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
何彦路
2014年11月20日
今天,我们把大家召集到这里,重点学习有关医院法律法规知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大家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全院的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次医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会的举办,得到了院务会和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
下面,培训会议开始,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进行讲解。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廉洁自律的各项
规定,加强自律意识,严防以
2、要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廉洁从政,过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
3、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
做到秉公办事,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受与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退回的,
按规定登记上缴)。
5、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或干预基建工程、医药采购、
招标投标。
6
、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禁止讲
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强化依法执业,完善内部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1、医院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
2、凡取得执业资格并于我院注册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为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
3、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院办公会讨论批准,除按《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进行处理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4、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
在全院进行公示。
5、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进行公示。
(1)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2)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委,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5)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6)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7)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8)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9)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10)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11)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1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员财物的;
(13)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14)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6、其他可能触动党纪政纪处分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公示行为本身,不影响被公示人晋升晋级及其它个人权益。
8、凡公布的事件涉及到医患双方经济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一人一年内被公示三次以上者经院办公会讨论,对照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9、对临床医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分别在医院通报、工作动态上进行。
10、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关于探亲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与父母、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没有奖金。
(7)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事假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无工资和奖金。 今年我院又重新制定《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病事假管理的补充规定》两个规定。
我先说一下《关于病事假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我一会再介绍。
(1)一年内职工请事假累计最多40天。如超出,不在安排工作岗位。
(2)职工请事假超出3天,科主任、护士长批准签字后报主
管院长、院长审批是否同意。
(3)科主任、护士长如对职工请假进行隐瞒、谎报,停发当月奖金。
(4)中层干部外出或连续休班2天以上,必须向院长请假。
(5)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此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6)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的,不享受医院请假相关规定的待遇。
3、产假
(1)本规定指的产假为计划内生育。计划外生育的产假按事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另行处理。
(2)正常假期为90天。剖腹产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无奖金。
4、婚丧假
职工婚丧假为7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婚假15天,工资奖金照发。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5、病假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病假最长不可超过24个月,如超休停发工资。病假期间无奖金。
按照我院新制定的《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第一条 职工请病假,应提供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或我院两位副主任医师(兼任科主任的)书写病历及诊断证明。
第二条 我院负责病假的医生暂定为在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兼任科主任)开据。目前我院在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兼任科主任)有:祁金良、赵金升、伊金放、马秀峰、陈俊武、寇金荣、夏仲旺、徐海燕、吴翠智、寇俊花、历银霞、杨冬梅、王世民。
第三条 负责病假的医生要本着对医院、对个人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关,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给予500元—1000元
的罚款。
第四条 各医技科室,严格按病情出据相关结果,科主任签字,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科主任准假时间(含病、事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不报者,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各科凡请病、事假者,本人所在科室奖金归医院所有,从财务科直接划拨到医院,科室无权支配。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后勤、财务、药剂人员病假由医务科审核把关,医务科科长签字负责。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审核把关,护理部主任签字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销病、事假的职工,请假结束后到办公室和主管院长处销假。并到医务科、护理部报到,其他人员到相关科室报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第九条 全院中层干部请假需出示请假条,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办公室备案,不请假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其他请假按医院规章制度第242页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体人员(含临时工、返聘人员、新上岗人员)。
四、医德医风考评奖惩制度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
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1、考核主要内容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考核方法
医德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底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一)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三)单位评价。
3、考评结果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不合格。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影响医院形象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四、奖惩办法
4、奖惩办法
(1)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2)对表现特别突出者,给予奖励表彰。
(3)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由医务科按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4)凡医德医风考核不及格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考核内容相关规定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件精神,为方便患者医药费用的了解和查询,对住院患者费用实行每日清单制度,或提供计算机网上实时查询。这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增强患者诊疗信息透明化、提高病人对每日诊疗费用的可信度。
2、医院应该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服务,或计算机网上查询,包括每一笔医药费用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3、患者出院时,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六、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3、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臵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5、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6、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今天的医院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全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材料
何彦路
2014年11月20日
