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摘 要: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但在现实中也不乏有关案件的情况,我国《遗嘱公证规则》中的相关法律也不否认这一制度。夫妻共同遗嘱体现自由意志和公民意思自治的原则,对维系家庭和社会和谐与稳定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该遗嘱的生效、失效、变更和撤销要件有待商榷。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 效力 婚姻关系 继承

  正文:

  夫妻共同遗嘱指的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是夫妻双方在同一份遗嘱中财产作出处分的遗嘱,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的综合,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1]。它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存在,夫妻双方的遗嘱形式一致,内容相互关联,在变更遗嘱内容时,须经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因遗嘱设立主体不同于一般遗嘱而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规定夫妻共同遗嘱的必要性

  实践中,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对双方所有财产为共同共有,作为社会组成

  的最小单位,家庭中夫妻作为共同的产权人进行房产登记或者其他较大数额财产登记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立遗嘱的形式提前规划好死后的财产的分配,而在实践中,夫妻同住,同立遗嘱的现象也愈加普遍。[2]自然人生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预先自由处分涉及到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是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这种遗嘱形式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自由意志的表达,象征合意的达成也是限制制约,能够保护好后死亡一方配偶及其子女的利益,会有利于妥善地解决家庭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便于实施且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我国法律未规定该遗嘱制度,但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斥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其构成要件与一般遗嘱相同,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的是:遗嘱设立主体为具有有效婚姻缔结关系的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夫妻双方;遗嘱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设立遵循自愿自治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的客体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内容须得保留必留份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指的是不同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但是,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以上后三种遗嘱形式在确定其效力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由公证的或者自书遗嘱的形式公信力更强。

  (一)生效和失效

  共同遗嘱设立之时即生效,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在实际的遗嘱执行过程中,其执行效力是否能够实现有待讨论,即遗嘱所列内容是否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夫妻共同遗嘱包括几种类型:

  第一,配偶双方分别作为对方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配偶双方分别作为为对方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当双方死后所有遗产交由第三人处分,继承或者遗赠;第三,配偶双方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由第三人继承或者受遗赠配偶双方所有的遗产。[3]

  在上述所列的几种夫妻共同遗嘱类型中,生效的时间存在差异,在第一种遗嘱类型中,当配偶一方死亡后,遗嘱生效,作为继承人的未死亡一方所列遗嘱不再具有共同遗嘱效力;第二种类型中,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先死亡一方的遗产,当双方均死亡以后,配偶双方所有遗产归属于遗嘱中所列第三人,宏观来看,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最终落脚点在该第三人,如果遗嘱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并无太大意义,因此,生效时间可视为双方均死亡后;第三种类型中,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遗嘱的存在,不能处分财产,但夫妻财产在无明确特别约定时为共同共有,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可以基于解除婚姻关系和无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夫妻一方死亡,则仍应该认定夫妻共同遗嘱失效。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认遗嘱的效力,则原遗嘱也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如果在遗嘱未生效之前,一方有撤销或者更改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原共同遗嘱失效。

  (二)变更和撤销

  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必须建立在夫妻自由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在夫妻一方的行为损害到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共同遗嘱。当双方均未死亡,遗嘱尚未生效时,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新遗嘱生效,未达成合意则原遗嘱失效;当一方死亡一方未亡时,为尊重亡者意志,原则上不宜变更或者撤销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判例中经常作为争议焦点出现,在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中有关一般遗嘱的规定,在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公正高效的判决。

  参考文献:

  [1]蒋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褚甲、褚乙、李甲、李乙、褚丙与褚丁、褚戊、褚己分家析产纠

  纷再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 gov.cn/,2016-06-22.

  [3]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其立法建议[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1(1):80.

