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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徐雅楠
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
【摘要】 在证券法领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逐渐在实务中应用。但是对于会计师个人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责任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进行清晰的阐述。本文重新审视德勤科龙案,从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个人责任之承担的正当性、其责任性质等角度进行阐释与理解,力图突破现有的法律困境,明确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
【关键词】 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个人责任
一、重新审视德勤科龙案
在中国证券的造假史、维权史上,德勤科龙案堪称大案,受害者人数众多,被侵权的总金额庞大,社会影响相当广泛。它不仅涉及会计审计领域的造假欺诈,同时也涉及后续赔偿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历来对这一案关注较多的是科龙电器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关注的视角有所改变,力图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中模糊不清的界限。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对案件作出终结审理,对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是对科龙本身的法律制裁。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此,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投资者作为连带被告,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但是,证监会一直没有公布对德勤的处罚结果,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只有在监督机构作出处罚之后才能进行立案,目前中国证监会没有对其作出处罚。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中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条中所阐述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加过错推定责任”。上述所指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中,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了“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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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徐雅楠
来源:《商情》2014年第11期
【摘要】 在证券法领域,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逐渐在实务中应用。但是对于会计师个人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责任问题却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无论是证券法还是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进行清晰的阐述。本文重新审视德勤科龙案,从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个人责任之承担的正当性、其责任性质等角度进行阐释与理解,力图突破现有的法律困境,明确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
【关键词】 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个人责任
一、重新审视德勤科龙案
在中国证券的造假史、维权史上,德勤科龙案堪称大案,受害者人数众多,被侵权的总金额庞大,社会影响相当广泛。它不仅涉及会计审计领域的造假欺诈,同时也涉及后续赔偿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历来对这一案关注较多的是科龙电器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问题,本文关注的视角有所改变,力图突破现有法律规定中模糊不清的界限。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对案件作出终结审理,对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这是对科龙本身的法律制裁。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此,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投资者作为连带被告,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但是,证监会一直没有公布对德勤的处罚结果,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只有在监督机构作出处罚之后才能进行立案,目前中国证监会没有对其作出处罚。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中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条中所阐述的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加过错推定责任”。上述所指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体中,个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了“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的个人责任问题”。无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