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协议书

篇一:实用的供暖协议书

暖 协 议 书

供热人: 。 用热

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

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

面积

(一)供热地

点: 。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

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

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

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 供热费标

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

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

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

设施维护管理

1、各用热户房屋内

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

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

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

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

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

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

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

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

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

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

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

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

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

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

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

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

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

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

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

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

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篇二:供热采暖合同

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

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

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

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

3.

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

份合同内容一致。

4.

解释:

的产权人

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

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

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 所有权证或公有住除采暖费缴费标方根据实际情况协的,应当在横线处式选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认真核对,确保各有关名词、术语(1)用热人:房屋(2)供热人: (3)正常天气:依(gbj19-87,2001筑物供热采暖系统所称正常天气即指

专业气象部门发布

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

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

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

附属设备。

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

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

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

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

db11/t466-2007)。

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

db11/t466-2007)。

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

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

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

作业的联络人。

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6)房屋:供居住空间(《住宅设计规束供热的天数,以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其免于遭受破坏,修管理规范》,(9)检查修理:对使损坏的设备恢复修管理规范》,对供热采暖系统的(10)应急联络人: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预留的联系方式无够帮助供热人入户

供热人(乙方):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

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

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

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

点: 。

采暖地

点: 。

本项目供暖节能状

况参照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

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

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

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

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

同载明的建筑面积

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以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

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

房管部门规定的系

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

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

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

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室

内温度参照“北京市住宅供暖合同”执行。即: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

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房屋的

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以上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

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

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

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3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6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

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

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

篇三:供暖协议书

暖 协 议 书

供暖单位: 北京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用

户(产权人、使用权人): (简称乙方) 根

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文)的要求,就乙方居住房屋供暖事宜,各

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居住的房屋

系甲方负责供暖,乙方同意按以下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本年度的供暖费。

2.住宅用户燃气供

暖收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非住宅用户的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35元/建筑平方米,

如遇本市供暖价格调整,本协议按文件执行调整。

3.在国家规定供暖

期内,甲方保证供暖时间和温度,按规定做好供暖工作。

4.每年的5月1日

—10月30日为供暖费的交费限期,乙方同意在此期限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年11月15日

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供暖费,按每拖延1日加收1%的滞纳金。供

暖开始后,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应承担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甲方可以

停止向乙方供暖。

5.乙方如变更,需

付清全部供暖欠费并经甲方同意后,提前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暖费仍由原承担人

负担。

6.房屋供暖明细表

7.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8.本协议自签订之

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篇四:供热协议书

热 协 议 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

县宝塔路新建住

宅及公建建筑面积

共计 66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60.3 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 5.7 万

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 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 蓟县翠湖东路,南至 蓟县迎宾东路,

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

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供热配套

费收费标准:

根据蓟物发(2006)

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

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

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此标准如果有新政策、法规、文

件调整,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

3、鉴于由乙方负责

供热管道挖沟、回填土施工并独立结算,

甲方按乙方开发建

设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82元,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二、乙方支付甲方

供热配套费的面积和金额的约定。

一期住宅15万㎡,公建商业:2097㎡,配套费合计1230万

元;以上面积以竣

工验收面积为准。规划如遇调整,以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二期、三期及四期

面积配套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乙方的入住时间

提前一年双方另签

补充协议。

三、配套费支付方

式的约定:

乙方支付甲方配套

费总额人民币 5628.6 万元。其中:

1、第一期于2010

年8月31日入住,配套费支付时间:2008

年12月30日支付

第一期总额的20%,计246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支付一期总额的50%,计615万元;余款

于第一个采暖期供暖前60日付清。

2、二、三、四期配

套费支付时间双方按照乙方的入住日期提

前一年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书。

四、甲、乙双方签

订供热协议书时间的约定:

甲方为保证乙方按

期实现新建小区的供热,乙方必须于用热之

日起计算提前12

个月与甲方签订供热协议书,向甲方提供新建小区的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纸1套,乙方新

建住宅楼供热管道必须单户循环,单户安装控制阀门,单户预留热计量表安装接口。

五、甲、乙双方责

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供热站

的建设及设备和管网施工安装(供热管道

土方工程除外)。第

一期,保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如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热,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负责乙方小

区二次管网施工,甲、乙双方按照天津市

预算定额结算,乙

方按甲方工程进度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工程竣工之日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内网建设

前6个月向甲方提供二次管网和内管网设

计图,根据甲方运

行经验和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以保证供热效果更加。

(二)乙方责任:

提供在所建小区内每1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

设1座热交换站的

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座(水、电配套到站内)。

2、按照天津市建科

教【2005】792号文件规定必须安装符合

规范的热计量表。

为此,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丹麦热计量表及安装费每户20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3、乙方接到甲方施

