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MY-GC-001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项目 土方工程分包 同 协 议

项目土方工程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以下称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协议:

1. 工程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范围及主要施工内容如下:

1.1 场地接收、现场测量、放线及定位等工作;

1.2 住宅、地下车库及化粪池的基坑开挖及土方外运(或内倒)。

1.3 如现场土方不足需要外购的,则由乙方自行联系土源并运土方进场至

本工程场地内甲方指定堆放位置,所进场土方须为适合回填之合格黄

土。

1.4 为满足本合同工程夜间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的照明及线路的敷设和日

常维护。

1.5 按已有现场情况,自行考虑为满足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施工道路的修

筑及维护。

1.6 施工期间办理相应土方开挖及外运所涉及的有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

用,具体要求按照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建筑渣土外运的有关文件

执行。

1.7 室外管线、园林绿化工程、其它构筑物的土方挖运。

1.8 室内外土方回填。

2. 合同总价

2.1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相关综合单价及计量方式如下:

乙方已熟悉本项目现场及周边情况,并且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上述价格不调整。上述综合单价未包括办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费用,包含了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各种手续证件的费用、村民协调费用、政府部门相关缴费、税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等。

2.2 关于上述综合单价中包含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2.2.1 包含本合同工程范围中的1.1至1.6条全部内容;

2.2.2 不分土质和垃圾渣土,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了施工范围内所遇到的障碍物破除及垃圾外运,包括硬化地面、砖或混凝土基础及构筑物、废弃管线、植物残根等费用;

2.2.3 土方倒运场地范围为业主指定的陕西铭源香榭兰廷项目的整体用地范围(此范围以内均为内倒);

2.2.4 所有挖土方及余土外运之数量均为开挖前之数量,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开挖后之体积膨胀;

2.2.5 挖土按甲方批准之开挖图及开挖前后经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测量的标高计量;桩基所用土量按桩基图纸计算,总包回填量按总包回填图纸及现场回填区域所确认计算,挖、运以立方米计算,不分深浅、土质、方法,不加系数,有关费用应计算在综合单价内;

2.2.6 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及甲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土方回填单位优先使用现场可用土方进行回填的要求,回填完成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对应之施工图纸进行计算,以此作为场外运出(入)土或场内倒运土方的控制量;

2.2.7 本项目总包工程、桩基及支护工程所涉及的土方量(回填土、灰土垫层、素土桩、灰土桩等)均按照甲方在现场指定的位置取土,该

土方量将从本合同外运土方的总方量中扣除,上述扣除部分的土方量按照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对应之施工图纸进行计算,取土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范围内。甲方负责协调场内土方、桩基单位、总包单位的土方总平衡,但不会对回填及桩基用土除总包和桩基以外的任何单位支付费用。

2.2.8 按照甲方要求或规定分阶段挖土;

2.2.9 按照图纸要求的基底边线、外放尺寸及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图纸计算实方量以外的开挖费用,以及挖土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以代替修平泥土表面至准确标高的费用;

2.2.10 修平基坑侧壁与底部;

2.2.11 无论乙方使用何种机械进行土方、垃圾的运输,都要保证现场及施工门口市政道路的清洁,及时清扫洒水,防止扬尘;

2.2.12 乙方自行负责水、电接驳,并对场地内现有的水、电、道路、围墙等设施的维护,并无偿修复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

2.2.13 应充分考虑开挖过程中对周边现有建筑设施的防护措施,需要另作专项支护的不在此范围。

2.2.14 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优先使用乙方的施工机械,但乙方给出的机械使用费价格不得本协议价(250挖掘机 元/台班,50装载机 元/台班),采用的起步计时方式也不得大于2小时。

2.3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洗车台及配套监控设备照管、使用及维护费用。

2.4 以上费用和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包括分阶段进退场费)、基本措施费、检测试验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协调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费、照管费、水电费、加班抢工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

