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各类指标解释

指 标 解 释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二、 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529号),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五、工程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和工作能力的人。工程技术人

员包括:

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懂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七、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1、企业服务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的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2、社会性服务人员: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服务人员中的其中项。

八、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病伤产假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待分配人员,社会性管理人员。

九、原煤生产人员

原煤生产人员: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与直接服务于原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

(1)回采工人: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输送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面的工人。回采工人包括机采面(综采、高档、普采、水采)工人和非机采面工人。机采面工人只算至上下出口为止采煤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人,其中机组面工人包括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水采面工人包括水枪司机、溜槽清理工、采面移枪和接管工人等。非机采面工人是指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的工人,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带式输送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

运输的全部工人。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除上述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剥离工人、露天采煤工人、露天运输工人、其他生产工人。

(1)剥离工人: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包括从事电铲挖掘、人力挖掘、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生产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输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工人。如各种运输及提升设备的运转和维修工人,轨道和架线的维护修理工人,装车、翻车线的轨道和架线的移设工人,为运输服务的车务、站务工作的工人。

(4)其他生产工人:从事供电、排水、保安、设备移设、机电维修、矿车、工具及仪器修理、架线及轨道敷设、空气压缩、地质钻探、动力锅炉、测量、化验、验收及工具材料保管等工作的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集团、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领导,集团与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十、非原煤生产人员

非原煤生产人员: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单位又有生产单位的,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1、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如集团公司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企业(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包括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质化验、综合利用、金属支架修复、修旧利废的工人;专用基金的地质勘探、瓦斯抽放、采区地面建筑物搬迁工程及集团公司所属总仓库的工人、林场的工人等。

2、非原煤生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煤生产单位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如火药厂、机修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服务人员与其他人员。

(1)服务人员: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2)其他人员: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十一、全部职工中井下人员

全部职工中井下人员包括:

1、工作岗位固定在井下和虽然在地面处、科室、车间及工段编制的,因工作需要全月(制度工作日)内下井时间在半月以上的人员。

2、矿山救护队人员。

十二、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

月的日历日数。

2、季平均人数:

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开工不满全季的也应除以3。

3、上半年平均人数:

上半年平均人数:以报告期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6。

4、年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以报告年内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或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

开工不满全年的,如按月份计算除以12;如按季度计算则除以4。

十三、工资总额

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

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

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4、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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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解 释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二、 在岗职工

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529号),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四、其他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五、工程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和工作能力的人。工程技术人

员包括:

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职称),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或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懂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七、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1、企业服务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与生产有关的车间的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2、社会性服务人员: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是服务人员中的其中项。

八、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人员,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病伤产假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待分配人员,社会性管理人员。

九、原煤生产人员

原煤生产人员:在原煤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与直接服务于原煤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井下工人: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下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生产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在井下工人中参与计效的工人有:

(1)回采工人: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输送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面的工人。回采工人包括机采面(综采、高档、普采、水采)工人和非机采面工人。机采面工人只算至上下出口为止采煤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人,其中机组面工人包括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水采面工人包括水枪司机、溜槽清理工、采面移枪和接管工人等。非机采面工人是指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的工人,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带式输送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

运输的全部工人。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除上述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剥离工人、露天采煤工人、露天运输工人、其他生产工人。

(1)剥离工人: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包括从事电铲挖掘、人力挖掘、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生产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输活动和辅助性工作的工人。如各种运输及提升设备的运转和维修工人,轨道和架线的维护修理工人,装车、翻车线的轨道和架线的移设工人,为运输服务的车务、站务工作的工人。

(4)其他生产工人:从事供电、排水、保安、设备移设、机电维修、矿车、工具及仪器修理、架线及轨道敷设、空气压缩、地质钻探、动力锅炉、测量、化验、验收及工具材料保管等工作的工人。

3、直接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部分管理人员。包括井口或露天坑口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正副井、区、段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集团、矿两级机关为原煤生产服务的领导,集团与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4、地面运输工人中的井口推车工、摘挂钩工、翻罐笼工人以及绞车、压风机司机。

十、非原煤生产人员

非原煤生产人员: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单位又有生产单位的,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1、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如集团公司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企业(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包括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质化验、综合利用、金属支架修复、修旧利废的工人;专用基金的地质勘探、瓦斯抽放、采区地面建筑物搬迁工程及集团公司所属总仓库的工人、林场的工人等。

2、非原煤生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所属的原煤生产单位以外的实行独立核算单位(如火药厂、机修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服务人员与其他人员。

(1)服务人员:服务于职工生活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

(2)其他人员:由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十一、全部职工中井下人员

全部职工中井下人员包括:

1、工作岗位固定在井下和虽然在地面处、科室、车间及工段编制的,因工作需要全月(制度工作日)内下井时间在半月以上的人员。

2、矿山救护队人员。

十二、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1、月平均人数:

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

月的日历日数。

2、季平均人数:

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开工不满全季的也应除以3。

3、上半年平均人数:

上半年平均人数:以报告期上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6。

4、年平均人数:

年平均人数:以报告年内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或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

开工不满全年的,如按月份计算除以12;如按季度计算则除以4。

十三、工资总额

1、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一号令)进行修订,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

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扣款。

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使用方)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含因使用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4、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本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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