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摘 要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组成行政法的重要对象,具有非常高的地位与研究价值。但就目前我国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研究及法律规定来看,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且影响到了行政法的目标实现,需要予以重视。在此,本文主要结合新时期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分析和探究其在行政法上确立的重要地位,希望能够给予人们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 政法行为 行政法

  作者简介:韩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80-02

  一、引言

  对于行政法而言,其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的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统一,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效用。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达到“控权”与“保权”的兼并。通常来讲,行政权力是否能够正常发挥效用,与相对人行为的行为有重要联系,相对人是消极的配合行为还是积极的参与行为,极大程度了行政权利是否能够有效实现。就行为方面来讲,人们对公共权力自觉的配合,能够让行政法更有效的实施。

  权利的好处恰恰在于权利发生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在于权利实施的过程。因此,要想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中的关系得到真正确立,就必须要了解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整个大的行政法环境下的地位与作用。

  二、现阶段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概述

  从国家行政法学界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情况来看,截至目前,研究工作主要落在了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叙述,或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具体行为加以阐述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过,随着《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以及《行政法新论》等学术著作带来的学术进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由最开始的简单阐述,逐渐发展到系统定义与专章论述,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就目前来看,国家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立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1)现行的相关法律仅是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上进行大致规范,缺少细分化,以致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2)存在片面规制与引导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问题,尤其是在某些行为中,往往采取消极规制或引导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禁止或是法律制裁;(3)缺乏完善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效力规定,包括法律缺乏实质性效力与保障措施规定、效力仅限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个别效力种类、效力规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内在机理,以及缺乏效力规定等。

  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是建立健全现行行政法行为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在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进行定位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主要目标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目标亦得到了重新的确立,改变了以往行政法上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放在次要位置,并逐步转变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肯定和重视。具体来说,当前行政法的目标主要是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均衡。为此,保权和控权是关键。不过在行政法中,无论是控权还是保权,都离不开人的行为。只有将保权与控权进行有效兼并,才能够保障行政法的效果达到最优。

  (二)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具体要求

  在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确立的具体要求时,不妨先看一看其对应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法理要求。

  1.控权论

  控权论指的是行政法的目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合理的控制,进行不合法或是不合理行为的制止与完善。就目前行政权力的运用效果而言,事前的立法机关的控制与事后的司法机关控制都被证实是存在缺陷的,致使行政权力被一些行政机关滥加使用。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贯穿的,因此控权论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侵害。这明确了应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放到主体位置上加以对待,而不是像以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样粗暴地将其作为客体。

  2.保权论

  与控权理论所不同的是,保权理论的认为控制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地前提是保证其有一定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能够通过强制性手段来执行的,但是在行政权力执行的过程中,是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配合来进行的,只有行政相对人积极地配合才能够完善公共权利的应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首先明确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的地位,其享有行政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肆意侵害该权利,然而该权利亦不得被行政相对人滥用而阻碍行政机关正确处理社会事务,损害公众利益。

  (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部分主要是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构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意志的能否向实质性转化,而行政相对人的一系列行为,则构成了行政相对人这一要素的核心。同样,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提高,对于增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现实性、诱导性也具有明显的作用。

  不过从目前来看,行政处理方式屡屡被爆出不文明行为,例如在湖南省某起城管执法与村民发生纠纷,致村民死亡的事件中,城管因不允许村民在非贩卖地点违规贩卖西瓜,导致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最后致死,属于是对权利的控制方面的不完善。而就现如今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良机分化来看,就是对“人”的地位上重视程度的差异引起的,直接关系到了行政法在执行中的效果。这样的差异均是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没有正确确定造成的。

  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两者之间本身就不应该是两个对立面,只有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行政法的有效实施。诸如几个月前湖北武汉地区暴出的“鲜花执法”,行政人员通过对文明商贩送鲜花的方式来鼓励好的行为,另外,像是眼神执法、温柔执法,都属于人性化执法,是对行政对象的尊重。   此外,在武汉出现的“卧底执法”行为当中,则明显是属于典型的站在行政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据了解,该城管以前是一名商贩,与众多摆摊者一样每天躲避着执法人员的车辆,而通过自身的努力,竟然被城市管理部门招收成为一名执法人员。据当事人说,这样执法让他更能够了解摊贩的想法,看问题的角度也能够更为全面。

