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道义经济与发展抗争
———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的征地谈判个案分析
闫丽娟
王瑞芳
[摘要]通过对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的分析,展现出底层农民的道义经济观,即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与平等发展的社会公正观,以及影响其实现的根源,即在社会转型中人情网络关系向个人契约关系转变的失败。同时,也反映了底层农民就征地问题表露出的在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对国家的高度认同与对地方基层不满的政治倾向。
[关键词]农民;征地;道义经济;生存伦理;社会情绪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2)09—0053—06
“村级组织与宗教组织协调下的乡村治理研究”(11XZZ0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现代化与小民族生活方式变迁研究———以甘青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为例”(2009JJD840007)阶段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性成果。
作者简介:闫丽娟(1962-),女,甘肃张掖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民族社会学;王瑞芳(1982-),女,山东嘉祥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甘肃兰州730020
基层社会的乡土性,使人情关系、礼尚往来维持着一个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与劳务交换的网
以致当地人别无选择地在这个网络中谋求生络,
存与发展。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深刻的问题:底层农民在这种网络中的生存发展状态究竟怎样?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一庞大群体,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底层农民的生存发展是围绕着一种道义经济来展开的,道义经济是底层农民在生存基础上的一种希冀获得社会公正发展的伦理,其实现与否关系到农村社会的持续稳定,因而探究农民的道义经济观显得尤为必要。
农民的道义经济,源自斯科特“安全第一”原
“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则下的生存伦理,是,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关注寻
求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是农民得以发展的根基。
[1](P. 8)
基层关系紧张的根源,以期反思当下西北少数民
族地区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
一、发生在S 村的征地事件
S 村是位于青海省东部的一个撒拉族村庄(村庄中一小部分人虽自称撒拉族,但其身份证上标注的是回族),由四个村民小组组成。全村现有210户,约1100多人。S 村距县城西郊不到3Km ,因村子南面的沙子坡而得名。村周围地区是黄河河道不断下切后形成的河漫滩,由一级阶地和二
海拔1780米,地势南高北低,垂直差级阶地组成,
异并不明显。由于该村位于地形相对平坦的黄河
谷底,当地称之为川水地区,水利资源较好,无霜期又短,农作物可一年两熟,是青海省种植业热量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素有青海“小江南”之称。该村耕地面积456.9亩①,多为水浇地,主产小麦、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油菜、胡麻等经济作物,以及西瓜、茄子、辣椒、番瓜等20多种瓜果蔬菜。2010年1月课题组对S 村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田野调查。在最初的调查中,一位村民无意中说出了本村发生的一桩征地事件,并导致镇村干部
我们对与村民关系紧张。在随后的入户访谈中,
当代中国底层农民持有什么
样的道义经济观,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他们道义
经济的实现?本文以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的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为个案,探究底层农民的处境、想法、情感等,从农民的道义经济视角农民与地方分析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行为动机、
此问题小心求证,倾听村民的心声,终于了解了关于征地事件的原委,体会到了农民的真实感受。循化县修建积石峡水电站要安置移民,涉及4
30多个村,个乡、其中部分安置在河北。根据移民安置条款,每人给予0.6亩的口粮地,补偿土地由政府在周边村庄征用,主要是X 村②和S 村。政府想以荒滩地的价格征S 村在河北的土地(可能诸S 村在河北的地只有一部分人耕种),1亩多因素,
地补偿2万元(村支书说有1.6万和2.6万两种由于X 村征地价格和县土地价格都明显高价格),
于这个价格,所以S 村村民不答应出让土地。关于S 村征地一事,据村民讲,始于2008年,仅村长、村支书知道。随着移民安置的土地补偿问题临近,征地事件才被摆到台前。政府本想以
但村民的不合作态度使得县政府荒滩价格征地,
于2009年11月20日起,派遣了近60多名干部到
村里做思想工作,但作用甚微。于是,出现了县、镇政府代表与村民代表谈判以协商解决征地事件的景象。
2009年12月初,12名村民代表(4个村民小
镇政府代组各选派3名)与县政府代表(土地局)、表在村党员活动室开始第一次磋商。镇政府代表
即镇长当即以强硬姿态,先声夺人率先发言:(1)江山是共产党打的,土地是国家的,必须征;(2)价格1亩2万,不多给一分,强制执行;(3)其他要求一律不谈。面对镇长这种近乎“独裁”的宣言,村民代表一致回答:不予谈判。他们以S 村本来人多地少、村民需要生活为由,声称土地不转让,不