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

2.5 特别说明:若因政府规定或其他任何原因出现土方市场价格普遍下降

的情况,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下调合同单价。

2.6 所有变更签证,执行甲方的《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即每一单变更签

证,必须经甲方审核审批,无审核审批的变更签证,甲方一概不予确认,乙方也不得执行。乙方应按业主指示及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有关变更工程。如乙方与甲方对变更计价金额发生争议,该未能达成一致金额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工程的理由。此外乙方亦不能要求甲方需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与分包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工程的条件;

2.7 同一单项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单项变更或单份工程签证定额直接

费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时,只做技术变更或签证,不计入结算总价,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则计入结算总价。计价方式执行本合同相关约定及合同原有单价,原合同没有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8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

单项金额超过甲方最终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5%在结算金额中扣作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增加的审计费用。

2.9 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

工作量,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并签订施工协议。没有甲方书面委托及施工协议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认可。

3. 合同工期

3.1. 土方开挖分为四个区域,采取分区、分阶段、分层整体开挖。

3.2. 开挖顺序

3.2.1. 进行场地清表平整后首先进行一区(3楼区域)第一层土方开挖

土方外运,

3.2.2. 再进行一区(3#楼区域)第二层土方开挖至标高(以工程部现

场交底的标高为准);

3.2.3. 一区桩间土外运。

3.2.4. 二区为4#楼及主入口区域,三区为5#楼区域;四区为1#、2#

楼区域,开挖步骤同一区。

3.2.5. 甲方现场还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区域及施工顺序的划

分和改动,以甲方现场确定的划分区域为准,费用不予调整。

3.3. 工期及开挖起始时间:

一区开挖工期12日历天,二区开挖工期为50天、三区开挖工期15日历天,四区开挖工期为33天,总工期为110日历天。该工期是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民扰等影响的工期。

各区顺序有可能会调整,开挖起始时间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为准。

3.4. 关键控制线路:现场施工以楼位优先开挖为原则。

3.5. 基坑开挖须考虑配合桩基单位进场准备及施工道路的修整,考虑边坡

支护靠近边坡处土方先开挖及配合边坡支护单位的施工。

4. 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及西安市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条例以及设计说明和图纸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外购土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之回填土于夯实前质量规定。

5. 保修期

无。

6. 付款办法

6.1 本工程无预付款;

6.2 待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现场实测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办

理完成后,在甲方收到销售回款的前提下,15日内支付工程款;

6.3 合同外增加费用在相应增加工作内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

格后合并入结算款进行支付;

6.4 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甲方要求施工、擅自变更引

起增加工作量或增加造价的,甲方对此部分工程款将不予认可。凡因此而给甲方后续工程造成成本增加的,甲方有权据实扣除。

7. 税务及发票

7.1 若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甲方成为乙方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7.2 乙方避税

甲方无任何义务为乙方避税(不论是否合法)作出努力。

8. 甲方责任

8.1 提供技术要求,负责在施工前向乙方签发书面施工任务;

8.2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协调管理;

8.3 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9. 乙方责任

9.1 负责协调周边的公共关系及村民关系,以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不

受任何干扰,保证甲方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9.2 负责全面协调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民扰及扰民协调工作,保证按照甲

方要求顺利开工且不影响正常施工,并承担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

9.3 负责对施工区域外的所有土方进行看管,防止未经甲方许可的土方倾

倒或挖运;

9.4 严格按甲方的要求及相应规范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9.5 负责在场内有土源的情况下,首先使用场内土源用于桩基、灰土垫层、

土方回填等施工的用土;负责在本项目可用于回填的场内土方不够时从场外寻找适合回填的土源;如甲方方有合适土源时,乙方应无条件

配合使用甲方协调的土源;

9.6 施工过程中按照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工地安全

等工作所有发生的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7 自行负责协调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道路及场地等的使用,清理道

路、维护现有设施的完好;

9.8 为满足本合同工程夜间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的照明及线路的敷设和日

常维护;

9.9 负责承担因自己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所

承担的责任;

9.10 负责承担因外界的干扰而引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

9.11 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甲方及监理免受干扰和伤害。

9.12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缴纳的运输安全保证金、清洁运输保证金和利息全

额退还给业主,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以上保证金及利息金额。

9.13 承诺按照甲方与高新管委会签订的《木塔寨街道建筑(拆迁、市政)

