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修订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修改为“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并且新增了 “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修订后: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删除“试点”两字。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其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修订后: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修改为“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修订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同时增加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

十一、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之处:删除《实施细则》的“试点”两字。

十二、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修订后: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

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转入常规业务,删除“试点初期”和“审核”几字。

十三、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修订后: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延长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删去“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增加“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

十四、证券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提交保证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

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五、什么证券品种可以充抵保证金?

修订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可以充抵保证金。

修订之处:明确可充抵保证金的股票为A股。

十六、投资者可以提交证券公司充抵保证金的具体包括哪些? 修订后:交易所将遵循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上。

修订之处:删除“试点初期”和“审核”等文字。

十七、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为0%;

(六)权证为0%。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十八、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十九、什么是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十、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具体如何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

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删除“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的表述。

二十一、什么是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十二、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如何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删除“试点”两字和删除“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的表述。

二十三、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十四、保证金可用余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二十五、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修订后: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增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

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的表述。

二十六、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应满足什么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二十七、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二十八、投资者可不可以提取保证金?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二十九、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三十、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修订后: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修订之处:删除《实施细则》的“试点”两字。

三十一、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十二、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

么监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三十三、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

修订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修改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

三十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修订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修订之处:删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试点”两字。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

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修订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修改为“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并且新增了 “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修订后: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删除“试点”两字。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五、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市价申报除外)、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其中,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买券还券和平仓买入(又称“融券平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融券卖出申报价格有什么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其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修订后: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修改为“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八、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九、融资融券期限最长是多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

修订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将“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同时增加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

十一、什么证券品种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都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修订之处:删除《实施细则》的“试点”两字。

十二、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具体包括哪些?

修订后:交易所将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标的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

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标的证券名单上。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转入常规业务,删除“试点初期”和“审核”几字。

十三、证券出现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情况时,投资者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修订后: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到期日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投资者可以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延长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其与证券公司的约定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删去“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增加“根据与证券公司的约定”。

十四、证券公司为什么要求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前提交保证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事先向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

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十五、什么证券品种可以充抵保证金?

修订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可以充抵保证金。

修订之处:明确可充抵保证金的股票为A股。

十六、投资者可以提交证券公司充抵保证金的具体包括哪些? 修订后:交易所将遵循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同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因此,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必须在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同时也必须在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上。

修订之处:删除“试点初期”和“审核”等文字。

十七、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如何计算保证金金额?

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五)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为0%;

(六)权证为0%。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公司可以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自行确定各类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同的折算率。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1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170元(100元现金×100%+100元市值×70%)。

十八、什么是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十九、什么是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十、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具体如何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

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删除“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的表述。

二十一、什么是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十二、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具体如何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删除“试点”两字和删除“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的表述。

二十三、什么是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十四、保证金可用余额如何计算?

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二十五、什么是维持担保比例?

修订后: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增加“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

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的表述。

二十六、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应满足什么规定?

修订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客户资信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二十七、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还可以向投资者追索。

二十八、投资者可不可以提取保证金?

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二十九、融资融券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在前一交易日22:00前报送的数据汇总,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三十、融资融券交易规模有何限制?

修订后: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一)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二)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修订之处:删除《实施细则》的“试点”两字。

三十一、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交易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十二、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

么监管措施?

交易所对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 交易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信用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三十三、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

修订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修订之处:根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修改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

三十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如何处理?

修订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约定办理。

修订之处:删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试点”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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