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法学院4班 刘聪 学号:2012031252
看完《被告山杠爷》,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精神的冲突扑面而来,令人深思。
封闭的堆堆坪何尝不是现在中国社会传统面的缩影,在这里礼治仍然是治理社会的主流思想,用山杠爷的话说就叫“国有国法,村有村规”。村规就是“礼”。山杠爷并未理解“国法”早已不是等价于“礼”的了,所以影片结尾时山杠爷迷惑了,他无法理解他兢兢业业治理好堆堆坪,最终却落得个入狱的结局,这是为什么?
中国从来不缺少像山杠爷这样深爱着自己所在的那片土地的治理者,他们大多数也像山杠爷一样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也深得人心。可他们大多数也像山杠爷一样属于传统,在他们的意识观念中礼就是法,礼就是“村民”们的行为准则。在法制化的进程中,他们都感到了迷茫。一直以来的熟悉规范要被不熟悉的“法”推翻,这个世界到底是怎么了?
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就是合适的意思”。 《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许多传统的习惯依然在沿袭着,且并非都是守旧和落伍。 民治与法治,道德与理性,一直希望中国社会很好地融合现代和传统,在这里,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却依然是困境,依然是冲突。山杠爷的孙子——新一代人的代表,接受法治教育的一代,无法评判他爷爷做法的正误,陷于村子中现实的现状与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之间的矛盾,于是写信求证,最终却导致爷爷的入狱。山杠爷错了吗?苏琴错了吗?其实他们都是没错。堆堆坪其实就象一个国家,法治不能解决的问题,山杠爷却用他和村民习惯的方式解决了,却触犯了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解决绝大多数问题的同时,“一刀切”和一种尺度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漏洞。所以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在群体素质尚不能配合法制和民主的情况下,德治仍然具有很强的补充作用。
到这里,我不禁想产生了“法律到底是什么”的疑问。建国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我们大量的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和西方的法律体系,我们称之为“与国际接轨”。那么法的合法性又在哪里?产生于西方的法律和老祖宗传下来的礼,究其根本无非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虽然传统礼法有诸多弊端,但这一基本功能还是不可否定的。就像现代法律教育经常提到的被视为中国人奴性表现的“包青天”“父母官”等概念,本质上也无非反应的是中国人民对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呼唤。从这一维度来看无论是西方的现代法律还是中国传统礼治都是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工具。我们现在提法治社会无疑是将法治与社会公正相等价的,这样的意识是否有欠妥当呢?像堆堆坪这样的农村在中国还有许多,像堆堆坪的村民那样不懂法、不知法的农民在中国还有很多。在这样的一些地区法律还很陌生,而也有一些事是法律不曾涉及的,这些事又该以什么原则来处理?所以,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在像堆堆坪这样典型的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其次,当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给农村的管理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究竟是否适合在农村运行,法治取礼治,其代价又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更加冷静的来反观我们的传统文化,吸取传统文化中那些为我们普遍接受的优秀成分,最好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我想或许这样才是现代法律生根中国的有效方法。
可喜的是这种变化正在发生。现在距离山杠爷的那个年代又隔了一些时间,农村中仍然存在很多“山杠爷”以及受他管理的“村民”,但同时也有许多像山杠爷孙子一样的年轻人慢慢长大了。这些年轻人不再像山杠爷一样没有文化,他们渐渐了解到外面的世界,也了解了法律。他们开始相信法律了,不过他们还有他们自己的想法······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法学院4班 刘聪 学号:2012031252
看完《被告山杠爷》,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精神的冲突扑面而来,令人深思。
封闭的堆堆坪何尝不是现在中国社会传统面的缩影,在这里礼治仍然是治理社会的主流思想,用山杠爷的话说就叫“国有国法,村有村规”。村规就是“礼”。山杠爷并未理解“国法”早已不是等价于“礼”的了,所以影片结尾时山杠爷迷惑了,他无法理解他兢兢业业治理好堆堆坪,最终却落得个入狱的结局,这是为什么?
中国从来不缺少像山杠爷这样深爱着自己所在的那片土地的治理者,他们大多数也像山杠爷一样敬业,在自己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也深得人心。可他们大多数也像山杠爷一样属于传统,在他们的意识观念中礼就是法,礼就是“村民”们的行为准则。在法制化的进程中,他们都感到了迷茫。一直以来的熟悉规范要被不熟悉的“法”推翻,这个世界到底是怎么了?
费孝通老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就是合适的意思”。 《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许多传统的习惯依然在沿袭着,且并非都是守旧和落伍。 民治与法治,道德与理性,一直希望中国社会很好地融合现代和传统,在这里,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却依然是困境,依然是冲突。山杠爷的孙子——新一代人的代表,接受法治教育的一代,无法评判他爷爷做法的正误,陷于村子中现实的现状与书本上所学到的知识之间的矛盾,于是写信求证,最终却导致爷爷的入狱。山杠爷错了吗?苏琴错了吗?其实他们都是没错。堆堆坪其实就象一个国家,法治不能解决的问题,山杠爷却用他和村民习惯的方式解决了,却触犯了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解决绝大多数问题的同时,“一刀切”和一种尺度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漏洞。所以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在群体素质尚不能配合法制和民主的情况下,德治仍然具有很强的补充作用。
到这里,我不禁想产生了“法律到底是什么”的疑问。建国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我们大量的引进西方的法律思想和西方的法律体系,我们称之为“与国际接轨”。那么法的合法性又在哪里?产生于西方的法律和老祖宗传下来的礼,究其根本无非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虽然传统礼法有诸多弊端,但这一基本功能还是不可否定的。就像现代法律教育经常提到的被视为中国人奴性表现的“包青天”“父母官”等概念,本质上也无非反应的是中国人民对社会正义,社会公平的呼唤。从这一维度来看无论是西方的现代法律还是中国传统礼治都是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工具。我们现在提法治社会无疑是将法治与社会公正相等价的,这样的意识是否有欠妥当呢?像堆堆坪这样的农村在中国还有许多,像堆堆坪的村民那样不懂法、不知法的农民在中国还有很多。在这样的一些地区法律还很陌生,而也有一些事是法律不曾涉及的,这些事又该以什么原则来处理?所以,当务之急首先是要在像堆堆坪这样典型的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其次,当一种据说是更为现代、更加关注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开始影响中国农村时,给农民带来了什么,给农村的管理带来了什么?这种“现代的”的法治究竟是否适合在农村运行,法治取礼治,其代价又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更加冷静的来反观我们的传统文化,吸取传统文化中那些为我们普遍接受的优秀成分,最好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我想或许这样才是现代法律生根中国的有效方法。
可喜的是这种变化正在发生。现在距离山杠爷的那个年代又隔了一些时间,农村中仍然存在很多“山杠爷”以及受他管理的“村民”,但同时也有许多像山杠爷孙子一样的年轻人慢慢长大了。这些年轻人不再像山杠爷一样没有文化,他们渐渐了解到外面的世界,也了解了法律。他们开始相信法律了,不过他们还有他们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