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海外代购合同之法律关系分析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之法律关系分析

林鹏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510320)

摘要: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在实践中存在安全隐患。预防合同风险,需对其合同的性质区分情况进行界定,现货库房销售模式性质应界定为买卖合同,非现货样本代购模式性质应依据履行的方式的不同分别界定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不同情形;进一步界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解决网络代购产生的合同纠纷。

关键字: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一、网络海外代购问题的产生

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品牌意识日益高涨的社会里,海外知名产品不断得到国民的追捧,加之通过海外代购途径的品牌商品较国内进口的同款商品而言物美价廉,海外代购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在此背景的驱动下,网络海外代购服务行业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如易趣网、洋码头、全球购、美国代购网等。海外代购作为一股新型力量,其在带给消费者以品牌享受的同时,也出现诸多法律问题。

网络海外代购潜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海外代购商品质量难保障,体现为产品缺陷频繁、假货洗白、高仿品牌商品频繁,另一方面消费者缺乏有效的退货途径,维权困难的等法律风险。[1]我国在空姐代购案后,在海关进口方面采取调整关税的制度,在其他法律上则尚未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制。网络海外代购具有跨国性、涉及多方主体,其法律关系复杂。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涉及多方合同法律关系,在处理具体的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的依据存在盲点;购买者与代购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本文以合同法角度对网络海外代购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主体、合同性质等进一步界定,以解决网络海外代购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的概念并无形成统一的概念,参照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规定以及网络海外代购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即购买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代购商订立的由代购商代为购买国内没有销售的国外产品,由代购商将产品从国外快递至国内并交付购买者,购买者通过法律平台支付价款的协议。网络代购合同具有,其就有跨国性、涉及多方主体、远程服务性等特殊性质,较普通的电子消费合同而言,其具体体现为以下的不同:

(一)合同关系具有复杂性

一方面,网络海外代购由代购商从海外零售商处购买规格一致的产品并寄送至国内购买者,合同涉及购买者、代购商、海外零售商、海外生产商、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复杂的合同主体。另一方面,网络海外代购涉及多个合同,其中包括购买者与代购者的委托合同或买卖合同,代购者与海外零售商的买卖合同,代购者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同关系等。

(二)合同具有跨国远程性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由代购者在海外代购商品运回国内,合同的购买商品的地点在国外,委托代购的行为与收货地点在国内,该合同具有跨国的因素,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实现购取海外国家的商品,该合同具有远程性的特征。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具有以上的特征,但网络海外代购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由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对货物进行了限制,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而且网络海外代购合同委托代购者的行为在国内,代购商买卖的行为在海外,明显不同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其一,能不能履行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代购商在网络平台上表明能代购符合规格的产品,但其并不能确保一定能代购成功,当然比较大型的代购商能在广阔的海外市场代购,合同顺利履行不成难事。其二,合同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海外代购商通过国际快递或托人带回国内,货物到达代购商,再由代购商将货物通过国内快递运送至购买者,从下单到取件其经历的时间比较长。

(四)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性

网络代购商受购买者之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零售商订立买卖合同。一旦货物出现瑕疵或造成损害,购买者依据合同法向海外零售商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并非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其起诉的资格将受到质疑。合同相对性能否得到创设性的突破,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学者关于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海外代购合同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买卖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和代理行为说。[2]有学者认为无论代购商以何种方式进行代购,其与购买者的关系都界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网络海外代购商具有多种类型,其与购买者订立的合同的性质的界定应基于不同的类型进行界定。网络代购商以网络为交易平台,按照经营商提供货物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现货海外代购和非现货海外代购。现货海外代购指代购商已储存海外产品至库房或即将入库,购买者在网络上购买,代购商将可以直接快递同一规格的产品至购买方,购买者将可以在短时间收货;非现货海外代购,代购商将按照购买者要求的规格在海外销售市场购买货物快递至国内。现货海外代购为目前网络海外代购的主要形式,多数代购商采取库房的销售方式,供消费者购买。非现货海外代购在市场仅有很小的比例,然而在分析问题时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一)现货海外代购的合同关系

