专柜联营合同范本

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专 柜 联 营 合 同

类 别:A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 方: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乙 方:罗辉玲

地 址:香洲凤凰南路1088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 乙双方就联合经营甲方场地(地址在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88号扬名广场)专柜事

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经营地点及范围:

1、 甲、乙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体位置详见所附图纸所示)。经营甲方认可的乙方 琪瑶 系列(品牌)商品,经营范围包

括 服装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

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

后果由乙方承担。

2、合同确定的位置和面积,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擅自改变或任意增加,否则,甲方有权按超出

部分5000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清场。

二、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自年日起至月

2、 合同期满前,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给付甲方补偿,其金额以撤离前乙方营业额中最高月份的一个营业额为计算标准。

3、 联营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联营期满前二个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联营合同。

否则,本合同自联营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 联营方式及付款方式:

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甲方无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2、

3、 乙方月保底销售额为(大写)元);

4、 如果乙方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乙方按月保底额的上缴甲方。

5、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上缴甲方或按实际销售额的上缴

甲方。

6、 甲方代乙方收取营业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商品保险在内

的所有保险责任、费用也由乙方承担。乙方自用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费用最终由

乙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7、 管理费(包括公用水电费、空调、卫生、保安、清洁费)按人民币/㎡/月计,

共计人民币 1206.1 元/月。该费用甲方有权根据管理扬名百货公司的运作成本变化而做出

合理调整。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所交纳的上述费用是建立

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代收营业款中扣除。

8、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或全年累计六个月达不到保底额,则乙方作自动解约处理。

9、 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甲方有权按其所收金额

10-100倍对乙方处罚,此款项从营业结算款中扣除。

10、 销售款每半月结算一次,上半月截止日为当月15日,当月15日-20日为结帐日,

下半月截止日为次月 1日-5日为结帐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对帐发生错误,经双方确

认后,在下月结帐时予以更正。甲方在结算乙方销售款时,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若乙

方销售款不足以抵扣当月费用,乙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若超过期限未交

费时,甲方将每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十日内仍

未交清所欠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或专柜,甲方对其专柜的物品及

商品享有留置权利,并以乙方专柜内的商品抵还欠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10、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立面效果图、

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需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甲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且装修

物品及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甲方商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价格管理、统一销售凭证、统一工服、统一上下班、统一服

务形象、统一市场推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经营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服从甲方商

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四、 商品管理:

1、 商品零售价格由乙方确定。但所定售价不得高于在珠海市其他任何同类商场的零售价格,

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100倍对乙方处罚。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主

管部门,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私下议价,

私下打折和场外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 甲方实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经

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按照甲方商场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

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3、 乙方须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使用等国家认可的证明文件。商品质

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

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规定执行。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对

乙方进入场地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

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

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五、 人员管理:

1、 乙方自派营业员须经甲方认可并在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入场手续,经甲方培训后方

可上岗,必须遵守执行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且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如遇乙方

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 乙方自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各种保险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收问题均

由乙方负责。乙方自派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 当乙方自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员工立即辞退。所有的涉案费

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而与甲方无关。

4、 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统一制作,但费用由乙方支付。

5、 如乙方自派人员工资委托甲方代为发放,计每人每月人民币元

(¥ 元),每月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当乙方违法、违规而被罚款时,甲方可

以从代发乙方自派人员工资中扣除违规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拒绝该员工继续在商

场内工作。

六、 经营管理:

1、 乙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在内的一切国家税收。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停业

半天以内(含半天),甲方有权处于1000元以上处罚,超过半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的

场地,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专柜结构用途,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乙方负责经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

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任何设备、仪器和进行装修及改造。

5、 甲方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商场布局及专柜的位置、面积进行调整,甲

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做相应的调整。

6、 要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

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牌和类别范围

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处理。

7、 乙方有义务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制服、购物袋、物价纸等,甲方根据物价成

本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顾客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 其他:

1、 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处罚。严重者停业

整顿,直至终止合同且无条件收回乙方经营场地。在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一切与甲方无关。

2、 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否则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任何费用不予退回。

3、 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影响(地震、水灾、火灾等),导

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将互不追究责任,损失各自承担。

4、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于紧急情况,由乙

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公共设备损坏,甲方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便可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履约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提前解除时,属于乙方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固

定装修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甲方,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 补充协议:

(1)

(2)

7、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委 托 代理人: 委 托 代理人: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传 真: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88号 地 址:

扬名商业广场

邮 编:519000 邮 编: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专 柜 联 营 合 同

类 别:A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 方: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乙 方:罗辉玲

地 址:香洲凤凰南路1088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 乙双方就联合经营甲方场地(地址在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88号扬名广场)专柜事

宜,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经营地点及范围:

1、 甲、乙双方联营场地在甲方体位置详见所附图纸所示)。经营甲方认可的乙方 琪瑶 系列(品牌)商品,经营范围包

括 服装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乙方如需改变或扩大

经营范围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甲方申请并获得准许后方可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否则一切

后果由乙方承担。

2、合同确定的位置和面积,乙方在经营中不得擅自改变或任意增加,否则,甲方有权按超出

部分5000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清场。

二、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自年日起至月

2、 合同期满前,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撤离的,应给付甲方补偿,其金额以撤离前乙方营业额中最高月份的一个营业额为计算标准。

