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

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和“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根据《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2009‟58号)和《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大桥时代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舟委„2009‟12号)精神,特设立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关爱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来源。1、党组织和党员捐款;2、市管党费每年按上年度净收入的20%划拨;3、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赠;4、基金本金储蓄等合法稳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结转。

第四条 帐户管理。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管理机构。建立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每年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基金使用。基金使用应保持总额动态平衡,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3、定期补助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三种形式,其中定期补助每年安排400名生活困难的老年党员和老年村干部。

第十条 补助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定期补助:

1、党龄40年以上或年龄7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固定收入低或因病、残、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

2、年龄60周岁以上,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长)职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同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补助:

1、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突然困难的

党员;

2、未享受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补助的生活困难党员;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党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助: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

2、参与、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有其它不符合党员行为标准,情节严重的。

(四)节日慰问。市委一般每年分“七一”、春节两次慰问各县(区)和各系统的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体现市委对基层党员的关心和关爱。

第四章 补助申报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属定期补助的,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须遵循以下程序:

1、社区(村)申报。符合申报定期补助条件的老年党员和老年村干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补助申请。社区(村)党组织根据申请对象的政治表现和经济状况,经集体研究后进行申报。

2、乡镇(街道)推荐。各乡镇(街道)对上报的人选进行核查,并差额上报县(区)委组织部。

3、县(区)审核。各县(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并将结果反馈乡镇(街道)、社区(村),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市属单位补助对象由基层党组织上报,市委直管党(工)委根据分配名额经集体研究审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二)属临时补助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1、党员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申请补助的事由,并将申请报告提交给所在的党组织。

2、基层审核。基层党组织收到生活困难党员要求补助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了解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市属单位机关党组织。经审核后,报县(区)委组织部或市委直管党(工)委同意,报市委组织部。

3、张榜公示。基层党组织在审核的基础上,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县(区)委组织部或是市委直管党委(工委)审核同意后,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4、组织审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各地补助申请,及时向所在地党组织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基金管理领导

小组的授权,集体研究决定补助额度。补助额度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属节日慰问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1、基层推荐。各县(区)、市属单位党委(工委)根据各自区域和系统实际,推荐若干名节日慰问对象。慰问对象包括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等。

2、组织审定。市委组织部根据区域统筹、行业覆盖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慰问名单。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一)属定期补助的,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市、县(区)、乡镇(街道)按2:2:1比例分级负担,市、市委直管党(工)委按1:1比例负担。

(二)属临时补助的,按以下情形视情而定:

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损失特别严重,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2、因患重大疾病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医药费支出特别多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3、因其它原因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4、特殊情况的补助,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属节日慰问的,一般每人每次1000元。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登记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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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和“落实三真、关爱基层”的工作理念,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现根据《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2009‟58号)和《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大桥时代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舟委„2009‟12号)精神,特设立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关爱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生活困难党员。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来源。1、党组织和党员捐款;2、市管党费每年按上年度净收入的20%划拨;3、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赠;4、基金本金储蓄等合法稳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结转。

第四条 帐户管理。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管理机构。建立舟山市党员关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管理。基金的运行情况应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在一定范围内每年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第七条 基金使用。基金使用应保持总额动态平衡,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经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原则。3、定期补助与临时补助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 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三种形式,其中定期补助每年安排400名生活困难的老年党员和老年村干部。

第十条 补助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定期补助:

1、党龄40年以上或年龄7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固定收入低或因病、残、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

2、年龄60周岁以上,曾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长、大队长)职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同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补助:

1、因病、因灾或突发事件等意外原因导致生活突然困难的

党员;

2、未享受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补助的生活困难党员;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党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补助: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

2、参与、组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有其它不符合党员行为标准,情节严重的。

(四)节日慰问。市委一般每年分“七一”、春节两次慰问各县(区)和各系统的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体现市委对基层党员的关心和关爱。

第四章 补助申报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属定期补助的,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须遵循以下程序:

1、社区(村)申报。符合申报定期补助条件的老年党员和老年村干部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补助申请。社区(村)党组织根据申请对象的政治表现和经济状况,经集体研究后进行申报。

2、乡镇(街道)推荐。各乡镇(街道)对上报的人选进行核查,并差额上报县(区)委组织部。

3、县(区)审核。各县(区)委组织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对象名单,并将结果反馈乡镇(街道)、社区(村),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市属单位补助对象由基层党组织上报,市委直管党(工)委根据分配名额经集体研究审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二)属临时补助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1、党员申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申请补助的事由,并将申请报告提交给所在的党组织。

2、基层审核。基层党组织收到生活困难党员要求补助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了解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或市属单位机关党组织。经审核后,报县(区)委组织部或市委直管党(工)委同意,报市委组织部。

3、张榜公示。基层党组织在审核的基础上,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县(区)委组织部或是市委直管党委(工委)审核同意后,由党员所在的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4、组织审批。市委组织部根据各地补助申请,及时向所在地党组织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基金管理领导

小组的授权,集体研究决定补助额度。补助额度超过3000元(不含3000元)的,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属节日慰问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1、基层推荐。各县(区)、市属单位党委(工委)根据各自区域和系统实际,推荐若干名节日慰问对象。慰问对象包括生活困难党员和优秀党员等。

2、组织审定。市委组织部根据区域统筹、行业覆盖等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慰问名单。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适当调整。

(一)属定期补助的,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市、县(区)、乡镇(街道)按2:2:1比例分级负担,市、市委直管党(工)委按1:1比例负担。

(二)属临时补助的,按以下情形视情而定:

1、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损失特别严重,生活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2、因患重大疾病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医药费支出特别多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3、因其它原因致使党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特别困难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

4、特殊情况的补助,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属节日慰问的,一般每人每次1000元。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定期补助、临时补助和节日慰问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登记归档,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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