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近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煤炭下游行业经营困难,加上煤炭企业的税负过重,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加剧了煤炭企业亏损,因此,为煤炭企业减负迫在眉睫,本文就我国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 税收制度 税负 改革 建议   2012年,重点煤炭企业亏损家数超过20%,煤炭产业景气指数下跌5.18%并创下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新低,2013年预计煤炭企业效益更差,大多数煤炭企业盈利将基本上无法实现,对于以煤炭为主体能源的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应引起警觉的信号。当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既是当前煤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现状   本世纪初,在中国煤炭产业岌岌可危之际,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煤炭市场化的改革力度,加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景气度较高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煤炭市场出现了连续10年的景气攀升,直至2011年11月拐点的出现。煤炭市场形势出现的这一变化,使长期忍受着沉重税费负担的煤炭企业有了喘息之机。在这一新的形势下,煤炭企业暂时停止了减轻税费负担的诉求,而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获取资源,提高产量上。煤炭产业景气度较高的情况下,反映在会计科目上会出现煤炭成本过低、毛利润虚高的现象,而基于暴利的假象,相关部门也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出增加煤炭企业负担,造成了目前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偏高,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   二、现行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   据统计,2007年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煤炭企业属于采掘业,原材料、电力、维修等可抵扣费用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人工成本、井巷工程、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二)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   国家在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性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设置相近。从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的设置来看,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资源的级差收入,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收以吨煤产量为计算基数,致使一些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了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并且资源补偿费对矿区回采率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作用不明显,甚至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以贵州省毕节地区为列,目前需要按照销量缴纳的地方规费如下:排污费1.2元/吨、水土保持费0.5元/吨、残保金1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3-5元/吨(面煤3元/吨、块煤5元/吨)。在2011年贵州省下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之前,贵州省毕节地区还按照销量征收过育林基金、安全保证金、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矿山和谐基金、矿山还贷基金、工会经费等等,项目繁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煤炭企业不堪重负。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而不缔。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调控煤价、稳定煤炭市场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一般是在煤价上涨时期主产省区采用的一种调控手段,其征收目的在于保证省内煤炭供应,限制煤炭出省,因而一般只对出省销售煤量进行征收。贵州煤炭出省基金于2011年5月在贵州部分城市开始实施,后于2011年11月份推至全省,对省内煤炭企业的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出省原煤、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每吨加收200元。目前,贵州省执行的原煤煤炭企业的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且不低于20元/吨。事实上,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也并非“贵州特色”,山西、内蒙古、陕西、四川、宁夏、重庆等产煤省均有征收,只是征收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定布,将对电煤实行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宣布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此类基金及收费须于2012年1月1日终止,但各地方仍有自己的土政策,仍在征收。贵州本省煤价过低,政策方面又向电力企业倾斜,加上各种繁杂的中间费用,煤企所负担成本很高,电厂又普遍欠款,大型煤炭企业亏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濒临断裂,企业处于举步维艰的地步   (五)税收定位不当。   煤炭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能源,我国在未来发展的50年,仍将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但是,纵观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不论是从国家在产业分类上,还是行政管理水平上,都未能将其作为独立的产业进行发展,而仅是将其归为二次产业,在管理方法上则采用加工制造业的管理方法。显然,煤炭行业的税收定位与其基础能源的定位是不相符的。目前的税收定位方式,只会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   三、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一)扩大和放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允许煤炭企业的土地塌陷费(含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视同农产品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增值税。同时,放宽农副产品抵扣范围,考虑煤炭生产用材料的特殊性,凡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充填沙、石子、石灰石、粘土,应视同农产品准予按10%进项税抵扣。二是,允许煤炭企业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三是,对煤炭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综合利用矿井瓦斯气、煤矸石发电等,应享受“减、免、退”增值税政策,将煤炭企业在“一通三防”治理中,以及瓦斯气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调整资源税费政策。   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重新设计资源税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在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上,要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政策不能简单一刀切,要根据煤矿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制定不同的税费标准。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尽可能多地回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对开发与煤共伴生资源,实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如煤矸石利用、矿井水利用、煤层气利用、油页岩和其他矿物质的综合利用等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与地方规费。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定布,将对电煤实行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宣布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此类基金及收费须于2012年1月1日终止。建议国家发改委对仍在征收的地区进行严肃查处,责令立即停止征收,并限期将2012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给煤炭企业。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地方规费种类繁多,乱收费现象严重,政府监控不力,甚至一些县、乡镇级别政府鼓励对煤炭企业多征收规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的发展,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负,建议国家依法取消,并加大监控与处罚力度。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合理界定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一是,不能放宽对工矿区的解释,对单一生产煤炭而商业和服务业均不发达,远离城市和县城、城镇的矿区,不视同城镇征税;二是,对为抵御风沙、改善生产条件和居住条件的绿化用地,应视为公共绿地,列为免税土地范围;三是,对在荒山、荒漠中开采煤炭的用地,应列为免税土地。   2.提高煤炭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了加强煤炭企业购置安全设备、环境保护、节水等投入,减轻煤炭企业税费,建议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入按照投资额的2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总之,煤炭税费制度具有很强的制度导向效果,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2]苏立功.关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煤炭经济研究,2007,09.

