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办通〔2016〕4号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昭通学院党委,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党组织:
《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第8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被巡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地区、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干部和职工应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地区、部门应当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巡察组织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主任组成,日常工作由成员中的市纪委副书记负责。
第六条 建立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人员库。由市纪委监察局以及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市纪委委员及市县区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等组成。
第七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根据巡察工作人员库组建若干个巡察组。每个组由5-7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选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察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巡察对象
第九条 巡察对象为:
(一)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直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四章 巡察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巡察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六大纪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等内容开展: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六)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巡察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巡察采取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方法: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接受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地区)的下属地方、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准备:
(一)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巡察单位、巡察时间,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结合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备案;
(四)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向检察、组织、人社、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室征询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情况;
(五)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对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部署巡察任务;
(六)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向巡察组提供本单位廉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预告: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开展巡察:巡察组按照巡察方案开展驻点巡察,时间一般为1个月。
(一)召开巡察动员会。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带领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共同召开动员会,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征求意见。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需在被巡察单位内部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时间安排、巡察内容、巡察方式方法、巡察组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意见箱设置等情况,广泛征求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意见。
第十六条 巡察报告:驻点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撰写巡察报告,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专题向市委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组以单独反馈和书面反馈相结合方式,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在巡察组书面反馈巡察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抓好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采取回访检查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章 巡察发现的问题处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被巡察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上级纪检机关。对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负责对巡察成果分类整理,将巡察了解到的问题线索、情况反映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分类移送市纪委监察局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和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并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将巡察报告、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等建立档案库,并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相关部室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巡察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情况,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相关受理部门(单位)在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反馈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汇总。
第八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要加强巡察工作的日常协调与服务管理: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巡察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组建巡察组,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巡视联络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解释。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
昭办通〔2016〕4号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昭通学院党委,市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党组织:
《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第8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中共昭通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推动全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被巡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地区、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干部和职工应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地区、部门应当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巡察组织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主任组成,日常工作由成员中的市纪委副书记负责。
第六条 建立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人员库。由市纪委监察局以及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市纪委委员及市县区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等组成。
第七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根据巡察工作人员库组建若干个巡察组。每个组由5-7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选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察组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巡察工作,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巡察对象
第九条 巡察对象为:
(一)市直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直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四章 巡察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巡察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六大纪律”,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等内容开展: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六)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巡察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巡察采取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巡察方法: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接受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地区)的下属地方、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准备:
(一)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巡察单位、巡察时间,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结合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备案;
(四)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向检察、组织、人社、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室征询被巡察单位的相关情况;
(五)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对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部署巡察任务;
(六)被巡察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向巡察组提供本单位廉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巡察预告: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开展巡察:巡察组按照巡察方案开展驻点巡察,时间一般为1个月。
(一)召开巡察动员会。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带领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共同召开动员会,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征求意见。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需在被巡察单位内部发布巡察公告,公布巡察时间安排、巡察内容、巡察方式方法、巡察组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意见箱设置等情况,广泛征求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意见。
第十六条 巡察报告:驻点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撰写巡察报告,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专题向市委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组以单独反馈和书面反馈相结合方式,分别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在巡察组书面反馈巡察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抓好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采取回访检查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六章 巡察发现的问题处置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市纪委监察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被巡察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上级纪检机关。对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七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负责对巡察成果分类整理,将巡察了解到的问题线索、情况反映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分类移送市纪委监察局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和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并报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将巡察报告、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等建立档案库,并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相关部室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巡察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情况,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相关受理部门(单位)在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反馈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汇总。
第八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要加强巡察工作的日常协调与服务管理: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巡察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组建巡察组,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委巡视联络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负责解释。
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