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习题
第一章 总则
1、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 项 ,是严肃党纪的 。
2、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和 严肃,加强,保护促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3、纪检机关依照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 、和
4、案件检查必须坚持,以到,, 和 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6、案件检查要依靠,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7、案件检查要贯彻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8、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 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9、案件检查实行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10、纪检机关对以及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1、纪检机关对违纪问题的受理范围包括 5、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 的原则,对任何
12、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 。
13、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为 提供依据。
14、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
(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15、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
16、初步核实后,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何处理。
17、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个月,必要时可延长。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18、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和办理立案手续。
19、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20、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21、凡需立案的,应写出,并附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2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
第四章 调查
24、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研究
制订
25、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 、 、 ,或对其进行、。
26、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 措施。
27、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8、 、
29、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30、调查取证要做到。
31、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 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 的,可以认定。
32、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与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 。
33、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 。
34、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写出
35、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36、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37、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通报,
并征求意见。
38、调查中,发现检举人 或 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39、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 处理。
40、案件调查的时限为 ,必要时可延长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41、凡属 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42、移送审理时,应移送
43、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44、审理过程中,发现 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 的,应补充调查。
45、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46、办案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的手段;
47、办案人员不准,扩散;
48、办案人员不准大或缩小案情;
49、办案人员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
50、办案人员有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51、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共章条。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习题
第一章 总则
1、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 项 ,是严肃党纪的 。
2、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和 严肃,加强,保护促进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3、纪检机关依照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 、和
4、案件检查必须坚持,以到,, 和 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6、案件检查要依靠,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7、案件检查要贯彻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8、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 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9、案件检查实行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10、纪检机关对以及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11、纪检机关对违纪问题的受理范围包括 5、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 的原则,对任何
12、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 。
13、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为 提供依据。
14、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
(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15、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
16、初步核实后,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何处理。
17、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个月,必要时可延长。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18、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和办理立案手续。
19、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20、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21、凡需立案的,应写出,并附和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
23、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
第四章 调查
24、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研究
制订
25、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 、 、 ,或对其进行、。
26、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 措施。
27、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8、 、
29、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
30、调查取证要做到。
31、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 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 的,可以认定。
32、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与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 。
33、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 。
34、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写出
35、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36、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37、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通报,
并征求意见。
38、调查中,发现检举人 或 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39、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 处理。
40、案件调查的时限为 ,必要时可延长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查时间。
第五章 移送审理
41、凡属 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42、移送审理时,应移送
43、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44、审理过程中,发现 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 的,应补充调查。
45、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46、办案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的手段;
47、办案人员不准,扩散;
48、办案人员不准大或缩小案情;
49、办案人员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
50、办案人员有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51、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共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