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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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文/文锋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表现形式进一步提炼,概括为三条文字表述,即

“拉人头”包括: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行为、“收取高额入门费”行为和“团队计酬”行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为,取消了变相传销概念,但其实质与10号、55号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文件规定一致。

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2.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和执法实践经验,便于

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正如55号文件所规定,“拉人头”和“收取高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额入门费”行为尽管表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对一种欺诈活动的不同描述。违法行为的手段是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收取“入门费”,维系组织运作的是依据发展人员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数量计酬,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牟取非法利益。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为了立法逻辑上的严谨和便于执法,国外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条例》规定,一方面注意吸收一些地区的法律中,普遍把金字塔欺诈行为中的了国外反金字塔欺诈立法和执法实践的经验,一“拉人头”行为和“收取高额入门费”的行为分别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打击传销工作的基进行描述。如法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22-6条一款本情况。

就规定禁止所有通过招募人员加入而获利的行一、对传销表现形式界定应注意把握的几为,在二款中禁止在招募人员过程中,收取加入、个问题

材料、培训、协助调查、学习示范等费用。我国台《1.条例》

规定和政策规定的一致性。湾地区在1992年颁布的规定中,明确禁止“参加尽管《条例》对行为表现的文字描述,与《国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于介绍他人加入”的行为,经过多年实践,台湾在[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近期法律修改草案中,明确提出除上述规定外,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依参加人加入时给付一定代价而计算之佣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的描述不同,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视为前项所称基于介绍他但其含义一致。10号文件界定的传销行为,核心人加入”。台湾立法机关在立法草案中解释:对购就是团队计酬行为,第三条四款“采取会员卡、储买商品或劳务作为参加人加入条件的“收取入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费”行为,发放给参加人的佣金、奖金,是否是基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所述行于介绍加入,“实务上迭有争议”,“为使认定臻于为的实质就是“收取高额入门费”。55号文件进一明确,视为法律所称之基于介绍他人加入之情步细化了10号文件的规定,对后期出现的“拉人形”。从台湾立法和执法实践过程中不难看出,尽头”传销行为作了描述。《条例》对传销表现形式

管“收取高额入门费”与“拉人头”行为表现上有所区别,但其性质均属欺诈,为便于执法,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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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其行为也分别作出界定。在我国执法实践中,依据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行为分别可以界定为传销行为。《条例》在立法中也吸收了“收取高额入门费”与“拉人上述经验,明确规定

头”都属于传销行为,执法实践中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其具备其中一种行为表现的特征,即可认定为传销。

《对表现形式的概括具有排他性。3.条例》

在贯彻执行55号文件过程中,一些省市执法部门根据55号文件第二条三款关于“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等规定,认定和查处了一批“排位”传销案件。在这类行为中,组织者主要依靠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来获利,并从中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后即可在传销组织的网络中自动取得一个位置,加入越早的位置越靠前,位置在前的参加者可以从其下面的人交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参加者不一定要介绍加入,不限制缴纳钱财的数量,可以多份(为此也将其称为“买份”)。尽管上述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收取入门费”传销行为的特征,但其行为的性质更具备非法融资的特征。近年来,随着对墓地、种植、养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其非法集资等违法性质已十分明确。为此,《条例》没有再把“排位”等形式纳入传销表现形式中来调整,对这类案件原则上也不宜再作为传销来定性。国际上对金字塔欺诈的描述中,尽管也有类似的文字,如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规定的无限连锁链行为具有“排位”的特征,参阅有关资料,其将无限连锁链描述为:参加者无限增加,并依照加入顺序排列,同时后参加者以二倍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递增。先参加者从后参加者缴纳的费用中获取利润,且利润高于其参加时所缴纳的金钱物品的数量。尽管其文字表述上没有介绍加入的要件规定,但从日本执法实践看,其前提仍是指“参加者交纳或者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取报

,其结果“参加者的收益数额酬,余者以此类推”

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大多数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于“排位”或“买份”国家将其列为非法彩票或非法赌博行为,通过其他法律所禁止。目前台湾正在修订的法律中,也准备适用非法集资罪名对其惩处。

4.关于兜底条款。

“其他通55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禁止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其实质等同于兜底条款。《条例》在传销表现形式上没有设立兜底条款,避免将其它欺诈行为或非法融资等行为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既保证法规的严谨,也保护了类似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合法诉权。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类似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其它法律规定来调整,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条例》对传销行为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相对于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有了一些改变,下面重点论述传销行为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认定主体。10号文件明确了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同时第三条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55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认定权限。《条例》在肯定打击传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条例》赋予了县认定权限。值得注意的是,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权限。按照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对《关于传销的查处权限,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工商办字[1998]第78号)中规定了知〉的通知》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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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为,如:交纳一笔费用,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签订推销产品的协议等),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指导,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对传销主要适用《投机织,参加者加入后,也可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展他人加入,即发展下线,下线可以再发展下线,项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适用(十一)项由省级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此,多年来,一直由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包括对省级工商部门负责传销定性,此次

