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姓名:朱阳

专业:法学

学号:[1**********]1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来含义几经演变,其下溢指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法学、文艺学、伦理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法学、教育学、文艺学、史学、语言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等,其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沉淀的精神文化为对象的科学。社会科学则是一种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果说人文科学主要研究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积淀下来的精神文化的话,那么社会科学更多地则是研究客观的人类社会而外在于具体的个人及其主观世界。前者常用意义分析和解释学的方法研究微观领域的精神文化现象,其涵覆的科学包括文、史、哲及其衍生出来的美学、宗教学、伦理学、文化学、艺术学等;后者则侧重于运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宏观的社会现象,其涵属的科学主要有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概言之,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积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主要运用意义分析和解释的方法来研证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等;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更多的是引进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以及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社会的东

西”,它除了要研究自然世界以外,还要研究社会世界。然而,由于“人”与“社会”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也即瑞士学者让·皮亚杰所说的,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而在实际中,“不可能对它们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分别”,所谓的社会现象,主要“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而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又都是社会性的,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是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的。

人文社会科学面对的是有意义关系的事物

它既要研究共同性和普遍性,又要研究个殊性,它不但无法排除而且要研究偶然性、研究意义和价值,同时,它的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也并非像自然科学那样是人与物之间不能沟通只能说明的单向度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可以沟通理解的双向互动关系。虽然它们从一开始就与自然科学、理论科学和独立科学有着“扯不断、理还乱”的情意结,甚至有着在“科学”层面上的某种同一性或亲缘关系,但是,这一切都并不否认其应时而生、发展壮大以及其对科学概念演变至今的丰富涵盖所作的特殊贡献。在

研究方法上,人文社会科学借鉴和参照了自然科学的一些实证做法,但它又有着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道路。在科学的发展史上,它与自然科学一道,共同支撑起完整的科学“大厦”,从而为人类科学事业的繁荣和昌明发挥着自身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双重属性和双重功能

双重属性系指科学性和价值性,双重功能系指科学认识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一方面,它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秉执科学的原理和法则,按照科学的逻辑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科学的认识和实践,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保持科学的理论品格,实现科学的认识功能。另一方面,它又以人类自身的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因而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意识形态功能。所谓人文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功能,是指其在坚持科学性的前提之下,自觉地维护一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利益。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研究事物界必然的因果关系,研究普遍性和共性,排除偶然性、意义和价值的话,那么人文社会科学则研究人界、人及其创造和表达,它不仅要寻求普遍的、共同的规律,而且也研究偶然性和特殊性,并具有价值性。概言之,人文社会科学既是事实科学又是价值科学,是客观和主观、真理和价值、事实和规范相汇通相统一的科学。

人文科学具有滞后性或后起性

19世纪,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家孔德,按照研究方法将科学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经历描划为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三个阶段,并藉以指出,数学称得上是所有科学的皇后,最为严密完整,物理学已达到实证水平,生物学已进入形而上学阶段,而社会学则还处于神学阶段。当今世界虽然早已不是孔德所处的时代,人文社会科学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无论研究手段方法还是研究成果水平,都还滞后于自然科学。爱因斯坦在分析物理学与实在的关系时,也曾对科学理论的层次性作过一段精辟的阐述。他指出,科学理论可以分为三级体系,第一级体系是由科学用到的全部原始概念,即那些同感觉经验直接联系的概念以及联系这些概念的命题所组成的经验知识体系,这种体系的组合还带有较大的随便性,属于低等级低水平的体系。第二级体系是由第一级体系中的原始概念和原始关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数目较少的概念和关系的一般理论知识体系,这一级体系的建构具有较高的逻辑统一性。第三级体系是由第二级体系中的少数基本概念和关系按照严密的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科学公理体系,它在更深的层次上更加集约和概括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全部,因而离现象世界也更远。任何一门科学,从初建到成熟,大致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跃升,沿着归纳的路线,属于粗放型的经验科学形成

过程;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跃升,沿着演绎的路线,属于成熟型的理论科学的形成过程。相对而言,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绝大多数还大致处于前者水平,而自然科学中的绝大部分研究则已达及后者的高度。 综上所述

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质和社会品性: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既具有真理性又具有功利性(或者说既具有认识世界的功能又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个殊性,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规范性,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应用性,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实地性,等等。可以说,综合性是其作为科学之最根本的特性。

概念界定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统称,有时也被称为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科等。作为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界定模糊、争议颇多的基本概念,其中涉及对认识活动、科学划界标准与知识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

(1)对科学概念的两种理解

吴鹏森等概括指出:“现在世界各国对科学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一是英美的科学概念,认为科学应是具有高度的逻辑严密性的实证知识体系,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a)具有尽可能的严密的逻辑性,最好是能公理化;其次是能运用数学模型,至少也要有一个能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b)能够直接接受观察和实验的检验。二是德国的科学概念,认为科学就是指一切体系化的知识。人们对事物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不管它是否体现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规律性,都应该属于科学的范畴。按照英美的理解,只有自然科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勉强可以算科学,而人文方面则不能看成是科学。因此,英美等国把所有的学科分为三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人文学只能是学问,是一门学科,不能称之为科学。但按德国的理解,则人文科学也应当属于科学。德国人把所有科学只分为两类: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文化科学)。显然,这里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2] 吴本人倾向于德国传统的理解,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由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构成,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积淀的精神文化为对象的科学。