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年)》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如因违反以上文件规定导致的行政处罚或者停工,由乙方进行协调并承担处罚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0.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各区域节点工期完成施工的,各区域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5日历天,若超出该顺延工期仍未完成的,则从顺延工期开始计算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若乙方采取措施使得最终工期符合要求的,甲方可考虑减免罚款;若最终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上述罚款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6.2条约定的剩余20%预留金。若延期超过15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妨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注:若因工程量发生巨大变化,每天平均出土量超过

2000方仍不能满足工期,则总工期按照(总出土量/2000)重新计算。

11. 不可抗力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和预想不到的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共同研究解决,工期顺延(根据气象资料,西安地区8、9月份雨季不属于不可抗力)。

12. 终止合同

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 工期延误,严重影响到本工程其他分包商的正常施工;

b) 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合同、设计要求,经整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 c) 拒不服从甲方管理,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方案、工艺程序等,经警告后仍

未执行的;

d) 未能及时妥善的协调周边关系,使得后续工程无法顺利开工或对后续工

程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的。

甲方有权随时出函通知分包商终止合同。终止执行合同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实结算,但甲方仍有权按照逾期赔偿率扣除工期罚款。如乙方施工工程未能通过西安市的各项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 争议解决办法 本承包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分包商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业主付讫所有款项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本合同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

附件一: 项目土方开挖分区示意图(甲方现场下发)

附件二:《 街道建筑(拆迁、市政)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年)》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清运车辆的车辆车牌号码和相关信息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乙方: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第 11 页 共 11 页 年 月 日 日

合同编号:MY-GC-001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项目 土方工程分包 同 协 议

项目土方工程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以下称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协议:

1. 工程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范围及主要施工内容如下:

1.1 场地接收、现场测量、放线及定位等工作;

1.2 住宅、地下车库及化粪池的基坑开挖及土方外运(或内倒)。

1.3 如现场土方不足需要外购的,则由乙方自行联系土源并运土方进场至

本工程场地内甲方指定堆放位置,所进场土方须为适合回填之合格黄

土。

1.4 为满足本合同工程夜间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的照明及线路的敷设和日

常维护。

1.5 按已有现场情况,自行考虑为满足施工机械的进出场,施工道路的修

筑及维护。

1.6 施工期间办理相应土方开挖及外运所涉及的有关手续及承担相关费

用,具体要求按照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建筑渣土外运的有关文件

执行。

1.7 室外管线、园林绿化工程、其它构筑物的土方挖运。

1.8 室内外土方回填。

2. 合同总价

2.1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相关综合单价及计量方式如下:

乙方已熟悉本项目现场及周边情况,并且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上述价格不调整。上述综合单价未包括办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费用,包含了完成本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各种手续证件的费用、村民协调费用、政府部门相关缴费、税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等。

2.2 关于上述综合单价中包含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2.2.1 包含本合同工程范围中的1.1至1.6条全部内容;

2.2.2 不分土质和垃圾渣土,且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了施工范围内所遇到的障碍物破除及垃圾外运,包括硬化地面、砖或混凝土基础及构筑物、废弃管线、植物残根等费用;

2.2.3 土方倒运场地范围为业主指定的陕西铭源香榭兰廷项目的整体用地范围(此范围以内均为内倒);

2.2.4 所有挖土方及余土外运之数量均为开挖前之数量,综合单价中已考虑开挖后之体积膨胀;

2.2.5 挖土按甲方批准之开挖图及开挖前后经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测量的标高计量;桩基所用土量按桩基图纸计算,总包回填量按总包回填图纸及现场回填区域所确认计算,挖、运以立方米计算,不分深浅、土质、方法,不加系数,有关费用应计算在综合单价内;

2.2.6 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及甲方确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土方回填单位优先使用现场可用土方进行回填的要求,回填完成后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对应之施工图纸进行计算,以此作为场外运出(入)土或场内倒运土方的控制量;