《条例》的规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

",或者定,把对传销认定权限再次赋予了县级以上工商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两种方部门。

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认定依据。《条例》第二条对传销作出抽象性上述两个要件,是在认定传销行为中应把握界定,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表现形式。在执法实的主要内容,在对具体传销行为的认定上,依据践中,主要依据

《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七条的规定,不同的传销形式在认定证据的要具备第七条任一条款的特征,即构成传销行为。求上也有所不同。

从立法思路和形式上看,对符合第二条概括式定关于《条例》规定中提到的“牟取非法利益”,义,而第七条列举行为特征不明显的其他传销行“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表述,参照国为,也可以适用第二条定义的原则进行认定,比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就《条例》答记者问中照对第七条行为制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对立法目的的说明,传销就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三、主要证据把握

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以把这些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看,对传销的界定与

危害视为传销造成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传销行为10号、55号文件界定的内容相同,其主要特征仍

的必要构成要件。《条例》所称的“组织者”和“经是:发展人员、

组成网络、复式计酬。所谓发展人营者”

,其概念从某种角度理解,内涵上是有重员即介绍加入,是指加入组织或者成为经营者招合,即“组织者”包括“经营者”;“经营者”的概念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经营者已招募的人强调了具有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组织也有可能员介绍,才能加入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成为传销违法行为的主体。!

责任编辑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江林

人员加入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是指介绍加入的目的,通过这种介绍加入的方式,使组织内部"

人员形成所谓“上线”与“下线”组织隶属关系,利重"

"

"要"启"

"示"

用这种上、下线间的人际关系来达到组织在管为方便广大读者订阅,本刊征订期将适理、发展、牟取利益等方面的目的。三是复式计当延长。请从速办理订阅手续,以免出现漏酬,这是维系其人际网络存在的基础,即参加者订,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麻烦。

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报酬,也可2005年合订本也已开始征订,每册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110元,欲购从速。

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其发展的下线介绍加为避免出现投递误差,请在汇款后务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必将订阅单准确填写邮寄或传真至我刊。

从此可以看出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发行部电话:(010)63735995下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这传

真:(010)63711281(自动)一般需要参加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或履行一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发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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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表现形式进一步提炼,概括为三条文字表述,即

“拉人头”包括:一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行为、“收取高额入门费”行为和“团队计酬”行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为,取消了变相传销概念,但其实质与10号、55号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文件规定一致。

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2.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和执法实践经验,便于

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组织者或者经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正如55号文件所规定,“拉人头”和“收取高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额入门费”行为尽管表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对一种欺诈活动的不同描述。违法行为的手段是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收取“入门费”,维系组织运作的是依据发展人员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数量计酬,造成的必然结果是牟取非法利益。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为了立法逻辑上的严谨和便于执法,国外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条例》规定,一方面注意吸收一些地区的法律中,普遍把金字塔欺诈行为中的了国外反金字塔欺诈立法和执法实践的经验,一“拉人头”行为和“收取高额入门费”的行为分别方面概括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打击传销工作的基进行描述。如法国消费者保护法第122-6条一款本情况。

就规定禁止所有通过招募人员加入而获利的行一、对传销表现形式界定应注意把握的几为,在二款中禁止在招募人员过程中,收取加入、个问题

材料、培训、协助调查、学习示范等费用。我国台《1.条例》

规定和政策规定的一致性。湾地区在1992年颁布的规定中,明确禁止“参加尽管《条例》对行为表现的文字描述,与《国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于介绍他人加入”的行为,经过多年实践,台湾在[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近期法律修改草案中,明确提出除上述规定外,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依参加人加入时给付一定代价而计算之佣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的描述不同,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视为前项所称基于介绍他但其含义一致。10号文件界定的传销行为,核心人加入”。台湾立法机关在立法草案中解释:对购就是团队计酬行为,第三条四款“采取会员卡、储买商品或劳务作为参加人加入条件的“收取入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费”行为,发放给参加人的佣金、奖金,是否是基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所述行于介绍加入,“实务上迭有争议”,“为使认定臻于为的实质就是“收取高额入门费”。55号文件进一明确,视为法律所称之基于介绍他人加入之情步细化了10号文件的规定,对后期出现的“拉人形”。从台湾立法和执法实践过程中不难看出,尽头”传销行为作了描述。《条例》对传销表现形式

管“收取高额入门费”与“拉人头”行为表现上有所区别,但其性质均属欺诈,为便于执法,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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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对其行为也分别作出界定。在我国执法实践中,依据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行为分别可以界定为传销行为。《条例》在立法中也吸收了“收取高额入门费”与“拉人上述经验,明确规定