  作者简介:

  李媛媛(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法律硕士,学生,民商法

  摘 要: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但在现实中也不乏有关案件的情况,我国《遗嘱公证规则》中的相关法律也不否认这一制度。夫妻共同遗嘱体现自由意志和公民意思自治的原则,对维系家庭和社会和谐与稳定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该遗嘱的生效、失效、变更和撤销要件有待商榷。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 效力 婚姻关系 继承

  正文:

  夫妻共同遗嘱指的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是夫妻双方在同一份遗嘱中财产作出处分的遗嘱,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的综合,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1]。它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存在,夫妻双方的遗嘱形式一致,内容相互关联,在变更遗嘱内容时,须经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因遗嘱设立主体不同于一般遗嘱而具有一定特殊性。

  一、规定夫妻共同遗嘱的必要性

  实践中,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对双方所有财产为共同共有,作为社会组成

  的最小单位,家庭中夫妻作为共同的产权人进行房产登记或者其他较大数额财产登记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立遗嘱的形式提前规划好死后的财产的分配,而在实践中,夫妻同住,同立遗嘱的现象也愈加普遍。[2]自然人生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预先自由处分涉及到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是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这种遗嘱形式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自由意志的表达,象征合意的达成也是限制制约,能够保护好后死亡一方配偶及其子女的利益,会有利于妥善地解决家庭中的财产归属问题,便于实施且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

  我国法律未规定该遗嘱制度,但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斥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其构成要件与一般遗嘱相同,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的是:遗嘱设立主体为具有有效婚姻缔结关系的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夫妻双方;遗嘱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设立遵循自愿自治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遗嘱的客体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内容须得保留必留份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指的是不同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但是,在夫妻共同遗嘱中,以上后三种遗嘱形式在确定其效力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由公证的或者自书遗嘱的形式公信力更强。

  (一)生效和失效

  共同遗嘱设立之时即生效,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在实际的遗嘱执行过程中,其执行效力是否能够实现有待讨论,即遗嘱所列内容是否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夫妻共同遗嘱包括几种类型:

  第一,配偶双方分别作为对方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配偶双方分别作为为对方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当双方死后所有遗产交由第三人处分,继承或者遗赠;第三,配偶双方基于自由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由第三人继承或者受遗赠配偶双方所有的遗产。[3]

  在上述所列的几种夫妻共同遗嘱类型中,生效的时间存在差异,在第一种遗嘱类型中,当配偶一方死亡后,遗嘱生效,作为继承人的未死亡一方所列遗嘱不再具有共同遗嘱效力;第二种类型中,配偶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先死亡一方的遗产,当双方均死亡以后,配偶双方所有遗产归属于遗嘱中所列第三人,宏观来看,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最终落脚点在该第三人,如果遗嘱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并无太大意义,因此,生效时间可视为双方均死亡后;第三种类型中,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因遗嘱的存在,不能处分财产,但夫妻财产在无明确特别约定时为共同共有,这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可以基于解除婚姻关系和无效的婚姻关系,如果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夫妻一方死亡,则仍应该认定夫妻共同遗嘱失效。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或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承认遗嘱的效力,则原遗嘱也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如果在遗嘱未生效之前,一方有撤销或者更改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原共同遗嘱失效。

  (二)变更和撤销

  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权利,必须建立在夫妻自由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在夫妻一方的行为损害到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共同遗嘱。当双方均未死亡,遗嘱尚未生效时,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撤销夫妻共同遗嘱,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新遗嘱生效,未达成合意则原遗嘱失效;当一方死亡一方未亡时,为尊重亡者意志,原则上不宜变更或者撤销夫妻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现今的司法判例中经常作为争议焦点出现,在我国《继承法》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现有的法律中有关一般遗嘱的规定,在不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公正高效的判决。

  参考文献:

  [1]蒋月.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褚甲、褚乙、李甲、李乙、褚丙与褚丁、褚戊、褚己分家析产纠

  纷再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 gov.cn/,2016-06-22.

  [3]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其立法建议[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1(1):80.

  作者简介:

  李媛媛(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法律硕士,学生,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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