1. 合同的性质

在现货海外代购的经营模式中,代购商在网站以一口价的方式出售商品,其与购买者形成的合同关系应确认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权人或者有处分权的人,其中最常见的民事主体是财产所有权人。[3]现货海外代购商从国外购买产品至自己的库房,其已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将货物在网上销售的行为属于与购买者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购买者与代购商形成买卖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购买者的法律地位为买方,代购商的法律地位为销售方。购买者的合同权利为要求代购商及时将商品交付本人,要求代购商提供质量同一规格的海外产品,如果出现质量瑕疵将有要求退货、退款、换货的权利。购买者的义务为先在网络平台付款,配合代购商及时收货的义务。代购商的权利要求购买者交付价款和运费并配合收取货物,代购商的义务为及时交付标的物和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非现货的海外代购的合同关系

1. 合同的性质

非现货的海外代购的经营模式中,代购商在网上展示的仅为商品的样本,购买者可以要求代购商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采购商品。显然这种模式,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关系、代理法律关系、行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不同观点。这主要是因为网络海外代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与这些法律规定具有相似性。非现货海外代购代购商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购也有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分,并依照不同的情形加以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1)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明显不具有行纪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特征。其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一方面,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具有相似性。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意思表示。两者都有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最终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4]两者的区别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即授予代理权仅需一方同意便可成立,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行为,需要双方合意才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购买者与代购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双方民事行为,代购商基于自己的能力范围将自己能被委托的范围在网络平台说明,超出部分其将未能实施,而购买者在购买之前有购买或不购买的自由,因此,购买者与代购商的合同性质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购买者在网络点击相关规格的商品,并委托代购商进行采购,其委托代购商进行法律行为的范围为:以购买者的名义在国外购买同种规格的商品,并委托其办理快递物流托运至国内。另外,无论海外代购有没有成功购取,购买者与代购商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如果适用代理观点,一旦代购商未能成功购取海外商品,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无代理关系可言,此时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出现了尴尬的局面。

(2)以代购商的名义进行代购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代购有买卖合同说、行纪合同说、与委托合同说。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将海外商品代购至国内,有学者认为其已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再将商品快递至购买者,其与购买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将代购商界定为销售商。买卖合同说未能对海外代购与国内销售上架的国外商品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该观点缺乏科学性。行纪合同说与委托合同说的提出主要是两个概念具有相似性。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为行纪合同较为合适,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行纪合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四百零二条也规定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有可能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

[5]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之外,一般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以代购商的名义对外代购,

其直接与销售商发生买卖关系,其买卖行为并不能直接约束委托者。《合同法》四百二十三条也明确表明行纪合同作为特殊规定,如果没规定的方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界定为行纪合同较为妥当。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上文所述,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购买者的名义代购,其合同关系分别界定为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较为妥当。此时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中,购买者的合同权利有:要求代购商按照自己的指示进行海外代购,及时告知代购的事务处理情况,并交付海外代购商品。购买者的义务有:配合代购商的海外代购,对合同不能实施时,及时配合代购商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交付货款及代购期间的各种合理的支出;代购商的合同权利为要求购买者支付相对应的价款与相关费用的支出,基于购买者委托的范围在海外自由选择零售商购买商品,且选择不同的途径将商品运回国内。代购商的合同义务为按照购买者的委托事项与商品的规格进行代购,不能超越委托范围、检查商品的质量,确保产品的品牌与使用价值、妥善保管商品,及时采取安全的货运方式完成交付。行纪合同中,代购商在委托者的指示范围内,自由支配与销售商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义务,除非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代购商先行承担,除非有委托者的特别指示,代购商可以调整指定的价格。其他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

四、网络服务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

网络服务平台是代购商与购买者沟通的桥梁,其分别与代购商、购买者的法律关系需要清晰的界定。关于网络平台的性质,学者形成居间合同说与合同主体说。网络海外代购按照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专业海外代购(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和私人海外代购(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专业海外代购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专业化、固定化的经营,体现为自己拥有强大的代购团队专营海外代购业务,如洋码头;私人海外代购主要通

过网络平台与购买者取得联系进行海外代购业务,其经营的海外代购业务具有特定性,经营范围有限,只能满足部分购买者的需求。其中,不同的经营方式涉及的合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在专业海外代购(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模式中,网络服务平台专营单一的海外代购,此时代购商属于自营业务的行为。其法律地位应认定为合同的卖方主体地位;在私人海外代购(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模式中,网络服务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服务主体,独立于购买者与代购者,如果网络服务平台积极为代购商推销商品,那么其具有居间者的身份,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那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除非其网络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或服务系统存在问题,否则很难介入买卖中。

五、结论

网络海外代购成为一股新潮流,其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代购者在代购中享受名牌产品的效益的同时,也应该预防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应对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形界定为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并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各方在从事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地位,以解决其产生的纠纷。

参考文献

[1]董曙光.海外代购乱象[J].产经调查,2014(63-65)

[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之诉权保障研究[M].法治论坛.2014.34(58-60)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01.

