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离婚判两难

  从1997年盛夏到2003年深秋,贺梅在一场行政官司中耗了整整6年,直到满头青丝变成两鬓斑白。在这6年中,贺梅似乎都没后悔过,因为她是在为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而战。然而,就在接到终审判决书的一瞬,她突然觉得一切的输赢都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她再也无法对自己的人生做出一种有价值的评判。

  正如很多知情人所不能理解的那样,这场仅仅是涉及贺梅与陈果婚姻关系的官司,却云波诡谲硝烟弥漫,离奇复杂得像一场漫长的拉锯战,让涉及其间的人都感到精疲力竭,难尽其言。

  贺梅是在2001年4月20日正式将顺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的,她的诉讼请求看上去十分简单: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顺庆区民政局撤销她与前夫陈果的离婚登记,并由被告赔偿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此之前,为了能够让法院立案审理,贺梅还进行了长达4年的申诉、控告以及上访。个中苦辣酸甜,爱恨情仇,曲折艰辛,唯有贺梅自己才能体会。那么,是什么理由或者信念支撑她哪怕碰得头破血流鱼死网破也要不屈不挠地告下去呢?最初的起因完全来自于陈果再婚。

  

  前夫结婚,贺梅怒不可遏――你为什么欺骗我

  

  烈日当空,酷暑难耐。朋友的一个电话犹如晴天霹雳,顿时,让贺梅陷进无底深渊。贺梅清楚地记得,那天是1997年8月17日,她与前夫陈果离婚刚好8个月。

  然而就是在这一天,猝不及防的贺梅却从朋友嘴里得到了一个可怕的消息:陈果结婚了,8月1日,他与一个名叫白萍的女子结了婚。

  贺梅希望那是一个误传,当即找了熟人去民政局打听。当得知一切已是铁板钉钉的既成事实时,贺梅觉得自己完全是中了陈果的圈套,一向争强好胜的她第一个反应就是:找陈果算账!

  贺梅一分钟都没耽误地赶到陈果单位,正好他一个人在办公室。贺梅脸色铁青,两眼喷火,因为激愤,说话声音都在颤抖。

  贺梅吵闹一场,离开陈果办公室的时候已不再是哭哭啼啼,相反,她显得格外冷静,明白委曲求全哀求啼哭已经没有任何作用,要与陈果争斗,必须是实打实硬碰硬。

  贺梅心里有一些底气,这是她在拿到离婚证的时候积攒下来的――他们的离婚登记不是完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起码在手续上就不完备:第一,没有贺梅的身份证;第二,没有贺梅的户籍证明;第三,没有贺梅的单位介绍信。而这些,都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的文书。而且贺梅还发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把贺梅的出生年月、籍贯和家庭住址都写错了。贺梅想,有道是天无绝人之路,凡此漏洞,不正是老天给她留下的生路吗?

  冷静下来的贺梅决定采取几步行动,首先找民政局反映情况,如果反映得不到好的结果,就找妇联控诉,同时向陈果的组织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一一告状,形成一定的舆论攻势。毕竟,在离婚这件事情上,他陈果是软肋和硬伤并存的。贺梅一介平民,心无挂碍,一句话,输得起。而你陈果就不同了,堂堂一个厅局级干部,总还要顾忌仕途,考虑社会影响吧?腹背夹攻之下,不相信你还能置若罔闻,安之若素,也不相信有关方面会袖手旁观,等闲视之。

  然而实际情况与贺梅的期待相距甚远。民政局的领导虽然接待了贺梅,回答却是:你看,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都是你和陈果自愿填写的,又有你们的婚姻状况证明、陈果单位同意离婚的材料等等,我们按程序给你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哪里存在离婚无效一说呢?

  贺梅不服气,又去找陈果的上级领导,几个小时哭诉下来,除了得到一些同情和安慰,核心意思还是:每个人都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组织都是没有权利干涉的。你和陈果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要进行调解都来不及了。再说,你离婚已经8个月了,陈果结婚前,你为什么保持沉默而不提出异议?

  贺梅一时语塞,心里更觉愤愤不平,反映来反映去,结论似乎只有一个,就是叫她妥协退让,面对现实。为什么就没有人为她撑腰作主呢?难道她就只能把自己的丈夫拱手让给别人?

  不,我贺梅从来就不是一个甘于屈服的人,只要还有一线生机,我就绝不轻言放弃。贺梅重新整理了一下思路,不卑不亢地走进了妇联。

  到底是娘家人,妇联对贺梅遇到的情况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为她做了入情入理的分析。妇联的同志语重心长地对贺梅说,如果仅仅是你的丈夫有了外遇,你的家庭生活遭到第三者干扰破坏,那么我们出面给你丈夫做工作、给第三者做工作,也许还能奏效。但现在涉及到的是法律手续,任何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都是无权干涉的,你自己去吵吵闹闹也根本不起作用,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一席话点醒梦中人。贺梅想,是呀,我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贺梅马上请朋友找律师咨询。律师告知,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向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的顺庆区民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南充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贺梅有些欣喜,毕竟让她诉求有门了。

  应该说,就从这一刻起,贺梅真正开始了她艰难而又执著的诉讼之旅。

  

  到底怎么离的婚?

  

  位于川北地区的南充本来就是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陈果在这里怎么也算一个风云人物,一时间更是因贺梅的控告而倍受关注,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外乎就是:贺梅与陈果真的是自愿离婚吗?他们怎么办的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手续真的合法吗?

  恰恰,对于这个问题,贺梅和陈果各有说词。

  陈果的说法是:1996年12月15日,我和贺梅按约定去顺庆区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毫不否认,结婚初始,我们也曾愉快相处过,而且有了两个女儿。但是这样的感情并没能经受住凡俗生活的打磨,我们的性格差异越来越大,不仅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我的正常工作。贺梅对我的父母毫无感情可言,致使身为儿子的我无法履行赡养义务。20年来,我一直为这事感到窝火,既对不起父母,也对不起良心。而且贺梅脾气暴躁,经常会为一些小事无端发怒,即便有我的同事、下属在场,她也会毫无顾忌地对我数落责备,喋喋不休,直到自己平静为止,毫不在乎我的感受。身为一个单位的领导,我是不希望把自己的家庭生活以及隐私暴露无遗的,贺梅的做法让我非常反感。原因很简单,作为男人,我感到脸面尽失,无地自容,没有尊严。我对她的感情就是在一次次无休无止的争吵中淡化甚至丧失的,我非常想结束这场婚姻。

  我是一个厅局级干部,我深知离婚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我必须要取得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同意,等等。这无疑是艰难而又需要勇气的,因为我得真实地陈述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将自己不想示人的痛苦告知于人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弄得不好,我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我毕竟是个仕途中人。但这是唯一的途径,不然我就不能办理离婚的有关手续。

