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 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 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material)、
及时完成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 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 现
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8月6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二: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
职报告
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 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 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及时完成
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
的亚健康状态。 现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8月6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
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三:劳
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经典案例】
马某在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
马某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11年7月14日,马某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
工作。8月25日8时,因雨天路滑,马某整理货物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9月13日,公司口
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9月23日公司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11月11日马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9月23日,马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马某的请求。马某起诉至上海市松
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松江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万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2个月的约定系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并终审判决:撤销一
审民事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蓝海提示】
1.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的30日预告期是下限,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
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
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
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
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30日是预告期的下限。
2. 离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应属有效,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
日通知即可解除,本案中约定须提前2个月,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
无效。
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马某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形
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提前
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该约定确实是略
微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但加重该义务是由于通过谈判、劳动者让渡了部分权利(通过谈判
劳动者可能在工资、奖金等其他方面获取了更多的利益),是劳动者自主自愿的行为,其履行
该义务,符合诚信原则。与民事合同的解除权相比较,劳动者已享有了非常宽泛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权利。现双方通过约定自愿适当限制该权利,应允许。
3. 2011年9月13日,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解除权是形成权,无
须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公司在9月13日通知的行为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用
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9月13日公司口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的真实意思是确认该2
个月已满,马某可至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正是由于马某提交辞职报告在前,公司才有了
后续的口头通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总会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
纪律等。将马某与公司的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强行认定本案中公司没有任何基础原因即解除
劳动合同,与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亦有不符。篇四: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10年12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
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xx 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
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
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
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
上更进一步,
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
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
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篇五: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经理:
因为我现在无法将档案调入公司,但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调入档案不能签定合同。我知
道用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决社保,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调入档案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出于对公司制度的尊重,今天向您递交这一封辞职信。 在进入公司之时,也并没有了解到调档案是一项强制规定,这对我和公司都带来了一些
损失。处于我个人的种种考虑,实在无法找到任何我和公司都满意的解决方法,所以我对给
您和公司带来的困扰感到抱歉。 在这短短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感谢您给我的一些指导,以及您的经验之谈。
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 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 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material)、
及时完成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 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的亚健康状态。 现
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8月6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二: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
职报告
希望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申请提前解除与住六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感谢公司五年多以来对我的培养,本人自xx 年8月来公司以后,自认工作勤勤恳恳,积
极努力,服从领导安排,但是五年来的工作未能够得到领导的充分肯定,至今仍是一名普通
科员,为此本人深感自责。 自本人成家以后,尤其感到收入低微,不足以维持家用,年近30的我深感压力重大。另
外,我家住房山区,距离单位50余公里,因此不得不每天早上6点出门坐车,晚上7点半才
能到家,加之现岗位工作强度大,既要经常跑现场、查安全,又要审核设备资料、及时完成
设备的登记备案工作,使我感到身心俱疲,实在是力不从心,加之睡眠不足,身体处于严重
的亚健康状态。 现本人的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8月6日到期,鉴于以上情况,本人
希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望领导能理解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万分感谢。篇三:劳
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是否有效?
【经典案例】
马某在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
马某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11年7月14日,马某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
工作。8月25日8时,因雨天路滑,马某整理货物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9月13日,公司口
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9月23日公司为马某申请工伤认定,11月11日马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1年9月23日,马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马某的请求。马某起诉至上海市松
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松江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马某赔偿金1.8万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2个月的约定系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并终审判决:撤销一
审民事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蓝海提示】
1.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的30日预告期是下限,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
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
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
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既然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
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30日是预告期的下限。
2. 离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应属有效,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
日通知即可解除,本案中约定须提前2个月,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
无效。
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马某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的形
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提前
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虽然该约定确实是略
微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但加重该义务是由于通过谈判、劳动者让渡了部分权利(通过谈判
劳动者可能在工资、奖金等其他方面获取了更多的利益),是劳动者自主自愿的行为,其履行
该义务,符合诚信原则。与民事合同的解除权相比较,劳动者已享有了非常宽泛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权利。现双方通过约定自愿适当限制该权利,应允许。
3. 2011年9月13日,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预告解除权是形成权,无
须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公司在9月13日通知的行为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用
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体现。9月13日公司口头通知马某不用上班的真实意思是确认该2
个月已满,马某可至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正是由于马某提交辞职报告在前,公司才有了
后续的口头通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总会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如不胜任工作、违反劳动
纪律等。将马某与公司的两个行为割裂开来,强行认定本案中公司没有任何基础原因即解除
劳动合同,与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亦有不符。篇四: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辞职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10年12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
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xx 年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
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
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
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
上更进一步,
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
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
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篇五: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2014年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经理:
因为我现在无法将档案调入公司,但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调入档案不能签定合同。我知
道用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解决社保,但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必须调入档案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出于对公司制度的尊重,今天向您递交这一封辞职信。 在进入公司之时,也并没有了解到调档案是一项强制规定,这对我和公司都带来了一些
损失。处于我个人的种种考虑,实在无法找到任何我和公司都满意的解决方法,所以我对给
您和公司带来的困扰感到抱歉。 在这短短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感谢您给我的一些指导,以及您的经验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