第一次谈判无果而终。参与征地。这样,
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协商,村书记、镇政府代镇政府一方坚持镇长的“三条表与村民代表出席,
,宣言”村民代表则坚决不同意,表示即使政府强
制征地也不参与。村书记代表尽管没发言,但村民说他是支持镇政府的。第二次谈判也没什么进展。
在第三次谈判中,基于前两次谈判的情况,村民代表以支持国家建设和保障村民基本生活为前正式提出了自己的方案:(1)百姓温饱必须解提,
决,给予征地村民最低生活保障;(2)土地价格每亩6万元;(3)增加村里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数量;(4)执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5)取“小康示范村”消的称号;(6)给予每户扶贫贷款;(7)免除20年的水电费。对此方案,县、镇代表指出,除了把先进村改为脱贫村、增加五保户之外,
土地价格不变,其他条件是不可能也办不到的事
情。
持续了二十五六天的数次协商,均无实质进展。2009年12月底,青海省政府派了3名代表,协同县、镇政府代表与村民代表进行碰头,实为最后一次谈判。省政府代表对征地事件表明了态这是肯定的;国家度:村民的实际问题必须解决,
强制性的征地政策是没有的,土地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和其他征地价格进行协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说得有道理,但是青海没有推行。这次四方会谈,缓和了征地谈判以来的紧张气氛,但仍没有什么突破,有的似乎只是坚定了村民抗争的信心。从村民代表口中得知,事件好像还没有结束,谈判将持续下去,直至双方满意的结果出现。
二、土地、安全与生存伦理
在中国乡村社会,家庭经济活动基本是以生
这就使得土地对农村和农民而言,是存为目的③,
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尽管在农村税很多人不能从土地中获得理想的收费改革之前,
,益,但多数农民仍以农村为自己的“根”视土地为
自己的最后一道保障,或耕种,或撂荒,或转租,却不退还。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土地流转的实施,使这一行为更为普遍。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最可靠也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很珍视它。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征用,就再也买不回来了。一位从三年自然灾害走过来、吃过苦、挨过饿的老人说:
家里就那么点地,征去了,农民怎么办。老百姓要靠地生活。
在传统乡村社会,土地不是简单的生产资源,而是农民生存的根本。虽然现代文明已从各个角落渗透于乡村,青年人可以自由地走出乡村,走向城市,去追逐梦想,但现实是残酷的,文化传统的“市民梦”制约和的难圆,使他们更加认识到了土地对于农民生存的重要性。
六七百亩地一卖,村里的人吃什么?老百姓
种庄稼没有,你吃什么?没有地就是靠地吃饭,
了,出去打工,家里人也生存不了。祖祖辈辈的土地,只减少不扩大……我们关注的是长远的生存
问题。
这是一位有着初中文化水平、常年在外务工、算得上有见识的中年人的话语,表达了农民不愿卖地的心声。但这是一个难题。目前,农业虽不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对于那些已进入第二、三产业的城市务工农民来说,由于城市户籍
“排斥”效应,他们游走于体制的两端,没有制度的
完善的保障体系,土地作为最后的依赖,作为一种国家福利与社会安全保障,对他们仍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S 村虽距县城较近,又处于国道,但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的撒拉族村庄。村里的大部分中青
这极大地限制了她们年妇女没有完成小学教育,
走出乡村的可能性。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她们
在家谋生的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妇女维系的农业对许多农户来说仍是其生活和就业的“安全阀”
[2](P. 54-69)
④
[1](P. 16)
且非常实际的选择。以“安全第一”的原则来说,没有其他固定收入做保证,土地收入具有达
到规避风险的可能,这是农民最简单的生存经济学。但这些朴实的农民,只要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总是以国家利益为重。当国家提出征地时,他们
相应地,他们会在征地谈判中首毫不犹豫地答应,
先提出以土地换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这就是他们
最简单的生存伦理学。
三、土地、发展与社会公正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这与教育投入有联系;二是家庭可利用的外部资源(即社会资本),这与人情网络有关。在第一条件相当时,第二条件对农村家庭发展就起决定的作用,影响着发展所需的网络、资金、资源等配置。然而,这也导致农村社会内部在处理诸如征地类似的相关问题时变得盘根错节。
S 村的征地事情始于2008年,即移民安置之
镇政府与村干部合时。作为县政府安排的任务,
力为之,他们想以一种私相授受的行为强行征地,
而不顾及普通村民的利益。当村民得知事情的时候,尤其知道征地价格之后,自然就会抵触。这根
[4]
源于农民最痛恨最担心的暗箱操作。其实农民要的就是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来说,征地的公告、征地的听证程序、征地的补偿标准、征地以便他们后的基本保障等都应由政府提前告知,衡量土地交易的利弊。在信息时代,当这些要求,“程序正义”成为一种奢侈的时候原则也化为泡影。农民的实际利益受损,他们能不抗争吗?发展是一个话语,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一个实践的源泉,其目的是向人们灌输为经济增长而。“程序正义”原则的丧失,不仅表现为传统官民社会理念下的愚民思路,而且有奋斗的愿望
让底层社会中没有根底的农民走向流失发展的可
[6](P.155)
能。在一个“乡村共谋”的状态下,在一个亲情关系网络的乡村社会中,他们能有多大的奋斗愿望?