魏镛认为:“关于人类知识的区分,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法。最普通的分法是把人类知识分成四类:即以物理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物理科学,以生物和生命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生物科学,以人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和以人类的信仰、情感、道德和美感为研究对象的人文学。在以上四类知识中,人文学通常都只当作一种学科,而不当作一种科学。因为人文学科中的宗教、哲学、艺术、音乐、戏剧、文学等学问都是包含很浓厚的主观性的成分,着重于评价性的叙述和特殊性的表现。”[3] 这是一种以认识对象特点为依据的划分方式,它将我们所理解的自然科学一分为二,物理科学就是无机的自然科学,生物科学就是有机的自然科学;而将我们所理解的人文社会科学也一分为二,社会科学可当作科学,人文学只是学科类概念,并不当作一种科学。魏的知识划分及对人文学科的理解与英美传统接近。上述英美传统与德国传统以及吴、魏二人的看法是这一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人文学科的理解上。

(2)人文学科还是人文科学?

人文学科的英文词humanities源出于拉丁文humanists,意即人性、教养。原指与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如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后泛指对社会现象和文化艺术的研究。而人文科学的德文词

Geisteswissenschaften的意思既包括社会科学,也包括人文学科,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人文社会科学。[4] 在我国翻译的西方文献中,英文humanities一词有时被翻译成人文科学,有时也被翻译为人文学科,即使在同一段落中,这两种译法也常常并行。这表明在译者心目中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是同义词,可以不加区别的混同使用。可以认为,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都以人类精神生活为研究对象,都是对人类思想、文化、价值和精神表现的探究,目的在于为人类构建一个意义世界和精神家园,使心灵和生命有所归依。在汉语言中,“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的词源意义是有区别的,前者直接就是人类精神文化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如音乐、美术、戏剧、宗教、诗歌、神话、语言等作品以及创作规范与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后者则是关于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体验与思考,是对人类精神文化现象的本质、内在联系、社会功能、发展规律等方面的认识成果的系统化、理论化,如音乐学、美术学、戏剧学、宗教学、文学、神话学、语言学等。实际上,前者(人文学科)形成于先,后者(人文科学)发展在后;前者是后者展开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也很难截然区分。

但须指出,用“人文学科”还是用“人文科学”来称呼这一知识集合体,并非只是文字游戏,而是涉及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一知识形态的重大问题。“人文学科”的称谓一方面侧重于这一知识体系的特殊性与传统形态,与科学各异其趣;另一方面认为该知识体系发育虽历史悠久,却仍不成熟,

与“科学”标准尚有较大差距。不过,我们今天在使用这一称谓时,应看到这一知识体系的科学化趋势。“人文科学”的称谓则侧重于这一知识体系的最新发展和某些学科的相对成熟性,认为该知识体系的发育日渐成熟,已具备了“科学知识”的基本特征。但应注意,人们在这样使用这一称谓时,“科学”一词已经比习见的意义更泛化了。

从该领域知识发育整体看,我们倾向使用“人文学科”称谓。因为,在使用这一称谓时,不应忽视该知识体系发展的历史状况。目前这一知识体系的发展,与一般公认的“科学”标准(可检验性、解释性、内在完备性、预见性)尚有较大差距。而且,该知识领域还有一些重要的不能以“科学”来涵盖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古老而常新的,也是永远不会消失的。以“人文学科”称之,比较严谨,也比较切合目前该学科群的发展实际。

(3)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19世纪下半叶以来,人们仿效自然科学模式,借鉴自然科学方法,研究日趋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从多侧面、多视角对人类社会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力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结构、机制、变迁、动因等层面的深入研究,把握社会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好地建设和管理社会。与“人文学科”相比,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较强;而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较弱。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大知识领域的科学性依次递增。

无法把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截然分开。人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人,人类精神文化活动就是在社会场景中展开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社会现象又源于人类精神活动的创造。人文现象与社会现象都是由人、人的活动以及活动的产物构成的,这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统一性。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同一个社会生活整体,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反映同一社会生活,因而,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正是这种水乳交融的紧密联系,构成了二者内在的亲缘性与统一性,成为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一体化的客观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皮亚杰有很深刻的见解:“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做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显而易见,社会现象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心理生理过程。反过来说,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也都是社会性的。只有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身上分辨出哪些是属于他生活的特定社会的东西,哪些是构成普遍人性的东西时,这种区分才有意义。„„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人们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人性’还带有从属于特定社会的要求,以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不再在所谓社会科学与所谓‘人文’科学之间作任何区分了。”[5] 正因为如此,现在人们往往把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知识领域,即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统称