  最终,我还是这样做了,因为这场婚姻已成为我生命的桎梏,精神的枷锁,我没有办法让自己妥协。经过艰难的沟通、谈判,贺梅也认识到了我们这场婚姻的不幸,同意结束夫妻关系,我们于1996年4月2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9月23日,我的离婚请求也最终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复。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贺梅与我的意见没有什么分歧。就这样,12月15日,我们带着相关手续去了顺庆区民政局。

  民政局在审查了我们的申请之后认为手续不够齐备,要求我们必须带上结婚证,不然无法认定我和贺梅是合法夫妻。

  遗憾的是,我和贺梅的结婚证早就丢失了,一份都没有,我只得去我所在的单位开证明,以证明我与贺梅是合法夫妻。12月17日,我们俩再次去了顺庆区民政局。经过一番签字、捺手印,我们拿到了离婚证。我仔细看了一眼离婚证的编号,第151号,也就是说,我们成了这一年里第151对从婚姻里重新获得自由的人。

  贺梅的说法则是:我可以肯定,陈果是在有了第三者之后对我的情感才发生本质变化的。1976年,我23岁,嫁给了25岁的陈果。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谈了一年多时间,双方都觉得满意,这才办的结婚手续。我原本是一所中学校医,我挺喜欢我的工作。但陈果由于工作需要,不停地变换岗位,因此在20年的婚姻里,我不时随着他从一座城市迁到另一座城市,几乎没有一个固定而持久的家。但在这一点上我是无怨无悔的,我很支持他的事业。

  近几年,随着生活的奔波和年龄的增长,我的身体每况愈下,后来就病休在家,不再去单位上班,专门在家照顾陈果。我图什么?还不图个花好月圆,白头到老?可以这样说,我为陈果付出了一个女人的一切。

  我想,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我和陈果也不例外。我承认我脾气不太好,但我是一心一意爱着自己的丈夫爱着这个家的。我认为陈果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我包容我。当初,他也是做得不错的。可是,当他另有新欢,背叛婚姻之后,对我的感情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是极不道德的。我相信,他离婚的动力也来自于出墙红杏,另有图谋,而不是我们真正到了水火不容,难以相处的程度。

  我从来都没有想过要与陈果离婚,也从来没有同意过要跟他离婚。在这一点上,陈果欺骗了我,也欺骗了所有人。陈果是非法获得离婚证的。作为一个官衔不低的人,他完全有能力让别人按照他的意志办事。这正是让我感到特别无奈的地方。

  1996年12月15日,这一天也是我与陈果结婚20周年纪念日,陈果以陪我去医院看病为由,将我骗出家门,带到了市区一栋大楼的一间屋子里。房间里早已有一个男人等候在此,没容我反应过来,陈果就拿出一叠材料,要我在上面签字。当我看到是《离婚登记申请书》时,精神几近崩溃,眼前一黑,当场昏倒在地。两天之后,即12月17日,陈果把一份离婚证书交给了我。陈果还说,其实解除婚姻关系是件非常简单的事,不就是一纸法律文书吗?吵了闹了20年,四十多岁才得以解脱,真不知是福是祸。我感到事情已经无可逆转,无奈之中只有妥协,毕竟,陈果还曾经有另一份承诺给我。当时,我相信他会坚守承诺。

  我的确跟陈果私下签过一份离婚协议,那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一天,陈果告诉我他有了第三者,陈果这样说的时候是带着忏悔的姿态的,因此尽管我非常震惊和痛苦,但还是给了他解释的机会。他说那个女人是个非常厉害的角色,他没有办法摆脱她。她要求陈果必须给他一个说法,否则就告到他单位去,让他断送仕途。我看得出来,陈果非常害怕,说实在的,我也很害怕。因为我深知,陈果一旦仕途惨败,不仅名誉扫地,狼狈不堪,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我的生活和女儿们的前途。陈果说,我们只有搞个假离婚,借此先安抚一下对方,容得争取机会,再行摆脱之计。而且陈果承诺,离婚后,我们虽无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他一生只爱我一人,绝不再婚。

  经过痛苦的挣扎和选择,我在极其无奈之下,对陈果做出了女人最大的让步――在一份离婚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我想说的是,即使签了那样的协议,并不能认定最后我和陈果是自愿离婚的,我完全有权利和理由改变我的决定。

  

  讨说法,贺梅百折不挠

  

  一旦拿起法律做武器,贺梅就觉得自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力量了,而且,她把全部的希望和胜算都寄托在了向南充市民政局提出的行政复议上。

  好不容易熬了3个月,贺梅接到的却是顺庆区民政局的复函,原因在于这个案子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顺庆区民政局的结论是:贺梅与陈果的离婚登记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说先前遭受的挫折已经让贺梅感到不堪重负的话,那么现在顺庆区民政局的一纸结论就更让她觉得苍天无眼命运不公了。于是她对朋友说,你帮我去请最好的律师,我有钱,请得起,我要打官司,绝不让陈果的阴谋得逞。

  经过律师的专门指点,贺梅才知道,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她是不能状告陈果什么什么的,因为陈果的行为只属于道德范畴,甚至他的单位、组织都很难对他做出明确处理。既然贺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出现必备文书缺少的情况,那么整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贺梅恍然大悟,原来她的“对手”不是陈果,而是顺庆区民政局。只有告赢了民政局,才能“战胜”陈果。

  1998年1月16日,贺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将顺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而陈果作为第三人将参与此案诉讼。

  可是两天之后,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该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贺梅当然不服,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令贺梅感到遗憾而又痛心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贺梅绝望了,因为绝望而更加愤怒。她坚信自己是有理由和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她的被打败完全来自于某些人的操纵,或许可以直接说,在于陈果对此事的操纵,原因在于陈果是个职位不低权力不小的官,而她仅仅是一个人微言轻的庶民百姓。无疑,这样的判断更加重了贺梅对陈果的仇恨,也更坚定了她要讨个说法的决心。

  人们很难想象是什么信念支撑着贺梅,让她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执著地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几乎天天奔走于陈果单位、陈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妇联、民政局以及法院之间。显然,作为一个中年女人的自我照顾和关怀,已经完全不在她的考虑之中了。

  2001年4月20日,疲于奔命的贺梅似乎看到了一线曙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贺梅不服行政裁定的申请之后,以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顺庆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指定此案由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贺梅潸然泪下。为了能得到这次立案受理的机会,她已经整整奔波了4年时间。

  贺梅堂堂正正地递上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顺庆区民政局撤销为陈果的非法离婚登记,收回第151号离婚证,宣布陈果非法离婚登记无效。判令被告赔偿贺梅因解除婚姻关系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果反击:贺梅撒了弥天大谎

  

  贺梅的所作所为显然超过了陈果的想象,她所表现出的惊人的毅力和韧性也是陈果在他们20年婚姻生活里所完全没能了解的。当然,作为当事人,陈果更关心和在乎的是这件事的后果。

  事态扩大到如此程度,陈果要想挽回已是回天无力了。朋友好心的打探,领导含蓄的提醒,组织上礼貌的谈话,还有同事间的窃窃私语,都不可能不给他构成心理压力。他明显感到自己成了众矢之的。

