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于2016年7月20日未经领导同意,也未向考勤人员报备私自外出,计旷工1天。于2017年8月9日,请假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脱岗0.5天,计旷工0.5天,按《员工手册》旷工处罚条例,旷工一天者,停发当月全部补贴奖励,并每天扣发3天的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全部奖金。
现根据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宋小英7月及8月工资计算情况如下: 7月扣款项:餐费补贴200元,旷工当天100元,加计扣3天工资300元,合计600元;
8月扣款项:餐费补贴200元,旷工50元,加计扣1.5天工资150元,合计400元。
行政部
2016年8月12日
违规赔偿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因年月日、2016年8月10日多次旷工(多次旷工的时间?),现我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宋小英于2016年8月10日在我公司进行交接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其在《离职工作内容交接清单》冒充见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欺骗公司完成了交接手续,并私自将其电脑内5月、6月安排的项目资料全部删除,其个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也一并删除,清空电脑全部资料和软件,导致资料无法恢复,给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故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规定,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进行索赔。现公司根据宋小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明确向宋小英提出损失赔偿金额3000元,并于工资结算时予以扣减。
广西翰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2016年8月12日
违规赔偿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因年月日、2016年8月10日多次旷工(多次旷工的时间?),现我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宋小英于2016年8月10日在我公司进行交接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其在《离职工作内容交接清单》冒充见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欺骗公司完成了交接手续,并私自将其电脑内5月、6月安排的项目资料全部删除,其个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也一并删除,清空电脑全部资料和软件,导致资料无法恢复,私自带走公司内部项目资料,给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此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离职承诺函》第一条和
第三条,故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规定(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进行索赔)和《员工离职承诺函》的约定(违反承诺愿意放弃所有工资及福利,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对宋小英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因宋小英违反《员工离职承诺函》的承诺,其自愿放弃所有工资及福利,故我司不再向其发放7月及8月工资及福利;
2、因宋小英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故我司对其损害公司的行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根据宋小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明确向宋小英提出损失赔偿金额3000元。
广西翰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2016年8月12日
处罚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于2016年7月20日未经领导同意,也未向考勤人员报备私自外出,计旷工1天。于2017年8月9日,请假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脱岗0.5天,计旷工0.5天,按《员工手册》旷工处罚条例,旷工一天者,停发当月全部补贴奖励,并每天扣发3天的工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的,停发全部奖金。
现根据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宋小英7月及8月工资计算情况如下: 7月扣款项:餐费补贴200元,旷工当天100元,加计扣3天工资300元,合计600元;
8月扣款项:餐费补贴200元,旷工50元,加计扣1.5天工资150元,合计400元。
行政部
2016年8月12日
违规赔偿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因年月日、2016年8月10日多次旷工(多次旷工的时间?),现我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宋小英于2016年8月10日在我公司进行交接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其在《离职工作内容交接清单》冒充见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欺骗公司完成了交接手续,并私自将其电脑内5月、6月安排的项目资料全部删除,其个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也一并删除,清空电脑全部资料和软件,导致资料无法恢复,给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故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规定,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进行索赔。现公司根据宋小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明确向宋小英提出损失赔偿金额3000元,并于工资结算时予以扣减。
广西翰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2016年8月12日
违规赔偿通知单
造价部预算员宋小英因年月日、2016年8月10日多次旷工(多次旷工的时间?),现我公司按《员工手册》规定,对其进行开除。宋小英于2016年8月10日在我公司进行交接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其在《离职工作内容交接清单》冒充见证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欺骗公司完成了交接手续,并私自将其电脑内5月、6月安排的项目资料全部删除,其个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也一并删除,清空电脑全部资料和软件,导致资料无法恢复,私自带走公司内部项目资料,给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此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离职承诺函》第一条和
第三条,故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纪律的规定(公司有权向该员工进行索赔)和《员工离职承诺函》的约定(违反承诺愿意放弃所有工资及福利,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对宋小英的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因宋小英违反《员工离职承诺函》的承诺,其自愿放弃所有工资及福利,故我司不再向其发放7月及8月工资及福利;
2、因宋小英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故我司对其损害公司的行为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根据宋小英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明确向宋小英提出损失赔偿金额3000元。
广西翰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