2.2.7 本项目总包工程、桩基及支护工程所涉及的土方量(回填土、灰土垫层、素土桩、灰土桩等)均按照甲方在现场指定的位置取土,该

土方量将从本合同外运土方的总方量中扣除,上述扣除部分的土方量按照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对应之施工图纸进行计算,取土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总包合同、桩基及支护合同范围内。甲方负责协调场内土方、桩基单位、总包单位的土方总平衡,但不会对回填及桩基用土除总包和桩基以外的任何单位支付费用。

2.2.8 按照甲方要求或规定分阶段挖土;

2.2.9 按照图纸要求的基底边线、外放尺寸及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由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图纸计算实方量以外的开挖费用,以及挖土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以代替修平泥土表面至准确标高的费用;

2.2.10 修平基坑侧壁与底部;

2.2.11 无论乙方使用何种机械进行土方、垃圾的运输,都要保证现场及施工门口市政道路的清洁,及时清扫洒水,防止扬尘;

2.2.12 乙方自行负责水、电接驳,并对场地内现有的水、电、道路、围墙等设施的维护,并无偿修复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

2.2.13 应充分考虑开挖过程中对周边现有建筑设施的防护措施,需要另作专项支护的不在此范围。

2.2.14 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优先使用乙方的施工机械,但乙方给出的机械使用费价格不得本协议价(250挖掘机 元/台班,50装载机 元/台班),采用的起步计时方式也不得大于2小时。

2.3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洗车台及配套监控设备照管、使用及维护费用。

2.4 以上费用和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包括分阶段进退场费)、基本措施费、检测试验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临时工程费、各类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费、施工管理费、协调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费、照管费、水电费、加班抢工费、工程、材料、施工人员保险、所有人工的劳动保护及养老保险费、各

种税金、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利润等,不因市场价格涨落和汇率变动而调整。

2.5 特别说明:若因政府规定或其他任何原因出现土方市场价格普遍下降

的情况,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下调合同单价。

2.6 所有变更签证,执行甲方的《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即每一单变更签

证,必须经甲方审核审批,无审核审批的变更签证,甲方一概不予确认,乙方也不得执行。乙方应按业主指示及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有关变更工程。如乙方与甲方对变更计价金额发生争议,该未能达成一致金额争议并不构成乙方不完成或不按进度完成该项变更工程的理由。此外乙方亦不能要求甲方需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与分包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执行该项变更工程的条件;

2.7 同一单项工程中,同一单位工程的单项变更或单份工程签证定额直接

费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时,只做技术变更或签证,不计入结算总价,超过2000元人民币的,则计入结算总价。计价方式执行本合同相关约定及合同原有单价,原合同没有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8 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

单项金额超过甲方最终审定金额的5%,则甲方可按照超过部分金额的5%在结算金额中扣作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增加的审计费用。

2.9 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

工作量,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并签订施工协议。没有甲方书面委托及施工协议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认可。

3. 合同工期

3.1. 土方开挖分为四个区域,采取分区、分阶段、分层整体开挖。

3.2. 开挖顺序

3.2.1. 进行场地清表平整后首先进行一区(3楼区域)第一层土方开挖

土方外运,

3.2.2. 再进行一区(3#楼区域)第二层土方开挖至标高(以工程部现

场交底的标高为准);

3.2.3. 一区桩间土外运。

3.2.4. 二区为4#楼及主入口区域,三区为5#楼区域;四区为1#、2#

楼区域,开挖步骤同一区。

3.2.5. 甲方现场还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区域及施工顺序的划

分和改动,以甲方现场确定的划分区域为准,费用不予调整。

3.3. 工期及开挖起始时间:

一区开挖工期12日历天,二区开挖工期为50天、三区开挖工期15日历天,四区开挖工期为33天,总工期为110日历天。该工期是已综合考虑了冬雨季施工、民扰等影响的工期。

各区顺序有可能会调整,开挖起始时间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为准。

3.4. 关键控制线路:现场施工以楼位优先开挖为原则。

3.5. 基坑开挖须考虑配合桩基单位进场准备及施工道路的修整,考虑边坡

支护靠近边坡处土方先开挖及配合边坡支护单位的施工。

4. 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及西安市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条例以及设计说明和图纸要求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外购土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之回填土于夯实前质量规定。