今天,我们把大家召集到这里,重点学习有关医院法律法规知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大家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全院的医疗工作水平,促进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次医院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会的举办,得到了院务会和职能科室的大力支持。
下面,培训会议开始,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进行讲解。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1、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廉洁自律的各项
规定,加强自律意识,严防以
2、要牢记党的宗旨和“两个务必”,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廉洁从政,过好“政治关、权力关、金钱关、享乐关、
3、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
做到秉公办事,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受与业务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退回的,
按规定登记上缴)。
5、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或干预基建工程、医药采购、
招标投标。
6
、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禁止讲
二、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强化依法执业,完善内部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1、医院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
2、凡取得执业资格并于我院注册的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为正常合法的医疗行为。
3、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院办公会讨论批准,除按《工作人员奖惩条例》进行处理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4、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
在全院进行公示。
5、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进行公示。
(1)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2)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委,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4)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5)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6)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7)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8)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9)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10)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11)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1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员财物的;
(13)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14)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6、其他可能触动党纪政纪处分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公示行为本身,不影响被公示人晋升晋级及其它个人权益。
8、凡公布的事件涉及到医患双方经济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一人一年内被公示三次以上者经院办公会讨论,对照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处理。
9、对临床医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分别在医院通报、工作动态上进行。
10、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关于探亲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与父母、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没有奖金。
(7)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事假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无工资和奖金。 今年我院又重新制定《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和《关于病事假管理的补充规定》两个规定。
我先说一下《关于病事假管理的补充规定》,《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我一会再介绍。
(1)一年内职工请事假累计最多40天。如超出,不在安排工作岗位。
(2)职工请事假超出3天,科主任、护士长批准签字后报主
管院长、院长审批是否同意。
(3)科主任、护士长如对职工请假进行隐瞒、谎报,停发当月奖金。
(4)中层干部外出或连续休班2天以上,必须向院长请假。
(5)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此条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
(6)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的,不享受医院请假相关规定的待遇。
3、产假
(1)本规定指的产假为计划内生育。计划外生育的产假按事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另行处理。
(2)正常假期为90天。剖腹产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无奖金。
4、婚丧假
职工婚丧假为7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婚假15天,工资奖金照发。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5、病假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病假最长不可超过24个月,如超休停发工资。病假期间无奖金。
按照我院新制定的《关于职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第一条 职工请病假,应提供三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或我院两位副主任医师(兼任科主任的)书写病历及诊断证明。
第二条 我院负责病假的医生暂定为在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兼任科主任)开据。目前我院在岗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兼任科主任)有:祁金良、赵金升、伊金放、马秀峰、陈俊武、寇金荣、夏仲旺、徐海燕、吴翠智、寇俊花、历银霞、杨冬梅、王世民。
第三条 负责病假的医生要本着对医院、对个人负责的精神,严格把关,如有违反原则,弄虚作假行为,给予500元—1000元
的罚款。
第四条 各医技科室,严格按病情出据相关结果,科主任签字,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科主任准假时间(含病、事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不报者,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各科凡请病、事假者,本人所在科室奖金归医院所有,从财务科直接划拨到医院,科室无权支配。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后勤、财务、药剂人员病假由医务科审核把关,医务科科长签字负责。护理人员由护理部审核把关,护理部主任签字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给予5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销病、事假的职工,请假结束后到办公室和主管院长处销假。并到医务科、护理部报到,其他人员到相关科室报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第九条 全院中层干部请假需出示请假条,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办公室备案,不请假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其他请假按医院规章制度第242页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全体人员(含临时工、返聘人员、新上岗人员)。
四、医德医风考评奖惩制度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
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1、考核主要内容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考核方法
医德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底组织实施,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一)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三)单位评价。
3、考评结果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不合格。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在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1)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3)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4)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的;
(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7)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影响医院形象的;
(8)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四、奖惩办法
4、奖惩办法
(1)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2)对表现特别突出者,给予奖励表彰。
(3)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由医务科按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4)凡医德医风考核不及格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考核内容相关规定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文件精神,为方便患者医药费用的了解和查询,对住院患者费用实行每日清单制度,或提供计算机网上实时查询。这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增强患者诊疗信息透明化、提高病人对每日诊疗费用的可信度。
2、医院应该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服务,或计算机网上查询,包括每一笔医药费用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3、患者出院时,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六、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1、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
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3、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臵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5、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6、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今天的医院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