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受到法律处罚?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算不算公共场所?·都市快报

男子在私家车内对车外的葡萄西施性骚扰

是否要受到法律处罚?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算不算公共场所?

2012-10-11

■《哪个下作坯 三天两头对葡萄西施性骚扰?》后续

记者 段静

10月8日23:10,网友“lk番茄”在新浪微博@余杭公安胡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这算不算性骚扰?我一朋友在宁桥大道那里卖葡萄,是个葡萄西施吧,结果老有一老男人开车来买葡萄,完了就打开车窗当她面脱了裤子在车里……真是极品,今天她斗胆拍了张照。

“lk番茄”在微博里还附了张照片,照片里一个40岁上下、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坐在一辆车的驾驶座上,副驾驶座上放着一张报纸和一袋葡萄,脸朝着拍照者,表情淡定,左手拿一个黑色皮夹,右手则放在自己的敏感部位上……

这条微博在网上引发热议,很多人都说,这个男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不过,也有人说,男人是在自己的车里干这种事情,又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法律能管得着?况且,他只对着葡萄西施一个人这样,又没有让其他人看见。

私家车算不算公共场所?

杭州一墨律师事务所陈晓璐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个男人的行为还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很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所以这件事情的关键在于男子裸露身体的行为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

什么是公共场所?这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准确的定论,仅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其中认为以下属于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这里面,并没有把私家车列进去。

所以这一点上的争议非常大,我和法律界的同仁们讨论了一下午,有人认为既然没有列举进去,私家车就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这个男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公共利益,所以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人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列举并不能作为一个准确的概念,这个男人的行为同时发生在马路边,应当认定为处于公共场所。

我个人也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当私家车屏蔽窗口,处于较为隐蔽的状态时,不应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但这个男人是把车停在有人过往的马路上,还把车窗摇下,使公众能够观察到他,这就应当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

退一步说,即使他的行为不能受到行政处罚,但他也已侵犯到女孩的个人权利,对她的身心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女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女孩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协查处理。

微博上公布男人的照片是否恰当?

陈晓璐律师:微博是一个公众平台,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别人照片、公开他人信息是否侵权,我觉得要从几方面来判定:

一是要看披露的事件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捏造、杜撰事实,恶意中伤他人,那么这肯定是侵权行为,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看信息披露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披露过度,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比如有人在马路上裸奔,你看到了,拍照片发到网上。如果拍的是背面,或进行特殊处理过发微博,发布目的只是为了报道时事,披露真相,那么就不一定会构成微博侵权。但如果拍的是人物正面,又没有打马赛克进行处理,直接放到网上,那么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意肯定是要大些的。

葡萄西施这件事,她朋友出于帮助她的目的才把对方的照片放到微博上去,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助维权。我在网上看到这条微博已经删除了,现在流传出的一些照片很多也都是打过马赛克的。如果这个网友本身就对照片进行了处理,人物图像比较模糊,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没有处理过就放到微博上,则可能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现在,通过网络进行曝光和维权的网友不断增加,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网络平台发布事件的时候,务必要真实、客观,不要随意地上传他人照片,公布他人信息,切忌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微博上@民警算不算报警?

网友“lk番茄”在新浪微博@余杭公安胡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胡冰私下也和这个网友取得了联系。这算不算报警?

陈晓璐律师:微博上@一下民警,这种做法并不能算作是报案。拨打110、给报警短信平台发短信或者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些才能算是报警。

不仅是受害者本人可以报警,知晓此事的群众也可以报警。只要证据确凿,就一定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是不是只有报警了 民警才能介入此事?

陈晓璐律师: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情,公安当然是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但是在这件事中,由于女孩本人不愿意配合警方的调查,公安想要立案侦查也难以取得相应证据。

我认为,这个男人的行为一定不能纵容。如果女孩在第一次面临这种情况时,就义正词严地对其呵斥,或者大声呼叫让群众集体谴责,那个男人就一定不敢一而再、再而三骚扰她了。

女孩拍照是对的,这是取证,证据怎么拍都不过分。但拍完后一定要马上报警,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的震慑。

男子在私家车内对车外的葡萄西施性骚扰

是否要受到法律处罚?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算不算公共场所?