  根据上诉分析,不难看出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必须要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在尊重人、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行政人员与行政对象本身不应该成为仇人,只有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够保障自身权益,因此,若是将这种能够维护人的权利或是保障丢失了,就会对行政法的有效、健康实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行政程序及相关要求

  在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过程中,行政程序如何真正意义上实现双方性、可接受性,同样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及重视。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在本质上应该属于一个双方之间传递表意、交流和互动的过程。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表述,行政程序的双方性主要在于“从血缘团体之间的补偿协议,即自愿服从某裁决或某神谕发展而来的仲裁协议。不仅是所有程序法的渊源,而且是最初的契约之来源。进而言之,程序方面的大多数技术性发展,至少在形式上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议的结果”。(出自《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第103页。1998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由张乃根翻译)可见,行政程序属于相对人行政法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交融的一个系统,没有相对人的行政法行为,对于行政法本身来说就变成了一个具有残缺行的程序。

  行政法的执行需要保障行政双方的可接受性,不能够说行政人员就有绝对的权威,就能够任意进行执法行为。目前,土地使用已经成为了人们购房、定居的一大要素。在购房时,居民通常会考虑停车位的问题。一些建筑商由于经济原因以及施工工艺、施工设计原因,并不会设立地下停车场,只是规划了一片空地方便居民停车。于是,“被违停”现象时有发生。被违停主要表现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家门口,突然某天发现空地上贴一张通知,内容是将现有的停车位变为公共建筑用地,并且要求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换地停放。但在城区土地寸土寸金的情况下,车主在短时间内并不能找到停车位,只能无奈的接受“被违停”。

  违停当然是不对的,但是“挖掉停车场”给市民带来的不便更是显而易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南京的管理方式是“以不变应万变”,交管部门解释说,上班族停车场被施工了,车主只能克服一下,违停该罚的照罚。而泰州则有点不一样:既然违停是因为道路施工造成的,不是车主单方面的责任,那么就暂缓实质性的处罚,用“红色罚单”这样的提醒去代替罚款。按照泰州交管部门的说法,试行10天来,开车人停车反而变得更有序了,这实质上是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个体现,虽然不能完全保证车主的信赖利益,但起码给与了一定缓和期,有利于行政目的的最终实现。

  道路施工也好,城市管理也罢,都是为了市民生活更加舒适,更加便利。希望政府部门能从每一个细节做起,越是在处处施工这样的非常时期,越是要综合协调,早做规划,跟进关注,适时应对,服务到位。法律当然是刚性的,违停要罚也是不错的。但是泰州的做法更让人感觉到一个城市的“温度”:人们建立城市的本意,就是为了自己生活更方便、更文明,而不是给自己添堵。这种事先沟通并协商的执法行为就是“相对人行执法行为”的最好体现,在这样的执法下,双方都能够接受执法结果,保障了行政法的有效实施。

  (五)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民主、合法行政

  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民主行政一般需要依靠行政参与来实现。在民主行政的行政参与中,通常受到行政权力的执行效果所影响的主体,在行政权力执行过程中充分表述自身的观点的同时,还会给行政权力的结果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参与,事实上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一个分支,尤其是在合同参与当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会给行政结果带来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影响,并促使行政参与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真正体现出了民主行政的重要作用。而从合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现阶段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合法性则存在很大的缺陷,尤其是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以来,行政职能近似于变相的扩张,导致了裁量权及其行使普遍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当中,需要将直接民主落实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当中,以实现行政的合法性。可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法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新时期下加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研究工作十分必要。

  四、结语

  通过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展开分析,可以看出,新时期下,在进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定位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并不是两个对立面,两者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让行政法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钟芳.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