为人文社会科学,有时也简称为社会科学。这里的“人文社会科学”是在承认人文现象与社会现象、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之间差异的前提下学科融合的产物,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学科综合的时代特征。本报告就是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对象,力图从人类认识与实践的高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进一步整体性思考,鸟瞰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状况。

(4)人文社会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

应当指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学术界多用“人文社会科学”一词,而行政管理部门多用“哲学社会科学”一词,二者可以通用。毋庸讳言,有时这二者间的差异并非只是字面上的,而是表现在内涵的取舍上。“哲学社会科学”的称谓是基于哲学的抽象性、统摄性和基础地位,把哲学从两类科学认识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抽取出来。这里一般设定,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高度抽象的意识形态,对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与社会科学研究关系更是特别密切。因此,将“哲学”与“社会科学”并行并统称为“哲学社会科学”。但应看到,社会科学并不能涵盖人文学科,哲学学科本身的涵盖面也是较窄的,一般不包括除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相对而言,人文社会科学的外延则较宽泛,几乎涵盖了除自然科学之外的所有知识门类,哲学作为它的一个子集也被纳入其中,学问探究的色彩较浓。

概念比较

人文社会科学是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知识体系。当然,两者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发展规律的揭示,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具有内在相关性、相似性和统一性。其发展趋势将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

学。” 但根源于人类精神活动与社会活动的特殊性,人文社会科学具有与自然科学不同的特点,这也是应该仔细分析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有助于了解它们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

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技术现象的差异是造成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差异的根源。自然现象具有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主客体界线分明,具有较强的实证性;即使涉及人,也是把人作为没有意志的客体看待的,如医学、心理学、人类学视野中的人。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主观自为性和个别性,其中充满复杂的随机因素的作用,不具备重复性;研究对象本身又是由有意志、有目的和有学习能力的人的活动构成的,涉及变量众多、关系复杂,贯穿

着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界线模糊;即使涉及自然物,也是用以再现社会关系与人类精神,如诗人眼中的玫瑰花表示爱情,经济学家眼中的商品体现着劳动价值、生产关系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大多与时代背景无直接关系,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与时代发展息息相关,多带有强烈的时代背景色彩。只有把研究对象置于具体时代背景之中,才能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总之,与自然现象和技术现象的自在性、同质性、确定性、价值中立性、客观性等特点相比,人文社会现象具有人为性、异质性、不确定性、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主客相关性等特点,从而形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特色。

——从研究方法角度看。

自然科学是以实证、说明为主导的理性方法,而人文学科更多地使用内省、想象、体验、直觉等非理性方法。(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可以互相补充,因为它们在探究和解释世界的方式上存在根本区别,它们属于不同的思维能力,使用不同的概念,并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科学是理性的产物,使用事实、规律、原因等概念,并通过客观语言沟通信息;人文学科是想象的产物,使用现象与实在、命运与自由意志等概念并用感情性和目的性的语言表达。《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760页。

人文社会世界的主体性、个别性、独特性、丰富性特征,要求认识主体具备把握意义世界的主观感悟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形成与个体的生活经历、生命体验密切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活动因而带有个体性与差异性特点。因此,一些哲学家认为解释学能够提供适合人文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方法论。(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区别在于其分析和解释的方向;科学从多样性和特殊性走向统一性、一致性、简单性和必然性;相反,人文学科则突出独特性、意外性、复杂性和创造性。同上。

——从研究手段角度看。

自然科学通常使用实验手段,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使研究对象得到简化、纯化和强化,使对象的属性及其变化过程重复出现,从而观察和认识研究对象,达到客观统一的认识。而人文社会科学很难使用实验方法,即使社会科学研究中采用的“试验”、“试点”,也总是随时间、地点和具体对象而改变,很难做到研究对象的简化和纯化,也不可能使研究对象的属性重复出现,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实验大相径庭。此外,数学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基本方法。但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现象的复杂性,至今只有经济学、社会学等个别社会科学门类,采用数学方法作为辅助研究手段。至于人文现象,更难以量化和纳入数学模型,很少有采用数学方法进行研究的成功案例。

——从研究目的角度看。

自然科学主要是在认识论框架下展开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界的本质与物质运动的规律,追求认识的真理性,试图规范和指导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造福人类。工具理性维度构成自然科学的核心,价值理性维度多在自然科学视野之外。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是在价值论框架下展开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人类文化与社会本质、发展规律的研究,丰富人类精神世界,提升生活质量,指导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兼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人文社会科学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环境,而且注重探讨与人类生存、发展、幸福有关的价值与意义。“如果人文科学想要求得自身的生存,它们就必须关心价值。这种关心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最明显的区别。”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