头”都属于传销行为,执法实践中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其具备其中一种行为表现的特征,即可认定为传销。

《对表现形式的概括具有排他性。3.条例》

在贯彻执行55号文件过程中,一些省市执法部门根据55号文件第二条三款关于“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等规定,认定和查处了一批“排位”传销案件。在这类行为中,组织者主要依靠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来获利,并从中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参加者交纳入门费后即可在传销组织的网络中自动取得一个位置,加入越早的位置越靠前,位置在前的参加者可以从其下面的人交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参加者不一定要介绍加入,不限制缴纳钱财的数量,可以多份(为此也将其称为“买份”)。尽管上述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收取入门费”传销行为的特征,但其行为的性质更具备非法融资的特征。近年来,随着对墓地、种植、养殖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其非法集资等违法性质已十分明确。为此,《条例》没有再把“排位”等形式纳入传销表现形式中来调整,对这类案件原则上也不宜再作为传销来定性。国际上对金字塔欺诈的描述中,尽管也有类似的文字,如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规定的无限连锁链行为具有“排位”的特征,参阅有关资料,其将无限连锁链描述为:参加者无限增加,并依照加入顺序排列,同时后参加者以二倍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递增。先参加者从后参加者缴纳的费用中获取利润,且利润高于其参加时所缴纳的金钱物品的数量。尽管其文字表述上没有介绍加入的要件规定,但从日本执法实践看,其前提仍是指“参加者交纳或者变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加入并可以此获得报酬,其他人以同样方式加入后亦可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获取报

,其结果“参加者的收益数额酬,余者以此类推”

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大多数发展的人员数量”。对于“排位”或“买份”国家将其列为非法彩票或非法赌博行为,通过其他法律所禁止。目前台湾正在修订的法律中,也准备适用非法集资罪名对其惩处。

4.关于兜底条款。

“其他通55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规定,禁止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其实质等同于兜底条款。《条例》在传销表现形式上没有设立兜底条款,避免将其它欺诈行为或非法融资等行为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既保证法规的严谨,也保护了类似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合法诉权。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类似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现有的其它法律规定来调整,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来解决。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条例》对传销行为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相对于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有了一些改变,下面重点论述传销行为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认定主体。10号文件明确了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同时第三条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55号文件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认定权限。《条例》在肯定打击传销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条例》赋予了县认定权限。值得注意的是,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权限。按照10号和55号文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对《关于传销的查处权限,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工商办字[1998]第78号)中规定了知〉的通知》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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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县级以上工商行为,如:交纳一笔费用,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方面是为了加强签订推销产品的协议等),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指导,一方面是由于当时对传销主要适用《投机织,参加者加入后,也可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和发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展他人加入,即发展下线,下线可以再发展下线,项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适用(十一)项由省级以以此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此,多年来,一直由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包括对省级工商部门负责传销定性,此次

《条例》的规参加者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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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资金链”。

认定依据。《条例》第二条对传销作出抽象性上述两个要件,是在认定传销行为中应把握界定,第七条列举了传销的表现形式。在执法实的主要内容,在对具体传销行为的认定上,依据践中,主要依据

《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七条的规定,不同的传销形式在认定证据的要具备第七条任一条款的特征,即构成传销行为。求上也有所不同。

从立法思路和形式上看,对符合第二条概括式定关于《条例》规定中提到的“牟取非法利益”,义,而第七条列举行为特征不明显的其他传销行“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表述,参照国为,也可以适用第二条定义的原则进行认定,比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就《条例》答记者问中照对第七条行为制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对立法目的的说明,传销就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三、主要证据把握

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以把这些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看,对传销的界定与

危害视为传销造成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传销行为10号、55号文件界定的内容相同,其主要特征仍

的必要构成要件。《条例》所称的“组织者”和“经是:发展人员、

组成网络、复式计酬。所谓发展人营者”

,其概念从某种角度理解,内涵上是有重员即介绍加入,是指加入组织或者成为经营者招合,即“组织者”包括“经营者”;“经营者”的概念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经营者已招募的人强调了具有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组织也有可能员介绍,才能加入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成为传销违法行为的主体。!

责任编辑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江林

人员加入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是指介绍加入的目的,通过这种介绍加入的方式,使组织内部"

人员形成所谓“上线”与“下线”组织隶属关系,利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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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报酬,也可2005年合订本也已开始征订,每册以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110元,欲购从速。

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其发展的下线介绍加为避免出现投递误差,请在汇款后务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必将订阅单准确填写邮寄或传真至我刊。

从此可以看出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发行部电话:(010)63735995下两个方面: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组织者通过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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