  人们完全有理由推测,既然贺梅不想跟他离婚却又最终跟他离了婚,既然他的再婚引起贺梅如此激烈的反击,那么就很难说他真的是光明磊落和无可挑剔的。如果陈果真的是以欺骗、威胁、引诱的手段骗取了贺梅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就该为贺梅主张正义,还她一个公道。

  面对朋友的询问,陈果承认,离婚最初是他提出来的,并来自于他的不可遏止的愿望。他就是不想与贺梅继续生活下去了。陈果说,在我与贺梅具体商谈离婚事宜的时候,肯定会更多地去考虑她的情绪、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未来的生活状况等等。从主观上讲,我不想给她带来更大的伤害,但又没有更好的办法去弥补离婚本身存在的伤害,因此在让她明白这桩婚姻的不幸所在,并尽可能地认同双方都很痛苦的前提下,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我完全答应了她的要求,成全了她的哪怕苛刻得有些无理的愿望。

  陈果说,我能做的只有这些了。离婚对贺梅而言肯定是很残酷的,我知道她很伤心。但要我放弃离婚,我又觉得对自己是很大的伤害。哪个男人不渴望有个温柔贤淑的妻子?不希望拥有一个温馨舒适的家?我到底有没有权利重新追求我的幸福?

  坦率地讲,我离婚离得很艰难,但毕竟最后是她自愿和我办理的离婚手续。不能说结束婚姻首先来自于我的愿望而我的离婚就是非法操作了。况且,《婚姻法》里不是规定离婚自由吗?从来没有听说过一名厅局级干部就不能离婚了。也许,作为一名厅局级干部,离婚带来的社会影响会相对大一些,正因为考虑了这些负面因素,我才采用了协议离婚的方式。我不能理解的是,贺梅现在正有效地利用着这些负面因素,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捍卫自己的权益,实则是混淆视听,掩盖真相。

  事态发展到这个程度,当事双方都是破釜沉舟了,似乎不是你死就是我活,那么,谁还有心思念及20年的夫妻情分而为对方留得一些脸面呢?

  这个时候,作为陈果现任妻子的白萍自然也成了人们关注的对象。人们感兴趣的问题不外乎是:这个女人年轻漂亮吗?她到底是不是第三者插足?如果贺梅官司打赢了,她的结局又会怎样?

  

  陈果的两个女人――贺梅与白萍

  

  贺梅不是一个漂亮女人。对于自己的外貌,贺梅也有着较为客观的评价。

  但再不漂亮的女人也有过青春年少怀抱梦想的时候。1975年,不到22岁的贺梅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24岁的陈果。作为工农兵大学生,贺梅刚参加工作不久,尽管处于人性被极度压抑的年代,但对于爱情的向往还是像春天的野草一样在心中恣意滋长。陈果首先引起贺梅注意的是他的生日――他们同月同日生,只是陈果比她年长两岁。贺梅觉得这就是两个人之间的缘分。陈果出生于农民家庭,当了几年兵,刚刚转干不久。用世俗的标准看,陈果还有些配不上贺梅。但陈果聪明能干,多思善辩,而且知冷知热,对人关心体贴。凡此种种,都是很能打动贺梅的心的。贺梅有贺梅的主见和智慧,她认为陈果一定是个有出息有前途的人,于是在恋爱一年之后,毫不犹豫地嫁给了他。

  一直令贺梅眷恋的是婚姻生活的头几年,尽管他们两地相思,劳燕分飞,但恩爱之情日胜一日。贺梅相继为陈果生下两个女儿,也为抚养两个女儿而含辛茹苦、奔波劳累,无疑称得上是一个受人尊重的贤妻良母。

  问题首先出在对待陈果父母身上。无论是在陈果还是外人眼里,贺梅对待公公婆婆的方法和态度都是很不可取的,甚至无礼到不允许丈夫尽孝的程度。这一点令陈果大为光火。特别是在结束两地分居、一起共同生活后,各种家庭矛盾很快显露出来,渐渐达到难以沟通调和的程度。随着陈果在事业上的发展,贺梅一方面为丈夫的成功感到高兴,享受着夫贵妻荣的快乐,一方面又暗起忧心,精神上危机重重。贺梅没有用正确的方法调整心态,相反变得疑神疑鬼,乖戾暴躁,常常以挑剔责备的方式对丈夫进行管束,稍不如意就大吵大闹,甚至到完全不计后果的程度。在陈果眼里,贺梅已经变成一个毫无温柔贤淑可言的女人了,不仅不能很好地维护丈夫的自尊和声誉,相反,常常让丈夫颜面扫地,尊严尽失。

  进入40岁以后,陈果对贺梅完全心灰意冷。

  不难看出,导致贺梅婚姻失败的,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贺梅自己。

  姑且不论白萍是什么时候出现在陈果生活中的,至少白萍一出现,就让陈果动心不已。白萍是那种不很漂亮也不很张扬的女子,但看上去气质脱俗,举止文雅,颇具女性魅力。令陈果欣赏的还有白萍的某种精神,那是一种很积极向上的东西。白萍曾经长时间在野外地质队工作,但一直没有放松对文化知识的学习和对自身素质的提高。一次,白萍参加了本系统举办的知识竞赛,获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从而调入机关,成了一名管理人员。

  白萍的知书达理、善解人意与贺梅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陈果完全有理由相信她能给他带来他所需要的种种东西,特别是对于家庭温暖、生活情趣的向往。无论是作为普通男人还是厅局级领导,陈果对于婚姻的理解一直都是:相知相惜,和谐宁静,荣辱与共,不弃不离。

  显然,白萍给了他实现宿愿的机会。离婚8个月之后,陈果迎娶了白萍。这时,白萍正好32岁。

  然而白萍怎么也不会想到,结婚不到20天,一场突然而至的风波就把她带进了是非难辩、有苦难言的漩涡,让她的生活与愿望严重偏离。更为无奈的是,她根本无从知道这种偏离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为此,陈果跟白萍有过一次相当严肃的谈话。陈果说,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我的声名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也许仕途到此为止。

  白萍说,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很致命的。我愿意和你荣辱与共,不弃不离。

  陈果说,如果官司输了,我与贺梅的离婚登记就会被撤销,那么她又成了我法律上的妻子。

  白萍说,那么我呢?我和你是按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难道就不是你的妻子了?

  陈果说,是啊,谁能说你不是我的妻子?这件事荒唐就荒唐在这里。我又不能一夫二妻,你们两个中只能选择一个。如果能够选择你,就根本没这场官司可打了。如果要选择贺梅,那不是白离婚一场?再说,情缘已尽,覆水难收,我与贺梅又怎么可能破镜重圆同床共枕?这不是扭曲人性吗?

  白萍说,这么看来除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真是别无选择了。可是你有把握打赢吗?

