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内容提要】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 家的相关制度,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 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但是,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曝露出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公 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是目前修订公司法所应该加以重视的。本文以“百名股东赶走 董事长”事件为中心,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事实与经过(注:李洪波:《百名股东赶董事长下台》,载《今日早报》2001年4 月9日。)

1998年底,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改制

后 ,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1999年1月, 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 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任期至2001年年底。2001年1月17日,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 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 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

原来,从公司改制评估日到2000年9月底,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 本金57.4万元的72.14%。另外,还有待处理损失17.4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而直到2001年2月,1999年 、2000年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的请求。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至2月24日,董事会一 直不作明确表示。于是,他们只好自己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2 5日,94名股东联名向全体股东发出了紧急通知,提议在2月27日晚在百货公司召开临时 会议。2月27日,137名股东到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与会人员所持股份合计382股,占 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上。会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 ,结果是同意罢免有343股,占实到人数所占股份382股的89.97%,超过章程规定的半数 以上的要求,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

对此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双方发生了争议。被罢免一方认为,那些罢免和 选举结果并不合法,股东们自己召开的大会并选举出的董事会应该是无效的。而股东们 则认为,原董事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公布公司经营状况。 他们召开股东会议是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法,这并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于 是,根据该次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和《公司登记条例》第27条的规定,(注:该条 例第27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向县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同时,根据该条例 第33条的规定,(注:该条例第33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变更的董事和监事向登记机关作出备案申请。由于公司法对 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形没有预见,难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缙云县工商局向浙江省工商局请示,省工商局作出了同意登记的答复。

二、争议的焦点与问题的症结

(一)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中,原先的董事和监事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 议只能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除此之外,其他人和其他组织均无权 利自行召集。没有经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只是股东的集合,不是股东大会的召开,在 此

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不能成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应视为无效。而且,根据《公司法》第 10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这些董事既未出席会议,更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也可以说明该会议没有依法召 集。根据法律,没有经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由无效决议所选举 的董事和监事自然不能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和监事,无权请求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或 者备案。

股东一方则认为,公司原董事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了公司亏损。而且,连续两年都 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使股东没有任何机会行使股东 权利来保护自己和避免损失。在多次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 只能采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法来自救。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这次临时 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382股,占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 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同意罢免的有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89.97%,超过《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所以,这次会议所作 出的罢免董事和监事的决议是有效的,选举出的新一届的董事与监事也是合法有效的。

可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的决议是否有效呢?股东 们能否采取这种方法来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呢?

(二)问题的症结

应该说,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所以,寻找妥当的法律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 更清楚地揭示问题的实质和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把本案的争议分解为以下几个问 题:

1.股东大会的性质是什么?临时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和选举董事、监事吗?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所以,本案中,临时股东大 会罢免董事和监事并没有超越职权。

2.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其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条件是:持有公 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并且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如何召开?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除了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本案的争议可以转换为这样的命题:是不是所有的临时股东大 会都要经董事会召集?没有经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都是无效的吗?董事会 的召集程序在多大程度影响会议所作决议的效力?

三、解决问题的杠杆:结构利益衡量法

由于法律对“百名股东赶走董事长”的情形没有预见,不能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找到直接的回答。虽然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我们仍 然难以找到妥当的答案:一方面,对于股东而言,只要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眼睁睁 看着自己的权利受损而没有救济的途径,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这是很不公平 的;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 主持。没有经过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程序理念,这似 乎也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因为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精神。这样,仍然陷入了两难 的境地。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曾说,只要给我杠杆,我就能把整个地球都撬起来。同样,我 们也需要解决问题的杠杆:结构利益衡量法。(注:“结构利益衡量法”,是一种方便 的说法,是当出现疑难案件时的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具体内容可参见, 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同时提出了利益衡量论。(注:加藤一郎 :《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 律出版社1995年版。)该理论认为,如果法律出现了漏洞,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该 洞进行弥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对该案件甲乙双方当事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 较衡量,然后根据审判人员的价值判断,依照所选择的利益倾向(利益衡量),在多种 能的解释中选择合理、妥当的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是为解决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纷争 作出的基准,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漏比可而

【内容提要】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 家的相关制度,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 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但是,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曝露出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公 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是目前修订公司法所应该加以重视的。本文以“百名股东赶走 董事长”事件为中心,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事实与经过(注:李洪波:《百名股东赶董事长下台》,载《今日早报》2001年4 月9日。)

