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会

一、案例介绍

“逢听必涨”: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逢听必涨”令人闻“听”色变。价格听证会俨然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逢听必涨似乎成了惯例,民众对价格听证会的质疑是日益增加,直接影响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

1. 相关新闻背景(以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为例)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2. 群众的质疑

(1)代表缺少代表性: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义,认为推荐代表的办法不严格,缺乏公开性

(2)身份造假:在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中,“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3)“梦中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轮到他发言时,才睁开睡眼,念起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表明“支持涨价”。

(4)听证会代表玩“潜伏”: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消费者旁听人不愿意公开身份。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构成

1. 价格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三类)

(1)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如公交、邮政等;

(2)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如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供气等;

(3)自然垄断经营的行业,如自来水、铁路、燃气价格等。

此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的情况,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也属于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

2.价格听证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价格听证组织机关在组织听证活动时,应当实现信息、过程及结果的公开。(2)公正原则:在价格听证的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设置、制度安排都应当以促进公正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3)公平原则:它要求定价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获得同样的对待。

(4)效率原则:价格听证中的效率原则有几点要求:

1、严格地按照既定的议程进行;

2、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3、参加人的发言不得偏离价格听证的主题而任意发挥;

4、在必要时可采取简易听证程序。

(5)客观原则。由于价格听证涉及的往往都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事项,因而听证各方都必须以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自己在听证活动中的耳一项活动。

3.价格听证的主体

(1)定价听证组织机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2)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但经营者也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提出人。

(3)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清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4)定价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控,使听证活动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有序进行。

(5)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6)定价听证其他参与人:主要包括记录员、相关的评审机构及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

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

2. 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法律素养、良好的公众形象,才能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

3. 价格听证代表机制尚需完善,代表选择不合理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地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代理人。 存在的问题:

①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代表不具有广泛性

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倾向性和随意性大 ③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

4. 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听证笔录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将直接决定着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5. 听证各方权利义务模糊

现行规定大多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中的主导地位:决定听证范围、选聘听证会代表、维持听证秩序等,然而对听证会代表以及其他受价格调整影响的相对人的听证权则规定较少

6. 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

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也不具有事实信息。这样,在各方代表能否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的前提下,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7. 价格听证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价格听证是听证会各方利益的博弈,因而难免各种争议的发生。听证过程中的争议都应当适时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无论是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还是确保听证的公开施行,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代表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救济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

8. 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四、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 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意味着行政决定的作出只能以行政案卷中记载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依据,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作出公平合理的定价结果,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助于维护听证制度的权威性, 有效发挥听证制度的功能。

2. 完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在政府机关中建立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 听证主持人可以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通过考试录用, 录用的听证主持人具有独立性, 不受政府价格部门首长直接控制, 除非有规定的原因, 否则听证主持人不能被罢免。

3. 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在价格听证中, 只有将单个的消费者组织起来, 形成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组织, 才有可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内专设听证部门, 配有专业人员。

4. 加强公众知情权制度建设: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是可以通过规定各听证参与方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5. 规范听证方案的设计:听证方案如何设计,应当通过立法统一加以规范。 听证会设计几套方案,方案内容是涨价、降价还是维持原价,方案出台之前是否需要征求各方意见以及如何征求各方意见等基本问题应当保持相对统一, 防止

实践当中设计方案过于随意,导致听证缺乏公信力而遭受公众质疑。

一、案例介绍

“逢听必涨”:多年来的价格听证实践让社会公众无不感到从“价格听证疲劳”到“价格听证厌倦”的变迁。“逢听必涨”令人闻“听”色变。价格听证会俨然成为政府做出涨价决策的“过场”,逢听必涨似乎成了惯例,民众对价格听证会的质疑是日益增加,直接影响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公信力。

1. 相关新闻背景(以2009年各地水价听证会为例)

12月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闹出“怒砸矿泉水瓶”事件。退休教师刘天晓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的机会。情急之下,他朝大会主持人扔了矿泉水瓶。

12月16日,北京市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焦点不在于涨不涨价,而是涨价方式是“一年到位”还是“分三年逐步调整”。

12月18日,济南市召开水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名单不乏处长、教授等中高收入阶层,而对价格调整最为敏感的下岗职工、特困家庭人员、等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参加。

12月31日,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即将举行,关于听证会参加人身份的问题再次遭到质疑。22日,福建省消委会炮轰福州市物价局,直指此次水价调整听证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违法。