  陈果安慰道,应该有希望吧。这要看顺庆区民政局如何应诉了,它才是这个案子的被告。

  也许陈果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不久,一纸调令将陈果调离了原来的岗位,去另一座远在大西北边陲的城市任职。白萍跟着前往,她辞去了原来的公职。

  

  贺梅的悲与喜:败诉后的胜诉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场官司中,最不带感情色彩的就是作为被告的顺庆区民政局了。它在法庭上的辩称简洁明了:1996年12月15日,贺梅与陈果一同到我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对两人填写的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进行初步审查,并要求两人出具结婚证。贺梅称结婚证已经丢失。工作人员要求两人考虑好以后再来。1996年12月17日,贺梅、陈果两人再次来到我局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笔录了两人自愿离婚的谈话内容,再次审查了陈果单位的介绍信、离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自愿离婚笔录、财产分割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两人都自愿在这些文书上签了字,我局依法给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原告贺梅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审理,2001年10月1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顺庆区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驳回原告贺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是,被告顺庆区民政局在办理贺梅与陈果离婚登记时,原告贺梅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自己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没有严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证件,属于工作疏忽。但考虑到陈果、贺梅办理离婚登记已经长达5年,双方无法正常相处,况且陈果又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已经稳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他们的离婚登记应不予撤销为宜。

  接到判决书,贺梅不禁感到浑身冰凉,她的第一个反应是,绝不服,一定要上诉。因为在此之前,她认为这场官司她是有足够理由打赢的。

  很快,贺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贺梅以极大的韧性等待二审判决,她知道这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而且判决结果也未必能够如她所愿,但她没有被动地等待,相反,她采取了在她看来更为积极的态度和方法,包括争取媒体的同情。这时候贺梅觉得,撤销离婚登记对她来说已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了,重要的是她必须借助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还公道,讨还尊严,也要让陈果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代价。

  贺梅说,她就是想看到陈果痛苦。

  因为贺梅通过请教律师以及走访法律专家,获得了不少相关知识,从而对后果有了几种分析:

  如果她在二审判决中胜诉,离婚登记被撤销,那么她与陈果就恢复了夫妻关系,陈果自然就是事实重婚了。即使这样的重婚只能算是民事重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陈果本人以及他的第二次婚姻将面临着不少麻烦。

  贺梅作为维权方,她有理由向陈果的再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婚姻关系,换句话说,陈果到底是谁的丈夫,主动权已经掌握在贺梅手里。陈果要想不重婚,除非跟白萍离婚,不然就只能来求贺梅,放他一马。

  另外,贺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民事赔偿。这样一来,她就变过去的被动离婚为主动离婚了,两者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她不仅夺回了尊严,而且这么多年所遭受的痛苦和委屈,还将得到一次痛快的释放。因为她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陈果在她面前一贯占据强势。能够打败这种强势,远比陈果重新回到她身边更有价值。

  2002年7月25日,贺梅终于“迎来”她盼望中的二审判决结果――撤销顺庆区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

  如愿以偿的贺梅不禁喜极而泣,几乎能将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倒背如流。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顺庆区民政局无上诉人贺梅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介绍信以及贺梅陈果双方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在不具备离婚登记必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陈果贺梅登记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再起波澜,民政局抗诉成功

  

  如同冰火两重天,在贺梅喜笑颜开的时候,接到二审判决书的陈果却感到如临深渊。

  如果说二审判决对于顺庆区民政局来说,只不过是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那么它带给第三人陈果的后果就有些不堪设想了。

  陈果的确在心里作过最坏估计,但事到临头,还是觉得难以承受。他觉得以一纸判决来决定他的情感命运是十分荒谬的,远比刑事判决他有罪更让他无法接受。从情理上讲,要他和贺梅重续前缘已绝无可能,让他离开现在的妻子白萍又极为残忍不公。可是法律却决定了他必须回到他不爱的女人身边。那么嫁为人妻的白萍,又去哪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陈果决定抗诉。2002年8月12日,他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此前,即8月9日,顺庆区民政局也将抗诉申请书递交给该检察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定证件为由而确定登记离婚的具体行政违法,判决撤销离婚证是与法理相悖的,系适用法律不当。2002年10月13日,该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抗诉报告书。

  可想而知,这一系列“动作”寄托着陈果的希望,也同样敏感地牵扯着贺梅的神经。二审判决下达后,贺梅大有重见天日之感,在胸中积蓄了整整5年的郁闷、怨恨以及屈辱终于得以发泄,这远比获得可观的经济赔偿更让她扬眉吐气。她甚至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就是她不屈从于强势、不屈从于命运而取得的胜利,是用血泪和生命换来的。

  然而,贺梅并没有真正高枕无忧,相反,她又陷入更为严重的恐惧之中。她担心检察院抗诉成功。那样的话,她又将接受一次判决,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她有利还是无利,终归都不是她想继续下去的。她希望整个诉讼到此为止。

  5年来,贺梅第一次感到事情完全由不得自己,现在是陈果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她想阻挡都阻挡不了。她觉得,这一次,真的是轮到她被动接受了。

  一夜之间,贺梅又苍老了许多。谁都看得出来,她内心又在饱受折磨。

  贺梅最不想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此案。

  省检察院在抗诉中称,民政局在办理贺梅、陈果离婚登记中,虽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陈果、贺梅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足以证明两人离婚完全自愿,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离婚的实质要件。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为系合法行政。在操作上虽然有一些不规范,但不构成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因此判决撤销离婚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而且,此判决的法律后果必将导致陈果与贺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又不能直接导致陈果的第二次婚姻无效,不仅致使陈果有重婚之嫌,还使他的婚姻状况处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夫二妻。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损法律尊严,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

  

  最后的判决

  

  时光总是按照它不变的规律静静流失,不会因着人类的愿望而发生任何改变。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10月,整整10个月的时间对于贺梅、陈果双方来说都是漫长而痛苦的,而结果只能符合他们中一人的愿望,换句话说,他们俩之间,只有一个人“笑”到最后。

  经过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03年10月23日,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维持顺庆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尘埃落定。从1997年8月到2003年10月,此案在经历整整6个春秋之后终于有了定论。面对这样的定论,贺梅异常悲愤,她的人生信念无疑又遭到一次极大否定。换句话说,她用整整6年时间所做的抗争完全是徒劳无益的,除了苍老破败,孤独凄凉,她一无所获。

  对于白萍而言,法律最终“还”了她一个合法丈夫,可是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在这场表面上看起来与她无关的官司中,她曾不时被一双双关注的眼睛拎出来,接受道德的挑剔或者说是审判,谁又能体谅她内心的凄惶呢?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等待结果。而哪一种结果对她来说都是被动的无从选择的。

  也许从今以后,陈果的生活终于可以恢复正常了,有深爱着他的妻子陪伴,他应该是快乐而满足的,可是他的内心就能因此而获得真正的安宁吗?

