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1、 海关作业联 2、 海关留存联 3、 企业留存联
4、 海关核销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 5、 证明联(出口收汇用) 6、 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张三联,从左到右依次是:
1、 存根联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3、 出口退税专用联(未给核销,不得撕开)
增值税发票一式四联:
1、 第一联(存根联),销售单位留存备查 2、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记帐 3、 第三联(低扣联),购货单位低扣税款 4、 第四联(记帐联),销售单位记帐
TT(T/T)电汇分为2种,一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行业内,就是说,再发货人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 这种付款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贸易方式,相对卖方而言,因为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相当一大段很长的时间,我国企业都是使用这种前TT(前T/T)的付款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前TT(前T/T)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方式, 先20%~40%定金,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 由于这种情况,随着贸易的进程,TT(T/T)电汇就产生了另外一种,就是第2种:后TT(后T/T)付款方式。
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内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的呢?一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 COPY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比较灵活,总体来说,目前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方式是,客人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 copy复印件付清余款。 当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见提单。
L/C是信用证,这个是在国际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风险较低,由银行来作为中介,是一种银行信用,但是交易双方向银行缴纳的费用很高,现在在交易中也出现了信用证欺诈的问题,所以使用时也应该谨慎选择。 T/T是电汇,在交易中它较之信用证风险要高一些,但是向银行缴纳的费用要比信用证是缴纳的费用低很多。
D/P和D/A都属于托收,D/P是远期付款交单,就是说买方必须在向卖方付款之后才能够获得提取货物的单据,这种交易方式使卖方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D/A是承兑交单,就是说只要买方在收到付款通知时向卖方做出一定付款的承诺就可以得到提取货物的有关单据,因此D/A存在一定的风险
M-B/L 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出具的提单,俗称主单、船单、海洋提单都可以。
S-B/L Seaway Bill of Lading 电放提单的一种格式, 起运港不用付运费, 目的港拿到Seaway Bill便可以提货,适用于发货人与收货人相互信誉度很高,而且着急提货的,还适用于国际货代跟货代之间,
H-B/L House Bill of Lading 货代出具的提单,俗称分单、小单、货代单, 目的港客户如果拿到的是货代单,需要先到指定的货代那里去换主单,然后才可以办理提货手续。
抬头是船公司的就是M B/L,是货代公司的就是H B/L,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 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 ,DDP 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 和MIAMI 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 I 和MIAMI ,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 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 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 ,001B ,001C... ,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1. 货代提单跟船公司提单在单据表面上有什么区分呢?
我以前写过这个帖子,现在觉得最直接、简单的区别是看提单右上方的公司名称,这样需要你自己多积累、关注常用的船公司的名称。如果你需要船公司提单,尤其是在L/C中有此规定,一定要向货代声明只接受船公司提单,而不接受货代签发的提单。
2. 货代提单可以用作银行议付时的单据吗?
可以的。当然是否绝对,本人不好肯定。例如是否只有NVOCC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 RRIER ,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发的提单才有效等问题,本人能力有限,就不再做探讨了。需要注意一点,到美国的提单,是需要在美国FMC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备案的,这个货代应该清楚。
3. 为什么要接受货代提单呢?出货人如果只接受船公司提单不是省了很多麻烦吗?
其实出货代提单在国际上是很通用的,在我接触到国外货代发到中国的海运进口业务,无论预付还是到付,很多是出货代提单给SHIPPER 的。
我想出分单也是根据需求产生的,它的用处除了我在第1页介绍的,例如FOB 条款下的运费到付业务、拼箱货等情况;还有一个原因,在流程图中,你可以看到出货代单时,船公司提单的SHIPPER 和CONSIGNEE 是货代,这样就可以避免把客户的信息透漏给船公司。
4. 做货代是不是在国外都必须有自己的代理呢?