2. 群众的质疑

(1)代表缺少代表性:市民对听证会代表的组成提出疑义,认为推荐代表的办法不严格,缺乏公开性

(2)身份造假:在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中,“退休职工”的刘汝文代表向媒体透露,他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

(3)“梦中听证”:在听证会上,有代表闭目“听”证轮到他发言时,才睁开睡眼,念起事先准备好的稿子,表明“支持涨价”。

(4)听证会代表玩“潜伏”: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消费者旁听人不愿意公开身份。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构成

1. 价格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三类)

(1)重要的公共事业价格,如公交、邮政等;

(2)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如教育收费、医疗收费、供气等;

(3)自然垄断经营的行业,如自来水、铁路、燃气价格等。

此外,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的情况,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与服务项目,也属于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

2.价格听证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价格听证组织机关在组织听证活动时,应当实现信息、过程及结果的公开。(2)公正原则:在价格听证的过程中,所有的程序设置、制度安排都应当以促进公正为其出发点和归宿。

(3)公平原则:它要求定价听证的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获得同样的对待。

(4)效率原则:价格听证中的效率原则有几点要求:

1、严格地按照既定的议程进行;

2、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3、参加人的发言不得偏离价格听证的主题而任意发挥;

4、在必要时可采取简易听证程序。

(5)客观原则。由于价格听证涉及的往往都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事项,因而听证各方都必须以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自己在听证活动中的耳一项活动。

3.价格听证的主体

(1)定价听证组织机关: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2)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但经营者也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提出人。

(3)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清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4)定价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控,使听证活动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有序进行。

(5)定价听证会参加人: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6)定价听证其他参与人:主要包括记录员、相关的评审机构及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价格听证适用范围存在漏洞

目录采用列举的方式,难免有所漏洞,很多行业借此以公众要求听证的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予以推诿。

2. 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

考察我国的《价格法》和《听证办法》发现,有关听证主持人的制度设计没有考虑“中立”的价值取向。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和法律素养、良好的公众形象,才能赢得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

3. 价格听证代表机制尚需完善,代表选择不合理

听证会代表不是简单地代表个人,而应该是某一方相关利益群体的代理人。 存在的问题:

①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代表不具有广泛性

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倾向性和随意性大 ③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

4. 价格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不清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听证笔录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将直接决定着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价格听证制度的实践业已显示,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已经成为价格听证流于形式的罪魁祸首。

5. 听证各方权利义务模糊

现行规定大多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中的主导地位:决定听证范围、选聘听证会代表、维持听证秩序等,然而对听证会代表以及其他受价格调整影响的相对人的听证权则规定较少

6. 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

相当多的价格听证会存在着“秘密保护”、“信息隔离”的现象,行政主体拥有法律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拥有事实信息,但弱势的消费者一方既不具有法律信息也不具有事实信息。这样,在各方代表能否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就听证的主要议题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决定听证制度实施效果好坏的关键的前提下,价格决策难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7. 价格听证缺乏完备的救济和保障机制

价格听证是听证会各方利益的博弈,因而难免各种争议的发生。听证过程中的争议都应当适时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围之中,无论是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还是确保听证的公开施行,都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代表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任何救济是有悖于听证会初衷的。

8. 价格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

价格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它不一定要适用最终决策的程序和原则。听证会上只是听取参与人的意见,并且向听证参与人员解释说明预备方案的内容,所以,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四、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 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价格听证中的法律效力:意味着行政决定的作出只能以行政案卷中记载的经过当事人质证的材料为依据,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作出公平合理的定价结果,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也有助于维护听证制度的权威性, 有效发挥听证制度的功能。

2. 完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在政府机关中建立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任用制度。 听证主持人可以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通过考试录用, 录用的听证主持人具有独立性, 不受政府价格部门首长直接控制, 除非有规定的原因, 否则听证主持人不能被罢免。

3. 加强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中的作用:在价格听证中, 只有将单个的消费者组织起来, 形成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组织, 才有可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内专设听证部门, 配有专业人员。

4. 加强公众知情权制度建设: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 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实现的, 但是可以通过规定各听证参与方公开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5. 规范听证方案的设计:听证方案如何设计,应当通过立法统一加以规范。 听证会设计几套方案,方案内容是涨价、降价还是维持原价,方案出台之前是否需要征求各方意见以及如何征求各方意见等基本问题应当保持相对统一, 防止

实践当中设计方案过于随意,导致听证缺乏公信力而遭受公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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