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的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都称之为会计关系,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其中,《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修订,它是会计法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签证和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专门制定的。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通常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关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部门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管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进而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督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如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在审计过程中起到签证的作用。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签证作用的发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对会计市场的社会监督主体的管理来实现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这些机构和人员获准进入会计市场以后,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料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就可以撤回行政许可,吊销已经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这些机构或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则执行业务。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职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曾经有不同的评价方式,比如,业绩评价、能力评价、态度评价等。但这些评价缺乏一个统一的、客观的、量化的、科学的标准。从1992年展开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开创了我国初中级人才的评价体系,使评价标准更加客观、公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成为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形式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评价等。

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全国统一考试。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涛。《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此外,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督的范涛,它是规范会计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试试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兵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等;(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与合作;(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成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为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总体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经济业务事项即会计核算的对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此,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反行为。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因为两者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实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为了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第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即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

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

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自愿的合理

配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

第二,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在实际工作

中,有些却按不同是使用者分别提供编制依据不用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

交税;报给主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或贷款等等。《会计法》针对上述为了达到非法谋取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作出了“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一强制性规定

第三,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 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

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

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提出的原则要求。1998年8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具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汇集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 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 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 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备案。

其他关于会计档案范围、分类、立卷、保管期限、调阅、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将在《会计基础》中讲解。

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法》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出来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名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这算为人民币;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汇集监督。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nag符合一下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拜纳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全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失误、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想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出发,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反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卷监管、保管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候。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对实际发生

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会计核算的内

容是否真实、完整;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想整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这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是保管是否符合法定又挨球等。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具体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签证的以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艰巨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涛。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跟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的审计。它是随着企业规模

扩大、内部分级管理的出现而逐渐形成的。早期的内部审计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促进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经济管理,内部审计得到迅速发展。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1、 两者的区别

从我国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 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汉族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星系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评价会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 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

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 两者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

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见证作用。

(4) 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

循的是这次会计师审计准则

(5) 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时

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

表审计一次。

2、 两者的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是利用其工作成果。

(1) 外部审计要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

构,虽然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主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

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

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须

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生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

都和外部审计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两者在方法都要评价内

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帐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的成果创造条件。

(3)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

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所依法承办如下两个方面的业务:

1、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承办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 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 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 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挥着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门负责不拿了单位灰机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只能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而定,也就是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个单位规模的大小。一般来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行政事业和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会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完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但必须遵循既要满足管理的需要,又要讲求实效,避免人浮于事。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亮相对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会计机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严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种特指概念。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

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失误,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都称之为会计关系,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其中,《会计法》颁布于1985年,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修订,它是会计法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是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签证和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专门制定的。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通常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签证业务基本准则》等。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关设置等内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部门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管理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进而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督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如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在审计过程中起到签证的作用。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签证作用的发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对会计市场的社会监督主体的管理来实现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这些机构和人员获准进入会计市场以后,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料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就可以撤回行政许可,吊销已经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这些机构或人员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制度、准则、规则执行业务。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职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

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曾经有不同的评价方式,比如,业绩评价、能力评价、态度评价等。但这些评价缺乏一个统一的、客观的、量化的、科学的标准。从1992年展开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开创了我国初中级人才的评价体系,使评价标准更加客观、公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成为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形式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评价等。

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三种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全国统一考试。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涛。《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此外,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会计监督检查属于政府市场监督的范涛,它是规范会计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护国家、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主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门试试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对违反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兵役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拟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中国会计学会已成为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

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等;(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与合作;(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成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为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总体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经济业务事项即会计核算的对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此,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反行为。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因为两者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实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为了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其他会计资料的重要来源。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第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即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为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第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

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

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自愿的合理

配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

第二,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在实际工作

中,有些却按不同是使用者分别提供编制依据不用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少

交税;报给主管部门的是一套经营业绩差的财务会计报告,目的是为了获得表彰、奖励或贷款等等。《会计法》针对上述为了达到非法谋取集体或个人利益的目的,

编制多套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作出了“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这一强制性规定

第三,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第四, 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

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

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是《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提出的原则要求。1998年8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具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汇集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 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 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 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 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备案。

其他关于会计档案范围、分类、立卷、保管期限、调阅、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将在《会计基础》中讲解。

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法》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出来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名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这算为人民币;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强化汇集监督。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虽然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事,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nag符合一下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拜纳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全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失误、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想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出发,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反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卷监管、保管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候。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对实际发生

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会计核算的内

容是否真实、完整;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想整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所有这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是保管是否符合法定又挨球等。

4、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具体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签证的以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艰巨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涛。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跟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的审计。它是随着企业规模

扩大、内部分级管理的出现而逐渐形成的。早期的内部审计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促进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经济管理,内部审计得到迅速发展。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1、 两者的区别

从我国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 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汉族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星系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评价会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

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 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

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 两者的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

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见证作用。

(4) 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

循的是这次会计师审计准则

(5) 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时

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

表审计一次。

2、 两者的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尽管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是利用其工作成果。

(1) 外部审计要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

构,虽然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主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

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

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须

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

(2)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生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

都和外部审计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两者在方法都要评价内

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帐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的成果创造条件。

(3)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

审计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所依法承办如下两个方面的业务:

1、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1) 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 承办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 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 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 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挥着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依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门负责不拿了单位灰机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只能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而定,也就是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个单位规模的大小。一般来说,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

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行政事业和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会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性。 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完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但必须遵循既要满足管理的需要,又要讲求实效,避免人浮于事。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亮相对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会计机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岗位责任的内在严要求,同时也是由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种特指概念。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

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失误,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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