自然科学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忽视价值判断,可为任何阶级、民族和国家服务。自然科学内部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多是基于认识差异上的学术争论,一般不涉及阶级偏见。而在人文社会科学活动中,认识者往往既是认知主体,又是被认知的客体。作为主体,他能认识客体与自己;作为客体,他是人生意义的产生者、民族文化的承担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自我认识的历史存在。人文社会科学是真理性、价值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多属社会意识形态,往往程度不一地打上阶级或民族的烙印,难以毫无差别地为一切阶级、民族和国家服务。因此,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多地受到统治阶级的干预和控制。正如贝尔纳所说:“社会科学的落后主要不是由于研究对象具有一些内在差别或仅仅是复杂性,而是由于统治集团的强大的社会压力在阻止着对社会基本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总是从属于一定的阶级、民族和国家等利益集团,与人文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研究成果往往透着各自的知识背景、价值观、民族文化传统,带有阶级倾向性。如历史的“辉格”解释等。这也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只有一种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却并存着多种哲学、历史学、法学的原因。

此外,自然科学研究以集体劳动为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个体劳动为主。自然科学的时代性较弱,继承性较强;人文社会科学的时代性较强,继承性较弱。自然科学体现的是一种以探索、求实、批判、创新为核心的科学精神;人文社会科学体现的是以追求真善美等崇高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的人文精神。如此等等。总之,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里远未穷尽它们之间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异使人文社会科学成为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今天,我主要想浅谈一下法学的发展.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比较法学 法社会学 立法学 理论法 法律逻辑学 法律教育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解释学 学

中国法律思 外国法律思 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想史 想史 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婚姻法学 刑法学 学 学 学 部门法 刑事侦查学 司法鉴定学 军事法学 环境法学 安全法学 学 知识产权法 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刑法学 学 学 国际法 国际知识产学 权法学

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特征

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历史上 ,出现过4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2.1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

2.2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首先,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是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分科

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 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

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代以后的律学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

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后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 、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编辑本段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 ,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关系 ;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 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 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

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 ,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 20 世纪 ,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 ,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 ,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 , 形成事实上的 “ 法官创制的法律”。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 、 国际立法增多。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 ,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 时期内 , 这一法学的发 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的目标,确

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共中央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在总体上是不错的。从主观上来说,中国法学家们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学说远离现实,但从客观上来看,法学家的不少主张离实际操作过远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一问题不能仅仅用法学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来解释,而就联系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家的出身经历,作更广泛的考察。 从法学教育体制来看,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授给了学生。而我们中国法学院院长、教授中有过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实际,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要他们的学说贴近实际(不是盲从、附随实际)也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要他们立场公正、持论公允,也非举手之劳。

浏览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学家,他们大都有担任过官员、法官等经历。根据

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统计,古罗马时代的著名法学家有四个: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查士丁尼,除盖尤斯出身不详外,帕比尼安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近卫都督(相当于副皇帝)等。乌尔比安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查士丁尼是东罗马帝国(又名拜占庭帝国)著名的皇帝。

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两位,居亚斯虽未当过官,但其师从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长的法国驻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则在奥尔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职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萨维尼担任过普鲁士枢密院议员、柏林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顾问等,祁克大学毕业后担任过律师、见习司法官、军官等。近代以来的著名法学家有科克、布莱克斯通、边沁、奥斯丁、梅因等五位,这五位都有过官员或律师的经历。科克做过律师,担任过诺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伦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国副总检察长、国会下议院议长、英国检察总长、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枢密院成员等。布莱克斯通做过律师,大学校长、法院陪席法官、国会议员、王室法律顾问、王室副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边沁做过律师,虽然他是个很内向的人,但为了自己的学说能紧密联系实际,他走出书斋,曾经草拟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议会改革的要点,给俄国沙皇编制法律。奥斯丁当过陆军军官,做过律师,被大法官布劳汉任命为第一刑法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过皇家刑法和诉讼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三位。霍姆斯做过律师,担任过马萨诸赛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过律师,担任过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上诉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庞德做过律师,担任过内布拉斯加州高级法院上诉受理专员和州最高上诉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等。 经济学家中也有类似情况。作为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从年轻时起就投向仕途,在荷兰中央政府任职15年。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1962年就任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后来成为肯尼迪总统的经济顾问。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逊1941年受聘到美国资源计划局工作,1945年担任美国财政部经济顾问,1953年在美国预算局任职,担任过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二战期间被美国政府委任为华盛顿战时生产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担任过克林顿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因此,从事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学者们,如欲把学问做得扎实、有价值,就要勇于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让自己的学说接受国情的检验,或者贴近现实,或者改造现实。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于法学家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的制度,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制度化。

通过这次作业,我对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学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懂得了很多专业知识,让我受益匪浅.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姓名:朱阳

专业:法学

学号:[1**********]1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来含义几经演变,其下溢指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法学、文艺学、伦理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是指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法学、教育学、文艺学、史学、语言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等,其任务是研究并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沉淀的精神文化为对象的科学。社会科学则是一种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果说人文科学主要研究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积淀下来的精神文化的话,那么社会科学更多地则是研究客观的人类社会而外在于具体的个人及其主观世界。前者常用意义分析和解释学的方法研究微观领域的精神文化现象,其涵覆的科学包括文、史、哲及其衍生出来的美学、宗教学、伦理学、文化学、艺术学等;后者则侧重于运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宏观的社会现象,其涵属的科学主要有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概言之,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积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主要运用意义分析和解释的方法来研证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等;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更多的是引进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以及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社会的东

