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
一、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进程和趋势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形式,早在1995年之前,国家就已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但在其出现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规范和监管内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仍是空白。一些旧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产业基金开展的障碍。
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专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原国家发展计委曾牵头起草《产业投资管理基金暂行办法》,并于1999年提交国务院的。发改委也牵头起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31日),两个专门规定至今均没有出台。
而国家发改委也已经不打算再设立试点,转而在现有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直接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08年7月28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事宜。此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十余年发展的经验,针对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难点和法律真空,明确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进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同意
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二是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三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五是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2008年8月起草小组第一次座谈会上,有人(弘毅投资赵令欢为代表)建议制订扩大到全行业的监管办法,《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提法出现。这一名称最终确定,内容又经多次大幅修改,于2009年最终提交了国务院,目前尚未通过。
曹文炼司长认为,出台《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并提出下一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应注意的5个问题,相信这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即:
第一,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和法规制订上一方面应该尊重和保障基金管理人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建立合格的投资人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制度。
第二,应该坚持适度的监管。目前国内在金融管理方面存在限制和监管过严,所以今后应重点将监管转向基金的治理结构、保障投资者的安全、防范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权力滥用和危害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等方面。
第三,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应该坚持私募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第四,坚持专业化的管理投资方向。坚持基金的专业化管理,避免
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营管理进行过多的干预。
第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应该由各部门配合。
另一个趋势是,今后不会再对产业投资基金量身制订同一层级的配套规范了。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融投资功能,行政部门惯用产业基金的说法继续套用不太合适,也容易引发误解。
在更高层面,此前的《基金法》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7月,《基金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启动,到9月份,对修订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原则、框架问题各方达成一致。股权基金入《基金法》,促进并推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要求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也是修订构想的部分。但据称,只是考虑作原则性的规定,即只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具体管理仍由相关监管部门操办,防止各部门立法工作的直接冲突。
二、现有法律规定和配套政策建立情况。
尽管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但13年来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还是得到实质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批影响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发展和存续的法律规定得到制订和修订。如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第二,针对股权投资的规定相继出台,最重要的包括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以天津、上海、北京、深圳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实际上“边实践、边立法”,在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出现,并总结了一定经验教训,国家政策也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对清晰,并带有促进
鼓励发展性质的地区性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更多是从本地的角度来考虑制定一些吸引和优惠的政策,就如何跟现行有关政策衔接和规范监管的问题方面可能与即将出台的国家规定不一定完全吻合。
三、已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全国和地方规定大致如下:
(一)、全国性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地方性规定
天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
《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述规定见附件,并附《私募股权投资京津沪法律环境比较》)
第三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形式
一、从审批制(核准制)到备案制。
从现有成立的三批共10支试点产业基金的设立来看,走的是“官办民营、先批后办”的设立模式,即由政府作为申报人,提出设立,报发改委审批通过后(最初是由国务院特批,逐步过渡到发改委牵头,“小组”审批),由投资人设立。这一阶段,可以视作产业投资基金程序化的形成阶段,距真正的“透明公示”,符合市场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此后,国家发改委监管思路发生转变。2008年8月以后,一直推行产业基金审批制的国家发改委提出,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在发改委备案即可,无需获得国务院审批。此外,产业基金的申报人改为发起人和管理人,而不是各级政府机构。这意味着原本带有浓厚官办色彩的产业基金开始走向市场化运作。
2005年4月由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天
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由天津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比较99年原国家计委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政策的变化。明确规定了设立实行备案制,不须审批。同时降低对发起人资质和出资的要求。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还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