  从1997年盛夏到2003年深秋,贺梅在一场行政官司中耗了整整6年,直到满头青丝变成两鬓斑白。在这6年中,贺梅似乎都没后悔过,因为她是在为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而战。然而,就在接到终审判决书的一瞬,她突然觉得一切的输赢都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她再也无法对自己的人生做出一种有价值的评判。

  正如很多知情人所不能理解的那样,这场仅仅是涉及贺梅与陈果婚姻关系的官司,却云波诡谲硝烟弥漫,离奇复杂得像一场漫长的拉锯战,让涉及其间的人都感到精疲力竭,难尽其言。

  贺梅是在2001年4月20日正式将顺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的,她的诉讼请求看上去十分简单: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顺庆区民政局撤销她与前夫陈果的离婚登记,并由被告赔偿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此之前,为了能够让法院立案审理,贺梅还进行了长达4年的申诉、控告以及上访。个中苦辣酸甜,爱恨情仇,曲折艰辛,唯有贺梅自己才能体会。那么,是什么理由或者信念支撑她哪怕碰得头破血流鱼死网破也要不屈不挠地告下去呢?最初的起因完全来自于陈果再婚。

  

  前夫结婚,贺梅怒不可遏――你为什么欺骗我

  

  烈日当空,酷暑难耐。朋友的一个电话犹如晴天霹雳,顿时,让贺梅陷进无底深渊。贺梅清楚地记得,那天是1997年8月17日,她与前夫陈果离婚刚好8个月。

  然而就是在这一天,猝不及防的贺梅却从朋友嘴里得到了一个可怕的消息:陈果结婚了,8月1日,他与一个名叫白萍的女子结了婚。

  贺梅希望那是一个误传,当即找了熟人去民政局打听。当得知一切已是铁板钉钉的既成事实时,贺梅觉得自己完全是中了陈果的圈套,一向争强好胜的她第一个反应就是:找陈果算账!

  贺梅一分钟都没耽误地赶到陈果单位,正好他一个人在办公室。贺梅脸色铁青,两眼喷火,因为激愤,说话声音都在颤抖。

  贺梅吵闹一场,离开陈果办公室的时候已不再是哭哭啼啼,相反,她显得格外冷静,明白委曲求全哀求啼哭已经没有任何作用,要与陈果争斗,必须是实打实硬碰硬。

  贺梅心里有一些底气,这是她在拿到离婚证的时候积攒下来的――他们的离婚登记不是完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起码在手续上就不完备:第一,没有贺梅的身份证;第二,没有贺梅的户籍证明;第三,没有贺梅的单位介绍信。而这些,都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具备的文书。而且贺梅还发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把贺梅的出生年月、籍贯和家庭住址都写错了。贺梅想,有道是天无绝人之路,凡此漏洞,不正是老天给她留下的生路吗?

  冷静下来的贺梅决定采取几步行动,首先找民政局反映情况,如果反映得不到好的结果,就找妇联控诉,同时向陈果的组织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一一告状,形成一定的舆论攻势。毕竟,在离婚这件事情上,他陈果是软肋和硬伤并存的。贺梅一介平民,心无挂碍,一句话,输得起。而你陈果就不同了,堂堂一个厅局级干部,总还要顾忌仕途,考虑社会影响吧?腹背夹攻之下,不相信你还能置若罔闻,安之若素,也不相信有关方面会袖手旁观,等闲视之。

  然而实际情况与贺梅的期待相距甚远。民政局的领导虽然接待了贺梅,回答却是:你看,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都是你和陈果自愿填写的,又有你们的婚姻状况证明、陈果单位同意离婚的材料等等,我们按程序给你们办理了离婚登记,哪里存在离婚无效一说呢?

  贺梅不服气,又去找陈果的上级领导,几个小时哭诉下来,除了得到一些同情和安慰,核心意思还是:每个人都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组织都是没有权利干涉的。你和陈果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我们要进行调解都来不及了。再说,你离婚已经8个月了,陈果结婚前,你为什么保持沉默而不提出异议?

  贺梅一时语塞,心里更觉愤愤不平,反映来反映去,结论似乎只有一个,就是叫她妥协退让,面对现实。为什么就没有人为她撑腰作主呢?难道她就只能把自己的丈夫拱手让给别人?

  不,我贺梅从来就不是一个甘于屈服的人,只要还有一线生机,我就绝不轻言放弃。贺梅重新整理了一下思路,不卑不亢地走进了妇联。

  到底是娘家人,妇联对贺梅遇到的情况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为她做了入情入理的分析。妇联的同志语重心长地对贺梅说,如果仅仅是你的丈夫有了外遇,你的家庭生活遭到第三者干扰破坏,那么我们出面给你丈夫做工作、给第三者做工作,也许还能奏效。但现在涉及到的是法律手续,任何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都是无权干涉的,你自己去吵吵闹闹也根本不起作用,最好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

  一席话点醒梦中人。贺梅想,是呀,我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呢?

  贺梅马上请朋友找律师咨询。律师告知,像她这种情况,可以向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的顺庆区民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即南充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贺梅有些欣喜,毕竟让她诉求有门了。

  应该说,就从这一刻起,贺梅真正开始了她艰难而又执著的诉讼之旅。

  

  到底怎么离的婚?

  

  位于川北地区的南充本来就是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陈果在这里怎么也算一个风云人物,一时间更是因贺梅的控告而倍受关注,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大家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外乎就是:贺梅与陈果真的是自愿离婚吗?他们怎么办的离婚手续?他们的离婚手续真的合法吗?

  恰恰,对于这个问题,贺梅和陈果各有说词。

  陈果的说法是:1996年12月15日,我和贺梅按约定去顺庆区民政局,办离婚手续的。毫不否认,结婚初始,我们也曾愉快相处过,而且有了两个女儿。但是这样的感情并没能经受住凡俗生活的打磨,我们的性格差异越来越大,不仅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而且直接影响到了我的正常工作。贺梅对我的父母毫无感情可言,致使身为儿子的我无法履行赡养义务。20年来,我一直为这事感到窝火,既对不起父母,也对不起良心。而且贺梅脾气暴躁,经常会为一些小事无端发怒,即便有我的同事、下属在场,她也会毫无顾忌地对我数落责备,喋喋不休,直到自己平静为止,毫不在乎我的感受。身为一个单位的领导,我是不希望把自己的家庭生活以及隐私暴露无遗的,贺梅的做法让我非常反感。原因很简单,作为男人,我感到脸面尽失,无地自容,没有尊严。我对她的感情就是在一次次无休无止的争吵中淡化甚至丧失的,我非常想结束这场婚姻。

  我是一个厅局级干部,我深知离婚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我必须要取得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同意,等等。这无疑是艰难而又需要勇气的,因为我得真实地陈述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将自己不想示人的痛苦告知于人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弄得不好,我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我毕竟是个仕途中人。但这是唯一的途径,不然我就不能办理离婚的有关手续。

  最终,我还是这样做了,因为这场婚姻已成为我生命的桎梏,精神的枷锁,我没有办法让自己妥协。经过艰难的沟通、谈判,贺梅也认识到了我们这场婚姻的不幸,同意结束夫妻关系,我们于1996年4月22日签订了离婚协议。9月23日,我的离婚请求也最终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复。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贺梅与我的意见没有什么分歧。就这样,12月15日,我们带着相关手续去了顺庆区民政局。