西”,它除了要研究自然世界以外,还要研究社会世界。然而,由于“人”与“社会”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也即瑞士学者让·皮亚杰所说的,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而在实际中,“不可能对它们作出任何本质上的分别”,所谓的社会现象,主要“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而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又都是社会性的,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是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的。

人文社会科学面对的是有意义关系的事物

它既要研究共同性和普遍性,又要研究个殊性,它不但无法排除而且要研究偶然性、研究意义和价值,同时,它的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也并非像自然科学那样是人与物之间不能沟通只能说明的单向度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可以沟通理解的双向互动关系。虽然它们从一开始就与自然科学、理论科学和独立科学有着“扯不断、理还乱”的情意结,甚至有着在“科学”层面上的某种同一性或亲缘关系,但是,这一切都并不否认其应时而生、发展壮大以及其对科学概念演变至今的丰富涵盖所作的特殊贡献。在

研究方法上,人文社会科学借鉴和参照了自然科学的一些实证做法,但它又有着完全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道路。在科学的发展史上,它与自然科学一道,共同支撑起完整的科学“大厦”,从而为人类科学事业的繁荣和昌明发挥着自身独特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双重属性和双重功能

双重属性系指科学性和价值性,双重功能系指科学认识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一方面,它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秉执科学的原理和法则,按照科学的逻辑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科学的认识和实践,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保持科学的理论品格,实现科学的认识功能。另一方面,它又以人类自身的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因而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意识形态功能。所谓人文社会科学的意识形态功能,是指其在坚持科学性的前提之下,自觉地维护一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利益。如果说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研究事物界必然的因果关系,研究普遍性和共性,排除偶然性、意义和价值的话,那么人文社会科学则研究人界、人及其创造和表达,它不仅要寻求普遍的、共同的规律,而且也研究偶然性和特殊性,并具有价值性。概言之,人文社会科学既是事实科学又是价值科学,是客观和主观、真理和价值、事实和规范相汇通相统一的科学。

人文科学具有滞后性或后起性

19世纪,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家孔德,按照研究方法将科学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经历描划为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三个阶段,并藉以指出,数学称得上是所有科学的皇后,最为严密完整,物理学已达到实证水平,生物学已进入形而上学阶段,而社会学则还处于神学阶段。当今世界虽然早已不是孔德所处的时代,人文社会科学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无论研究手段方法还是研究成果水平,都还滞后于自然科学。爱因斯坦在分析物理学与实在的关系时,也曾对科学理论的层次性作过一段精辟的阐述。他指出,科学理论可以分为三级体系,第一级体系是由科学用到的全部原始概念,即那些同感觉经验直接联系的概念以及联系这些概念的命题所组成的经验知识体系,这种体系的组合还带有较大的随便性,属于低等级低水平的体系。第二级体系是由第一级体系中的原始概念和原始关系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数目较少的概念和关系的一般理论知识体系,这一级体系的建构具有较高的逻辑统一性。第三级体系是由第二级体系中的少数基本概念和关系按照严密的逻辑规则推导出来的科学公理体系,它在更深的层次上更加集约和概括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和全部,因而离现象世界也更远。任何一门科学,从初建到成熟,大致都要经历这三个阶段,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跃升,沿着归纳的路线,属于粗放型的经验科学形成

过程;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跃升,沿着演绎的路线,属于成熟型的理论科学的形成过程。相对而言,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绝大多数还大致处于前者水平,而自然科学中的绝大部分研究则已达及后者的高度。 综上所述

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它具有典型的人文特质和社会品性: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既具有真理性又具有功利性(或者说既具有认识世界的功能又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个殊性,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偶然性,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规范性,既具有基础性又具有应用性,既具有实证性又具有实地性,等等。可以说,综合性是其作为科学之最根本的特性。

概念界定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统称,有时也被称为哲学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科等。作为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界定模糊、争议颇多的基本概念,其中涉及对认识活动、科学划界标准与知识分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解。

(1)对科学概念的两种理解

吴鹏森等概括指出:“现在世界各国对科学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一是英美的科学概念,认为科学应是具有高度的逻辑严密性的实证知识体系,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a)具有尽可能的严密的逻辑性,最好是能公理化;其次是能运用数学模型,至少也要有一个能自圆其说的理论体系。(b)能够直接接受观察和实验的检验。二是德国的科学概念,认为科学就是指一切体系化的知识。人们对事物进行系统的研究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不管它是否体现出像自然科学那样的规律性,都应该属于科学的范畴。按照英美的理解,只有自然科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社会科学勉强可以算科学,而人文方面则不能看成是科学。因此,英美等国把所有的学科分为三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人文学只能是学问,是一门学科,不能称之为科学。但按德国的理解,则人文科学也应当属于科学。德国人把所有科学只分为两类: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文化科学)。显然,这里的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2] 吴本人倾向于德国传统的理解,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由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构成,人文科学是以人类的精神世界及其积淀的精神文化为对象的科学。