从现有的规定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
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应该说,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选择那种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和考虑,简述如下:
1.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至少从试点产业基金的试点来看,采用有限合伙的很多,募集过程大都并不顺利。一个原因就是GP和LP的责权利不清以及GP的能力问题。当然,不只是组织形式的问题,也有试点基金自身的原因。
2.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3.投资人的责权利。
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
内承担有限责任。
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决策建议权。
利润分配上,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一般根据投资收益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制高管激励存在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一定的倾斜。
4.退出机制。一般IPO是首选,因盈利一般最大。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制退出无疑是最便利的,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IPO退出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由此可能造成一定的收益折扣。
5.税收方面。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现有的鼓励促进优惠政策有局限性。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明确,而且不存在双重征税。
6.监管方面。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监管较有限合伙制严格的多。有限合伙制监管较宽松,且灵活变通,有多种途径突破权利限制并规避监管。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根据现阶段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以基金规模和是否特别审批为标准,大致存在两种设立程序。
第一种,募集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
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1.订立基金章程或契约,同时认购基金单位(发起人认购的基金股份或收益凭证单位)金额。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的出资额,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出具证明。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然后将现金出资按规定一次或分次足额存入筹建基金组织的临时账户,并办理出资转移手续。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资,由有关验资机关验资(某些地方规定产业基金不允许以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出资)。
2.委托确定一名发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报批手续。一般是由各地政府,或西部办、工商联等政府性质单位向国务院申报设立,国务院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3.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受委托的发起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基金组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基金组织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4.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上述设立程序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可能会发生变化,预计会向备案制靠拢,对需要批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限制将减少。
第二种,募集资金在50亿元以下且不需国家发改变审批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制,设立程序为:
1.做好设立申请前内部准备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和各地区的专门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义务。
4.在完成前3项,并满足发起人资质等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向指定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指定文件。备案部门在规定时间通知是否准予备案。
备案制设立方式将成为主要的设立途径,鉴于此,特将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介绍如下,更详尽内容请查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附后):
1.注册登记
(1)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2)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3)对以公司形式、合伙制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分别作出投资者人数和注册资本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名称相应核定。
(5)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2.备案管理
(1)在确认满足规定的程序和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
(2)申请备案应提交包括申请报告、工商注册资料、发起人协议或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在内的一系列书面材料。
(3) 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优质备案基金,备案部门协助推进备案单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这也是投资人和基金管理者最关心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服务的机构,提供专门的设立服务。如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其服务流程如下:
第四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流程上,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大致包括项目筛选、项目评估、签订协议、项目管理、资金退出五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达到投资预期,实现自我增值,并起到促
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流程如下:
二、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流程说明
1.项目初审。初审是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审阅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为主,判断是否符合基金的投资需求。现场初审要求相关行业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状况等,并印证书面调查情况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
2.签署投资意向书。初审后投资者一般要求与业主谈判,目的在
