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相关的法律要求(第四章)

第四章 运输相关的法律要求

共七节 第一节 运输法律概述

一、适用于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合同关系,是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海商法]调整海上输中船、货各方有关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共15章,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邮政法]:这里需要说下,对于邮政法目前对物流业的也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一些民营快递业命悬新邮政法 上百万人可能面临失业。

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快递一旦被垄断,数万家民营快递企业必然“无饭可吃”,90%的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可能会消失,同时,还会造成上百万人失业

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64号文”明确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EMS 的专营范围,其他物流企业不得涉足。

由于此规定对民营快递公司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不少民营快递公司愤然要求修改现行《邮政法》。新《邮政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邮政总局负责,整个修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自2002年4月开始。到目前为止,《邮政法》的修改已八易其稿,但仍未最终通过人大审议。民营快递的企业主们时刻留意着新法动向,可以说,新法出台将决定他们企业的生死存亡。

尤其是去年邮政法草案的第七稿第十条中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令牌就在“单件重量350克”这几个字上。如果依此执行,那将意味着350克以下的国内信件全部被邮政垄断,民营企业只能经营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那么,350克是什么样的概念呢?目前,市场上350克以上的信件和包裹

不到快递总量的10%。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快递一旦被垄断,数万家民营快递企业必然“无饭可吃”,90%的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可能会消失,同时,还会造成上百万人失业。

当然,目前来说,新《邮政法》出台还有段很长路的要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还安排了9件预备立法项目,邮政法就是当中之一。这些法律的立法要求比较迫切,实践中也有需要,起草单位正在抓紧起草和修改,待法律草案稿和立法时机比较成熟时再安排审议。

书P163,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彼此之间在交易中,必要有一个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彼此之间的贸易活动。于是,在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 书P163 * *内容

二、物流企业对物流需求方应尽的运输责任

这里我们所的物流企业我们可以看作是指货物的承运人(回忆:什么是承运人?见书P15:就是进行运输活动的承担者。)

所以这里我们看下物流企业对客户应尽的运输责任有哪三个方面: 书P164

(一)物流企业要按照和物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有关运输方式事宜,则有自己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二)保证安全性。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三)按时、按地点、及时通知收货人接受货物,要凭单据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书P164

简单说,作为承运人和货物的托运人来说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他们彼此之间要发生业务往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通过订立合同来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特征:五个方面

1、[标的]:是法律中的一个术语。标的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关系,注意,不是一个实在的物体,是一种社会关系。标的∶箭靶; 比喻目的或目标 [object]∶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简单举个例子:比如说,长通物流公司受到一个客户的委托将一批货物从郑州运输到洛阳,但是在运输中双方发生了业务纠纷。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如果要去法院打官司,其中就要有一个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指双方是把“长通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的运送行为”作为一个标的,来打官司的。

简单的说,可以把标的看做就是一个“内容”,运输合同的标的,就是说运输合同的内容是针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而言,不是不对货物来订立的合同。

第一个特征,我就要明白:货运运输合同的内容是一种运送行为。

2、有偿合同:也就说这个合同必须要发生一个费用的收付。

有偿合同以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为代表。无偿合同以赠与\借用等合同为代表。

3、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定式合同:比如我们去邮政邮寄包裹,我们所填写的包裹单,就是可以看作是我们和邮政运输部分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这个包裹单,我们都知道是提前印制的,费率也是国家规定的。

目前,咱们国家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都是以法规的形式统一推定的。见书P165 霸王合同 5、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担保。 后内容略,自己阅读!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见书P165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

对于不同的运输企业,物流公司和运输机构,他们的运输合同形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格式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比如:邮政,中铁等都有自己的固定的定式合同。

也就是我们去这些机构去委托货物运输,我们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托运单。我们邮寄过包裹的同学都知道,我们在都要在包裹单上填写一些具体要求:如我邮寄的货物是什么,运送的目的地是哪?收货人的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上面还需要填写货物重量、数量等等一些必要的情况。

自然对于公路货运合同和铁路以及海运具体的要求都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里就不在一一叙述。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通常,我们发生运输业务,我们都知道,运输必须是由物主和运输参与着共同参与才能进行。 以前学过,运输参与者都有哪些?

1、物主:这里也就是指的托运人或者是收货人。有时候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主体,有时候分别是两个主体。

2、承运人:

在货运合同中, 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 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 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 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 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 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3、货运代理人:本人来说不是承运人,他们只负责把来自各用户手重的小批量货物进行合理组织,装运整合成大批量,然后利用承运人进行运输。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再把该大批量货物拆分成原来的小批量送往收货人。

4、运输经纪人: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书上从三个方面来说的。就是对与运输业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一起来看写书P166——P168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路货物运输法规

对于第三节一直到第七节的内容,我就不具体去讲了,同学们自己作为阅读内容,自行了解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说,让我自己起草一份运输合同,我要知道都应该运输合同中都应该出现哪些内容?