,镇村干部的“共谋”使广大村民对他们毫无
信任感。由此,在土地谈判中,广大村民坚信:村干部不能也不应该参与,因为镇村干部是一体的,他们的加入,会让村民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失,会一群普通的村民,选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这样,
择了没有任何背景的村民作为全权代表,去争取他们应得之权益。
[5](P. 7)
。
目前撒拉族农村的家庭结构主要是核心家
庭,大家庭较少,老人与赡养他们的儿子居于祖屋(组成主干家庭),其余的儿子婚后需分家,盖房另过生活,所以各家土地显得更为珍贵。外出务工现已成为S 村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外出务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开饭馆(多为小型拉面馆)、经营服装店和饮食批发、跑运输,这种情况占全村近20%的家庭,但经营规模都较抗风险能力较低;二是村里大部分青壮年男性小,
如在建筑工务工主要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
地修路、清真餐馆拉面等,收入整体偏低,多者一
年2万上下,一般都在五六千左右。因此,农民外出打工的风险迫使他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生存的最后保险
[3]
,可见土地对维持农村家
庭的基本生存多么重要。
S 村村民HZH 经营了一家核桃园公司。创办租用了村里一部分土地,根据口头协议,土之初,
公司则每年按1亩地补偿地使用权流转于公司,
700斤粮食(以市价折现金价补偿),15年期满之
后,土地和核桃树一起归原土地使用者。对村民来说,这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土地以使用权流转获得相应的亩产粮食补偿,而没有投入。如此,土地流转优于土地一次性买卖。
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相对于犹如赌博似的一次性交易的冒险行为,掌握在自己手中,是一种完全合理而
村民们奋斗的愿望在“镇村共谋”中渐渐磨灭,但是,征地及其引发的征地谈判,似乎给村民“奋斗”再次的激励。他们坚决要求取消“小康示
的尊号,因为这是镇村共谋的结果之一,村范村”
民从来不知道。另外,因为这个荣誉,使得他们在享受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和新农村建
。“S 村是周边最穷最落设政策上显得遥不可及
有的人家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到现后的,
,在连房子都没有”农民认为他们承受不起这种“虚化”的荣耀。
在小农为主体的乡村社会里,村民习惯以人
情关系、礼尚往来构建一种非市场性质的关系网习惯以交换、互惠方式向这张网的纽结进行渗络,透,前提是你必须属于这张网。事实上,农民不可能属于这张网,而且想挤进这张网也极为困难。处于边缘的他们,只有依赖手中仅有的一点土地资源作为抗争筹码,进而去换取他们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让他们也有尽展所长实现富裕的可能(当然也有失败的可能)。
在传统乡村,农民认同的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是以人情关系为中心的,并没有实现向个人
尽管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悄契约关系的转变,
然变化。不仅农民如此,土生土长的地方基层官员也同样如此,这就让镇村干部共谋成为可能,而
基层官员(包括村干部)则成为关系网的纽带。在底层社会的农民要想获得社会这样的关系网中,
公正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金斯伯格认为,社会公正是一种权利问题,如果有人拥有合法权利的东西被他人以权力所剥夺,不公正问题就产生了。
[7](P. 406)
“发展”诉求,争取的可能,并试图以发展来消解贫
困,以发展去求得社会公正。基于这种推论,当底层农民的发展成为可能时,是否引发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原则由亲情网络关系走向个人契约关系呢?如果是,社会公正似乎也就与之正相关。
四、农民、地方基层政府与国家观念
,“分散经营的农户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在中国利益,但在主观上无法形成共同利益的意识,这就决定了农民只能依赖别人来认识并代表他们的共
,同利益。这个‘别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地方政府”的官吏。他们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拥有合
法性,即属于体制内的成员,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他们表面上似乎充当着类似保护人的角色,却凭着合法性和组织性,在扶贫、选举、征地等方面侵犯着村民利益。
征地事件中引发的农民对村干部不满的“诉
,状”是村干部在资源垄断以及资源再分配过程中展现给我们的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等现象。这就撕破了地方基层政府/干部作为农民的保护层的面纱。他们以正当的面目走向了农民的对立面,使得地方政府的威信逐渐降低。尽管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然而,农民的小农意
——一种“明哲保身”识—的哲学,以自己为中心,当即使关己,但并未损害农民整体利益之事不关己、时,他们总是通过承受和忍耐来维系乡土社会的安宁。
当底层社会农民的整体利益遭到侵害之时,
“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维护甚至反抗”,“自觉他们便
[11]
不自觉地增加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与监督”,呈现出一种农民的集体利益表达。面对征地事件,
[10](P. 174)
要赢得平等的发
展或社会公正,首先就必须以制度保证“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制度安排和运作必须首先追施行。求的美德”
[8](P. 3)
整个村庄没有动员,也没有串联,所有农民自发地
采取了一种不合作态度。无论镇村干部还是县派干部,他们的思想工作都没有使村民动摇。这些农民没有采取作为弱者的日常反抗形式和“隐蔽
[12]
,的文本”相反,他们以一种“公开的文本”,以社会发展等普适性观念作为诉求对象,生存伦理、
,“如果人们觉得一个泰勒指出