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双方会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基金权利保障和退出安排等核心条款展开谈判,促成一致以及进入下一步谈判的可能。期间穿插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初步估值。业主此时也可以要求投资人签订保密条款的,视情况披露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可签订投资意向书。
3.尽职调查(DD)。也称谨慎行调查,指投资人在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其他事项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后,向基金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基金据此详细评估本次投资的主要风险和投资价值,并相应作出决定。
4.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在正式签署之前,会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展开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投资方案设计。正式的收购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确定的,具有正式法律效力。正式收购协议除了商业条款,还有复杂的法律条款,需要专业人士参与谈判。进入和退出的投资策略都会在收购协议中体现。
5.完成收购。收购过程一般采取增资或转股的方式完成。需要被投资企业配合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包括签署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签署新章程,变更董事会组成及更名等事项。配合完成相关的工商注册和审批程序。基金按照预定支付资金。
6.投资后的管理。对于产业投资基金来说,这点尤其重要。产业投资属于长期性投资,它通过资本的循环运动实现自身的增值。所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成熟度,但距离IPO要求较远,需要基金提供较多的增值服务,甚至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直至IPO完成。实际上,对投资后的管理在收购协议签订前就可以适当进行,在各种建议书中给出具有价值的增值服务,提高收购成功率。
当然,投资后管理的介入程度与收购期有关,一般来说,越是早期投资的,介入程度越深。
7.投资退出获利。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它“慎终”大于“善始”,退出模式决定了基金的获利程度。现有的退出模式包括:首次公开上市(IPO)、股权转让/产权交易、股份回购、企业清算。
上市退出盈利幅度最大,故成为退出方式的首选。通过并购获得大额溢价也是不错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基金需要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配合,以避免对企业的政策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保证与原有股东的正常相处不因退出产生矛盾。
第五部分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若干问题
一、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现状
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可以用“前景广阔、处境尴尬”八个字来形容。
1.前景广阔。
据预测,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镇化水平将持续提升,2010年将达到47%,2020年将达到56%左右。城镇化必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却相对单一,多为财政投资和债务融资,虽然有些领域也引入了社会投资人,但总体上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
发展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国际上,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在许多国家均得到了良好运用和发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澳大利亚。目前澳大利亚投资基金总量已经超过1.04万亿澳元(大约1733亿美元),近15年来的年度复合增长率超过11%。正是由于大量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存在,澳大利亚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从原来占预算的14%下降到5%左右,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
2.处境尴尬
我国在不断探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之路,已经相继成立了一批产
业投资基金。继2006年在天津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发改委相继批准了三批共十支产业投资基金。然而,这几支产业投资基金涉足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很少。
造成这一局面,有立法、体制、机制、投资导向层面的原因,这是股权投资基金共同面的的问题,同时还有因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专业性造成的认识、经验、人才的缺失形成的障碍。
二、产业投资基金适合基础设施领域
从产业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自特点看,双方是契合的。产业投资基金适合投向基础设施领域:
1.基础设施投资符合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要求,而且目前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整体环境很好。
2.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期长的特点,与产业投资基金中长期投资的特点相符合。而诸如高科技产业的行业资金体量不大,并不一定适合大规模的投资基金。
3.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旺盛。以社保基金为代表的一批机构投资者,面临着结余数额越来越大,需要寻找一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长期投资的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而由于基础设施行业资产一般质地优良,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具有可控性,这一特点对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具有吸引力。
4.上市退出保障较好。由于基础设施企业具有规模大、质地好、收益稳定的优势,容易满足在主板上市的要求,流动性较好,产业投
资基金退出保证高。同时,从外部环境看,各地都在酝酿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集体上市,其中也不乏基础设施企业,与基金一拍即合。
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纯粹内资的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缓慢,虽然试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基础设施领域,但实际运作中并未太多涉及。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诸多著名的投资机构,在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日益明确的情况下,依托自身丰富的基础设施投资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水平,开始大举进军国内基础设施直接投资领域,纷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例如,2006年1月,麦格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合资成立中信麦格理资产管理公司,打造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未来主要针对中国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等进行投资。2009年,新加坡世纪资本伙伴有限公司(CPG)与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海泰控股集团三方签订关于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并顺利完成第一期资金募集,将投资的视角放在了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