  [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摘 要 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组成行政法的重要对象,具有非常高的地位与研究价值。但就目前我国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研究及法律规定来看,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且影响到了行政法的目标实现,需要予以重视。在此,本文主要结合新时期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分析和探究其在行政法上确立的重要地位,希望能够给予人们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 政法行为 行政法

  作者简介:韩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80-02

  一、引言

  对于行政法而言,其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的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统一,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效用。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达到“控权”与“保权”的兼并。通常来讲,行政权力是否能够正常发挥效用,与相对人行为的行为有重要联系,相对人是消极的配合行为还是积极的参与行为,极大程度了行政权利是否能够有效实现。就行为方面来讲,人们对公共权力自觉的配合,能够让行政法更有效的实施。

  权利的好处恰恰在于权利发生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在于权利实施的过程。因此,要想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中的关系得到真正确立,就必须要了解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整个大的行政法环境下的地位与作用。

  二、现阶段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概述

  从国家行政法学界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情况来看,截至目前,研究工作主要落在了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叙述,或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具体行为加以阐述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过,随着《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以及《行政法新论》等学术著作带来的学术进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由最开始的简单阐述,逐渐发展到系统定义与专章论述,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就目前来看,国家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立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1)现行的相关法律仅是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上进行大致规范,缺少细分化,以致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2)存在片面规制与引导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问题,尤其是在某些行为中,往往采取消极规制或引导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禁止或是法律制裁;(3)缺乏完善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效力规定,包括法律缺乏实质性效力与保障措施规定、效力仅限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个别效力种类、效力规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内在机理,以及缺乏效力规定等。

  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是建立健全现行行政法行为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在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进行定位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主要目标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目标亦得到了重新的确立,改变了以往行政法上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放在次要位置,并逐步转变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肯定和重视。具体来说,当前行政法的目标主要是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均衡。为此,保权和控权是关键。不过在行政法中,无论是控权还是保权,都离不开人的行为。只有将保权与控权进行有效兼并,才能够保障行政法的效果达到最优。

  (二)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具体要求

  在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确立的具体要求时,不妨先看一看其对应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法理要求。

  1.控权论

  控权论指的是行政法的目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合理的控制,进行不合法或是不合理行为的制止与完善。就目前行政权力的运用效果而言,事前的立法机关的控制与事后的司法机关控制都被证实是存在缺陷的,致使行政权力被一些行政机关滥加使用。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贯穿的,因此控权论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侵害。这明确了应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放到主体位置上加以对待,而不是像以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样粗暴地将其作为客体。

  2.保权论

  与控权理论所不同的是,保权理论的认为控制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地前提是保证其有一定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能够通过强制性手段来执行的,但是在行政权力执行的过程中,是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配合来进行的,只有行政相对人积极地配合才能够完善公共权利的应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首先明确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的地位,其享有行政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肆意侵害该权利,然而该权利亦不得被行政相对人滥用而阻碍行政机关正确处理社会事务,损害公众利益。

  (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部分主要是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构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意志的能否向实质性转化,而行政相对人的一系列行为,则构成了行政相对人这一要素的核心。同样,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提高,对于增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现实性、诱导性也具有明显的作用。

  不过从目前来看,行政处理方式屡屡被爆出不文明行为,例如在湖南省某起城管执法与村民发生纠纷,致村民死亡的事件中,城管因不允许村民在非贩卖地点违规贩卖西瓜,导致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最后致死,属于是对权利的控制方面的不完善。而就现如今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良机分化来看,就是对“人”的地位上重视程度的差异引起的,直接关系到了行政法在执行中的效果。这样的差异均是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没有正确确定造成的。

  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两者之间本身就不应该是两个对立面,只有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行政法的有效实施。诸如几个月前湖北武汉地区暴出的“鲜花执法”,行政人员通过对文明商贩送鲜花的方式来鼓励好的行为,另外,像是眼神执法、温柔执法,都属于人性化执法,是对行政对象的尊重。   此外,在武汉出现的“卧底执法”行为当中,则明显是属于典型的站在行政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据了解,该城管以前是一名商贩,与众多摆摊者一样每天躲避着执法人员的车辆,而通过自身的努力,竟然被城市管理部门招收成为一名执法人员。据当事人说,这样执法让他更能够了解摊贩的想法,看问题的角度也能够更为全面。