为了给客户提供安全、优质、全方位的服务,货代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完善的国际网络,完成一系列例如FOB 条款下指定货代业务、门到门服务、共同开发双方市场策略、利用如迪拜等优良海、空港的中转、货物在目的地的信息跟踪等方面的合作。如果没有国外网络,很多操作无法完成,货代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 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 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报关单(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
1、 海关作业联 2、 海关留存联 3、 企业留存联
4、 海关核销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 5、 证明联(出口收汇用) 6、 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张三联,从左到右依次是:
1、 存根联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3、 出口退税专用联(未给核销,不得撕开)
增值税发票一式四联:
1、 第一联(存根联),销售单位留存备查 2、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记帐 3、 第三联(低扣联),购货单位低扣税款 4、 第四联(记帐联),销售单位记帐
TT(T/T)电汇分为2种,一种叫前TT(前T/T),什么是前TT(前T/T)呢?在国际贸易行业内,就是说,再发货人发货前,付清100%货款的,都叫前TT(前T/T)。 这种付款方式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贸易方式,相对卖方而言,因为卖方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只要收到钱,就发货,没收到钱,就不发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相当一大段很长的时间,我国企业都是使用这种前TT(前T/T)的付款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前TT(前T/T)也可以分为很多种灵活的方式, 先20%~40%定金,后80%~60%出货前给全。具体多少比例,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灵活变通。 由于这种情况,随着贸易的进程,TT(T/T)电汇就产生了另外一种,就是第2种:后TT(后T/T)付款方式。
后TT(后T/T)付款方式在行内定义为,发完货后,买家付清余款。那买家是凭什么付清余款的呢?一般情况,后TT(后T/T)是根据B/L(BL)提单 COPY件来付清余款的。后TT(后T/T)模式也比较灵活,总体来说,目前基本普遍流行的是国际后TT(后T/T)付款方式是,客人先给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见提单(BL,B/L) copy复印件付清余款。 当然也有一些是40%定金,60%见提单。
L/C是信用证,这个是在国际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风险较低,由银行来作为中介,是一种银行信用,但是交易双方向银行缴纳的费用很高,现在在交易中也出现了信用证欺诈的问题,所以使用时也应该谨慎选择。 T/T是电汇,在交易中它较之信用证风险要高一些,但是向银行缴纳的费用要比信用证是缴纳的费用低很多。
D/P和D/A都属于托收,D/P是远期付款交单,就是说买方必须在向卖方付款之后才能够获得提取货物的单据,这种交易方式使卖方能够及时地收到货款,D/A是承兑交单,就是说只要买方在收到付款通知时向卖方做出一定付款的承诺就可以得到提取货物的有关单据,因此D/A存在一定的风险
M-B/L 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出具的提单,俗称主单、船单、海洋提单都可以。
S-B/L Seaway Bill of Lading 电放提单的一种格式, 起运港不用付运费, 目的港拿到Seaway Bill便可以提货,适用于发货人与收货人相互信誉度很高,而且着急提货的,还适用于国际货代跟货代之间,
H-B/L House Bill of Lading 货代出具的提单,俗称分单、小单、货代单, 目的港客户如果拿到的是货代单,需要先到指定的货代那里去换主单,然后才可以办理提货手续。
抬头是船公司的就是M B/L,是货代公司的就是H B/L,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 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 ,DDP 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 和MIAMI 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 I 和MIAMI ,然后由货代在DUBAI 和MIAMI 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 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 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 ,001B ,001C... ,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1. 货代提单跟船公司提单在单据表面上有什么区分呢?
我以前写过这个帖子,现在觉得最直接、简单的区别是看提单右上方的公司名称,这样需要你自己多积累、关注常用的船公司的名称。如果你需要船公司提单,尤其是在L/C中有此规定,一定要向货代声明只接受船公司提单,而不接受货代签发的提单。
2. 货代提单可以用作银行议付时的单据吗?
可以的。当然是否绝对,本人不好肯定。例如是否只有NVOCC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 RRIER ,无船承运人)资格的货代签发的提单才有效等问题,本人能力有限,就不再做探讨了。需要注意一点,到美国的提单,是需要在美国FMC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备案的,这个货代应该清楚。
3. 为什么要接受货代提单呢?出货人如果只接受船公司提单不是省了很多麻烦吗?
其实出货代提单在国际上是很通用的,在我接触到国外货代发到中国的海运进口业务,无论预付还是到付,很多是出货代提单给SHIPPER 的。
我想出分单也是根据需求产生的,它的用处除了我在第1页介绍的,例如FOB 条款下的运费到付业务、拼箱货等情况;还有一个原因,在流程图中,你可以看到出货代单时,船公司提单的SHIPPER 和CONSIGNEE 是货代,这样就可以避免把客户的信息透漏给船公司。
4. 做货代是不是在国外都必须有自己的代理呢?
为了给客户提供安全、优质、全方位的服务,货代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完善的国际网络,完成一系列例如FOB 条款下指定货代业务、门到门服务、共同开发双方市场策略、利用如迪拜等优良海、空港的中转、货物在目的地的信息跟踪等方面的合作。如果没有国外网络,很多操作无法完成,货代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
①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Deliver to A Co. Ltd. ③Onto A Co. Ltd.
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 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 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 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