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加盟合同文本范文一:
甲方:
甲方在此由代表
乙方:(特许加盟主)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银川市新百便利有限公司开设新百便利店铺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新百”公司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便利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标、标志、模式、店铺的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培训及有关营运、配送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公司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便利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特许加盟”:是指由乙方自行投资、店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按照与甲方的约定:依照甲方的标准进行统一形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的加盟合作方式。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人
1、本合同的当事双方为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雇佣的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特许加盟期间,该店
铺内的员工不是总部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员工由加盟主自行选择,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的经营在不违背公司统一制度、规则及流程下由乙方自主,独立承担
经济责任。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加盟店使用甲方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及在第七条中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规范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
志、记号、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的商标。
4、加盟店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⑵除为经营加盟店铺而向员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甲方经营技术资产。
第五条:店址的选择
1、乙方的加盟店店铺设在平方米。
2、甲方不得在本加盟店半径1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同类的便利店铺。
3、若出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虽然违背上面的原则,但如果我方不开设店铺时,竞争对手仍会开同类店铺时,乙方则同意甲方的开店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加盟权利。
第六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加盟店的经营店址时,可以向甲
方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且协助乙方进行新店址的选择
同时作出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乙方应支付新店址的装修与其他因搬迁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乙方除现有加盟店铺外,还要新建加盟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新店的
特许加盟合同。
便利店加盟合同文本范文一:
甲方:
甲方在此由代表
乙方:(特许加盟主)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银川市新百便利有限公司开设新百便利店铺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新百”公司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便利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标、标志、模式、店铺的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培训及有关营运、配送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公司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便利零售店。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特许加盟”:是指由乙方自行投资、店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按照与甲方的约定:依照甲方的标准进行统一形象、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品牌的加盟合作方式。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人
1、本合同的当事双方为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雇佣的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特许加盟期间,该店
铺内的员工不是总部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员工由加盟主自行选择,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店的经营在不违背公司统一制度、规则及流程下由乙方自主,独立承担
经济责任。
第三条:特许的给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加盟店使用甲方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以及在第七条中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规范使用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
志、记号、标签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的商标。
4、加盟店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⑵除为经营加盟店铺而向员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资产及甲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甲方经营技术资产。
第五条:店址的选择
1、乙方的加盟店店铺设在平方米。
2、甲方不得在本加盟店半径1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同类的便利店铺。
3、若出于市场竞争的原因,虽然违背上面的原则,但如果我方不开设店铺时,竞争对手仍会开同类店铺时,乙方则同意甲方的开店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加盟权利。
第六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加盟店的经营店址时,可以向甲
方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且协助乙方进行新店址的选择
同时作出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3、乙方应支付新店址的装修与其他因搬迁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追加建店
1、乙方除现有加盟店铺外,还要新建加盟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新店的
特许加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