  根据上诉分析,不难看出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必须要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在尊重人、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行政人员与行政对象本身不应该成为仇人,只有规范自身行为才能够保障自身权益,因此,若是将这种能够维护人的权利或是保障丢失了,就会对行政法的有效、健康实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四)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行政程序及相关要求

  在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过程中,行政程序如何真正意义上实现双方性、可接受性,同样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及重视。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在本质上应该属于一个双方之间传递表意、交流和互动的过程。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表述,行政程序的双方性主要在于“从血缘团体之间的补偿协议,即自愿服从某裁决或某神谕发展而来的仲裁协议。不仅是所有程序法的渊源,而且是最初的契约之来源。进而言之,程序方面的大多数技术性发展,至少在形式上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议的结果”。(出自《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一书,第103页。1998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由张乃根翻译)可见,行政程序属于相对人行政法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交融的一个系统,没有相对人的行政法行为,对于行政法本身来说就变成了一个具有残缺行的程序。

  行政法的执行需要保障行政双方的可接受性,不能够说行政人员就有绝对的权威,就能够任意进行执法行为。目前,土地使用已经成为了人们购房、定居的一大要素。在购房时,居民通常会考虑停车位的问题。一些建筑商由于经济原因以及施工工艺、施工设计原因,并不会设立地下停车场,只是规划了一片空地方便居民停车。于是,“被违停”现象时有发生。被违停主要表现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家门口,突然某天发现空地上贴一张通知,内容是将现有的停车位变为公共建筑用地,并且要求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换地停放。但在城区土地寸土寸金的情况下,车主在短时间内并不能找到停车位,只能无奈的接受“被违停”。

  违停当然是不对的,但是“挖掉停车场”给市民带来的不便更是显而易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南京的管理方式是“以不变应万变”,交管部门解释说,上班族停车场被施工了,车主只能克服一下,违停该罚的照罚。而泰州则有点不一样:既然违停是因为道路施工造成的,不是车主单方面的责任,那么就暂缓实质性的处罚,用“红色罚单”这样的提醒去代替罚款。按照泰州交管部门的说法,试行10天来,开车人停车反而变得更有序了,这实质上是行政法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一个体现,虽然不能完全保证车主的信赖利益,但起码给与了一定缓和期,有利于行政目的的最终实现。

  道路施工也好,城市管理也罢,都是为了市民生活更加舒适,更加便利。希望政府部门能从每一个细节做起,越是在处处施工这样的非常时期,越是要综合协调,早做规划,跟进关注,适时应对,服务到位。法律当然是刚性的,违停要罚也是不错的。但是泰州的做法更让人感觉到一个城市的“温度”:人们建立城市的本意,就是为了自己生活更方便、更文明,而不是给自己添堵。这种事先沟通并协商的执法行为就是“相对人行执法行为”的最好体现,在这样的执法下,双方都能够接受执法结果,保障了行政法的有效实施。

  (五)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民主、合法行政

  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民主行政一般需要依靠行政参与来实现。在民主行政的行政参与中,通常受到行政权力的执行效果所影响的主体,在行政权力执行过程中充分表述自身的观点的同时,还会给行政权力的结果造成相当程度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行政参与,事实上是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一个分支,尤其是在合同参与当中,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还会给行政结果带来具有实质性作用的影响,并促使行政参与的效果得到充分发挥,真正体现出了民主行政的重要作用。而从合法行政的角度来看,现阶段行政法传统模式的合法性则存在很大的缺陷,尤其是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以来,行政职能近似于变相的扩张,导致了裁量权及其行使普遍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当中,需要将直接民主落实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当中,以实现行政的合法性。可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在整个行政法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新时期下加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研究工作十分必要。

  四、结语

  通过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展开分析,可以看出,新时期下,在进行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定位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并不是两个对立面,两者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让行政法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钟芳.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

  [2]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4]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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