四、关于澳大利亚及麦格里银行开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的考察资料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Infrastructure Investing Fund )的
操作流程是先组建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
在这一领域,澳大利亚麦格里银行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1.麦格里银行基础设施投资业务简介。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是澳大利亚最大的银行之一,拥有超过25年的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目前在25个国家,通过28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102项基础设施资产,所管理资金逾990亿美元,拥有超过1,000名基础设施专业人员(这是其能成功进入并执掌这一投资领域的重要原因,可以成为专业的GP),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非政府的基础设施持有人和全球最大的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
麦格理旗下的不同基建基金,从1993年至2007年的15年间,年均回报高达19.8%,且鲜有大的波动。
2.麦格理在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的商业模式:
(1)识别投资机会,无论是收费公路还是为机场提供行李服务的公司,它必须处于理想的垄断地位,有稳定的现金流。
(2)麦格理收购这项资产,并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播种”数月,直到它和一群投资者建立一个基金,把这项资产出售给这些投资者并有利可图。在大多数情况下,麦格理银行会在该信托基金中保留一定数额的权益,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都会雇佣第三方管理人来经营这项资产。麦格理收取所管理资产价值的1%-1.5%作为基本
年费,同时收取业绩费,一般是超出某一基准指标部分的15%-20%。
(3) 通过投资银行部门所承接的IPO业务,将该资产和其他类似资产一起以某一基金的名义上市。
3.麦格理在中国业务开拓情况
1995 年麦格理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初期投资主要以房地产业为主,通过香港地产公司合生创展进入中国香港,随后又以自己买地、开发的方式投资了上海的6 个地产项目。
2005年2月,麦格理国际基建基金有限公司入股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兴华港口。
2006 年1 月,麦格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合资成立中信麦格理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麦格理出资1470 万元(49%),中信证券出资1530 万元(51%),希望通过合资方式打造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未来主要针对中国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等进行投资。
2007年11月,麦格理旗下麦格理国际基建基金以39.57亿元人民币,收购了华南高速公路股份81%的股权,从而大举进入高速发展的中国收费公路领域。
2006年,应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邀请,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社保基金有关司、中信集团等一行11人,考察了澳大利亚产业投资基金市场,重点是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随后,形成了《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考察报告》,详细描述了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情况,着重考察了麦格里银行在这一领域的成功运作,并提出一系列思考(有的已经付
诸实施)。将此文附后,以供参考。
本文附件:
附1: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目录) 附2:《私募股权投资京津沪法律环境比较》 附3:《十支试点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情况》 附4:《渤海产业基金介绍》
附5:《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考察报告》
第二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
一、产业投资基金立法进程和趋势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形式,早在1995年之前,国家就已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但在其出现后的相当长时间内,规范和监管内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仍是空白。一些旧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产业基金开展的障碍。
至今尚未正式出台专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原国家发展计委曾牵头起草《产业投资管理基金暂行办法》,并于1999年提交国务院的。发改委也牵头起草《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31日),两个专门规定至今均没有出台。
而国家发改委也已经不打算再设立试点,转而在现有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直接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08年7月28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事宜。此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十余年发展的经验,针对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难点和法律真空,明确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进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同意
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二是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三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五是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2008年8月起草小组第一次座谈会上,有人(弘毅投资赵令欢为代表)建议制订扩大到全行业的监管办法,《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提法出现。这一名称最终确定,内容又经多次大幅修改,于2009年最终提交了国务院,目前尚未通过。
曹文炼司长认为,出台《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并提出下一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应注意的5个问题,相信这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即:
第一,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和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在政策和法规制订上一方面应该尊重和保障基金管理人的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建立合格的投资人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制度。
第二,应该坚持适度的监管。目前国内在金融管理方面存在限制和监管过严,所以今后应重点将监管转向基金的治理结构、保障投资者的安全、防范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权力滥用和危害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等方面。
第三,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应该坚持私募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第四,坚持专业化的管理投资方向。坚持基金的专业化管理,避免
投资者对于基金运营管理进行过多的干预。
第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应该由各部门配合。