工通知书15日内,做到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水源、电

源接通。

4、乙方新建住宅的

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三步节

能标准。并提供三

步节能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监控阀必须具备预调节功能。

5、入楼栋口分户立

管必须由甲方安装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

阀门,实行单户循

环控制,乙方支付给甲方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

门以及安装费每户28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6、甲方铺设到乙方

小区的所有管道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

所有管道上部,乙

方必须以绿地或能移动的地砖方式进行覆盖,便于甲方运行过程中管道的故障排除及维修工

作。

六、其他事项的约

定:

1、在甲方供暖之日

两个采暖季内乙方未售商品房,有乙方向

甲方交纳采暖费。

第三个采暖季节乙方尚未销售的空房可以向甲方在供热前六个月报停。

2、办理入住手续时

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同住

户签订供热协议,

收取供热费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未签订供热协议书,乙方以给予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支付给甲

方采暖费。

3、乙方应将住宅竣

工资料、房屋明细表、建筑竣工图图纸贰

套交给甲方,由甲

方存档及核定供热面积。

4、其他未尽事宜按

照天津市有关供热文件执行。

配套费用,由甲方用于供热站项目建设、

设备、管道及其他

配套投资,资产归甲方所有(汗含小区换热站的房产及设备)。

6、乙方允许甲方供

热管网,供电设施在小区内通过。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

行本协议书各项条款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违约之日起到违约责任消除止,按合同总标的日千分之五计

算,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

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一式

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

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于

2008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五:供暖协议书

供暖

协议书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热 用 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

府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2001]第372号《关于调

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2003]433号《关于用户

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

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收取供

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 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

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

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

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

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

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

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

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

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

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

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

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

收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供暖费之日止。超过期限三个月,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甲方

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增

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否则应承担由此造

成的不热、漏水及其它责任。

3、乙方对室内采暖

设施的良好状态负有管理义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维保期过后,乙方对室内供热设施应进行

不定期检查,发现采暖设施异常、循环水(蒸汽)泄漏、意外停热等现象时,应当及时向甲

方报修。

4、乙方如需变更房

屋所有权或交费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方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一:实用的供暖协议书

暖 协 议 书

供热人: 。 用热

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

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

面积

(一)供热地

点: 。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

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

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

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 供热费标

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

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

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

设施维护管理

1、各用热户房屋内

的自用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鉴于本楼部分用热户的供热设施年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

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

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

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

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

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

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

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

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

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

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

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

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

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

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

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

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

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

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

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

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

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

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篇二:供热采暖合同

中弘·北京像素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

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

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

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

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

3.

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

份合同内容一致。

4.

解释:

的产权人

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

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本合同

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 所有权证或公有住除采暖费缴费标方根据实际情况协的,应当在横线处式选定。 双方可以根据实认真核对,确保各有关名词、术语(1)用热人:房屋(2)供热人: (3)正常天气:依(gbj19-87,2001筑物供热采暖系统所称正常天气即指

专业气象部门发布

的数据为准。

(4)现行国家住宅

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

(5)室内自用采暖

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

附属设备。

者睡眠、休息、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

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7)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

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

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保护和修理,使

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供热采暖系统维

db11/t466-2007)。

供热系统仔细查看,以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原有的功能和作用,简称检修。(《供热采暖系统维

db11/t466-2007)。

维护保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

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及时到场或按用热人

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

作业的联络人。

房屋供热采暖合同

用热人(甲方): (6)房屋:供居住空间(《住宅设计规束供热的天数,以一天计。 (8)维护保养:对其免于遭受破坏,修管理规范》,(9)检查修理:对使损坏的设备恢复修管理规范》,对供热采暖系统的(10)应急联络人:抢修或采取紧急避预留的联系方式无够帮助供热人入户

供热人(乙方):

北京中弘文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北京市供

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甲乙

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

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采暖

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

点: 。

采暖地

点: 。

本项目供暖节能状

况参照住宅建筑节能状况:

□ 符合现行国家

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

□ 经过建筑围护

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 未经建筑围护

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建筑。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

(1)房屋所有权证

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

同载明的建筑面积

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后,以房屋所有权

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公

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

房管部门规定的系

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

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采暖期

采暖期为每年11

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调整应当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 供热室内

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乙方室

内温度参照“北京市住宅供暖合同”执行。即: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

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房屋的

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

以上时,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

房屋温度应当不低于16℃。

第四条 采暖费缴

费标准、期限及方式

1.缴费标准

采暖费以建筑面积

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3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

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 60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采暖费总计: 元/采暖季。

如遇价格主管部门

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

2.缴费期限

每年5月1日至12

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

篇三:供暖协议书

暖 协 议 书

供暖单位: 北京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用

户(产权人、使用权人): (简称乙方) 根

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文)的要求,就乙方居住房屋供暖事宜,各

方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居住的房屋

系甲方负责供暖,乙方同意按以下的收费标准,每年一次性向甲方付清本年度的供暖费。

2.住宅用户燃气供

暖收费标准为: 元/建筑平方米;非住宅用户的燃气供暖收费标准为:35元/建筑平方米,

如遇本市供暖价格调整,本协议按文件执行调整。

3.在国家规定供暖

期内,甲方保证供暖时间和温度,按规定做好供暖工作。

4.每年的5月1日

—10月30日为供暖费的交费限期,乙方同意在此期限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当年11月15日