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
[9]
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因此,正义首要追求
,“程序正义”的是一个公平的程序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才可能存在。
,“程序正义”在亲情关系网织成的社会中没有存,“社会公正”在的可能也就失去了基石,自然而
然,处于底层社会的农民的发展也就成为“肥皂。泡”
身处于这种关系社会中的农民,无力改变现状,当他们获得机会之后,他们便以集体形式展开
表达不愿参与土地交易的缘由。这是一种非政治
的直接的正式抗争。
“集体”在中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其实是个
空壳,徒有虚名的村级组织只获得了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征地中根本没有能力集合村的合法身份,
[13]
,民意志,而且,很长时间里乡村干部的“共谋”以政府名义侵犯乡村社会的利益,导致他们的形
“恶劣”。当他们充当土地交易的买方时,象作为
卖方的底层农民的不信任感加大并开始警觉。如此,乡/镇政府无法找寻与村民之间的中介。面对村民的不合作态度,以及为完成上级任务和避免事件扩大化,乡/镇干部只能通过与村民谈判的方式来对话。正是通过这样一种非政治的方式,使得农民的不合作行动改变了乡/镇政府的选择范围,深化了农民作为整体在当权者眼中并非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整体抗争最终导致乡/镇政府“航
[12]
船的搁浅”。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这样的窘境:中国社会
[14]
即安全性困境。存在着群体行动的特殊困境,
农民的自利心态再次显现,他们害怕干部的事后
这些言语表达了淳朴善良的农民对国家的一
种真实感言和对基层政府的不满。改革开放后,正式的法律、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渠道的大众化,使得国家的各种政策、措施、法令等迅速在社会传播,并引导着舆论方向,尤其是电视、手机等
使农民了解国家政策、新媒介在农村社会的普及,
政令和中央精神的渠道更为畅通,进而建构起他
们的国家认同。而且,底层农民在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相抗争时,一旦发生激烈冲突,特别是强制专横之时,上访、信访或电话申诉等方式使他们能够与国家进行对接,求得问题的解决。这造就了国家在农民眼中公正化的道德正义形象,因此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信任感和依赖感更加强[15](P. 155)
。烈
农民处于社会底层,归咎于他们的自利性与
缺乏组织性,无力对抗具有合法性的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及其利益依附者对他们权益的侵害。因此,底层农民的社会发展处于一种不公正的状态之中。但是,当传统官民社会向现代民权社会
他们虽不能完全摆脱被侵犯的境地,却过渡时,
能在共同利益面前找寻有效方式与其对抗,进而
为自身发展寻得一席之地。结果,底层农民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恶的关系,而农民与国家之间却形成了独特的情感连接,这得益于国家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由于国家在农民观念里具备良好形象,也导致农民建构起强烈的国家认同。
结语
《周易·系辞上》:“成性存存,,云道义之门”《论语·里仁》:“富与贵,又云人之所欲也;不以其。使广大民众过上富贵之生活是道得之,不处也”道德正义的基础,而这种富贵必须以正当的“道”获得,这准确地概括了农民道义经济观的本质。农民所追求的不外乎是发展的平等、分配的公正,使其有充分的自主空间,能过上富裕生活。而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表达的却是:在乡民社会中,传统人情关系网让底层农民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之间处于一种对立状态,而官民对立导致矛盾丛生,使底层农民的愿望变得颓废。虽然国家凭惠农政策以及正确的信息、舆论引导,树立但地方基层的逐步起在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侵蚀,有可能使农民对国家的“好”印象减弱。总的来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就是基于安全第一的生
“算账”,因为底层农民中缺乏精英群。在乡村社
会中,精英群(涉及政治精英如村干部和党员群、经济精英如先富群体等、文化精英如村外国家干部等三个层次)作为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成为村民的代言人。面对这样的困境,村民选择
即每小组3人,一共12人的“代一种多代表形式,
表团”的集体共决模式。作为村民集体利益的代
,“代表团”表不像草根行动者因道德义举而主动“站”出来。然而,一旦作为代表,又发挥着草根行动者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民利益集合起来,在争取农民利益时具有权宜性特点,能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集体抗争的过程。
从S 村的征地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
尽管没有形成正这样的事实:分散而自利的农民,
式的组织,但是已经能够找寻有效方法来解决他
们面临的共同难题,争取他们的共同利益。也就农村社会的转型,使得乡民社会的小农意识是说,
悄然变化,他们能够以自发合作形式去抗争社会对其共同利益的侵犯。
S 村的征地事件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生存道义原则。以此事为引子,村民把长期积累的对镇村干部的不满都发泄出来了⑤。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村民代表据理力争他们应得的利益和保障。然而,当底层农民对基层地方政府视而不见时,他
表达着对国家的认同:们却又以一种欣慰的语言,
国家不富强哪有老百姓的幸福,国家富强老
百姓的生活才能好。
村里发展要贷款,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没有国家的扶持政策是发展不起来的。
