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有关店面出租、承租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座落在:灵溪镇华侨路232-234号店面。
二、承租用途:面馆
三、租赁时间:2012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计5年。
四、租金232号店面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234号店面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后4年每年以8%递增。
五、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为签定协议时付清,以后每年一付,租金提前一个月付清。
六、甲方在租赁之日起将店面移交给乙方作为装修使用,乙方装修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如有改变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店面房内、外等装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店面租用期满时,乙方能够拆走的设备在不损坏甲方原建筑物的基础上,方可拆走,修复原样。
七、二间中间隔墙拆除押金伍仟元,租期满后砌好隔墙押金退还。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过失或意外事故发生致使甲方受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县城城管部门要求做好门前“三包”。
九、租赁期间:店面内的水、电费、卫生费由乙方承担负责。
十、乙方有权将店面转让(除餐饮行业外,面馆除外),转让费归乙方所有,租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租赁权。
十一、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继续租用或另有要求,须在租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后另订协议。租赁到期甲方要回收店面,需提早2个月通知乙方。
十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一方自行终止或违反而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如若违反的一方必须无条件负责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乙方不准使用煤球燃烧。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店面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有关店面出租、承租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座落在:灵溪镇华侨路232-234号店面。
二、承租用途:面馆
三、租赁时间:2012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止,计5年。
四、租金232号店面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234号店面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后4年每年以8%递增。
五、付款方式:第一年租金为签定协议时付清,以后每年一付,租金提前一个月付清。
六、甲方在租赁之日起将店面移交给乙方作为装修使用,乙方装修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如有改变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店面房内、外等装修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店面租用期满时,乙方能够拆走的设备在不损坏甲方原建筑物的基础上,方可拆走,修复原样。
七、二间中间隔墙拆除押金伍仟元,租期满后砌好隔墙押金退还。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有过失或意外事故发生致使甲方受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县城城管部门要求做好门前“三包”。
九、租赁期间:店面内的水、电费、卫生费由乙方承担负责。
十、乙方有权将店面转让(除餐饮行业外,面馆除外),转让费归乙方所有,租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租赁权。
十一、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继续租用或另有要求,须在租满前1个月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后另订协议。租赁到期甲方要回收店面,需提早2个月通知乙方。
十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如因一方自行终止或违反而造成协议不能履行,如若违反的一方必须无条件负责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备注:乙方不准使用煤球燃烧。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