魏镛认为:“关于人类知识的区分,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法。最普通的分法是把人类知识分成四类:即以物理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物理科学,以生物和生命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生物科学,以人和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和以人类的信仰、情感、道德和美感为研究对象的人文学。在以上四类知识中,人文学通常都只当作一种学科,而不当作一种科学。因为人文学科中的宗教、哲学、艺术、音乐、戏剧、文学等学问都是包含很浓厚的主观性的成分,着重于评价性的叙述和特殊性的表现。”[3] 这是一种以认识对象特点为依据的划分方式,它将我们所理解的自然科学一分为二,物理科学就是无机的自然科学,生物科学就是有机的自然科学;而将我们所理解的人文社会科学也一分为二,社会科学可当作科学,人文学只是学科类概念,并不当作一种科学。魏的知识划分及对人文学科的理解与英美传统接近。上述英美传统与德国传统以及吴、魏二人的看法是这一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人文学科的理解上。

(2)人文学科还是人文科学?

人文学科的英文词humanities源出于拉丁文humanists,意即人性、教养。原指与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如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后泛指对社会现象和文化艺术的研究。而人文科学的德文词

Geisteswissenschaften的意思既包括社会科学,也包括人文学科,相当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人文社会科学。[4] 在我国翻译的西方文献中,英文humanities一词有时被翻译成人文科学,有时也被翻译为人文学科,即使在同一段落中,这两种译法也常常并行。这表明在译者心目中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是同义词,可以不加区别的混同使用。可以认为,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都以人类精神生活为研究对象,都是对人类思想、文化、价值和精神表现的探究,目的在于为人类构建一个意义世界和精神家园,使心灵和生命有所归依。在汉语言中,“人文学科”与“人文科学”的词源意义是有区别的,前者直接就是人类精神文化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如音乐、美术、戏剧、宗教、诗歌、神话、语言等作品以及创作规范与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后者则是关于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体验与思考,是对人类精神文化现象的本质、内在联系、社会功能、发展规律等方面的认识成果的系统化、理论化,如音乐学、美术学、戏剧学、宗教学、文学、神话学、语言学等。实际上,前者(人文学科)形成于先,后者(人文科学)发展在后;前者是后者展开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二者虽各有侧重,但也很难截然区分。

但须指出,用“人文学科”还是用“人文科学”来称呼这一知识集合体,并非只是文字游戏,而是涉及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一知识形态的重大问题。“人文学科”的称谓一方面侧重于这一知识体系的特殊性与传统形态,与科学各异其趣;另一方面认为该知识体系发育虽历史悠久,却仍不成熟,

与“科学”标准尚有较大差距。不过,我们今天在使用这一称谓时,应看到这一知识体系的科学化趋势。“人文科学”的称谓则侧重于这一知识体系的最新发展和某些学科的相对成熟性,认为该知识体系的发育日渐成熟,已具备了“科学知识”的基本特征。但应注意,人们在这样使用这一称谓时,“科学”一词已经比习见的意义更泛化了。

从该领域知识发育整体看,我们倾向使用“人文学科”称谓。因为,在使用这一称谓时,不应忽视该知识体系发展的历史状况。目前这一知识体系的发展,与一般公认的“科学”标准(可检验性、解释性、内在完备性、预见性)尚有较大差距。而且,该知识领域还有一些重要的不能以“科学”来涵盖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古老而常新的,也是永远不会消失的。以“人文学科”称之,比较严谨,也比较切合目前该学科群的发展实际。

(3)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19世纪下半叶以来,人们仿效自然科学模式,借鉴自然科学方法,研究日趋复杂的社会现象,形成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从多侧面、多视角对人类社会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力图通过对人类社会的结构、机制、变迁、动因等层面的深入研究,把握社会本质和发展规律,更好地建设和管理社会。与“人文学科”相比,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较强;而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的科学性较弱。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三大知识领域的科学性依次递增。

无法把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截然分开。人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人,人类精神文化活动就是在社会场景中展开的,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社会现象又源于人类精神活动的创造。人文现象与社会现象都是由人、人的活动以及活动的产物构成的,这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在统一性。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同一个社会生活整体,它们从不同的侧面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反映同一社会生活,因而,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正是这种水乳交融的紧密联系,构成了二者内在的亲缘性与统一性,成为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一体化的客观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皮亚杰有很深刻的见解:“在人们通常所称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间不可能做出任何本质上的区别,因为显而易见,社会现象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心理生理过程。反过来说,人文科学在这方面或那方面也都是社会性的。只有当人们能够在人的身上分辨出哪些是属于他生活的特定社会的东西,哪些是构成普遍人性的东西时,这种区分才有意义。„„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人们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人性’还带有从属于特定社会的要求,以致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不再在所谓社会科学与所谓‘人文’科学之间作任何区分了。”[5] 正因为如此,现在人们往往把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知识领域,即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统称