征地是国家的需要,是支持国家的规划的。国家好。国家的政策、扶持政策确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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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伦理,求得社会公正的发展,实现简单而富裕的生活追求,以达到对国家的认同。注释:
①此为早年承包地面积,在河北(按黄河所在位置而定)还有约670多亩。大片垦荒耕地,
②X 村是20世纪70年代从循化县孟达乡和清水乡搬迁过来的百户人家组成的撒拉族移民村,位于县城以北的黄河岸边。
“生存”③这里的主要指两件事:一是盖房,一是结婚生子。在中国农民的生命轨迹里,总是在不断地重复着这两件事。
“土地福利”,④这里的仅仅代指在水利资源或灌溉系统发达的情况下,土地能够为农民家庭提供一种最根本的生存保障,而其他的社会福利保障,则需要国家提供,是土地不能承担的。
⑤在访谈中,村民对我们诉说着在扶贫、低保、选举方面对镇村干部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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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4-10责任编辑李克建
农民的道义经济与发展抗争
———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的征地谈判个案分析
闫丽娟
王瑞芳
[摘要]通过对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的分析,展现出底层农民的道义经济观,即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与平等发展的社会公正观,以及影响其实现的根源,即在社会转型中人情网络关系向个人契约关系转变的失败。同时,也反映了底层农民就征地问题表露出的在生存与发展问题上对国家的高度认同与对地方基层不满的政治倾向。
[关键词]农民;征地;道义经济;生存伦理;社会情绪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2)09—0053—06
“村级组织与宗教组织协调下的乡村治理研究”(11XZZ005)、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现代化与小民族生活方式变迁研究———以甘青地区人口较少民族为例”(2009JJD840007)阶段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性成果。
作者简介:闫丽娟(1962-),女,甘肃张掖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理论、民族社会学;王瑞芳(1982-),女,山东嘉祥人,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社会学。甘肃兰州730020
基层社会的乡土性,使人情关系、礼尚往来维持着一个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与劳务交换的网
以致当地人别无选择地在这个网络中谋求生络,
存与发展。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深刻的问题:底层农民在这种网络中的生存发展状态究竟怎样?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一庞大群体,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而底层农民的生存发展是围绕着一种道义经济来展开的,道义经济是底层农民在生存基础上的一种希冀获得社会公正发展的伦理,其实现与否关系到农村社会的持续稳定,因而探究农民的道义经济观显得尤为必要。
农民的道义经济,源自斯科特“安全第一”原
“根植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则下的生存伦理,是,和社会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则和生存权利”关注寻
求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是农民得以发展的根基。
[1](P. 8)
基层关系紧张的根源,以期反思当下西北少数民
族地区农村土地征用等问题。
一、发生在S 村的征地事件
S 村是位于青海省东部的一个撒拉族村庄(村庄中一小部分人虽自称撒拉族,但其身份证上标注的是回族),由四个村民小组组成。全村现有210户,约1100多人。S 村距县城西郊不到3Km ,因村子南面的沙子坡而得名。村周围地区是黄河河道不断下切后形成的河漫滩,由一级阶地和二
海拔1780米,地势南高北低,垂直差级阶地组成,
异并不明显。由于该村位于地形相对平坦的黄河
谷底,当地称之为川水地区,水利资源较好,无霜期又短,农作物可一年两熟,是青海省种植业热量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素有青海“小江南”之称。该村耕地面积456.9亩①,多为水浇地,主产小麦、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油菜、胡麻等经济作物,以及西瓜、茄子、辣椒、番瓜等20多种瓜果蔬菜。2010年1月课题组对S 村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田野调查。在最初的调查中,一位村民无意中说出了本村发生的一桩征地事件,并导致镇村干部
我们对与村民关系紧张。在随后的入户访谈中,
当代中国底层农民持有什么
样的道义经济观,又有哪些因素影响了他们道义
经济的实现?本文以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的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为个案,探究底层农民的处境、想法、情感等,从农民的道义经济视角农民与地方分析他们在征地过程中的行为动机、
此问题小心求证,倾听村民的心声,终于了解了关于征地事件的原委,体会到了农民的真实感受。循化县修建积石峡水电站要安置移民,涉及4
30多个村,个乡、其中部分安置在河北。根据移民安置条款,每人给予0.6亩的口粮地,补偿土地由政府在周边村庄征用,主要是X 村②和S 村。政府想以荒滩地的价格征S 村在河北的土地(可能诸S 村在河北的地只有一部分人耕种),1亩多因素,
地补偿2万元(村支书说有1.6万和2.6万两种由于X 村征地价格和县土地价格都明显高价格),
于这个价格,所以S 村村民不答应出让土地。关于S 村征地一事,据村民讲,始于2008年,仅村长、村支书知道。随着移民安置的土地补偿问题临近,征地事件才被摆到台前。政府本想以
但村民的不合作态度使得县政府荒滩价格征地,
于2009年11月20日起,派遣了近60多名干部到
村里做思想工作,但作用甚微。于是,出现了县、镇政府代表与村民代表谈判以协商解决征地事件的景象。