3、 联营期满前,乙方欲继续合作,必须在联营期满前二个月内,同甲方重新签订联营合同。

否则,本合同自联营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三、 联营方式及付款方式:

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甲方无息全额返还给乙方。

2、

3、 乙方月保底销售额为(大写)元);

4、 如果乙方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乙方按月保底额的上缴甲方。

5、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上缴甲方或按实际销售额的上缴

甲方。

6、 甲方代乙方收取营业款,包括增值税在内的一切税收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商品保险在内

的所有保险责任、费用也由乙方承担。乙方自用的水、电费由甲方代收代缴,费用最终由

乙方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标准执行。

7、 管理费(包括公用水电费、空调、卫生、保安、清洁费)按人民币/㎡/月计,

共计人民币 1206.1 元/月。该费用甲方有权根据管理扬名百货公司的运作成本变化而做出

合理调整。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所交纳的上述费用是建立

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以上费用从乙方当月代收营业款中扣除。

8、 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或全年累计六个月达不到保底额,则乙方作自动解约处理。

9、 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统一收银,若乙方销售人员自行收银,甲方有权按其所收金额

10-100倍对乙方处罚,此款项从营业结算款中扣除。

10、 销售款每半月结算一次,上半月截止日为当月15日,当月15日-20日为结帐日,

下半月截止日为次月 1日-5日为结帐日(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对帐发生错误,经双方确

认后,在下月结帐时予以更正。甲方在结算乙方销售款时,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若乙

方销售款不足以抵扣当月费用,乙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现金形式补交,若超过期限未交

费时,甲方将每天额外收取所欠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十日内仍

未交清所欠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或专柜,甲方对其专柜的物品及

商品享有留置权利,并以乙方专柜内的商品抵还欠款,乙方不得有异议。

10、如属甲方装修,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用,如属乙方装修,其装修方案(立面效果图、

平面布置图等资料)需经甲方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甲方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费用由乙

方自行承担。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且装修

物品及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甲方商场实行统一收银、统一价格管理、统一销售凭证、统一工服、统一上下班、统一服

务形象、统一市场推广。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经营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服从甲方商

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如遇乙方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四、 商品管理:

1、 商品零售价格由乙方确定。但所定售价不得高于在珠海市其他任何同类商场的零售价格,

否则甲方有权按差额的10-100倍对乙方处罚。价格调整或打折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主

管部门,经甲方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私下议价,

私下打折和场外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2、 甲方实行各种促销活动,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经

营中有关促销方式或广告、宣传品的张贴及使用应按照甲方商场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

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3、 乙方须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使用等国家认可的证明文件。商品质

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

地(柜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规定执行。如果属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对

乙方进入场地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予以没收,将该商品交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其法

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对顾客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

顾客投诉,必须接受甲方裁决处理。

五、 人员管理:

1、 乙方自派营业员须经甲方认可并在甲方有关部门办理入场手续,经甲方培训后方

可上岗,必须遵守执行甲方商场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且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如遇乙方

违规或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 乙方自派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各种保险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相关税收问题均

由乙方负责。乙方自派人员与乙方发生的劳动纠纷,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3、 当乙方自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员工立即辞退。所有的涉案费

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而与甲方无关。

4、 统一着装,服装由甲方统一制作,但费用由乙方支付。

5、 如乙方自派人员工资委托甲方代为发放,计每人每月人民币元

(¥ 元),每月从乙方营业款中扣除,当乙方违法、违规而被罚款时,甲方可

以从代发乙方自派人员工资中扣除违规罚款,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拒绝该员工继续在商

场内工作。

六、 经营管理:

1、 乙方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在内的一切国家税收。

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在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同意而自行停业

半天以内(含半天),甲方有权处于1000元以上处罚,超过半天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经营的

场地,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3、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专柜结构用途,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乙方负责经营场地范围内的防火、

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任何设备、仪器和进行装修及改造。

5、 甲方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经营情况,有权对商场布局及专柜的位置、面积进行调整,甲

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做相应的调整。

6、 要经营中,甲方有权根据商场及专柜的实际销售情况,对乙方经营商品的品种价格、陈列、

促销等提出意见,乙方须配合并立即做相应的调整。对于超出本合同经营品牌和类别范围

的商品,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处理。

7、 乙方有义务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制作的物价卡、制服、购物袋、物价纸等,甲方根据物价成

本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顾客使用信用卡、银行卡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 其他:

1、 乙方在经营期内必须守法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给予批评、教育、处罚。严重者停业

整顿,直至终止合同且无条件收回乙方经营场地。在合同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等,一切与甲方无关。

2、 乙方不得将经营的设施、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转租。否则

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场地,任何费用不予退回。

3、 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和避免的意外事故影响(地震、水灾、火灾等),导

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将互不追究责任,损失各自承担。

4、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公共照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由于紧急情况,由乙

方原因引起的而造成公共设备损坏,甲方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便可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履约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提前解除时,属于乙方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固

定装修不得拆除,应无偿移交甲方,否则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6、 补充协议:

(1)

(2)

7、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互相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8、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珠海市扬名百货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委 托 代理人: 委 托 代理人:

电 话 / 传 真: 电 话 / 传 真: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88号 地 址:

扬名商业广场

邮 编:519000 邮 编: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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