为人文社会科学,有时也简称为社会科学。这里的“人文社会科学”是在承认人文现象与社会现象、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之间差异的前提下学科融合的产物,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学科综合的时代特征。本报告就是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对象,力图从人类认识与实践的高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进一步整体性思考,鸟瞰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状况。

(4)人文社会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

应当指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学术界多用“人文社会科学”一词,而行政管理部门多用“哲学社会科学”一词,二者可以通用。毋庸讳言,有时这二者间的差异并非只是字面上的,而是表现在内涵的取舍上。“哲学社会科学”的称谓是基于哲学的抽象性、统摄性和基础地位,把哲学从两类科学认识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抽取出来。这里一般设定,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高度抽象的意识形态,对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与社会科学研究关系更是特别密切。因此,将“哲学”与“社会科学”并行并统称为“哲学社会科学”。但应看到,社会科学并不能涵盖人文学科,哲学学科本身的涵盖面也是较窄的,一般不包括除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相对而言,人文社会科学的外延则较宽泛,几乎涵盖了除自然科学之外的所有知识门类,哲学作为它的一个子集也被纳入其中,学问探究的色彩较浓。

概念比较

人文社会科学是相对于自然科学而言的知识体系。当然,两者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发展规律的揭示,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具有内在相关性、相似性和统一性。其发展趋势将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科学往后将包括关于人的科学,正像关于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这将是一门科

学。” 但根源于人类精神活动与社会活动的特殊性,人文社会科学具有与自然科学不同的特点,这也是应该仔细分析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有助于了解它们的特点。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

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技术现象的差异是造成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差异的根源。自然现象具有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科学研究活动中的主客体界线分明,具有较强的实证性;即使涉及人,也是把人作为没有意志的客体看待的,如医学、心理学、人类学视野中的人。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主观自为性和个别性,其中充满复杂的随机因素的作用,不具备重复性;研究对象本身又是由有意志、有目的和有学习能力的人的活动构成的,涉及变量众多、关系复杂,贯穿

着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认识活动中的主客体界线模糊;即使涉及自然物,也是用以再现社会关系与人类精神,如诗人眼中的玫瑰花表示爱情,经济学家眼中的商品体现着劳动价值、生产关系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大多与时代背景无直接关系,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与时代发展息息相关,多带有强烈的时代背景色彩。只有把研究对象置于具体时代背景之中,才能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总之,与自然现象和技术现象的自在性、同质性、确定性、价值中立性、客观性等特点相比,人文社会现象具有人为性、异质性、不确定性、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主客相关性等特点,从而形成了人文社会科学的诸多特色。

——从研究方法角度看。

自然科学是以实证、说明为主导的理性方法,而人文学科更多地使用内省、想象、体验、直觉等非理性方法。(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可以互相补充,因为它们在探究和解释世界的方式上存在根本区别,它们属于不同的思维能力,使用不同的概念,并用不同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科学是理性的产物,使用事实、规律、原因等概念,并通过客观语言沟通信息;人文学科是想象的产物,使用现象与实在、命运与自由意志等概念并用感情性和目的性的语言表达。《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760页。

人文社会世界的主体性、个别性、独特性、丰富性特征,要求认识主体具备把握意义世界的主观感悟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形成与个体的生活经历、生命体验密切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的认识活动因而带有个体性与差异性特点。因此,一些哲学家认为解释学能够提供适合人文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方法论。(自然)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区别在于其分析和解释的方向;科学从多样性和特殊性走向统一性、一致性、简单性和必然性;相反,人文学科则突出独特性、意外性、复杂性和创造性。同上。

——从研究手段角度看。

自然科学通常使用实验手段,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使研究对象得到简化、纯化和强化,使对象的属性及其变化过程重复出现,从而观察和认识研究对象,达到客观统一的认识。而人文社会科学很难使用实验方法,即使社会科学研究中采用的“试验”、“试点”,也总是随时间、地点和具体对象而改变,很难做到研究对象的简化和纯化,也不可能使研究对象的属性重复出现,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实验大相径庭。此外,数学方法是自然科学研究中普遍使用的基本方法。但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现象的复杂性,至今只有经济学、社会学等个别社会科学门类,采用数学方法作为辅助研究手段。至于人文现象,更难以量化和纳入数学模型,很少有采用数学方法进行研究的成功案例。

——从研究目的角度看。

自然科学主要是在认识论框架下展开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界的本质与物质运动的规律,追求认识的真理性,试图规范和指导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造福人类。工具理性维度构成自然科学的核心,价值理性维度多在自然科学视野之外。人文社会科学主要是在价值论框架下展开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人类文化与社会本质、发展规律的研究,丰富人类精神世界,提升生活质量,指导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兼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人文社会科学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环境,而且注重探讨与人类生存、发展、幸福有关的价值与意义。“如果人文科学想要求得自身的生存,它们就必须关心价值。这种关心是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最明显的区别。”