2009年12月初,12名村民代表(4个村民小
镇政府代组各选派3名)与县政府代表(土地局)、表在村党员活动室开始第一次磋商。镇政府代表
即镇长当即以强硬姿态,先声夺人率先发言:(1)江山是共产党打的,土地是国家的,必须征;(2)价格1亩2万,不多给一分,强制执行;(3)其他要求一律不谈。面对镇长这种近乎“独裁”的宣言,村民代表一致回答:不予谈判。他们以S 村本来人多地少、村民需要生活为由,声称土地不转让,不
第一次谈判无果而终。参与征地。这样,
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协商,村书记、镇政府代镇政府一方坚持镇长的“三条表与村民代表出席,
,宣言”村民代表则坚决不同意,表示即使政府强
制征地也不参与。村书记代表尽管没发言,但村民说他是支持镇政府的。第二次谈判也没什么进展。
在第三次谈判中,基于前两次谈判的情况,村民代表以支持国家建设和保障村民基本生活为前正式提出了自己的方案:(1)百姓温饱必须解提,
决,给予征地村民最低生活保障;(2)土地价格每亩6万元;(3)增加村里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数量;(4)执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5)取“小康示范村”消的称号;(6)给予每户扶贫贷款;(7)免除20年的水电费。对此方案,县、镇代表指出,除了把先进村改为脱贫村、增加五保户之外,
土地价格不变,其他条件是不可能也办不到的事
情。
持续了二十五六天的数次协商,均无实质进展。2009年12月底,青海省政府派了3名代表,协同县、镇政府代表与村民代表进行碰头,实为最后一次谈判。省政府代表对征地事件表明了态这是肯定的;国家度:村民的实际问题必须解决,
强制性的征地政策是没有的,土地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和其他征地价格进行协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说得有道理,但是青海没有推行。这次四方会谈,缓和了征地谈判以来的紧张气氛,但仍没有什么突破,有的似乎只是坚定了村民抗争的信心。从村民代表口中得知,事件好像还没有结束,谈判将持续下去,直至双方满意的结果出现。
二、土地、安全与生存伦理
在中国乡村社会,家庭经济活动基本是以生
这就使得土地对农村和农民而言,是存为目的③,
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尽管在农村税很多人不能从土地中获得理想的收费改革之前,
,益,但多数农民仍以农村为自己的“根”视土地为
自己的最后一道保障,或耕种,或撂荒,或转租,却不退还。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土地流转的实施,使这一行为更为普遍。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最基本、最可靠也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很珍视它。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一旦被征用,就再也买不回来了。一位从三年自然灾害走过来、吃过苦、挨过饿的老人说:
家里就那么点地,征去了,农民怎么办。老百姓要靠地生活。
在传统乡村社会,土地不是简单的生产资源,而是农民生存的根本。虽然现代文明已从各个角落渗透于乡村,青年人可以自由地走出乡村,走向城市,去追逐梦想,但现实是残酷的,文化传统的“市民梦”制约和的难圆,使他们更加认识到了土地对于农民生存的重要性。
六七百亩地一卖,村里的人吃什么?老百姓
种庄稼没有,你吃什么?没有地就是靠地吃饭,
了,出去打工,家里人也生存不了。祖祖辈辈的土地,只减少不扩大……我们关注的是长远的生存
问题。
这是一位有着初中文化水平、常年在外务工、算得上有见识的中年人的话语,表达了农民不愿卖地的心声。但这是一个难题。目前,农业虽不是农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对于那些已进入第二、三产业的城市务工农民来说,由于城市户籍
“排斥”效应,他们游走于体制的两端,没有制度的
完善的保障体系,土地作为最后的依赖,作为一种国家福利与社会安全保障,对他们仍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S 村虽距县城较近,又处于国道,但确实是一个典型的传统的撒拉族村庄。村里的大部分中青
这极大地限制了她们年妇女没有完成小学教育,
走出乡村的可能性。土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她们
在家谋生的支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妇女维系的农业对许多农户来说仍是其生活和就业的“安全阀”
[2](P. 54-69)
④
[1](P. 16)
且非常实际的选择。以“安全第一”的原则来说,没有其他固定收入做保证,土地收入具有达
到规避风险的可能,这是农民最简单的生存经济学。但这些朴实的农民,只要有基本的生存保障,总是以国家利益为重。当国家提出征地时,他们
相应地,他们会在征地谈判中首毫不犹豫地答应,
先提出以土地换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这就是他们
最简单的生存伦理学。
三、土地、发展与社会公正
一般来说,农村家庭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家庭成员的人力资本,这与教育投入有联系;二是家庭可利用的外部资源(即社会资本),这与人情网络有关。在第一条件相当时,第二条件对农村家庭发展就起决定的作用,影响着发展所需的网络、资金、资源等配置。然而,这也导致农村社会内部在处理诸如征地类似的相关问题时变得盘根错节。
S 村的征地事情始于2008年,即移民安置之
镇政府与村干部合时。作为县政府安排的任务,
力为之,他们想以一种私相授受的行为强行征地,
而不顾及普通村民的利益。当村民得知事情的时候,尤其知道征地价格之后,自然就会抵触。这根
[4]
源于农民最痛恨最担心的暗箱操作。其实农民要的就是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来说,征地的公告、征地的听证程序、征地的补偿标准、征地以便他们后的基本保障等都应由政府提前告知,衡量土地交易的利弊。在信息时代,当这些要求,“程序正义”成为一种奢侈的时候原则也化为泡影。农民的实际利益受损,他们能不抗争吗?发展是一个话语,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一个实践的源泉,其目的是向人们灌输为经济增长而。“程序正义”原则的丧失,不仅表现为传统官民社会理念下的愚民思路,而且有奋斗的愿望
让底层社会中没有根底的农民走向流失发展的可
[6](P.155)
能。在一个“乡村共谋”的状态下,在一个亲情关系网络的乡村社会中,他们能有多大的奋斗愿望?