这里我们以公路货物合同为例看下都应该有哪些内容。见书P171

一、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运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具体见书P171——P172

二、公路货物运单(合同)的主要内容

1、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2、发货人名称和地址3、承运人名称和地址4、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5、收货人名称和地址6、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7、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当然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更要注意的是明白作为托运人都有那些权利和义务,承运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最后还要对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都要有所规定。

见书P172——P177

有关“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货物交接”、“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第四章 运输相关的法律要求

共七节 第一节 运输法律概述

一、适用于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合同关系,是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海商法]调整海上输中船、货各方有关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共15章,主要内容有: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邮政法]:这里需要说下,对于邮政法目前对物流业的也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一些民营快递业命悬新邮政法 上百万人可能面临失业。

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快递一旦被垄断,数万家民营快递企业必然“无饭可吃”,90%的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可能会消失,同时,还会造成上百万人失业

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64号文”明确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EMS 的专营范围,其他物流企业不得涉足。

由于此规定对民营快递公司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不少民营快递公司愤然要求修改现行《邮政法》。新《邮政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邮政总局负责,整个修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自2002年4月开始。到目前为止,《邮政法》的修改已八易其稿,但仍未最终通过人大审议。民营快递的企业主们时刻留意着新法动向,可以说,新法出台将决定他们企业的生死存亡。

尤其是去年邮政法草案的第七稿第十条中规定:信件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国际信件的速递业务和单件重量在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速递业务除外。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令牌就在“单件重量350克”这几个字上。如果依此执行,那将意味着350克以下的国内信件全部被邮政垄断,民营企业只能经营350克以上的国内信件。那么,350克是什么样的概念呢?目前,市场上350克以上的信件和包裹

不到快递总量的10%。重量在350克以下的快递一旦被垄断,数万家民营快递企业必然“无饭可吃”,90%的中国民营快递企业可能会消失,同时,还会造成上百万人失业。

当然,目前来说,新《邮政法》出台还有段很长路的要走。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还安排了9件预备立法项目,邮政法就是当中之一。这些法律的立法要求比较迫切,实践中也有需要,起草单位正在抓紧起草和修改,待法律草案稿和立法时机比较成熟时再安排审议。

书P163,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不一样,彼此之间在交易中,必要有一个标准来规范和约束彼此之间的贸易活动。于是,在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 书P163 * *内容

二、物流企业对物流需求方应尽的运输责任

这里我们所的物流企业我们可以看作是指货物的承运人(回忆:什么是承运人?见书P15:就是进行运输活动的承担者。)

所以这里我们看下物流企业对客户应尽的运输责任有哪三个方面: 书P164

(一)物流企业要按照和物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来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有关运输方式事宜,则有自己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二)保证安全性。

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旱灾、暴风雪、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三)按时、按地点、及时通知收货人接受货物,要凭单据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书P164

简单说,作为承运人和货物的托运人来说是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他们彼此之间要发生业务往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通过订立合同来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同时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特征:五个方面

1、[标的]:是法律中的一个术语。标的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关系,注意,不是一个实在的物体,是一种社会关系。标的∶箭靶; 比喻目的或目标 [object]∶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简单举个例子:比如说,长通物流公司受到一个客户的委托将一批货物从郑州运输到洛阳,但是在运输中双方发生了业务纠纷。这时候我们可以说如果要去法院打官司,其中就要有一个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指双方是把“长通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的运送行为”作为一个标的,来打官司的。

简单的说,可以把标的看做就是一个“内容”,运输合同的标的,就是说运输合同的内容是针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而言,不是不对货物来订立的合同。

第一个特征,我就要明白:货运运输合同的内容是一种运送行为。

2、有偿合同:也就说这个合同必须要发生一个费用的收付。

有偿合同以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为代表。无偿合同以赠与\借用等合同为代表。

3、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定式合同:比如我们去邮政邮寄包裹,我们所填写的包裹单,就是可以看作是我们和邮政运输部分之间订立的合同。对于这个包裹单,我们都知道是提前印制的,费率也是国家规定的。

目前,咱们国家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都是以法规的形式统一推定的。见书P165 霸王合同 5、可以采取留置的方式担保。 后内容略,自己阅读!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见书P165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程序

对于不同的运输企业,物流公司和运输机构,他们的运输合同形式都是有所区别的。格式也是不一样的。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比如:邮政,中铁等都有自己的固定的定式合同。

也就是我们去这些机构去委托货物运输,我们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填写托运单。我们邮寄过包裹的同学都知道,我们在都要在包裹单上填写一些具体要求:如我邮寄的货物是什么,运送的目的地是哪?收货人的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上面还需要填写货物重量、数量等等一些必要的情况。

自然对于公路货运合同和铁路以及海运具体的要求都是有很大区别的。这里就不在一一叙述。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通常,我们发生运输业务,我们都知道,运输必须是由物主和运输参与着共同参与才能进行。 以前学过,运输参与者都有哪些?

1、物主:这里也就是指的托运人或者是收货人。有时候托运人和收货人是同一主体,有时候分别是两个主体。

2、承运人:

在货运合同中, 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 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 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 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 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 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3、货运代理人:本人来说不是承运人,他们只负责把来自各用户手重的小批量货物进行合理组织,装运整合成大批量,然后利用承运人进行运输。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再把该大批量货物拆分成原来的小批量送往收货人。

4、运输经纪人: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书上从三个方面来说的。就是对与运输业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一起来看写书P166——P168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路货物运输法规

对于第三节一直到第七节的内容,我就不具体去讲了,同学们自己作为阅读内容,自行了解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下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就是说,让我自己起草一份运输合同,我要知道都应该运输合同中都应该出现哪些内容?

这里我们以公路货物合同为例看下都应该有哪些内容。见书P171

一、运输合同的订立:

汽车货运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具体见书P171——P172

二、公路货物运单(合同)的主要内容

1、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2、发货人名称和地址3、承运人名称和地址4、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5、收货人名称和地址6、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7、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当然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更要注意的是明白作为托运人都有那些权利和义务,承运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最后还要对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都要有所规定。

见书P172——P177

有关“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货物交接”、“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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