——从学科属性角度看。

自然科学具有客观性和真理性,忽视价值判断,可为任何阶级、民族和国家服务。自然科学内部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多是基于认识差异上的学术争论,一般不涉及阶级偏见。而在人文社会科学活动中,认识者往往既是认知主体,又是被认知的客体。作为主体,他能认识客体与自己;作为客体,他是人生意义的产生者、民族文化的承担者、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自我认识的历史存在。人文社会科学是真理性、价值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多属社会意识形态,往往程度不一地打上阶级或民族的烙印,难以毫无差别地为一切阶级、民族和国家服务。因此,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更多地受到统治阶级的干预和控制。正如贝尔纳所说:“社会科学的落后主要不是由于研究对象具有一些内在差别或仅仅是复杂性,而是由于统治集团的强大的社会压力在阻止着对社会基本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总是从属于一定的阶级、民族和国家等利益集团,与人文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研究成果往往透着各自的知识背景、价值观、民族文化传统,带有阶级倾向性。如历史的“辉格”解释等。这也就是为什么世界上只有一种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却并存着多种哲学、历史学、法学的原因。

此外,自然科学研究以集体劳动为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个体劳动为主。自然科学的时代性较弱,继承性较强;人文社会科学的时代性较强,继承性较弱。自然科学体现的是一种以探索、求实、批判、创新为核心的科学精神;人文社会科学体现的是以追求真善美等崇高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的人文精神。如此等等。总之,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里远未穷尽它们之间的差别,正是这些差异使人文社会科学成为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今天,我主要想浅谈一下法学的发展.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比较法学 法社会学 立法学 理论法 法律逻辑学 法律教育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解释学 学

中国法律思 外国法律思 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想史 想史 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婚姻法学 刑法学 学 学 学 部门法 刑事侦查学 司法鉴定学 军事法学 环境法学 安全法学 学 知识产权法 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刑法学 学 学 国际法 国际知识产学 权法学

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特征

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历史上 ,出现过4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2.1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

2.2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首先,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是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分科

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 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该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该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

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代以后的律学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

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后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 、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编辑本段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 ,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关系 ;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 现了法学著作。罗马五大法 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

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 ,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 20 世纪 ,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 ,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 ,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 , 形成事实上的 “ 法官创制的法律”。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 、 国际立法增多。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 ,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 时期内 , 这一法学的发 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的目标,确

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共中央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在总体上是不错的。从主观上来说,中国法学家们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学说远离现实,但从客观上来看,法学家的不少主张离实际操作过远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一问题不能仅仅用法学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来解释,而就联系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家的出身经历,作更广泛的考察。 从法学教育体制来看,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授给了学生。而我们中国法学院院长、教授中有过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实际,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要他们的学说贴近实际(不是盲从、附随实际)也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要他们立场公正、持论公允,也非举手之劳。

浏览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学家,他们大都有担任过官员、法官等经历。根据

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统计,古罗马时代的著名法学家有四个: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查士丁尼,除盖尤斯出身不详外,帕比尼安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近卫都督(相当于副皇帝)等。乌尔比安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查士丁尼是东罗马帝国(又名拜占庭帝国)著名的皇帝。

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两位,居亚斯虽未当过官,但其师从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长的法国驻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则在奥尔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职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萨维尼担任过普鲁士枢密院议员、柏林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顾问等,祁克大学毕业后担任过律师、见习司法官、军官等。近代以来的著名法学家有科克、布莱克斯通、边沁、奥斯丁、梅因等五位,这五位都有过官员或律师的经历。科克做过律师,担任过诺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伦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国副总检察长、国会下议院议长、英国检察总长、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枢密院成员等。布莱克斯通做过律师,大学校长、法院陪席法官、国会议员、王室法律顾问、王室副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边沁做过律师,虽然他是个很内向的人,但为了自己的学说能紧密联系实际,他走出书斋,曾经草拟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议会改革的要点,给俄国沙皇编制法律。奥斯丁当过陆军军官,做过律师,被大法官布劳汉任命为第一刑法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过皇家刑法和诉讼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三位。霍姆斯做过律师,担任过马萨诸赛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过律师,担任过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上诉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庞德做过律师,担任过内布拉斯加州高级法院上诉受理专员和州最高上诉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等。 经济学家中也有类似情况。作为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从年轻时起就投向仕途,在荷兰中央政府任职15年。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1962年就任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后来成为肯尼迪总统的经济顾问。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逊1941年受聘到美国资源计划局工作,1945年担任美国财政部经济顾问,1953年在美国预算局任职,担任过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二战期间被美国政府委任为华盛顿战时生产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担任过克林顿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因此,从事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学者们,如欲把学问做得扎实、有价值,就要勇于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让自己的学说接受国情的检验,或者贴近现实,或者改造现实。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于法学家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的制度,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制度化。

通过这次作业,我对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学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懂得了很多专业知识,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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