,镇村干部的“共谋”使广大村民对他们毫无
信任感。由此,在土地谈判中,广大村民坚信:村干部不能也不应该参与,因为镇村干部是一体的,他们的加入,会让村民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失,会一群普通的村民,选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这样,
择了没有任何背景的村民作为全权代表,去争取他们应得之权益。
[5](P. 7)
。
目前撒拉族农村的家庭结构主要是核心家
庭,大家庭较少,老人与赡养他们的儿子居于祖屋(组成主干家庭),其余的儿子婚后需分家,盖房另过生活,所以各家土地显得更为珍贵。外出务工现已成为S 村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外出务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开饭馆(多为小型拉面馆)、经营服装店和饮食批发、跑运输,这种情况占全村近20%的家庭,但经营规模都较抗风险能力较低;二是村里大部分青壮年男性小,
如在建筑工务工主要在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
地修路、清真餐馆拉面等,收入整体偏低,多者一
年2万上下,一般都在五六千左右。因此,农民外出打工的风险迫使他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生存的最后保险
[3]
,可见土地对维持农村家
庭的基本生存多么重要。
S 村村民HZH 经营了一家核桃园公司。创办租用了村里一部分土地,根据口头协议,土之初,
公司则每年按1亩地补偿地使用权流转于公司,
700斤粮食(以市价折现金价补偿),15年期满之
后,土地和核桃树一起归原土地使用者。对村民来说,这是一件非常有利的事情。土地以使用权流转获得相应的亩产粮食补偿,而没有投入。如此,土地流转优于土地一次性买卖。
基于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相对于犹如赌博似的一次性交易的冒险行为,掌握在自己手中,是一种完全合理而
村民们奋斗的愿望在“镇村共谋”中渐渐磨灭,但是,征地及其引发的征地谈判,似乎给村民“奋斗”再次的激励。他们坚决要求取消“小康示
的尊号,因为这是镇村共谋的结果之一,村范村”
民从来不知道。另外,因为这个荣誉,使得他们在享受国家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和新农村建
。“S 村是周边最穷最落设政策上显得遥不可及
有的人家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到现后的,
,在连房子都没有”农民认为他们承受不起这种“虚化”的荣耀。
在小农为主体的乡村社会里,村民习惯以人
情关系、礼尚往来构建一种非市场性质的关系网习惯以交换、互惠方式向这张网的纽结进行渗络,透,前提是你必须属于这张网。事实上,农民不可能属于这张网,而且想挤进这张网也极为困难。处于边缘的他们,只有依赖手中仅有的一点土地资源作为抗争筹码,进而去换取他们发展所需要的资源,让他们也有尽展所长实现富裕的可能(当然也有失败的可能)。
在传统乡村,农民认同的社会关系的原则和基础是以人情关系为中心的,并没有实现向个人
尽管这种思想在潜移默化中悄契约关系的转变,
然变化。不仅农民如此,土生土长的地方基层官员也同样如此,这就让镇村干部共谋成为可能,而
基层官员(包括村干部)则成为关系网的纽带。在底层社会的农民要想获得社会这样的关系网中,
公正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金斯伯格认为,社会公正是一种权利问题,如果有人拥有合法权利的东西被他人以权力所剥夺,不公正问题就产生了。
[7](P. 406)
“发展”诉求,争取的可能,并试图以发展来消解贫
困,以发展去求得社会公正。基于这种推论,当底层农民的发展成为可能时,是否引发社会关系的基础和原则由亲情网络关系走向个人契约关系呢?如果是,社会公正似乎也就与之正相关。
四、农民、地方基层政府与国家观念
,“分散经营的农户在客观上存在共同在中国利益,但在主观上无法形成共同利益的意识,这就决定了农民只能依赖别人来认识并代表他们的共
,同利益。这个‘别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地方政府”的官吏。他们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拥有合
法性,即属于体制内的成员,是获得国家认可的。因此,他们表面上似乎充当着类似保护人的角色,却凭着合法性和组织性,在扶贫、选举、征地等方面侵犯着村民利益。
征地事件中引发的农民对村干部不满的“诉
,状”是村干部在资源垄断以及资源再分配过程中展现给我们的腐败和社会不公正等现象。这就撕破了地方基层政府/干部作为农民的保护层的面纱。他们以正当的面目走向了农民的对立面,使得地方政府的威信逐渐降低。尽管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让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然而,农民的小农意
——一种“明哲保身”识—的哲学,以自己为中心,当即使关己,但并未损害农民整体利益之事不关己、时,他们总是通过承受和忍耐来维系乡土社会的安宁。
当底层社会农民的整体利益遭到侵害之时,
“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维护甚至反抗”,“自觉他们便
[11]
不自觉地增加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与监督”,呈现出一种农民的集体利益表达。面对征地事件,
[10](P. 174)
要赢得平等的发
展或社会公正,首先就必须以制度保证“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制度安排和运作必须首先追施行。求的美德”
[8](P. 3)
整个村庄没有动员,也没有串联,所有农民自发地
采取了一种不合作态度。无论镇村干部还是县派干部,他们的思想工作都没有使村民动摇。这些农民没有采取作为弱者的日常反抗形式和“隐蔽
[12]
,的文本”相反,他们以一种“公开的文本”,以社会发展等普适性观念作为诉求对象,生存伦理、
,“如果人们觉得一个泰勒指出
结果是通过一个公平的过程产生的,则无论结果
[9]
如何,他们都更愿意接受”,因此,正义首要追求
,“程序正义”的是一个公平的程序只有在一种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下,在一种正义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制度安排的背景下,才可能存在。
,“程序正义”在亲情关系网织成的社会中没有存,“社会公正”在的可能也就失去了基石,自然而
然,处于底层社会的农民的发展也就成为“肥皂。泡”
身处于这种关系社会中的农民,无力改变现状,当他们获得机会之后,他们便以集体形式展开
表达不愿参与土地交易的缘由。这是一种非政治
的直接的正式抗争。
“集体”在中国,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其实是个