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费。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供暖费,按每拖延1日加收1%的滞纳金。供

暖开始后,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应承担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甲方可以

停止向乙方供暖。

5.乙方如变更,需

付清全部供暖欠费并经甲方同意后,提前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暖费仍由原承担人

负担。

6.房屋供暖明细表

7.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

8.本协议自签订之

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篇四:供热协议书

热 协 议 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

县宝塔路新建住

宅及公建建筑面积

共计 66 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60.3 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 5.7 万

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 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 蓟县翠湖东路,南至 蓟县迎宾东路,

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

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供热配套

费收费标准:

根据蓟物发(2006)

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

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

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此标准如果有新政策、法规、文

件调整,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

3、鉴于由乙方负责

供热管道挖沟、回填土施工并独立结算,

甲方按乙方开发建

设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82元,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二、乙方支付甲方

供热配套费的面积和金额的约定。

一期住宅15万㎡,公建商业:2097㎡,配套费合计1230万

元;以上面积以竣

工验收面积为准。规划如遇调整,以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二期、三期及四期

面积配套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乙方的入住时间

提前一年双方另签

补充协议。

三、配套费支付方

式的约定:

乙方支付甲方配套

费总额人民币 5628.6 万元。其中:

1、第一期于2010

年8月31日入住,配套费支付时间:2008

年12月30日支付

第一期总额的20%,计246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支付一期总额的50%,计615万元;余款

于第一个采暖期供暖前60日付清。

2、二、三、四期配

套费支付时间双方按照乙方的入住日期提

前一年另行签订补

充协议书。

四、甲、乙双方签

订供热协议书时间的约定:

甲方为保证乙方按

期实现新建小区的供热,乙方必须于用热之

日起计算提前12

个月与甲方签订供热协议书,向甲方提供新建小区的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纸1套,乙方新

建住宅楼供热管道必须单户循环,单户安装控制阀门,单户预留热计量表安装接口。

五、甲、乙双方责

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供热站

的建设及设备和管网施工安装(供热管道

土方工程除外)。第

一期,保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如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热,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负责乙方小

区二次管网施工,甲、乙双方按照天津市

预算定额结算,乙

方按甲方工程进度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工程竣工之日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内网建设

前6个月向甲方提供二次管网和内管网设

计图,根据甲方运

行经验和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以保证供热效果更加。

(二)乙方责任:

提供在所建小区内每1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

设1座热交换站的

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座(水、电配套到站内)。

2、按照天津市建科

教【2005】792号文件规定必须安装符合

规范的热计量表。

为此,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丹麦热计量表及安装费每户20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3、乙方接到甲方施

工通知书15日内,做到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施工水源、电

源接通。

4、乙方新建住宅的

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三步节

能标准。并提供三

步节能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监控阀必须具备预调节功能。

5、入楼栋口分户立

管必须由甲方安装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

阀门,实行单户循

环控制,乙方支付给甲方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

门以及安装费每户28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6、甲方铺设到乙方

小区的所有管道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

所有管道上部,乙

方必须以绿地或能移动的地砖方式进行覆盖,便于甲方运行过程中管道的故障排除及维修工

作。

六、其他事项的约

定:

1、在甲方供暖之日

两个采暖季内乙方未售商品房,有乙方向

甲方交纳采暖费。

第三个采暖季节乙方尚未销售的空房可以向甲方在供热前六个月报停。

2、办理入住手续时

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同住

户签订供热协议,

收取供热费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未签订供热协议书,乙方以给予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支付给甲

方采暖费。

3、乙方应将住宅竣

工资料、房屋明细表、建筑竣工图图纸贰

套交给甲方,由甲

方存档及核定供热面积。

4、其他未尽事宜按

照天津市有关供热文件执行。

配套费用,由甲方用于供热站项目建设、

设备、管道及其他

配套投资,资产归甲方所有(汗含小区换热站的房产及设备)。

6、乙方允许甲方供

热管网,供电设施在小区内通过。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

行本协议书各项条款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由违约方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违约之日起到违约责任消除止,按合同总标的日千分之五计

算,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

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

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一式

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

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于

2008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篇五:供暖协议书

供暖

协议书

供热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热 用 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

府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2001]第372号《关于调

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2003]433号《关于用户

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

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

小区 楼 单元 室,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收取供

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 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

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

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

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

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

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

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

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

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

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

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

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

收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供暖费之日止。超过期限三个月,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甲方

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增

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否则应承担由此造

成的不热、漏水及其它责任。

3、乙方对室内采暖

设施的良好状态负有管理义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维保期过后,乙方对室内供热设施应进行

不定期检查,发现采暖设施异常、循环水(蒸汽)泄漏、意外停热等现象时,应当及时向甲

方报修。

4、乙方如需变更房

屋所有权或交费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方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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