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
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且经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股东一
致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成立分公司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总公司伍拾万保证金,从总公司调入车辆每辆支付 伍仟 元押金,租金提车当日支付。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并挂靠 乙 方的名义,但最终归属及解释权归总公司所有;
分公司总投资为 万元整。甲乙双方出资明细如下: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整。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组成合法企业,在合作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 方名下登记该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所有相关证件需至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注销。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本协议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算,即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经营期满前 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有关本合同协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五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福建总公司提供协助。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双方股份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总公司调入分公司的车辆,由分公司负责车辆的保养及维护,车辆正常保养与维护费用分公司根据所开发票或收据与总公司三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在分公司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一并三个月结算一次)。
第八条、在分公司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抵押,事故等非车辆自身问题,由分公司双方按股份比例承担,福建总公司协助配合。
第九条、调入分公司车辆保险费用由总公司负责购买,在分公司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除保险理赔金额以外,分公司承担责任如下:
1.购车金额20万以下,保险理赔金额达到8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折旧
费用;
2.购车金额20万—40万,保险理赔金额达到15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
折旧费用(含20万);
3.购车金额40万以上,保险理赔金额达到23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折
旧费用(含40万)。
第十条、总公司提供于分公司车辆按月收取费用,按照提车日期定期每月向分公司收取款项,每月到期车款需及时支付,不得超过7天,否则总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所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超出天数每天按月租金的0.2%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分公司注资、扩大业务需经总公司同意。
第十二条、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调派需经总公司同意,总公司有权派遣人员参与分公司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订单采用租车软件登记,每天及时录入系统,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六条、协议解除:
1、任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任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3、合作有效期限内,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4、任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升国际A区4#2层306-308店面
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2月22日
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
合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且经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股东一
致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成立分公司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总公司伍拾万保证金,从总公司调入车辆每辆支付 伍仟 元押金,租金提车当日支付。
第二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福建荣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并挂靠 乙 方的名义,但最终归属及解释权归总公司所有;
分公司总投资为 万元整。甲乙双方出资明细如下: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 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整。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组成合法企业,在合作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止后, 方名下登记该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所有相关证件需至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注销。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本协议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算,即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经营期满前 个月办理有关手续。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有关本合同协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五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民事、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福建总公司提供协助。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双方股份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总公司调入分公司的车辆,由分公司负责车辆的保养及维护,车辆正常保养与维护费用分公司根据所开发票或收据与总公司三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在分公司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一并三个月结算一次)。
第八条、在分公司租赁期间发生的车辆抵押,事故等非车辆自身问题,由分公司双方按股份比例承担,福建总公司协助配合。
第九条、调入分公司车辆保险费用由总公司负责购买,在分公司租赁期间发生事故除保险理赔金额以外,分公司承担责任如下:
1.购车金额20万以下,保险理赔金额达到8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折旧
费用;
2.购车金额20万—40万,保险理赔金额达到15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
折旧费用(含20万);
3.购车金额40万以上,保险理赔金额达到23000以上, 按15%支付加速折
旧费用(含40万)。
第十条、总公司提供于分公司车辆按月收取费用,按照提车日期定期每月向分公司收取款项,每月到期车款需及时支付,不得超过7天,否则总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所有产生的费用由分公司承担,所支付的押金不予退还。(超出天数每天按月租金的0.2%支付滞纳金)
第十一条、分公司注资、扩大业务需经总公司同意。
第十二条、分公司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调派需经总公司同意,总公司有权派遣人员参与分公司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订单采用租车软件登记,每天及时录入系统,按月结算。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六条、协议解除:
1、任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任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3、合作有效期限内,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4、任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出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群升国际A区4#2层306-308店面
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