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并为其考核、奖惩、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师德考核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所有的在岗在编专任教师(含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公办教师)。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师德考核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基层小学应在各教委(育)办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建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同时,应成立师德考核监督小组,督促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团负责人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0%。教师代表应民主推荐产生。师德考核监督小组,还应邀请家长代表参加。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学校要认真收集教师的出勤记录、
学习笔记,及时做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过程性材料的归档工作,提供实事求是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考核中要严格按照《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评表》评价。其中以下五种情形为师德评价“一票否决”项目。
1.工作懒散,不负责任,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工作任务,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推了之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带家庭寄读生,搞职业化家教,搞有偿补课和在校内外组织有偿辅导班,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4.从事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参与各类传销活动,影响极坏的;
5.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可采用的具体方法:
1.自评法:即由教师本人对照评价标准自我总结和评价。
2.观察法:通过平常的观察记载,对教师进行评价。
3.问卷法:通过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进行问卷调查,对教师进行评价。
4.接洽法:通过召开家长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被评价教师的师德情况。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等级的评定应在考核项目逐条评定等级的基础上确定。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考核项目等级均在称职及以上且优秀率80%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均在基本称职及以上且称职率80%及以上的,结果为“称职”;等级称职率60%至80%的,结果为“基本称职”;等级称职率低于60%的,结果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综合表彰的评选,本学年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的,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则为不合格,且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约谈和诫免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在岗人员、电大及民办教育机构所有在岗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均参照本意见。
第十五条 本考核意见自2007-2008学年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本考核意见由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科学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并为其考核、奖惩、职称评聘等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第二条 师德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机构
第三条 师德考核的范围是全市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所有的在岗在编专任教师(含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公办教师)。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师德考核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基层小学应在各教委(育)办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建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师德考核工作。同时,应成立师德考核监督小组,督促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各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工团负责人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0%。教师代表应民主推荐产生。师德考核监督小组,还应邀请家长代表参加。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师德考核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学校要认真收集教师的出勤记录、
学习笔记,及时做好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过程性材料的归档工作,提供实事求是的评价材料。
第九条 考核中要严格按照《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评表》评价。其中以下五种情形为师德评价“一票否决”项目。
1.工作懒散,不负责任,拒绝接受学校安排的教育工作任务,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一推了之的;
2.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3.带家庭寄读生,搞职业化家教,搞有偿补课和在校内外组织有偿辅导班,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4.从事第二职业,经商办企业,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参与各类传销活动,影响极坏的;
5.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可采用的具体方法:
1.自评法:即由教师本人对照评价标准自我总结和评价。
2.观察法:通过平常的观察记载,对教师进行评价。
3.问卷法:通过在学生、家长、教师中进行问卷调查,对教师进行评价。
4.接洽法:通过召开家长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被评价教师的师德情况。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被考核人的等级评定,等级的评定应在考核项目逐条评定等级的基础上确定。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
考核项目等级均在称职及以上且优秀率80%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均在基本称职及以上且称职率80%及以上的,结果为“称职”;等级称职率60%至80%的,结果为“基本称职”;等级称职率低于60%的,结果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师德考核为优秀的,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参与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综合表彰的评选,本学年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的,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则为不合格,且在本学年及下一学年中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约谈和诫免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撤消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除专任教师外的其他在岗人员、电大及民办教育机构所有在岗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均参照本意见。
第十五条 本考核意见自2007-2008学年开始实行。
第十六条 本考核意见由晋江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