  【摘要】近期以来,由于国民经济增长放缓,煤炭下游行业经营困难,加上煤炭企业的税负过重,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加剧了煤炭企业亏损,因此,为煤炭企业减负迫在眉睫,本文就我国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 税收制度 税负 改革 建议   2012年,重点煤炭企业亏损家数超过20%,煤炭产业景气指数下跌5.18%并创下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新低,2013年预计煤炭企业效益更差,大多数煤炭企业盈利将基本上无法实现,对于以煤炭为主体能源的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应引起警觉的信号。当前,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整体改革,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既是当前煤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煤炭企业税收制度现状   本世纪初,在中国煤炭产业岌岌可危之际,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煤炭市场化的改革力度,加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景气度较高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煤炭市场出现了连续10年的景气攀升,直至2011年11月拐点的出现。煤炭市场形势出现的这一变化,使长期忍受着沉重税费负担的煤炭企业有了喘息之机。在这一新的形势下,煤炭企业暂时停止了减轻税费负担的诉求,而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了获取资源,提高产量上。煤炭产业景气度较高的情况下,反映在会计科目上会出现煤炭成本过低、毛利润虚高的现象,而基于暴利的假象,相关部门也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出增加煤炭企业负担,造成了目前煤炭行业税负明显偏高,税基重叠,地方规费项目繁多等不合理现状。   二、现行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过重,导致总体税负偏高。   据统计,2007年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3.41%,而煤炭采选业实际增值税税率为7.32%,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1倍多,2009年增值税转型再次提高了煤矿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拉大了煤炭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税费差距。煤炭企业属于采掘业,原材料、电力、维修等可抵扣费用在整体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人工成本、井巷工程、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大,却不能抵扣,使煤炭行业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二)税费重复征收,企业负担加重。   国家在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性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设置相近。从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的设置来看,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资源的级差收入,属于税费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收以吨煤产量为计算基数,致使一些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了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并且资源补偿费对矿区回采率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作用不明显,甚至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煤炭企业需要缴纳的地方规费项目繁多,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以贵州省毕节地区为列,目前需要按照销量缴纳的地方规费如下:排污费1.2元/吨、水土保持费0.5元/吨、残保金1元/吨、矿产资源补偿费3-5元/吨(面煤3元/吨、块煤5元/吨)。在2011年贵州省下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之前,贵州省毕节地区还按照销量征收过育林基金、安全保证金、速生丰产坑木林基地发展专项资金、矿山和谐基金、矿山还贷基金、工会经费等等,项目繁多,乱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煤炭企业不堪重负。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而不缔。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调控煤价、稳定煤炭市场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一般是在煤价上涨时期主产省区采用的一种调控手段,其征收目的在于保证省内煤炭供应,限制煤炭出省,因而一般只对出省销售煤量进行征收。贵州煤炭出省基金于2011年5月在贵州部分城市开始实施,后于2011年11月份推至全省,对省内煤炭企业的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10%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出省原煤、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每吨加收200元。目前,贵州省执行的原煤煤炭企业的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4%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且不低于20元/吨。事实上,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也并非“贵州特色”,山西、内蒙古、陕西、四川、宁夏、重庆等产煤省均有征收,只是征收的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定布,将对电煤实行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宣布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此类基金及收费须于2012年1月1日终止,但各地方仍有自己的土政策,仍在征收。贵州本省煤价过低,政策方面又向电力企业倾斜,加上各种繁杂的中间费用,煤企所负担成本很高,电厂又普遍欠款,大型煤炭企业亏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濒临断裂,企业处于举步维艰的地步   (五)税收定位不当。   煤炭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能源,我国在未来发展的50年,仍将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但是,纵观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不论是从国家在产业分类上,还是行政管理水平上,都未能将其作为独立的产业进行发展,而仅是将其归为二次产业,在管理方法上则采用加工制造业的管理方法。显然,煤炭行业的税收定位与其基础能源的定位是不相符的。目前的税收定位方式,只会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   三、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一)扩大和放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一是,允许煤炭企业的土地塌陷费(含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视同农产品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增值税。同时,放宽农副产品抵扣范围,考虑煤炭生产用材料的特殊性,凡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充填沙、石子、石灰石、粘土,应视同农产品准予按10%进项税抵扣。二是,允许煤炭企业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允许抵扣。三是,对煤炭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综合利用矿井瓦斯气、煤矸石发电等,应享受“减、免、退”增值税政策,将煤炭企业在“一通三防”治理中,以及瓦斯气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调整资源税费政策。   根据国家费改税、税费合一的基本原则,考虑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主体的同一性,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重新设计资源税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在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上,要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政策不能简单一刀切,要根据煤矿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制定不同的税费标准。对开采薄煤层、开采深度大、资源枯竭挖潜、开采整装煤田边角资源等类型的矿井,应采取免税、减税等措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尽可能多地回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对开发与煤共伴生资源,实现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如煤矸石利用、矿井水利用、煤层气利用、油页岩和其他矿物质的综合利用等项目,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取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与地方规费。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定布,将对电煤实行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宣布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此类基金及收费须于2012年1月1日终止。建议国家发改委对仍在征收的地区进行严肃查处,责令立即停止征收,并限期将2012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返还给煤炭企业。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地方规费种类繁多,乱收费现象严重,政府监控不力,甚至一些县、乡镇级别政府鼓励对煤炭企业多征收规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严重影响了煤炭企业的发展,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负,建议国家依法取消,并加大监控与处罚力度。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合理界定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一是,不能放宽对工矿区的解释,对单一生产煤炭而商业和服务业均不发达,远离城市和县城、城镇的矿区,不视同城镇征税;二是,对为抵御风沙、改善生产条件和居住条件的绿化用地,应视为公共绿地,列为免税土地范围;三是,对在荒山、荒漠中开采煤炭的用地,应列为免税土地。   2.提高煤炭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按照有关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了加强煤炭企业购置安全设备、环境保护、节水等投入,减轻煤炭企业税费,建议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入按照投资额的2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总之,煤炭税费制度具有很强的制度导向效果,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推动力量。   参考文献:   [1]肖江红.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现代经济信息,2011,22.   [2]苏立功.关于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煤炭经济研究,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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