另一个趋势是,今后不会再对产业投资基金量身制订同一层级的配套规范了。从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融投资功能,行政部门惯用产业基金的说法继续套用不太合适,也容易引发误解。
在更高层面,此前的《基金法》只规范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7月,《基金法》修订的调研工作启动,到9月份,对修订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原则、框架问题各方达成一致。股权基金入《基金法》,促进并推动民间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资本市场的要求是调研的重要内容,也是修订构想的部分。但据称,只是考虑作原则性的规定,即只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具体管理仍由相关监管部门操办,防止各部门立法工作的直接冲突。
二、现有法律规定和配套政策建立情况。
尽管国家层面的立法滞后,但13年来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还是得到实质性改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批影响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发展和存续的法律规定得到制订和修订。如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第二,针对股权投资的规定相继出台,最重要的包括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以天津、上海、北京、深圳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实际上“边实践、边立法”,在股权投资基金大量出现,并总结了一定经验教训,国家政策也日趋明朗的情况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对清晰,并带有促进
鼓励发展性质的地区性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更多是从本地的角度来考虑制定一些吸引和优惠的政策,就如何跟现行有关政策衔接和规范监管的问题方面可能与即将出台的国家规定不一定完全吻合。
三、已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全国和地方规定大致如下:
(一)、全国性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地方性规定
天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天津滨海新区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
《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意见的通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
《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上述规定见附件,并附《私募股权投资京津沪法律环境比较》)
第三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组织形式
一、从审批制(核准制)到备案制。
从现有成立的三批共10支试点产业基金的设立来看,走的是“官办民营、先批后办”的设立模式,即由政府作为申报人,提出设立,报发改委审批通过后(最初是由国务院特批,逐步过渡到发改委牵头,“小组”审批),由投资人设立。这一阶段,可以视作产业投资基金程序化的形成阶段,距真正的“透明公示”,符合市场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此后,国家发改委监管思路发生转变。2008年8月以后,一直推行产业基金审批制的国家发改委提出,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在发改委备案即可,无需获得国务院审批。此外,产业基金的申报人改为发起人和管理人,而不是各级政府机构。这意味着原本带有浓厚官办色彩的产业基金开始走向市场化运作。
2005年4月由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天
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由天津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比较99年原国家计委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政策的变化。明确规定了设立实行备案制,不须审批。同时降低对发起人资质和出资的要求。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还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形式
从现有的规定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形式在法律基础和设立程序方面都已经没有障碍。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
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应该说,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选择那种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和考虑,简述如下:
1.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至少从试点产业基金的试点来看,采用有限合伙的很多,募集过程大都并不顺利。一个原因就是GP和LP的责权利不清以及GP的能力问题。当然,不只是组织形式的问题,也有试点基金自身的原因。
2.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3.投资人的责权利。
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
内承担有限责任。
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决策建议权。
利润分配上,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一般根据投资收益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制高管激励存在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一定的倾斜。
4.退出机制。一般IPO是首选,因盈利一般最大。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制退出无疑是最便利的,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IPO退出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由此可能造成一定的收益折扣。
5.税收方面。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现有的鼓励促进优惠政策有局限性。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明确,而且不存在双重征税。
6.监管方面。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监管较有限合伙制严格的多。有限合伙制监管较宽松,且灵活变通,有多种途径突破权利限制并规避监管。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根据现阶段国家和各地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以基金规模和是否特别审批为标准,大致存在两种设立程序。
第一种,募集规模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设
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程序:
1.订立基金章程或契约,同时认购基金单位(发起人认购的基金股份或收益凭证单位)金额。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的出资额,须经国家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和出具证明。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然后将现金出资按规定一次或分次足额存入筹建基金组织的临时账户,并办理出资转移手续。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出资,由有关验资机关验资(某些地方规定产业基金不允许以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出资)。
