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提要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提单是否就是合同呢?本文对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有时,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一、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发生之前,有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相互间没有作为的义务。只有发生了合同行为这个因,才会有相对权利这个果。《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有义务按托运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签发提单,亦即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已经有了相对权利存在。由此可知,签发提单是由另外一个事实引起的。这个事实不是别的,正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行为。订舱以前,双方互不相干,订舱以后就产生了请求权。因此,订舱行为就是合同行为,这一行为发生时,承托双方的海上运输合同就成立了。提单是以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收受货   物这一原因为必要前提的。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什么关系,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事实上,虽然承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但当我们在“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个意义上使用合同这个词时,就可以看到在提单签发之前,运输合同确实已经成立,只不过可能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过于熟悉,彼此已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或其他原因,省略了书面签订合同的程序,但这不表明省略了订立合同的步骤。而提单是有价证券,具有物权性质,而且在提单上面不仅要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写明收货人等事项,这些提单的作用都表明提单只能用书面的方式订立。   (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任何合同,不管如何复杂,其成立都要遵循要约和承诺这一基本程序,同时还可以根据承诺生效的时间来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从《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单方面签发的,并且签发提单的依据――大副收据也是一种单方面的货物收据。从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装船并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再以大副收据换取提单这一过程来看,并无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的现象;相反,在订舱阶段,双方都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愿意按船运公司的提单条款将货物交其承运的要约,承运人表示愿意承运,从而开始了一次海上运输。   除了以上两个重要的区别外,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还表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除了提单以外,还可能包括双方其他约定。提单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条款相冲突时,以合同为准,提单只能起到初步证明作用。      三、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的具体表现      海上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和租船合同。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同样是海上运输合同的租船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租出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后者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二船东”就一个或数个航次出租或转租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船人从船舶所有人或“二船东”处租来船舶,是为了运输自己的货物,这时出租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航次租船合同就是他们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双方据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船人出于国际贸易单证买卖的需要,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尽管提单上也有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但真正约束双方的不是提单,而是租船合同。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而是主要起物权凭证的作用,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凭提单提货。   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定期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送自己的货物,这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在很多情况下,租船人是把租来的船舶进行转租或从事件杂货物运输,自己作为承运人承运第三人即托运人的货物。据此,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船舶租赁合同,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才是运输合同。我们主张,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固然是运输合同,但这并不能成为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运输合同的理由。相反,尽管定期租船人处于承运人的位置上,但海上企业的主体仍然是船舶所有人,它必须自己选任并监督船长和船员,支付工资和船舶费用。定期租船人只是行使因使用船舶而必需的指挥权,并承担使用船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此,“定期租船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包租船舶的一部分或全部,只不过是运输契约的一种形态。”比较而言,我们把定期租船合同称为主运输合同,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建立在主运输合同基础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能大于主运输合同的规定,因此我们称之为再运输合同。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转租,通常是采取航次租船的形式转租,则定期租船人处于“二船东”的地位,转租合同就是海上运输合同,托运人(第三人)要求承运人(定期租船人)签发的提单,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用于件杂货运输,则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船舶所有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提单不直接和主运输合同发生联系。   综上所述,合同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当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为要式时,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上运输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因此,海上运输合同的成立以订舱为特征,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如果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则提单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后,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起着运输合同的作用。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倪学伟.《提单与海商货物运输合同》.