2012-10-11

■《哪个下作坯 三天两头对葡萄西施性骚扰?》后续

记者 段静

10月8日23:10,网友“lk番茄”在新浪微博@余杭公安胡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这算不算性骚扰?我一朋友在宁桥大道那里卖葡萄,是个葡萄西施吧,结果老有一老男人开车来买葡萄,完了就打开车窗当她面脱了裤子在车里……真是极品,今天她斗胆拍了张照。

“lk番茄”在微博里还附了张照片,照片里一个40岁上下、穿格子衬衫的男子坐在一辆车的驾驶座上,副驾驶座上放着一张报纸和一袋葡萄,脸朝着拍照者,表情淡定,左手拿一个黑色皮夹,右手则放在自己的敏感部位上……

这条微博在网上引发热议,很多人都说,这个男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详见本报昨日报道)

不过,也有人说,男人是在自己的车里干这种事情,又不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法律能管得着?况且,他只对着葡萄西施一个人这样,又没有让其他人看见。

私家车算不算公共场所?

杭州一墨律师事务所陈晓璐律师:

我个人认为,这个男人的行为还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很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所以这件事情的关键在于男子裸露身体的行为是不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

什么是公共场所?这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准确的定论,仅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其中认为以下属于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这里面,并没有把私家车列进去。

所以这一点上的争议非常大,我和法律界的同仁们讨论了一下午,有人认为既然没有列举进去,私家车就不应当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这个男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公共利益,所以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人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列举并不能作为一个准确的概念,这个男人的行为同时发生在马路边,应当认定为处于公共场所。

我个人也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当私家车屏蔽窗口,处于较为隐蔽的状态时,不应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但这个男人是把车停在有人过往的马路上,还把车窗摇下,使公众能够观察到他,这就应当被认定为是“公共场所”。

退一步说,即使他的行为不能受到行政处罚,但他也已侵犯到女孩的个人权利,对她的身心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女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女孩还可以向当地妇联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协查处理。

微博上公布男人的照片是否恰当?

陈晓璐律师:微博是一个公众平台,在公众平台上发布别人照片、公开他人信息是否侵权,我觉得要从几方面来判定:

一是要看披露的事件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捏造、杜撰事实,恶意中伤他人,那么这肯定是侵权行为,侵权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要看信息披露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披露过度,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比如有人在马路上裸奔,你看到了,拍照片发到网上。如果拍的是背面,或进行特殊处理过发微博,发布目的只是为了报道时事,披露真相,那么就不一定会构成微博侵权。但如果拍的是人物正面,又没有打马赛克进行处理,直接放到网上,那么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意肯定是要大些的。

葡萄西施这件事,她朋友出于帮助她的目的才把对方的照片放到微博上去,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助维权。我在网上看到这条微博已经删除了,现在流传出的一些照片很多也都是打过马赛克的。如果这个网友本身就对照片进行了处理,人物图像比较模糊,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如果没有处理过就放到微博上,则可能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

现在,通过网络进行曝光和维权的网友不断增加,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网络平台发布事件的时候,务必要真实、客观,不要随意地上传他人照片,公布他人信息,切忌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微博上@民警算不算报警?

网友“lk番茄”在新浪微博@余杭公安胡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科科长),胡冰私下也和这个网友取得了联系。这算不算报警?

陈晓璐律师:微博上@一下民警,这种做法并不能算作是报案。拨打110、给报警短信平台发短信或者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些才能算是报警。

不仅是受害者本人可以报警,知晓此事的群众也可以报警。只要证据确凿,就一定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是不是只有报警了 民警才能介入此事?

陈晓璐律师: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情,公安当然是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的。但是在这件事中,由于女孩本人不愿意配合警方的调查,公安想要立案侦查也难以取得相应证据。

我认为,这个男人的行为一定不能纵容。如果女孩在第一次面临这种情况时,就义正词严地对其呵斥,或者大声呼叫让群众集体谴责,那个男人就一定不敢一而再、再而三骚扰她了。

女孩拍照是对的,这是取证,证据怎么拍都不过分。但拍完后一定要马上报警,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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