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同级监督的主要形式。本文拟从开展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可以贯穿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比如:在案件受理时,对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案;将案件应交予这个庭的,却交给了另一个庭审理。再比如:在审理环节时,该简易审理却没用,不该简易审理的却用了;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回避,不该回避的却回避了;对证据该采信的不采信,不该采信的却采信了。还比如:在执行程序时,有执行条件的却怠于执行,久拖不予执行;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等等。
二、开展民事审判违法活动多种监督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提起诉讼(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参与诉讼);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当前,在抗诉之外,再审检察建议自2001年以来已经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监督方式。而诸
如检察和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方式也生机勃勃、遍地开花。笔者结合我院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认为多种监督方式有着极强的生命力。
(一)转变了监督理念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种监督方式是民行检察监督观念的一次深刻的转变,拓宽了民行检察干警的监督视野,激发了民行检察干警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民行监督的新途径,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种便捷的监督方式,不仅让申诉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原审法院也乐于接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拓宽了监督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职能,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违反实体法的违法情形,也包括违反程序法的违法情形;既包括在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情形,也包括在执行中发生的违法情形;既包括作为的违法情形,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情形。构建多种监督方式,体现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全程性。
(三)丰富了监督方式
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使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方式更加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在紧紧抓住抗诉这
条主线的同时,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对一审错误的裁判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方式对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情况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对县法院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些多形式的监督手段,涵盖了审判活动、审判结果、执行情况以及审判人员履职行为的全程法律监督,不断提升了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四)调动了基层院积极性
近年来,开展了对民事立案、民事调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问题实施监督;开展了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实践证明,只要基层民行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善于运用多种的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在民行诉讼中的“违法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不仅能“为”,而且一定会“大有作为”。
三、解决的途径
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创新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如何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作用,提高其实效性,使之更加完善。还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立法,解决好依法监督问题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不相统一,总则中授权检察机关对民行监督的范围是“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而分则中规定的监督范围又局限于审判结果,监督方式也只有“抗诉”唯一的形式。这是困扰民行检察
工作发展的焦点所在,也是多种监督方式能否破解民行监督难的关键之处。应当将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于分则之中。在整个民、行诉讼过程中,那个环节上出现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监督,立法时都应予以明确。
(二)规范文书,解决好监督统一性问题
关于法律文书的适用与称谓。根据民行监督工作实践,提出如下设想:1.抗诉书:用于对实体的错误判决或裁定;
2.再审检察建议:用于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发生的实体错误判决或裁定,或建议同级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3.纠正违法通知书:用于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取证、违法保全、强制调解和执行中的违法执行;4.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用于该立案而未立案情形;5.检察建议书:用于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轻微的乱纪行为;6.检察意见书:用于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枉法裁判行为;7.再审检察建议书:用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审判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要求原审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三)加强沟通,解决好两院协调问题
诉讼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法院裁判的作用在于此,检察监督的目的也在于此。要坚持做到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建立与法院的沟通机制,搭建起承办检察员与原审审判员、科长与庭长、分管检察长与分管院长三个层次的沟通平台,
建立检法民、行联席会制度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在沟通中理解,在理解中协调,在协调中配合,在配合中形成共识,在共识下实现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和谐,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精练内功,解决好自身素质问题
在开展全方位监督的同时,必须注意监督的“度”,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民行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全方位监督不是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的滥用监督权。要提高监督质量。一方面是要加强民事、行政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民行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督法律文书的写作,提高法律文书的法理性、说理性、逻辑性和文字的严谨性。要做到公正监督、廉洁监督。民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作为监督者更应该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在监督过程中要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洁执法形象,不为情所动,只唯法独尊。
试析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同级监督的主要形式。本文拟从开展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可以贯穿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比如:在案件受理时,对该立案的不立案,不该立案的却立案;将案件应交予这个庭的,却交给了另一个庭审理。再比如:在审理环节时,该简易审理却没用,不该简易审理的却用了;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却没有回避,不该回避的却回避了;对证据该采信的不采信,不该采信的却采信了。还比如:在执行程序时,有执行条件的却怠于执行,久拖不予执行;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的,等等。
二、开展民事审判违法活动多种监督方式的必要性 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提起诉讼(督促起诉、公益诉讼、参与诉讼);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当前,在抗诉之外,再审检察建议自2001年以来已经发展为较为成熟的监督方式。而诸
如检察和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方式也生机勃勃、遍地开花。笔者结合我院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认为多种监督方式有着极强的生命力。
(一)转变了监督理念
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种监督方式是民行检察监督观念的一次深刻的转变,拓宽了民行检察干警的监督视野,激发了民行检察干警的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民行监督的新途径,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种便捷的监督方式,不仅让申诉人减轻了诉累,而且原审法院也乐于接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拓宽了监督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职能,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全过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违反实体法的违法情形,也包括违反程序法的违法情形;既包括在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情形,也包括在执行中发生的违法情形;既包括作为的违法情形,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情形。构建多种监督方式,体现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全程性。
(三)丰富了监督方式
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使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方式更加灵活。可以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在紧紧抓住抗诉这
条主线的同时,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对一审错误的裁判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方式对审判活动中程序违法情况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方式对县法院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些多形式的监督手段,涵盖了审判活动、审判结果、执行情况以及审判人员履职行为的全程法律监督,不断提升了民行检察监督效果。
(四)调动了基层院积极性
近年来,开展了对民事立案、民事调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问题实施监督;开展了民事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实践证明,只要基层民行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善于运用多种的监督方式,对人民法院在民行诉讼中的“违法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不仅能“为”,而且一定会“大有作为”。
三、解决的途径
构建多种监督方式格局创新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如何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作用,提高其实效性,使之更加完善。还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立法,解决好依法监督问题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不相统一,总则中授权检察机关对民行监督的范围是“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而分则中规定的监督范围又局限于审判结果,监督方式也只有“抗诉”唯一的形式。这是困扰民行检察
工作发展的焦点所在,也是多种监督方式能否破解民行监督难的关键之处。应当将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化于分则之中。在整个民、行诉讼过程中,那个环节上出现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监督,立法时都应予以明确。
(二)规范文书,解决好监督统一性问题
关于法律文书的适用与称谓。根据民行监督工作实践,提出如下设想:1.抗诉书:用于对实体的错误判决或裁定;
2.再审检察建议:用于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发生的实体错误判决或裁定,或建议同级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3.纠正违法通知书:用于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取证、违法保全、强制调解和执行中的违法执行;4.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用于该立案而未立案情形;5.检察建议书:用于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发生的轻微的乱纪行为;6.检察意见书:用于纠正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枉法裁判行为;7.再审检察建议书:用于在审判过程中存在审判人员渎职犯罪行为,要求原审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三)加强沟通,解决好两院协调问题
诉讼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法院裁判的作用在于此,检察监督的目的也在于此。要坚持做到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建立与法院的沟通机制,搭建起承办检察员与原审审判员、科长与庭长、分管检察长与分管院长三个层次的沟通平台,
建立检法民、行联席会制度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在沟通中理解,在理解中协调,在协调中配合,在配合中形成共识,在共识下实现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和谐,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四)精练内功,解决好自身素质问题
在开展全方位监督的同时,必须注意监督的“度”,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民行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全方位监督不是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的滥用监督权。要提高监督质量。一方面是要加强民事、行政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民行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督法律文书的写作,提高法律文书的法理性、说理性、逻辑性和文字的严谨性。要做到公正监督、廉洁监督。民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作为监督者更应该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在监督过程中要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廉洁执法形象,不为情所动,只唯法独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