空壳,徒有虚名的村级组织只获得了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征地中根本没有能力集合村的合法身份,
[13]
,民意志,而且,很长时间里乡村干部的“共谋”以政府名义侵犯乡村社会的利益,导致他们的形
“恶劣”。当他们充当土地交易的买方时,象作为
卖方的底层农民的不信任感加大并开始警觉。如此,乡/镇政府无法找寻与村民之间的中介。面对村民的不合作态度,以及为完成上级任务和避免事件扩大化,乡/镇干部只能通过与村民谈判的方式来对话。正是通过这样一种非政治的方式,使得农民的不合作行动改变了乡/镇政府的选择范围,深化了农民作为整体在当权者眼中并非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整体抗争最终导致乡/镇政府“航
[12]
船的搁浅”。
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这样的窘境:中国社会
[14]
即安全性困境。存在着群体行动的特殊困境,
农民的自利心态再次显现,他们害怕干部的事后
这些言语表达了淳朴善良的农民对国家的一
种真实感言和对基层政府的不满。改革开放后,正式的法律、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等渠道的大众化,使得国家的各种政策、措施、法令等迅速在社会传播,并引导着舆论方向,尤其是电视、手机等
使农民了解国家政策、新媒介在农村社会的普及,
政令和中央精神的渠道更为畅通,进而建构起他
们的国家认同。而且,底层农民在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相抗争时,一旦发生激烈冲突,特别是强制专横之时,上访、信访或电话申诉等方式使他们能够与国家进行对接,求得问题的解决。这造就了国家在农民眼中公正化的道德正义形象,因此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感、信任感和依赖感更加强[15](P. 155)
。烈
农民处于社会底层,归咎于他们的自利性与
缺乏组织性,无力对抗具有合法性的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及其利益依附者对他们权益的侵害。因此,底层农民的社会发展处于一种不公正的状态之中。但是,当传统官民社会向现代民权社会
他们虽不能完全摆脱被侵犯的境地,却过渡时,
能在共同利益面前找寻有效方式与其对抗,进而
为自身发展寻得一席之地。结果,底层农民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交恶的关系,而农民与国家之间却形成了独特的情感连接,这得益于国家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由于国家在农民观念里具备良好形象,也导致农民建构起强烈的国家认同。
结语
《周易·系辞上》:“成性存存,,云道义之门”《论语·里仁》:“富与贵,又云人之所欲也;不以其。使广大民众过上富贵之生活是道得之,不处也”道德正义的基础,而这种富贵必须以正当的“道”获得,这准确地概括了农民道义经济观的本质。农民所追求的不外乎是发展的平等、分配的公正,使其有充分的自主空间,能过上富裕生活。而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表达的却是:在乡民社会中,传统人情关系网让底层农民与乡/镇政府和村组织之间处于一种对立状态,而官民对立导致矛盾丛生,使底层农民的愿望变得颓废。虽然国家凭惠农政策以及正确的信息、舆论引导,树立但地方基层的逐步起在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侵蚀,有可能使农民对国家的“好”印象减弱。总的来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就是基于安全第一的生
“算账”,因为底层农民中缺乏精英群。在乡村社
会中,精英群(涉及政治精英如村干部和党员群、经济精英如先富群体等、文化精英如村外国家干部等三个层次)作为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无法成为村民的代言人。面对这样的困境,村民选择
即每小组3人,一共12人的“代一种多代表形式,
表团”的集体共决模式。作为村民集体利益的代
,“代表团”表不像草根行动者因道德义举而主动“站”出来。然而,一旦作为代表,又发挥着草根行动者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民利益集合起来,在争取农民利益时具有权宜性特点,能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集体抗争的过程。
从S 村的征地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见
尽管没有形成正这样的事实:分散而自利的农民,
式的组织,但是已经能够找寻有效方法来解决他
们面临的共同难题,争取他们的共同利益。也就农村社会的转型,使得乡民社会的小农意识是说,
悄然变化,他们能够以自发合作形式去抗争社会对其共同利益的侵犯。
S 村的征地事件严重地侵犯了农民的生存道义原则。以此事为引子,村民把长期积累的对镇村干部的不满都发泄出来了⑤。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村民代表据理力争他们应得的利益和保障。然而,当底层农民对基层地方政府视而不见时,他
表达着对国家的认同:们却又以一种欣慰的语言,
国家不富强哪有老百姓的幸福,国家富强老
百姓的生活才能好。
村里发展要贷款,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没有国家的扶持政策是发展不起来的。
征地是国家的需要,是支持国家的规划的。国家好。国家的政策、扶持政策确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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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伦理,求得社会公正的发展,实现简单而富裕的生活追求,以达到对国家的认同。注释:
①此为早年承包地面积,在河北(按黄河所在位置而定)还有约670多亩。大片垦荒耕地,
②X 村是20世纪70年代从循化县孟达乡和清水乡搬迁过来的百户人家组成的撒拉族移民村,位于县城以北的黄河岸边。
“生存”③这里的主要指两件事:一是盖房,一是结婚生子。在中国农民的生命轨迹里,总是在不断地重复着这两件事。
“土地福利”,④这里的仅仅代指在水利资源或灌溉系统发达的情况下,土地能够为农民家庭提供一种最根本的生存保障,而其他的社会福利保障,则需要国家提供,是土地不能承担的。
⑤在访谈中,村民对我们诉说着在扶贫、低保、选举方面对镇村干部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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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4-10责任编辑李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