2.委托确定一名发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报批手续。一般是由各地政府,或西部办、工商联等政府性质单位向国务院申报设立,国务院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3.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受委托的发起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基金组织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基金组织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4.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上述设立程序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可能会发生变化,预计会向备案制靠拢,对需要批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限制将减少。
第二种,募集资金在50亿元以下且不需国家发改变审批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制,设立程序为:
1.做好设立申请前内部准备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和各地区的专门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义务。
4.在完成前3项,并满足发起人资质等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向指定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指定文件。备案部门在规定时间通知是否准予备案。
备案制设立方式将成为主要的设立途径,鉴于此,特将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介绍如下,更详尽内容请查阅《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附后):
1.注册登记
(1)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2)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3)对以公司形式、合伙制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分别作出投资者人数和注册资本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名称相应核定。
(5)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2.备案管理
(1)在确认满足规定的程序和资质条件的前提下,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
(2)申请备案应提交包括申请报告、工商注册资料、发起人协议或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在内的一系列书面材料。
(3) 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优质备案基金,备案部门协助推进备案单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这也是投资人和基金管理者最关心的)。
目前,已经有一些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服务的机构,提供专门的设立服务。如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其服务流程如下:
第四部分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流程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流程上,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大致包括项目筛选、项目评估、签订协议、项目管理、资金退出五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达到投资预期,实现自我增值,并起到促
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其流程如下:
二、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流程说明
1.项目初审。初审是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审阅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为主,判断是否符合基金的投资需求。现场初审要求相关行业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状况等,并印证书面调查情况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
2.签署投资意向书。初审后投资者一般要求与业主谈判,目的在
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双方会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基金权利保障和退出安排等核心条款展开谈判,促成一致以及进入下一步谈判的可能。期间穿插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初步估值。业主此时也可以要求投资人签订保密条款的,视情况披露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可签订投资意向书。
3.尽职调查(DD)。也称谨慎行调查,指投资人在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以及其他事项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后,向基金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基金据此详细评估本次投资的主要风险和投资价值,并相应作出决定。
4.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在正式签署之前,会根据尽职调查的情况展开进一步谈判,并最终确定投资方案设计。正式的收购协议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确定的,具有正式法律效力。正式收购协议除了商业条款,还有复杂的法律条款,需要专业人士参与谈判。进入和退出的投资策略都会在收购协议中体现。
5.完成收购。收购过程一般采取增资或转股的方式完成。需要被投资企业配合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包括签署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签署新章程,变更董事会组成及更名等事项。配合完成相关的工商注册和审批程序。基金按照预定支付资金。
6.投资后的管理。对于产业投资基金来说,这点尤其重要。产业投资属于长期性投资,它通过资本的循环运动实现自身的增值。所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成熟度,但距离IPO要求较远,需要基金提供较多的增值服务,甚至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直至IPO完成。实际上,对投资后的管理在收购协议签订前就可以适当进行,在各种建议书中给出具有价值的增值服务,提高收购成功率。
当然,投资后管理的介入程度与收购期有关,一般来说,越是早期投资的,介入程度越深。
7.投资退出获利。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决定了它“慎终”大于“善始”,退出模式决定了基金的获利程度。现有的退出模式包括:首次公开上市(IPO)、股权转让/产权交易、股份回购、企业清算。
上市退出盈利幅度最大,故成为退出方式的首选。通过并购获得大额溢价也是不错的选择。在这一过程中,基金需要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层配合,以避免对企业的政策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保证与原有股东的正常相处不因退出产生矛盾。
第五部分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若干问题
一、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现状
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可以用“前景广阔、处境尴尬”八个字来形容。
1.前景广阔。
据预测,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镇化水平将持续提升,2010年将达到47%,2020年将达到56%左右。城镇化必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却相对单一,多为财政投资和债务融资,虽然有些领域也引入了社会投资人,但总体上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