[4]姚建军.对代购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2(50-61)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796-801)

Study on Some Problems of Network Overseas Purchasing Contract

Lin Pengcheng

Abstract

Overseas network purchasing contrac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ecurity risks. To prevent contract risk,it'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 contract nature between the definition.Spot warehouse sales patterns in nature should be defined as purchase contract.Non spot sample purchasing mode nature according to perform the way different are defined as the commission contract, brokerage contract and so on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Further define bot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latform,solve the network purchasing contract dispute.

Key words:network overseas purchasing, with the na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rights and obligations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之法律关系分析

林鹏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510320)

摘要: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涉及多方主体,在实践中存在安全隐患。预防合同风险,需对其合同的性质区分情况进行界定,现货库房销售模式性质应界定为买卖合同,非现货样本代购模式性质应依据履行的方式的不同分别界定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不同情形;进一步界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分析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以解决网络代购产生的合同纠纷。

关键字: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性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一、网络海外代购问题的产生

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品牌意识日益高涨的社会里,海外知名产品不断得到国民的追捧,加之通过海外代购途径的品牌商品较国内进口的同款商品而言物美价廉,海外代购的市场需求应运而生。在此背景的驱动下,网络海外代购服务行业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如易趣网、洋码头、全球购、美国代购网等。海外代购作为一股新型力量,其在带给消费者以品牌享受的同时,也出现诸多法律问题。

网络海外代购潜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海外代购商品质量难保障,体现为产品缺陷频繁、假货洗白、高仿品牌商品频繁,另一方面消费者缺乏有效的退货途径,维权困难的等法律风险。[1]我国在空姐代购案后,在海关进口方面采取调整关税的制度,在其他法律上则尚未对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进行规制。网络海外代购具有跨国性、涉及多方主体,其法律关系复杂。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涉及多方合同法律关系,在处理具体的合同纠纷时,适用法律的依据存在盲点;购买者与代购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解决相关法律纠纷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本文以合同法角度对网络海外代购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主体、合同性质等进一步界定,以解决网络海外代购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的概念并无形成统一的概念,参照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概念的规定以及网络海外代购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即购买者)通过网络平台与代购商订立的由代购商代为购买国内没有销售的国外产品,由代购商将产品从国外快递至国内并交付购买者,购买者通过法律平台支付价款的协议。网络代购合同具有,其就有跨国性、涉及多方主体、远程服务性等特殊性质,较普通的电子消费合同而言,其具体体现为以下的不同:

(一)合同关系具有复杂性

一方面,网络海外代购由代购商从海外零售商处购买规格一致的产品并寄送至国内购买者,合同涉及购买者、代购商、海外零售商、海外生产商、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复杂的合同主体。另一方面,网络海外代购涉及多个合同,其中包括购买者与代购者的委托合同或买卖合同,代购者与海外零售商的买卖合同,代购者与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同关系等。

(二)合同具有跨国远程性

网络海外代购合同由代购者在海外代购商品运回国内,合同的购买商品的地点在国外,委托代购的行为与收货地点在国内,该合同具有跨国的因素,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实现购取海外国家的商品,该合同具有远程性的特征。虽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具有以上的特征,但网络海外代购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由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条对货物进行了限制,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而且网络海外代购合同委托代购者的行为在国内,代购商买卖的行为在海外,明显不同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三)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

其一,能不能履行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网络代购商在网络平台上表明能代购符合规格的产品,但其并不能确保一定能代购成功,当然比较大型的代购商能在广阔的海外市场代购,合同顺利履行不成难事。其二,合同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海外代购商通过国际快递或托人带回国内,货物到达代购商,再由代购商将货物通过国内快递运送至购买者,从下单到取件其经历的时间比较长。