  民政局在审查了我们的申请之后认为手续不够齐备,要求我们必须带上结婚证,不然无法认定我和贺梅是合法夫妻。

  遗憾的是,我和贺梅的结婚证早就丢失了,一份都没有,我只得去我所在的单位开证明,以证明我与贺梅是合法夫妻。12月17日,我们俩再次去了顺庆区民政局。经过一番签字、捺手印,我们拿到了离婚证。我仔细看了一眼离婚证的编号,第151号,也就是说,我们成了这一年里第151对从婚姻里重新获得自由的人。

  贺梅的说法则是:我可以肯定,陈果是在有了第三者之后对我的情感才发生本质变化的。1976年,我23岁,嫁给了25岁的陈果。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谈了一年多时间,双方都觉得满意,这才办的结婚手续。我原本是一所中学校医,我挺喜欢我的工作。但陈果由于工作需要,不停地变换岗位,因此在20年的婚姻里,我不时随着他从一座城市迁到另一座城市,几乎没有一个固定而持久的家。但在这一点上我是无怨无悔的,我很支持他的事业。

  近几年,随着生活的奔波和年龄的增长,我的身体每况愈下,后来就病休在家,不再去单位上班,专门在家照顾陈果。我图什么?还不图个花好月圆,白头到老?可以这样说,我为陈果付出了一个女人的一切。

  我想,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没有矛盾,我和陈果也不例外。我承认我脾气不太好,但我是一心一意爱着自己的丈夫爱着这个家的。我认为陈果应该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我包容我。当初,他也是做得不错的。可是,当他另有新欢,背叛婚姻之后,对我的感情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是极不道德的。我相信,他离婚的动力也来自于出墙红杏,另有图谋,而不是我们真正到了水火不容,难以相处的程度。

  我从来都没有想过要与陈果离婚,也从来没有同意过要跟他离婚。在这一点上,陈果欺骗了我,也欺骗了所有人。陈果是非法获得离婚证的。作为一个官衔不低的人,他完全有能力让别人按照他的意志办事。这正是让我感到特别无奈的地方。

  1996年12月15日,这一天也是我与陈果结婚20周年纪念日,陈果以陪我去医院看病为由,将我骗出家门,带到了市区一栋大楼的一间屋子里。房间里早已有一个男人等候在此,没容我反应过来,陈果就拿出一叠材料,要我在上面签字。当我看到是《离婚登记申请书》时,精神几近崩溃,眼前一黑,当场昏倒在地。两天之后,即12月17日,陈果把一份离婚证书交给了我。陈果还说,其实解除婚姻关系是件非常简单的事,不就是一纸法律文书吗?吵了闹了20年,四十多岁才得以解脱,真不知是福是祸。我感到事情已经无可逆转,无奈之中只有妥协,毕竟,陈果还曾经有另一份承诺给我。当时,我相信他会坚守承诺。

  我的确跟陈果私下签过一份离婚协议,那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一天,陈果告诉我他有了第三者,陈果这样说的时候是带着忏悔的姿态的,因此尽管我非常震惊和痛苦,但还是给了他解释的机会。他说那个女人是个非常厉害的角色,他没有办法摆脱她。她要求陈果必须给他一个说法,否则就告到他单位去,让他断送仕途。我看得出来,陈果非常害怕,说实在的,我也很害怕。因为我深知,陈果一旦仕途惨败,不仅名誉扫地,狼狈不堪,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我的生活和女儿们的前途。陈果说,我们只有搞个假离婚,借此先安抚一下对方,容得争取机会,再行摆脱之计。而且陈果承诺,离婚后,我们虽无夫妻之名,但有夫妻之实,他一生只爱我一人,绝不再婚。

  经过痛苦的挣扎和选择,我在极其无奈之下,对陈果做出了女人最大的让步――在一份离婚协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我想说的是,即使签了那样的协议,并不能认定最后我和陈果是自愿离婚的,我完全有权利和理由改变我的决定。

  

  讨说法,贺梅百折不挠

  

  一旦拿起法律做武器,贺梅就觉得自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力量了,而且,她把全部的希望和胜算都寄托在了向南充市民政局提出的行政复议上。

  好不容易熬了3个月,贺梅接到的却是顺庆区民政局的复函,原因在于这个案子已经超过了行政复议期限。顺庆区民政局的结论是:贺梅与陈果的离婚登记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说先前遭受的挫折已经让贺梅感到不堪重负的话,那么现在顺庆区民政局的一纸结论就更让她觉得苍天无眼命运不公了。于是她对朋友说,你帮我去请最好的律师,我有钱,请得起,我要打官司,绝不让陈果的阴谋得逞。

  经过律师的专门指点,贺梅才知道,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她是不能状告陈果什么什么的,因为陈果的行为只属于道德范畴,甚至他的单位、组织都很难对他做出明确处理。既然贺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出现必备文书缺少的情况,那么整个事件的关键就在于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贺梅恍然大悟,原来她的“对手”不是陈果,而是顺庆区民政局。只有告赢了民政局,才能“战胜”陈果。

  1998年1月16日,贺梅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将顺庆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而陈果作为第三人将参与此案诉讼。

  可是两天之后,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该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贺梅当然不服,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令贺梅感到遗憾而又痛心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贺梅绝望了,因为绝望而更加愤怒。她坚信自己是有理由和权利维护自己权益的,她的被打败完全来自于某些人的操纵,或许可以直接说,在于陈果对此事的操纵,原因在于陈果是个职位不低权力不小的官,而她仅仅是一个人微言轻的庶民百姓。无疑,这样的判断更加重了贺梅对陈果的仇恨,也更坚定了她要讨个说法的决心。

  人们很难想象是什么信念支撑着贺梅,让她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执著地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几乎天天奔走于陈果单位、陈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妇联、民政局以及法院之间。显然,作为一个中年女人的自我照顾和关怀,已经完全不在她的考虑之中了。

  2001年4月20日,疲于奔命的贺梅似乎看到了一线曙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贺梅不服行政裁定的申请之后,以行监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顺庆区人民法院和本院行终字第20号行政裁定,指定此案由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贺梅潸然泪下。为了能得到这次立案受理的机会,她已经整整奔波了4年时间。

  贺梅堂堂正正地递上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顺庆区民政局撤销为陈果的非法离婚登记,收回第151号离婚证,宣布陈果非法离婚登记无效。判令被告赔偿贺梅因解除婚姻关系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果反击:贺梅撒了弥天大谎

  

  贺梅的所作所为显然超过了陈果的想象,她所表现出的惊人的毅力和韧性也是陈果在他们20年婚姻生活里所完全没能了解的。当然,作为当事人,陈果更关心和在乎的是这件事的后果。

  事态扩大到如此程度,陈果要想挽回已是回天无力了。朋友好心的打探,领导含蓄的提醒,组织上礼貌的谈话,还有同事间的窃窃私语,都不可能不给他构成心理压力。他明显感到自己成了众矢之的。