发展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国际上,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在许多国家均得到了良好运用和发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澳大利亚。目前澳大利亚投资基金总量已经超过1.04万亿澳元(大约1733亿美元),近15年来的年度复合增长率超过11%。正是由于大量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存在,澳大利亚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从原来占预算的14%下降到5%左右,大大降低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
2.处境尴尬
我国在不断探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之路,已经相继成立了一批产
业投资基金。继2006年在天津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发改委相继批准了三批共十支产业投资基金。然而,这几支产业投资基金涉足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很少。
造成这一局面,有立法、体制、机制、投资导向层面的原因,这是股权投资基金共同面的的问题,同时还有因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专业性造成的认识、经验、人才的缺失形成的障碍。
二、产业投资基金适合基础设施领域
从产业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自特点看,双方是契合的。产业投资基金适合投向基础设施领域:
1.基础设施投资符合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要求,而且目前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整体环境很好。
2.基础设施建设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期长的特点,与产业投资基金中长期投资的特点相符合。而诸如高科技产业的行业资金体量不大,并不一定适合大规模的投资基金。
3.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旺盛。以社保基金为代表的一批机构投资者,面临着结余数额越来越大,需要寻找一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长期投资的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而由于基础设施行业资产一般质地优良,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具有可控性,这一特点对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具有吸引力。
4.上市退出保障较好。由于基础设施企业具有规模大、质地好、收益稳定的优势,容易满足在主板上市的要求,流动性较好,产业投
资基金退出保证高。同时,从外部环境看,各地都在酝酿国有企业并购重组,集体上市,其中也不乏基础设施企业,与基金一拍即合。
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纯粹内资的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近年来发展缓慢,虽然试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基础设施领域,但实际运作中并未太多涉及。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诸多著名的投资机构,在外资设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日益明确的情况下,依托自身丰富的基础设施投资经验和先进的管理水平,开始大举进军国内基础设施直接投资领域,纷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例如,2006年1月,麦格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合资成立中信麦格理资产管理公司,打造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未来主要针对中国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等进行投资。2009年,新加坡世纪资本伙伴有限公司(CPG)与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海泰控股集团三方签订关于滨海高新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并顺利完成第一期资金募集,将投资的视角放在了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力等基础设施领域。
四、关于澳大利亚及麦格里银行开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的考察资料
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Infrastructure Investing Fund )的
操作流程是先组建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
在这一领域,澳大利亚麦格里银行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1.麦格里银行基础设施投资业务简介。麦格理银行(Macquarie Bank)是澳大利亚最大的银行之一,拥有超过25年的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目前在25个国家,通过28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102项基础设施资产,所管理资金逾990亿美元,拥有超过1,000名基础设施专业人员(这是其能成功进入并执掌这一投资领域的重要原因,可以成为专业的GP),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非政府的基础设施持有人和全球最大的基础设施基金管理人。
麦格理旗下的不同基建基金,从1993年至2007年的15年间,年均回报高达19.8%,且鲜有大的波动。
2.麦格理在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的商业模式:
(1)识别投资机会,无论是收费公路还是为机场提供行李服务的公司,它必须处于理想的垄断地位,有稳定的现金流。
(2)麦格理收购这项资产,并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播种”数月,直到它和一群投资者建立一个基金,把这项资产出售给这些投资者并有利可图。在大多数情况下,麦格理银行会在该信托基金中保留一定数额的权益,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都会雇佣第三方管理人来经营这项资产。麦格理收取所管理资产价值的1%-1.5%作为基本
年费,同时收取业绩费,一般是超出某一基准指标部分的15%-20%。
(3) 通过投资银行部门所承接的IPO业务,将该资产和其他类似资产一起以某一基金的名义上市。
3.麦格理在中国业务开拓情况
1995 年麦格理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初期投资主要以房地产业为主,通过香港地产公司合生创展进入中国香港,随后又以自己买地、开发的方式投资了上海的6 个地产项目。
2005年2月,麦格理国际基建基金有限公司入股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兴华港口。
2006 年1 月,麦格理(香港)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合资成立中信麦格理资产管理公司,其中麦格理出资1470 万元(49%),中信证券出资1530 万元(51%),希望通过合资方式打造中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未来主要针对中国基础设施的高速公路等进行投资。
2007年11月,麦格理旗下麦格理国际基建基金以39.57亿元人民币,收购了华南高速公路股份81%的股权,从而大举进入高速发展的中国收费公路领域。
2006年,应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邀请,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社保基金有关司、中信集团等一行11人,考察了澳大利亚产业投资基金市场,重点是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随后,形成了《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考察报告》,详细描述了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情况,着重考察了麦格里银行在这一领域的成功运作,并提出一系列思考(有的已经付
诸实施)。将此文附后,以供参考。
本文附件:
附1: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汇总(目录) 附2:《私募股权投资京津沪法律环境比较》 附3:《十支试点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情况》 附4:《渤海产业基金介绍》
附5:《澳大利亚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