(四)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性

网络代购商受购买者之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零售商订立买卖合同。一旦货物出现瑕疵或造成损害,购买者依据合同法向海外零售商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购买者并非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其起诉的资格将受到质疑。合同相对性能否得到创设性的突破,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网络海外代购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学者关于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海外代购合同的性质认定主要有买卖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和代理行为说。[2]有学者认为无论代购商以何种方式进行代购,其与购买者的关系都界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网络海外代购商具有多种类型,其与购买者订立的合同的性质的界定应基于不同的类型进行界定。网络代购商以网络为交易平台,按照经营商提供货物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现货海外代购和非现货海外代购。现货海外代购指代购商已储存海外产品至库房或即将入库,购买者在网络上购买,代购商将可以直接快递同一规格的产品至购买方,购买者将可以在短时间收货;非现货海外代购,代购商将按照购买者要求的规格在海外销售市场购买货物快递至国内。现货海外代购为目前网络海外代购的主要形式,多数代购商采取库房的销售方式,供消费者购买。非现货海外代购在市场仅有很小的比例,然而在分析问题时应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一)现货海外代购的合同关系

1. 合同的性质

在现货海外代购的经营模式中,代购商在网站以一口价的方式出售商品,其与购买者形成的合同关系应确认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定义,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权人或者有处分权的人,其中最常见的民事主体是财产所有权人。[3]现货海外代购商从国外购买产品至自己的库房,其已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将货物在网上销售的行为属于与购买者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购买者与代购商形成买卖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购买者的法律地位为买方,代购商的法律地位为销售方。购买者的合同权利为要求代购商及时将商品交付本人,要求代购商提供质量同一规格的海外产品,如果出现质量瑕疵将有要求退货、退款、换货的权利。购买者的义务为先在网络平台付款,配合代购商及时收货的义务。代购商的权利要求购买者交付价款和运费并配合收取货物,代购商的义务为及时交付标的物和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二)非现货的海外代购的合同关系

1. 合同的性质

非现货的海外代购的经营模式中,代购商在网上展示的仅为商品的样本,购买者可以要求代购商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采购商品。显然这种模式,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关系、代理法律关系、行纪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不同观点。这主要是因为网络海外代购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与这些法律规定具有相似性。非现货海外代购代购商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购也有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区分,并依照不同的情形加以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1)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以购买者的名义进行代购明显不具有行纪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特征。其性质类似于委托合同或委托代理,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一方面,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具有相似性。委托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意思表示。两者都有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最终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4]两者的区别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即授予代理权仅需一方同意便可成立,而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民事行为,需要双方合意才能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购买者与代购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双方民事行为,代购商基于自己的能力范围将自己能被委托的范围在网络平台说明,超出部分其将未能实施,而购买者在购买之前有购买或不购买的自由,因此,购买者与代购商的合同性质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购买者在网络点击相关规格的商品,并委托代购商进行采购,其委托代购商进行法律行为的范围为:以购买者的名义在国外购买同种规格的商品,并委托其办理快递物流托运至国内。另外,无论海外代购有没有成功购取,购买者与代购商已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如果适用代理观点,一旦代购商未能成功购取海外商品,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将无代理关系可言,此时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出现了尴尬的局面。

(2)以代购商的名义进行代购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代购有买卖合同说、行纪合同说、与委托合同说。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将海外商品代购至国内,有学者认为其已经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再将商品快递至购买者,其与购买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即将代购商界定为销售商。买卖合同说未能对海外代购与国内销售上架的国外商品的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该观点缺乏科学性。行纪合同说与委托合同说的提出主要是两个概念具有相似性。笔者认为应当界定为行纪合同较为合适,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行纪合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四百零二条也规定了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因此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有可能出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形。但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

[5]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之外,一般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以代购商的名义对外代购,

其直接与销售商发生买卖关系,其买卖行为并不能直接约束委托者。《合同法》四百二十三条也明确表明行纪合同作为特殊规定,如果没规定的方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界定为行纪合同较为妥当。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上文所述,代购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购买者的名义代购,其合同关系分别界定为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较为妥当。此时购买者与代购商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我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中,购买者的合同权利有:要求代购商按照自己的指示进行海外代购,及时告知代购的事务处理情况,并交付海外代购商品。购买者的义务有:配合代购商的海外代购,对合同不能实施时,及时配合代购商采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交付货款及代购期间的各种合理的支出;代购商的合同权利为要求购买者支付相对应的价款与相关费用的支出,基于购买者委托的范围在海外自由选择零售商购买商品,且选择不同的途径将商品运回国内。代购商的合同义务为按照购买者的委托事项与商品的规格进行代购,不能超越委托范围、检查商品的质量,确保产品的品牌与使用价值、妥善保管商品,及时采取安全的货运方式完成交付。行纪合同中,代购商在委托者的指示范围内,自由支配与销售商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义务,除非有约定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代购商先行承担,除非有委托者的特别指示,代购商可以调整指定的价格。其他的权利义务可参照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