  提要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提单是否就是合同呢?本文对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加以论述。   关键词: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有时,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运人(租船人)为了尽快结汇,都常常要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条款,从而引发了提单和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      一、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有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在这种法律行为发生之前,有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绝对权利,相互间没有作为的义务。只有发生了合同行为这个因,才会有相对权利这个果。《海牙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有义务按托运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签发提单,亦即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已经有了相对权利存在。由此可知,签发提单是由另外一个事实引起的。这个事实不是别的,正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订舱行为。订舱以前,双方互不相干,订舱以后就产生了请求权。因此,订舱行为就是合同行为,这一行为发生时,承托双方的海上运输合同就成立了。提单是以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收受货   物这一原因为必要前提的。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什么关系,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事实上,虽然承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但当我们在“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个意义上使用合同这个词时,就可以看到在提单签发之前,运输合同确实已经成立,只不过可能由于承运人与托运人过于熟悉,彼此已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或其他原因,省略了书面签订合同的程序,但这不表明省略了订立合同的步骤。而提单是有价证券,具有物权性质,而且在提单上面不仅要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要写明收货人等事项,这些提单的作用都表明提单只能用书面的方式订立。   (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任何合同,不管如何复杂,其成立都要遵循要约和承诺这一基本程序,同时还可以根据承诺生效的时间来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从《海牙规则》的规定来看,提单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单方面签发的,并且签发提单的依据――大副收据也是一种单方面的货物收据。从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装船并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再以大副收据换取提单这一过程来看,并无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的现象;相反,在订舱阶段,双方都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愿意按船运公司的提单条款将货物交其承运的要约,承运人表示愿意承运,从而开始了一次海上运输。   除了以上两个重要的区别外,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还表现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除了提单以外,还可能包括双方其他约定。提单条款与海上货物运输条款相冲突时,以合同为准,提单只能起到初步证明作用。      三、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的具体表现      海上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和租船合同。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由于承运人和托运人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的海上运输合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就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因此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就特别令人费解。表面上看,提单是承托双方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同样是海上运输合同的租船合同有两种形式,即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前者是指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租出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后者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二船东”就一个或数个航次出租或转租船舶进行运输的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租船人从船舶所有人或“二船东”处租来船舶,是为了运输自己的货物,这时出租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航次租船合同就是他们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双方据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船人出于国际贸易单证买卖的需要,要求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尽管提单上也有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但真正约束双方的不是提单,而是租船合同。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而是主要起物权凭证的作用,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凭提单提货。   定期租船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定期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送自己的货物,这和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在很多情况下,租船人是把租来的船舶进行转租或从事件杂货物运输,自己作为承运人承运第三人即托运人的货物。据此,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船舶租赁合同,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才是运输合同。我们主张,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固然是运输合同,但这并不能成为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运输合同的理由。相反,尽管定期租船人处于承运人的位置上,但海上企业的主体仍然是船舶所有人,它必须自己选任并监督船长和船员,支付工资和船舶费用。定期租船人只是行使因使用船舶而必需的指挥权,并承担使用船舶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此,“定期租船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包租船舶的一部分或全部,只不过是运输契约的一种形态。”比较而言,我们把定期租船合同称为主运输合同,定期租船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建立在主运输合同基础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不能大于主运输合同的规定,因此我们称之为再运输合同。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转租,通常是采取航次租船的形式转租,则定期租船人处于“二船东”的地位,转租合同就是海上运输合同,托运人(第三人)要求承运人(定期租船人)签发的提单,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如果定期租船人将船舶用于件杂货运输,则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船舶所有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关系,提单不直接和主运输合同发生联系。   综上所述,合同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当法律规定这种法律行为为要式时,才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上运输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因此,海上运输合同的成立以订舱为特征,在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如果租船人用租来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则提单主要是一种物权凭证,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后,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起着运输合同的作用。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倪学伟.《提单与海商货物运输合同》.


相关内容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 ...

  •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办货物运输业务的机构.它们有的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有的代理货主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有的兼营两方面的代理业务.它们属于运输中间人性质,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起着桥梁作用. 首先,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产生到经营范围都 ...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重点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重点 1. 运输(Transportation)就是人和物的载运和输送.就其性质来说,运输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所以运输业是独立特 殊的物质生产部门.特点(1)运输业具有生产的本质属性(2) 运输业自身的特点.现代运输手段五要素:运输工具(vehicle).运输动力(Motive ...

  • 国贸选择题
  • ①合同标的 二.单项选择题 1 B) A .凭规格买卖 D.凭产地买卖 2. 经确认的样品叫(B) A .参考样品 D.卖方样品 3.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其表示品质的方法常用 ( A) A .良好平均品质 B.看货买卖 C.上好可销品质 D.凭说明书买卖 ...

  •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责任 仓义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鉴戒<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并通过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应负责任的界定, 初步确定了我国海 ...

  • [海商法]教学大纲
  •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 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 ...

  • 提单_物权凭证_的语义新论
  • 法制博览 法学研究 LEGALITY VISION 2013·07(中) ·49· "物权凭证"提单的语义新论 蒋圣力 * 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Document of Title "我国学者将提单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物权凭证,并赋予其大陆法系 ...

  • 国际经济法范围吴厚琰
  • 1,国际经济法:指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 ...

  • 东北财大版屈广清主编[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 自测题参考答案: 第1章 1.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一个有不同含义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作为专门的法学概念,一般认为,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