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通常被定义为运用电视手段再现与法律相关的案例、事件、人物,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情感、弘扬法律精神为目的的电视节目。纵观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虽然开办了一些法制精品栏目和节目,培养了一批忠实观众,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节目播出模式,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随之增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的不完善也影响了电视为其传播载体作用的发挥。在承担法制清梦功能的同时,法直接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采访的合法性。现在,不少法制类节目都是在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制宣传部门的配合下合作拍摄的,选题需要这些部门的同意,并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拍摄中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有这些部门协调,使摄制组进入看守所或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采访,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人员的接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可以与其接触。 第二,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电视上的法制节目类型主要以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件还原,然后在分析的过程中说明和解释法规,达到向公民传达法律知识的目的。而在其他形式的发掘和创新上相对比较欠缺,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节目,表现形式也比较单一。
第三,一些法制节目报道的深度不够。节目往往重实施阐述而轻评论,对拍摄的事件做浅层次的描述,讲述完案例后,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对发生的社会背景、发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媒体的功能只停留在传播法律只是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比如某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在大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等关系的话题明显不多。
那么怎样做出既吸引受众,又能完成法制类电视节目使命的电视节目呢? 首先,在电视手段的技巧和方法上要善于用现场同期声,同时还要站在观众的角度上买足观众的需要,在节目形式上尽可能多样化。在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节目形式相对成熟、模式固定且模仿多的情况下,可以多做一些益智互动类、真实体验类的法制节目。同时,还可以开掘一些新的节目样式,如利用一些娱乐节目的表现手法,秉承“寓教于乐”的思想。
其次在报道内容上下功夫。电视法制类节目蕴含者广泛的内容,案例报道只是其中一部分。电视法制节目既可以反映执法者的风采,又可以表现受害者的奋起,还可以勾勒罪犯的心路历程。在对事件的报道中,不能停留在就是论事层面,而要挖掘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因等多角度、多侧面和更深层次的东西。还需要层层深入的剖析,要把这些事件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历史、现实联系起来,以冷静的、理性的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
第三,在报道角度上要更多地注重对人文关怀和对犯罪发生的社会背景等深层次东西的挖掘,使得报道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是死板、枯燥的,
真正让受众感兴趣的不是法律条款本身,而是法律的外衣所包裹着的生活中的人文关怀,这与电视法制节目并无矛盾。而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手段的详细描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一些没有鉴别力的青少年去犯罪而得新奇的刺激。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一种遵纪守法的文明风气。 09新闻绕过
电视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通常被定义为运用电视手段再现与法律相关的案例、事件、人物,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情感、弘扬法律精神为目的的电视节目。纵观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虽然开办了一些法制精品栏目和节目,培养了一批忠实观众,形成了一些固定的节目播出模式,公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随之增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的不完善也影响了电视为其传播载体作用的发挥。在承担法制清梦功能的同时,法直接么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采访的合法性。现在,不少法制类节目都是在与公、检、法系统的法制宣传部门的配合下合作拍摄的,选题需要这些部门的同意,并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在拍摄中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在案件未开庭审理之前,有这些部门协调,使摄制组进入看守所或拘留所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采访,这种做法本身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在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人员的接触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只有案件承办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可以与其接触。 第二,形式比较单一。目前,电视上的法制节目类型主要以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的节目为主,通常都是通过情景再现,案件还原,然后在分析的过程中说明和解释法规,达到向公民传达法律知识的目的。而在其他形式的发掘和创新上相对比较欠缺,即使是同一种形态的节目,表现形式也比较单一。
第三,一些法制节目报道的深度不够。节目往往重实施阐述而轻评论,对拍摄的事件做浅层次的描述,讲述完案例后,用某法律条文去套具体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对发生的社会背景、发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心路历程等深层次的东西挖掘不够;媒体的功能只停留在传播法律只是上,而对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系统本身关注不够,比如某法规出台的背景、原因等解读不够;在大社会环境中,探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等关系的话题明显不多。
那么怎样做出既吸引受众,又能完成法制类电视节目使命的电视节目呢? 首先,在电视手段的技巧和方法上要善于用现场同期声,同时还要站在观众的角度上买足观众的需要,在节目形式上尽可能多样化。在以案说法类、纪实刑侦类节目形式相对成熟、模式固定且模仿多的情况下,可以多做一些益智互动类、真实体验类的法制节目。同时,还可以开掘一些新的节目样式,如利用一些娱乐节目的表现手法,秉承“寓教于乐”的思想。
其次在报道内容上下功夫。电视法制类节目蕴含者广泛的内容,案例报道只是其中一部分。电视法制节目既可以反映执法者的风采,又可以表现受害者的奋起,还可以勾勒罪犯的心路历程。在对事件的报道中,不能停留在就是论事层面,而要挖掘事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因等多角度、多侧面和更深层次的东西。还需要层层深入的剖析,要把这些事件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历史、现实联系起来,以冷静的、理性的思考,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
第三,在报道角度上要更多地注重对人文关怀和对犯罪发生的社会背景等深层次东西的挖掘,使得报道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提高。法律是死板、枯燥的,
真正让受众感兴趣的不是法律条款本身,而是法律的外衣所包裹着的生活中的人文关怀,这与电视法制节目并无矛盾。而另一方面,电视法制节目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作案手段的详细描写,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导致一些没有鉴别力的青少年去犯罪而得新奇的刺激。电视法制节目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建立一种遵纪守法的文明风气。 09新闻绕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