  人们完全有理由推测,既然贺梅不想跟他离婚却又最终跟他离了婚,既然他的再婚引起贺梅如此激烈的反击,那么就很难说他真的是光明磊落和无可挑剔的。如果陈果真的是以欺骗、威胁、引诱的手段骗取了贺梅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就该为贺梅主张正义,还她一个公道。

  面对朋友的询问,陈果承认,离婚最初是他提出来的,并来自于他的不可遏止的愿望。他就是不想与贺梅继续生活下去了。陈果说,在我与贺梅具体商谈离婚事宜的时候,肯定会更多地去考虑她的情绪、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未来的生活状况等等。从主观上讲,我不想给她带来更大的伤害,但又没有更好的办法去弥补离婚本身存在的伤害,因此在让她明白这桩婚姻的不幸所在,并尽可能地认同双方都很痛苦的前提下,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我完全答应了她的要求,成全了她的哪怕苛刻得有些无理的愿望。

  陈果说,我能做的只有这些了。离婚对贺梅而言肯定是很残酷的,我知道她很伤心。但要我放弃离婚,我又觉得对自己是很大的伤害。哪个男人不渴望有个温柔贤淑的妻子?不希望拥有一个温馨舒适的家?我到底有没有权利重新追求我的幸福?

  坦率地讲,我离婚离得很艰难,但毕竟最后是她自愿和我办理的离婚手续。不能说结束婚姻首先来自于我的愿望而我的离婚就是非法操作了。况且,《婚姻法》里不是规定离婚自由吗?从来没有听说过一名厅局级干部就不能离婚了。也许,作为一名厅局级干部,离婚带来的社会影响会相对大一些,正因为考虑了这些负面因素,我才采用了协议离婚的方式。我不能理解的是,贺梅现在正有效地利用着这些负面因素,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捍卫自己的权益,实则是混淆视听,掩盖真相。

  事态发展到这个程度,当事双方都是破釜沉舟了,似乎不是你死就是我活,那么,谁还有心思念及20年的夫妻情分而为对方留得一些脸面呢?

  这个时候,作为陈果现任妻子的白萍自然也成了人们关注的对象。人们感兴趣的问题不外乎是:这个女人年轻漂亮吗?她到底是不是第三者插足?如果贺梅官司打赢了,她的结局又会怎样?

  

  陈果的两个女人――贺梅与白萍

  

  贺梅不是一个漂亮女人。对于自己的外貌,贺梅也有着较为客观的评价。

  但再不漂亮的女人也有过青春年少怀抱梦想的时候。1975年,不到22岁的贺梅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24岁的陈果。作为工农兵大学生,贺梅刚参加工作不久,尽管处于人性被极度压抑的年代,但对于爱情的向往还是像春天的野草一样在心中恣意滋长。陈果首先引起贺梅注意的是他的生日――他们同月同日生,只是陈果比她年长两岁。贺梅觉得这就是两个人之间的缘分。陈果出生于农民家庭,当了几年兵,刚刚转干不久。用世俗的标准看,陈果还有些配不上贺梅。但陈果聪明能干,多思善辩,而且知冷知热,对人关心体贴。凡此种种,都是很能打动贺梅的心的。贺梅有贺梅的主见和智慧,她认为陈果一定是个有出息有前途的人,于是在恋爱一年之后,毫不犹豫地嫁给了他。

  一直令贺梅眷恋的是婚姻生活的头几年,尽管他们两地相思,劳燕分飞,但恩爱之情日胜一日。贺梅相继为陈果生下两个女儿,也为抚养两个女儿而含辛茹苦、奔波劳累,无疑称得上是一个受人尊重的贤妻良母。

  问题首先出在对待陈果父母身上。无论是在陈果还是外人眼里,贺梅对待公公婆婆的方法和态度都是很不可取的,甚至无礼到不允许丈夫尽孝的程度。这一点令陈果大为光火。特别是在结束两地分居、一起共同生活后,各种家庭矛盾很快显露出来,渐渐达到难以沟通调和的程度。随着陈果在事业上的发展,贺梅一方面为丈夫的成功感到高兴,享受着夫贵妻荣的快乐,一方面又暗起忧心,精神上危机重重。贺梅没有用正确的方法调整心态,相反变得疑神疑鬼,乖戾暴躁,常常以挑剔责备的方式对丈夫进行管束,稍不如意就大吵大闹,甚至到完全不计后果的程度。在陈果眼里,贺梅已经变成一个毫无温柔贤淑可言的女人了,不仅不能很好地维护丈夫的自尊和声誉,相反,常常让丈夫颜面扫地,尊严尽失。

  进入40岁以后,陈果对贺梅完全心灰意冷。

  不难看出,导致贺梅婚姻失败的,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贺梅自己。

  姑且不论白萍是什么时候出现在陈果生活中的,至少白萍一出现,就让陈果动心不已。白萍是那种不很漂亮也不很张扬的女子,但看上去气质脱俗,举止文雅,颇具女性魅力。令陈果欣赏的还有白萍的某种精神,那是一种很积极向上的东西。白萍曾经长时间在野外地质队工作,但一直没有放松对文化知识的学习和对自身素质的提高。一次,白萍参加了本系统举办的知识竞赛,获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从而调入机关,成了一名管理人员。

  白萍的知书达理、善解人意与贺梅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陈果完全有理由相信她能给他带来他所需要的种种东西,特别是对于家庭温暖、生活情趣的向往。无论是作为普通男人还是厅局级领导,陈果对于婚姻的理解一直都是:相知相惜,和谐宁静,荣辱与共,不弃不离。

  显然,白萍给了他实现宿愿的机会。离婚8个月之后,陈果迎娶了白萍。这时,白萍正好32岁。

  然而白萍怎么也不会想到,结婚不到20天,一场突然而至的风波就把她带进了是非难辩、有苦难言的漩涡,让她的生活与愿望严重偏离。更为无奈的是,她根本无从知道这种偏离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

  为此,陈果跟白萍有过一次相当严肃的谈话。陈果说,这场官司继续打下去,我的声名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也许仕途到此为止。

  白萍说,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很致命的。我愿意和你荣辱与共,不弃不离。

  陈果说,如果官司输了,我与贺梅的离婚登记就会被撤销,那么她又成了我法律上的妻子。

  白萍说,那么我呢?我和你是按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难道就不是你的妻子了?

  陈果说,是啊,谁能说你不是我的妻子?这件事荒唐就荒唐在这里。我又不能一夫二妻,你们两个中只能选择一个。如果能够选择你,就根本没这场官司可打了。如果要选择贺梅,那不是白离婚一场?再说,情缘已尽,覆水难收,我与贺梅又怎么可能破镜重圆同床共枕?这不是扭曲人性吗?

  白萍说,这么看来除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真是别无选择了。可是你有把握打赢吗?

