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必读:审查员案例教学如何整体考量现有技术以确定技术启示

编者按:在考量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而是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得出结论:“三步法”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参与,应用整体考量的原则,对发明构思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

原标题: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确定技术启示

【弁言小序】

在“三步法”判断中,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范围界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整体上的认知和把握。在考量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而是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本文将就一具体案例展开相关讨论。

【理念阐述】

“三步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将其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比对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把握,从背景技术出发,考虑该技术方案的起因,确定该技术方案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该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及所起的作用,进而准确界定出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其次,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从技术问题、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效果各方面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以把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点,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作出的智慧贡献。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案的理解和比对都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之后,就进入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专利审查指南》列举了若干种情形,例如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等。上述情形实质上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仅有一篇对比文件的案件来说,如何不带入任何主观因素、客观地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则是判断的重点和难点。此时不应当仅限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本身所公开的内容,而是要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全面地分析现有技术的状况,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从而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避免片面地认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其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可以应用其所具备的分析、推理、实验等能力,根据相关记载和技术启示对现有技术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改造应用。

【案例演绎】

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案涉及专利的名称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1**********]42)。在该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介绍了:在网络聊天、论坛等应用中,具有装饰等拓展效果的艺术字样式广泛应用,但在应用程序窗口输入艺术字样式的方式则需运行专用软件,进行窗口的切换等过程,才能将艺术字输入到显示窗口,如此则输入不便且易误操作,为此,该专利想要在输入软件中直接输入艺术字样式到应用程序显示窗口而无需打开另一独立的艺术字软件。此外,其还提供了如下方案:

“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输入法平台进行以下步骤: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关系,所述艺术字样式包括ASCII码艺术字、ASCII码艺术图形、散光字、单行字符串、字符阵或者图形;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对应所述映射关系,匹配与所述键盘消息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其中,所述映射关系包括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

针对上述方案,请求人提交了一份现有技术证据1,结合该证据,请求人认为:艺术字样式为图形的方案被证据1公开,该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之处仅在于,(1)向应用程序输入的艺术字样式不同,该方案为多种艺术字样式,而证据1则为图形;以及(2)“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的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1)未带来技术效果,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仅提供了图像的输入,涉案专利则提供艺术字样式及灵活的映射关系,证据1中未公开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且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并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案创造性的争议焦点是上述两个区别点是否显而易见。

证据1已经公开了能够在不切换窗口的情况下输入例如图形的艺术字样式的方案,无论从问题、主要方案还是效果来看,这与该方案无需运行专门软件且不切换窗口的发明构思是基本相同的。就区别(1)而言,该方案的多种艺术字样式均基于相同的技术实现原理,其不同之处在于建立映射关系时各种艺术字样式所存储的内容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网络聊天等环境中输入各种艺术字样式从而丰富视觉效果的相关内容已是申请日之前用户所广泛采用的方式,从该方案的背景技术介绍中也可见一斑。在证据1公开了可直接输出图像文件(图形)的发明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很容易扩展到采用相同技术实现的其他公知的艺术字样式来丰富视觉内容。因此,通过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在可输入包括多种艺术字样式已是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发明构思、相同的技术实现,在区别(1)上该方案相较现有技术整体没有作出智慧贡献。

就区别(2)而言,在证据1仅公开了两者的映射关系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能否给出三者映射关系的启示?首先需要考虑该方案中为什么会采用三者的映射关系。这是因为该方案为中文输入法,而中文输入需要先将键盘消息编码转换为候选中文有了确切的含义后,才能对应于相应的艺术字样式,这仍是为输入法系统直接输出艺术字的发明构思服务的。接下来对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进行分析:第一,按照语言的音义两个要素可以将文字分为两类,一类是诸如英文的表音文字,一类是诸如中文的表意文字。对于前者,通过输入设备可以直接输入字词;对于后者,输入设备输入之后须经输入法的转换才能形成字词。因此,在同样先确定字词再对应艺术字样式的情况下,表音文字所体现的是直接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而表意文字所体现的是先转换成字词再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也就是说,上述两种对应关系都是根据输入法所输入的文字类型的不同而容易想到的。第二,证据1的输入文字列可能有多种含义,每种含义在汉字词库中对应不同的转换候选文字,正如中文输入法中的拼音可能会对应于具有不同含义的多个字词,证据1中文字列的每种含义在表情符号词库中对应不同的图像,上述图像对应上述转换候选文字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虽然证据1的方案直接体现的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图像文件之间的映射关系,但是由于同一键盘消息编码可以对应出多个不同含义的候选文字且对应于相应候选文字的图像,因此,证据1中的转换候选文字与上述图像之间必然存在对应关系。第三,证据1还明确记载了“不限定于使用输入文字列在表情符号词库中进行图像检索,也可以使用转换候选文字列进行检索”的内容,根据上述启示,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分析、推理及实验的能力,根据不同的需求,例如准确、快速等,可以选择相应的映射关系。例如,为了省却选择汉字候选词的步骤,可以直接将输入的键盘消息编码映射到多个不同含义的图像文件;又如,为了一次性呈现较少的候选项从而可以快速选择,亦可以先将键盘消息编码映射到不同含义的汉字候选词,进而再根据不同的汉字候选词对应到相应的图像文件。因此,依据证据1的发明构思,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三者映射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技术方案的对比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运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专利本身或对比文件的相关记载来准确理解专利或相关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确定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从现有技术整体出发来判断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三步法”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参与,应用整体考量的原则,对发明构思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以期得出更为客观的审查结论,更好地保护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董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在考量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而是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得出结论:“三步法”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参与,应用整体考量的原则,对发明构思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

