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制度通知

中共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颁布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

监督监察制度的通知

山东山水党字〔2010〕13号

集团各子(分)公司、总部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经集团党委研究制定《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规定,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

2.山水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3.山水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4.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集团内部全部领导干部管理,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高管、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集团部室主要负责人等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法制规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条:监督监察的内容(一)遵守纪律情况。是否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集团的战略决策、部署、服从集团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二)落实集团全面预算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四)遵守集团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情况。(五)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自觉遵守执行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带头严格要求自己,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考核办法(一) 自我监督1、 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和政治学习,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每月写述职报告,落实企业内部政务公开制度。2、 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3、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每月述职报告中汇报个人重大事项。4、 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因工作决策失误给集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二) 组织监督:1、 健全党委组织部谈话制度,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子公司领导班子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思想、工作以及学习情况。2、 执行纪委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集团纪委对新任的干部要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方面提出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谈话。3、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廉政档案,将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纪录、审计结论、信访反映核实的情况,以及廉政考核等材料入档,作为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三)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1、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

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发展投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2、 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2次,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四) 公开制度1、 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凡是本单位党员、职工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必须保密的,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制度实施要及时向职工公开。2、 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鼓励员工实名举报,通过信函、电话和发放征求职工意见表等形式,畅通员工监督渠道。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集团党委统一领导,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做好对下级各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集团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集团有关部门承担对所属子公司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严格实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依据“集团全面预算”明确分工权限,建立生产.设备.采购.仓储、财务、资产等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操作规程,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水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集团党委《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规定,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在集团内部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本责任追究制度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山水集团内部子公司副总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违反集团《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对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是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是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报告或者查处不力,只是集团和企业资产及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给集团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及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给集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一切职务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四)违反集团干部管理规定,选拔任用主管以上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停职检查只发生活费,是党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集团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负责人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八)其他违反“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违反管理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其岗位。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是党员的依据《党章》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事实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直接、重要和一般领导责任。(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分工负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不按操作规程办理,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分工负责范围内,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所属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监督、管理不力,以致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或各种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实行责任追究,应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部分别提出组织处分和纪律处分意见,报集团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3: 山水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一、禁止利用工作之权谋取个人利益及从事其它盈利活动。

二、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严禁假公济私。

三、个人家庭接受组织监督,述职报告中有汇报。

四、党员发展按组织程序办理,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五、落实企业内部政务公开制度,每月一评。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记录。

七、建立责任制,分层负责、责任到人。结合考核,建立档案。

八、对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廉政建设考核要与晋升、评优挂钩。对于严重违犯党纪国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4: 山水集团廉洁自律承诺书

我作为山水集团一名领导干部,将认真执行集团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落实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规定的内容,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保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集团公司章程,认真履行决策权。二、本人保证不利用职务之便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接受客户、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馈赠、礼金、回扣、好处等。或由外方单位报销个人应支付的费用。遇有不能退掉的,交公司办公室,并作出说明。三、本人保证不接受外方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家属及子女的工作安排或子女上学方面的财物支持。四、本人保证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外方人员不涉及工程承包、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商业信息秘密。五、本人保证严格按照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操作规程办理落实招标,合同审批,结算等。真实、统一、准确、杜绝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六、本人保证不借用公司资金。不出现财务坏账,不散佈有损公司形象言论,不为亲戚、朋友、同学、子女经营的企业在集团内谋私利,教育配偶、子女等亲属不得以本人名义或影响谋取私利。我愿意以人格担保以上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集团公司对本人给予的任何降职、降薪、经济处罚等直至辞退。并承担因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共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颁布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

监督监察制度的通知

山东山水党字〔2010〕13号

集团各子(分)公司、总部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经集团党委研究制定《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规定,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

2.山水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3.山水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4.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1: 山水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集团内部全部领导干部管理,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高管、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集团部室主要负责人等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法制规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条:监督监察的内容(一)遵守纪律情况。是否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集团的战略决策、部署、服从集团大局利益,保证政令畅通。(二)落实集团全面预算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三)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完成情况。(四)遵守集团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情况。(五)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自觉遵守执行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带头严格要求自己,管好下属,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考核办法(一) 自我监督1、 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和政治学习,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每月写述职报告,落实企业内部政务公开制度。2、 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3、 执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要领导干部要在每月述职报告中汇报个人重大事项。4、 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因工作决策失误给集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二) 组织监督:1、 健全党委组织部谈话制度,集团领导班子成员要与子公司领导班子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思想、工作以及学习情况。2、 执行纪委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集团纪委对新任的干部要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方面提出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谈话。3、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建立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廉政档案,将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纪录、审计结论、信访反映核实的情况,以及廉政考核等材料入档,作为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三)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1、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

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凡是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发展投资建设项目的确定,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2、 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2次,全体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四) 公开制度1、 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凡是本单位党员、职工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除必须保密的,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党内公开。有关重大决策的制度实施要及时向职工公开。2、 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鼓励员工实名举报,通过信函、电话和发放征求职工意见表等形式,畅通员工监督渠道。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集团党委统一领导,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做好对下级各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集团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集团有关部门承担对所属子公司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职责。

第七条:严格实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依据“集团全面预算”明确分工权限,建立生产.设备.采购.仓储、财务、资产等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操作规程,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水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集团党委《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规定,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在集团内部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本责任追究制度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山水集团内部子公司副总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违反集团《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对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是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是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二)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不报告或者查处不力,只是集团和企业资产及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给集团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副总及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给集团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一切职务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四)违反集团干部管理规定,选拔任用主管以上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停职检查只发生活费,是党员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集团各项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集团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负责人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八)其他违反“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违反管理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其岗位。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是党员的依据《党章》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事实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直接、重要和一般领导责任。(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分工负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不按操作规程办理,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分工负责范围内,对自己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所属部门或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监督、管理不力,以致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或各种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实行责任追究,应按照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处理。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部分别提出组织处分和纪律处分意见,报集团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3: 山水集团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一、禁止利用工作之权谋取个人利益及从事其它盈利活动。

二、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严禁假公济私。

三、个人家庭接受组织监督,述职报告中有汇报。

四、党员发展按组织程序办理,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五、落实企业内部政务公开制度,每月一评。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记录。

七、建立责任制,分层负责、责任到人。结合考核,建立档案。

八、对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廉政建设考核要与晋升、评优挂钩。对于严重违犯党纪国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4: 山水集团廉洁自律承诺书

我作为山水集团一名领导干部,将认真执行集团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落实集团《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监察制度》规定的内容,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一、本人保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集团公司章程,认真履行决策权。二、本人保证不利用职务之便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接受客户、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的馈赠、礼金、回扣、好处等。或由外方单位报销个人应支付的费用。遇有不能退掉的,交公司办公室,并作出说明。三、本人保证不接受外方人员提供住房,装修,家属及子女的工作安排或子女上学方面的财物支持。四、本人保证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外方人员不涉及工程承包、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商业信息秘密。五、本人保证严格按照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操作规程办理落实招标,合同审批,结算等。真实、统一、准确、杜绝营私舞弊现象发生。六、本人保证不借用公司资金。不出现财务坏账,不散佈有损公司形象言论,不为亲戚、朋友、同学、子女经营的企业在集团内谋私利,教育配偶、子女等亲属不得以本人名义或影响谋取私利。我愿意以人格担保以上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集团公司对本人给予的任何降职、降薪、经济处罚等直至辞退。并承担因违反上述保证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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