1998年底,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改制

后 ,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1999年1月, 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 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任期至2001年年底。2001年1月17日,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 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 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

原来,从公司改制评估日到2000年9月底,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 本金57.4万元的72.14%。另外,还有待处理损失17.41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而直到2001年2月,1999年 、2000年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的请求。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至2月24日,董事会一 直不作明确表示。于是,他们只好自己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月2 5日,94名股东联名向全体股东发出了紧急通知,提议在2月27日晚在百货公司召开临时 会议。2月27日,137名股东到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与会人员所持股份合计382股,占 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上。会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 ,结果是同意罢免有343股,占实到人数所占股份382股的89.97%,超过章程规定的半数 以上的要求,罢免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和监事,并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

对此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双方发生了争议。被罢免一方认为,那些罢免和 选举结果并不合法,股东们自己召开的大会并选举出的董事会应该是无效的。而股东们 则认为,原董事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公布公司经营状况。 他们召开股东会议是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法,这并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于 是,根据该次股东大会上所作出的决议和《公司登记条例》第27条的规定,(注:该条 例第27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向县工商登记机关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同时,根据该条例 第33条的规定,(注:该条例第33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 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变更的董事和监事向登记机关作出备案申请。由于公司法对 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情形没有预见,难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明确的答案 。缙云县工商局向浙江省工商局请示,省工商局作出了同意登记的答复。

二、争议的焦点与问题的症结

(一)争议的焦点

在本案中,原先的董事和监事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5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 议只能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除此之外,其他人和其他组织均无权 利自行召集。没有经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只是股东的集合,不是股东大会的召开,在 此

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不能成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应视为无效。而且,根据《公司法》第 109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这些董事既未出席会议,更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也可以说明该会议没有依法召 集。根据法律,没有经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由无效决议所选举 的董事和监事自然不能成为公司新一届董事和监事,无权请求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或 者备案。

股东一方则认为,公司原董事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了公司亏损。而且,连续两年都 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使股东没有任何机会行使股东 权利来保护自己和避免损失。在多次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结果的情况下, 只能采取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法来自救。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这次临时 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382股,占总股数499股的76.55%,已在三分之二以 上。对罢免董事、监事的议案的表决中,同意罢免的有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89.97%,超过《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半数以上的要求。所以,这次会议所作 出的罢免董事和监事的决议是有效的,选举出的新一届的董事与监事也是合法有效的。

可见,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的决议是否有效呢?股东 们能否采取这种方法来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呢?

(二)问题的症结

应该说,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所以,寻找妥当的法律依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 更清楚地揭示问题的实质和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把本案的争议分解为以下几个问 题:

1.股东大会的性质是什么?临时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和选举董事、监事吗?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和第10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所以,本案中,临时股东大 会罢免董事和监事并没有超越职权。

2.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其条件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条件是:持有公 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并且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如何召开?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除了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本案的争议可以转换为这样的命题:是不是所有的临时股东大 会都要经董事会召集?没有经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都是无效的吗?董事会 的召集程序在多大程度影响会议所作决议的效力?

三、解决问题的杠杆:结构利益衡量法

由于法律对“百名股东赶走董事长”的情形没有预见,不能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中找到直接的回答。虽然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是,我们仍 然难以找到妥当的答案:一方面,对于股东而言,只要董事会不召开股东大会,眼睁睁 看着自己的权利受损而没有救济的途径,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护,这是很不公平 的;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 主持。没有经过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程序理念,这似 乎也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因为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精神。这样,仍然陷入了两难 的境地。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曾说,只要给我杠杆,我就能把整个地球都撬起来。同样,我 们也需要解决问题的杠杆:结构利益衡量法。(注:“结构利益衡量法”,是一种方便 的说法,是当出现疑难案件时的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其具体内容可参见, 梁上上:《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同时提出了利益衡量论。(注:加藤一郎 :《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 律出版社1995年版。)该理论认为,如果法律出现了漏洞,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该 洞进行弥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要对该案件甲乙双方当事人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 较衡量,然后根据审判人员的价值判断,依照所选择的利益倾向(利益衡量),在多种 能的解释中选择合理、妥当的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是为解决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纷争 作出的基准,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漏比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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