原标题: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确定技术启示

【弁言小序】

在“三步法”判断中,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范围界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整体上的认知和把握。在考量现有技术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而是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本文将就一具体案例展开相关讨论。

【理念阐述】

“三步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将其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进而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比对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把握,从背景技术出发,考虑该技术方案的起因,确定该技术方案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该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及所起的作用,进而准确界定出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其次,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从技术问题、技术特征以及技术效果各方面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以把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点,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所作出的智慧贡献。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方案的理解和比对都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客观地作出评价。

在确定了区别技术特征之后,就进入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专利审查指南》列举了若干种情形,例如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等。上述情形实质上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仅有一篇对比文件的案件来说,如何不带入任何主观因素、客观地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则是判断的重点和难点。此时不应当仅限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本身所公开的内容,而是要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全面地分析现有技术的状况,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从而确定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避免片面地认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理解并不局限于其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可以应用其所具备的分析、推理、实验等能力,根据相关记载和技术启示对现有技术文件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改造应用。

【案例演绎】

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案涉及专利的名称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1**********]42)。在该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介绍了:在网络聊天、论坛等应用中,具有装饰等拓展效果的艺术字样式广泛应用,但在应用程序窗口输入艺术字样式的方式则需运行专用软件,进行窗口的切换等过程,才能将艺术字输入到显示窗口,如此则输入不便且易误操作,为此,该专利想要在输入软件中直接输入艺术字样式到应用程序显示窗口而无需打开另一独立的艺术字软件。此外,其还提供了如下方案:

“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输入法平台进行以下步骤: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关系,所述艺术字样式包括ASCII码艺术字、ASCII码艺术图形、散光字、单行字符串、字符阵或者图形;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对应所述映射关系,匹配与所述键盘消息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其中,所述映射关系包括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

针对上述方案,请求人提交了一份现有技术证据1,结合该证据,请求人认为:艺术字样式为图形的方案被证据1公开,该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之处仅在于,(1)向应用程序输入的艺术字样式不同,该方案为多种艺术字样式,而证据1则为图形;以及(2)“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的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1)未带来技术效果,区别(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1仅提供了图像的输入,涉案专利则提供艺术字样式及灵活的映射关系,证据1中未公开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且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并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案创造性的争议焦点是上述两个区别点是否显而易见。

证据1已经公开了能够在不切换窗口的情况下输入例如图形的艺术字样式的方案,无论从问题、主要方案还是效果来看,这与该方案无需运行专门软件且不切换窗口的发明构思是基本相同的。就区别(1)而言,该方案的多种艺术字样式均基于相同的技术实现原理,其不同之处在于建立映射关系时各种艺术字样式所存储的内容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网络聊天等环境中输入各种艺术字样式从而丰富视觉效果的相关内容已是申请日之前用户所广泛采用的方式,从该方案的背景技术介绍中也可见一斑。在证据1公开了可直接输出图像文件(图形)的发明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很容易扩展到采用相同技术实现的其他公知的艺术字样式来丰富视觉内容。因此,通过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在可输入包括多种艺术字样式已是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发明构思、相同的技术实现,在区别(1)上该方案相较现有技术整体没有作出智慧贡献。

就区别(2)而言,在证据1仅公开了两者的映射关系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能否给出三者映射关系的启示?首先需要考虑该方案中为什么会采用三者的映射关系。这是因为该方案为中文输入法,而中文输入需要先将键盘消息编码转换为候选中文有了确切的含义后,才能对应于相应的艺术字样式,这仍是为输入法系统直接输出艺术字的发明构思服务的。接下来对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进行分析:第一,按照语言的音义两个要素可以将文字分为两类,一类是诸如英文的表音文字,一类是诸如中文的表意文字。对于前者,通过输入设备可以直接输入字词;对于后者,输入设备输入之后须经输入法的转换才能形成字词。因此,在同样先确定字词再对应艺术字样式的情况下,表音文字所体现的是直接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而表意文字所体现的是先转换成字词再对应相应的艺术字样式;也就是说,上述两种对应关系都是根据输入法所输入的文字类型的不同而容易想到的。第二,证据1的输入文字列可能有多种含义,每种含义在汉字词库中对应不同的转换候选文字,正如中文输入法中的拼音可能会对应于具有不同含义的多个字词,证据1中文字列的每种含义在表情符号词库中对应不同的图像,上述图像对应上述转换候选文字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虽然证据1的方案直接体现的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图像文件之间的映射关系,但是由于同一键盘消息编码可以对应出多个不同含义的候选文字且对应于相应候选文字的图像,因此,证据1中的转换候选文字与上述图像之间必然存在对应关系。第三,证据1还明确记载了“不限定于使用输入文字列在表情符号词库中进行图像检索,也可以使用转换候选文字列进行检索”的内容,根据上述启示,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分析、推理及实验的能力,根据不同的需求,例如准确、快速等,可以选择相应的映射关系。例如,为了省却选择汉字候选词的步骤,可以直接将输入的键盘消息编码映射到多个不同含义的图像文件;又如,为了一次性呈现较少的候选项从而可以快速选择,亦可以先将键盘消息编码映射到不同含义的汉字候选词,进而再根据不同的汉字候选词对应到相应的图像文件。因此,依据证据1的发明构思,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键盘消息编码与文字/文字串的映射,文字/文字串与艺术字样式的三者映射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技术方案的对比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运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专利本身或对比文件的相关记载来准确理解专利或相关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确定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从现有技术整体出发来判断是否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三步法”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参与,应用整体考量的原则,对发明构思进行相应的对比分析,以期得出更为客观的审查结论,更好地保护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董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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