四、网络服务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

网络服务平台是代购商与购买者沟通的桥梁,其分别与代购商、购买者的法律关系需要清晰的界定。关于网络平台的性质,学者形成居间合同说与合同主体说。网络海外代购按照经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专业海外代购(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和私人海外代购(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专业海外代购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专业化、固定化的经营,体现为自己拥有强大的代购团队专营海外代购业务,如洋码头;私人海外代购主要通

过网络平台与购买者取得联系进行海外代购业务,其经营的海外代购业务具有特定性,经营范围有限,只能满足部分购买者的需求。其中,不同的经营方式涉及的合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在专业海外代购(B2C ,BUSINESS TO CUSTOMER )模式中,网络服务平台专营单一的海外代购,此时代购商属于自营业务的行为。其法律地位应认定为合同的卖方主体地位;在私人海外代购(C2C, CUSTOMER TO CUSTOMER )模式中,网络服务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服务主体,独立于购买者与代购者,如果网络服务平台积极为代购商推销商品,那么其具有居间者的身份,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那其独立于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除非其网络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或服务系统存在问题,否则很难介入买卖中。

五、结论

网络海外代购成为一股新潮流,其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代购者在代购中享受名牌产品的效益的同时,也应该预防网络海外代购存在的安全隐患。解决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应对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形界定为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并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各方在从事海外代购中的法律地位,以解决其产生的纠纷。

参考文献

[1]董曙光.海外代购乱象[J].产经调查,2014(63-65)

[2]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之诉权保障研究[M].法治论坛.2014.34(58-60)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01.

[4]姚建军.对代购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2(50-61)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796-801)

Study on Some Problems of Network Overseas Purchasing Contract

Lin Pengcheng

Abstract

Overseas network purchasing contrac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in practice there are security risks. To prevent contract risk,it'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 contract nature between the definition.Spot warehouse sales patterns in nature should be defined as purchase contract.Non spot sample purchasing mode nature according to perform the way different are defined as the commission contract, brokerage contract and so on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Further define bot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etwork service platform,solve the network purchasing contract dispute.

Key words:network overseas purchasing, with the nature of; legal relationship;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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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税收征管法修订稿_征求意见稿_的新亮点及影响
  • 南方论刊·2014年第10期 学术之窗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新亮点及影响 何诗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摘要]中国税制改革任重道远,税收征管法修订是其中重要环节之一.财税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繁荣, 经营方式趋向多样化发展,税收征收管理面临着更多 ...

  • 从亚马逊看进口跨境电商问题_叶华
  • 从亚马逊看进口跨境电商问题 叶 华 ()湖北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湖北武汉430205 摘 要:美国亚马逊同时推出海外直邮中国和上海自贸区两种跨境电商交易模式,使消费者以2014年10月, 相对海淘代购更为快捷的时间和优惠的价格购买来自亚马逊六大海外站点的国际商品,对我国本土跨境电商,尤 面临亚 ...

  • 基于消费者偏好的中国奢侈品贸易发展研究
  •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消费奢侈品,使我国整体消费水平飞速提升,逐渐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大国.因此,充分了解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消费特点有助于制定适合中国本土化的奢侈品营销方案,打造中国本土奢侈品牌.同时,认真借鉴国外奢侈品贸易发展模式,并加入中国传统元素 ...

  • 关于 奢侈品 不能不说的秘密
  • 一.何为奢侈品 一般定义: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 直观定义:品质好,款型靓,价格高. 二.奢侈品不奢侈 奢侈品给人最直观的印象:价格高.但是很多消费者认识有误区.简单一点,从很多奢侈品的材质上来讲.例如路易·威登(LV),基本采用PVC材质,如果某人说买了个LV的真皮包,那你就当笑话听 ...

  • 淘宝网成功因素分析
  • 淘宝网成功因素分析-兼论我国C2C平台发展的问题 2009-11-24 23:22 摘 要:基于C2C模式的网上交易,以其商品信息丰富.突破时空界限.价格便宜.便捷等特点,已成为年轻网民首选的购物方式.本文以淘宝网为例,从网站系统功能体系.客户服务体系.营销战略等各个方面分析C2C网上交易平台成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