5. 保修期

无。

6. 付款办法

6.1 本工程无预付款;

6.2 待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现场实测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结算手续办

理完成后,在甲方收到销售回款的前提下,15日内支付工程款;

6.3 合同外增加费用在相应增加工作内容完成后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

格后合并入结算款进行支付;

6.4 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甲方要求施工、擅自变更引

起增加工作量或增加造价的,甲方对此部分工程款将不予认可。凡因此而给甲方后续工程造成成本增加的,甲方有权据实扣除。

7. 税务及发票

7.1 若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税金

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征管规定,如甲方成为乙方应纳税金义务扣缴人的,甲方将在支付乙方应得款项时扣付该笔税金。

7.2 乙方避税

甲方无任何义务为乙方避税(不论是否合法)作出努力。

8. 甲方责任

8.1 提供技术要求,负责在施工前向乙方签发书面施工任务;

8.2 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协调管理;

8.3 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9. 乙方责任

9.1 负责协调周边的公共关系及村民关系,以保障本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不

受任何干扰,保证甲方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9.2 负责全面协调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民扰及扰民协调工作,保证按照甲

方要求顺利开工且不影响正常施工,并承担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

9.3 负责对施工区域外的所有土方进行看管,防止未经甲方许可的土方倾

倒或挖运;

9.4 严格按甲方的要求及相应规范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9.5 负责在场内有土源的情况下,首先使用场内土源用于桩基、灰土垫层、

土方回填等施工的用土;负责在本项目可用于回填的场内土方不够时从场外寻找适合回填的土源;如甲方方有合适土源时,乙方应无条件

配合使用甲方协调的土源;

9.6 施工过程中按照西安市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保障工地安全

等工作所有发生的安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7 自行负责协调项目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道路及场地等的使用,清理道

路、维护现有设施的完好;

9.8 为满足本合同工程夜间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的照明及线路的敷设和日

常维护;

9.9 负责承担因自己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所

承担的责任;

9.10 负责承担因外界的干扰而引致甲方需向第三方所承担的责任;

9.11 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甲方及监理免受干扰和伤害。

9.12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缴纳的运输安全保证金、清洁运输保证金和利息全

额退还给业主,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以上保证金及利息金额。

9.13 承诺按照甲方与高新管委会签订的《木塔寨街道建筑(拆迁、市政)

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及《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年)》的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如因违反以上文件规定导致的行政处罚或者停工,由乙方进行协调并承担处罚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0. 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各区域节点工期完成施工的,各区域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顺延5日历天,若超出该顺延工期仍未完成的,则从顺延工期开始计算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若乙方采取措施使得最终工期符合要求的,甲方可考虑减免罚款;若最终工期延误的,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上述罚款总金额不超过本合同6.2条约定的剩余20%预留金。若延期超过15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或妨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注:若因工程量发生巨大变化,每天平均出土量超过

2000方仍不能满足工期,则总工期按照(总出土量/2000)重新计算。

11. 不可抗力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拒和预想不到的自然灾害(如强台风、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双方共同研究解决,工期顺延(根据气象资料,西安地区8、9月份雨季不属于不可抗力)。

12. 终止合同

如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 工期延误,严重影响到本工程其他分包商的正常施工;

b) 工程质量低劣,不能满足合同、设计要求,经整改后仍未能满足要求; c) 拒不服从甲方管理,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方案、工艺程序等,经警告后仍

未执行的;

d) 未能及时妥善的协调周边关系,使得后续工程无法顺利开工或对后续工

程的正常施工造成影响的。

甲方有权随时出函通知分包商终止合同。终止执行合同时,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实结算,但甲方仍有权按照逾期赔偿率扣除工期罚款。如乙方施工工程未能通过西安市的各项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 争议解决办法 本承包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4.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分包商按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业主付讫所有款项后,合同即自行终止。 本合同协议书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

附件一: 项目土方开挖分区示意图(甲方现场下发)

附件二:《 街道建筑(拆迁、市政)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附件三:《安全生产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年)》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清运车辆的车辆车牌号码和相关信息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乙方: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第 11 页 共 11 页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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