  陈果安慰道,应该有希望吧。这要看顺庆区民政局如何应诉了,它才是这个案子的被告。

  也许陈果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不久,一纸调令将陈果调离了原来的岗位,去另一座远在大西北边陲的城市任职。白萍跟着前往,她辞去了原来的公职。

  

  贺梅的悲与喜:败诉后的胜诉

  

  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这场官司中,最不带感情色彩的就是作为被告的顺庆区民政局了。它在法庭上的辩称简洁明了:1996年12月15日,贺梅与陈果一同到我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对两人填写的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进行初步审查,并要求两人出具结婚证。贺梅称结婚证已经丢失。工作人员要求两人考虑好以后再来。1996年12月17日,贺梅、陈果两人再次来到我局要求办理离婚手续,工作人员笔录了两人自愿离婚的谈话内容,再次审查了陈果单位的介绍信、离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自愿离婚笔录、财产分割协议书、子女抚养协议书,两人都自愿在这些文书上签了字,我局依法给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原告贺梅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审理,2001年10月10日,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顺庆区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驳回原告贺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的理由是,被告顺庆区民政局在办理贺梅与陈果离婚登记时,原告贺梅未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自己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没有严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证件,属于工作疏忽。但考虑到陈果、贺梅办理离婚登记已经长达5年,双方无法正常相处,况且陈果又与他人结婚,家庭生活已经稳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他们的离婚登记应不予撤销为宜。

  接到判决书,贺梅不禁感到浑身冰凉,她的第一个反应是,绝不服,一定要上诉。因为在此之前,她认为这场官司她是有足够理由打赢的。

  很快,贺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贺梅以极大的韧性等待二审判决,她知道这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而且判决结果也未必能够如她所愿,但她没有被动地等待,相反,她采取了在她看来更为积极的态度和方法,包括争取媒体的同情。这时候贺梅觉得,撤销离婚登记对她来说已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了,重要的是她必须借助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还公道,讨还尊严,也要让陈果为当初的行为付出代价。

  贺梅说,她就是想看到陈果痛苦。

  因为贺梅通过请教律师以及走访法律专家,获得了不少相关知识,从而对后果有了几种分析:

  如果她在二审判决中胜诉,离婚登记被撤销,那么她与陈果就恢复了夫妻关系,陈果自然就是事实重婚了。即使这样的重婚只能算是民事重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陈果本人以及他的第二次婚姻将面临着不少麻烦。

  贺梅作为维权方,她有理由向陈果的再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其婚姻关系,换句话说,陈果到底是谁的丈夫,主动权已经掌握在贺梅手里。陈果要想不重婚,除非跟白萍离婚,不然就只能来求贺梅,放他一马。

  另外,贺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民事赔偿。这样一来,她就变过去的被动离婚为主动离婚了,两者的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她不仅夺回了尊严,而且这么多年所遭受的痛苦和委屈,还将得到一次痛快的释放。因为她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陈果在她面前一贯占据强势。能够打败这种强势,远比陈果重新回到她身边更有价值。

  2002年7月25日,贺梅终于“迎来”她盼望中的二审判决结果――撤销顺庆区民政局顺婚处字第151号离婚证。

  如愿以偿的贺梅不禁喜极而泣,几乎能将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倒背如流。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顺庆区民政局无上诉人贺梅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介绍信以及贺梅陈果双方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在不具备离婚登记必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陈果贺梅登记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诉讼再起波澜,民政局抗诉成功

  

  如同冰火两重天,在贺梅喜笑颜开的时候,接到二审判决书的陈果却感到如临深渊。

  如果说二审判决对于顺庆区民政局来说,只不过是一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纠错,那么它带给第三人陈果的后果就有些不堪设想了。

  陈果的确在心里作过最坏估计,但事到临头,还是觉得难以承受。他觉得以一纸判决来决定他的情感命运是十分荒谬的,远比刑事判决他有罪更让他无法接受。从情理上讲,要他和贺梅重续前缘已绝无可能,让他离开现在的妻子白萍又极为残忍不公。可是法律却决定了他必须回到他不爱的女人身边。那么嫁为人妻的白萍,又去哪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陈果决定抗诉。2002年8月12日,他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此前,即8月9日,顺庆区民政局也将抗诉申请书递交给该检察院。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定证件为由而确定登记离婚的具体行政违法,判决撤销离婚证是与法理相悖的,系适用法律不当。2002年10月13日,该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抗诉报告书。

  可想而知,这一系列“动作”寄托着陈果的希望,也同样敏感地牵扯着贺梅的神经。二审判决下达后,贺梅大有重见天日之感,在胸中积蓄了整整5年的郁闷、怨恨以及屈辱终于得以发泄,这远比获得可观的经济赔偿更让她扬眉吐气。她甚至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就是她不屈从于强势、不屈从于命运而取得的胜利,是用血泪和生命换来的。

  然而,贺梅并没有真正高枕无忧,相反,她又陷入更为严重的恐惧之中。她担心检察院抗诉成功。那样的话,她又将接受一次判决,不管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她有利还是无利,终归都不是她想继续下去的。她希望整个诉讼到此为止。

  5年来,贺梅第一次感到事情完全由不得自己,现在是陈果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她想阻挡都阻挡不了。她觉得,这一次,真的是轮到她被动接受了。

  一夜之间,贺梅又苍老了许多。谁都看得出来,她内心又在饱受折磨。

  贺梅最不想看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予再审此案。

  省检察院在抗诉中称,民政局在办理贺梅、陈果离婚登记中,虽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陈果、贺梅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表,足以证明两人离婚完全自愿,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离婚的实质要件。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行为系合法行政。在操作上虽然有一些不规范,但不构成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因此判决撤销离婚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而且,此判决的法律后果必将导致陈果与贺梅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又不能直接导致陈果的第二次婚姻无效,不仅致使陈果有重婚之嫌,还使他的婚姻状况处于法律意义上的一夫二妻。那么,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损法律尊严,有违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

  

  最后的判决

  

  时光总是按照它不变的规律静静流失,不会因着人类的愿望而发生任何改变。从2002年12月到2003年10月,整整10个月的时间对于贺梅、陈果双方来说都是漫长而痛苦的,而结果只能符合他们中一人的愿望,换句话说,他们俩之间,只有一个人“笑”到最后。

  经过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03年10月23日,省高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维持顺庆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尘埃落定。从1997年8月到2003年10月,此案在经历整整6个春秋之后终于有了定论。面对这样的定论,贺梅异常悲愤,她的人生信念无疑又遭到一次极大否定。换句话说,她用整整6年时间所做的抗争完全是徒劳无益的,除了苍老破败,孤独凄凉,她一无所获。

  对于白萍而言,法律最终“还”了她一个合法丈夫,可是在过去的6年时间里,在这场表面上看起来与她无关的官司中,她曾不时被一双双关注的眼睛拎出来,接受道德的挑剔或者说是审判,谁又能体谅她内心的凄惶呢?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等待结果。而哪一种结果对她来说都是被动的无从选择的。

  也许从今以后,陈果的生活终于可以恢复正常了,有深爱着他的妻子陪伴,他应该是快乐而满足的,可是他的内心就能因此而获得真正的安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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