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电子提单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简析电子提单在我国推广使用存在的问题

海南大学 符毅

【摘要】: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提单诈骗、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使收货人提不到货等一些现实问题,给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造成很大问题。现阶段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电子提单。对于如何更好地使用电子提单,是当前学术界、业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电子提单在使用中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提单 推广使用 实施方案 法律基础 存在问题

1、电子提单概述 1.1 传统纸面提单

传统纸面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B/L),以可这样理解,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在国际航运中提单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其主要作用有:(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提单还代表所承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由于提单所具有的功能作用有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运单,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提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商检报关报检的有效单证之一,也是国际结算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发货人据此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而收货人据此向目的地运输部门提货。但是由于

提单从装货、签发、结算、邮寄、赎单、报关、提货等周转环节多,往往会出现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影响收货人提货的结果。特别是在贸易结算中出现提单骗汇的贸易诈骗,给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带来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相继使用了电子提单。

1.2 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现代航运业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为技术基础,通过EDI 系统以密码形式对海运货物支配权进行流通转让的程序。它不是纸质提单的简单电子化,而是象海商法专家A.N.Yiannopoulos 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新的种类的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EDI 系统,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化方式对一系列数据信息进行传输、储存、使用、交换,以实现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定程序。由于在形式上替代“纸质提单”的,是一种新的种类的提单,因此其具备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即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也证明承运人已接收、保管、装载、承运运输合同规定下的货物,并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机制拥有对货物所有权。

电子提单比起纸质提单能够减少单证流通环节、加快单证流转速度、避免审单错误,增加贸易结算的安全性,更能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

2. 电子提单使用现状

为了使国际贸易运输单证处理的简单化,流转的便捷化,结算的

安全性,使国际贸易程序便利化,北大西洋的一些船公司最先使用了EDI ,对海运单证进行网络化处理。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电子提单方案主要有这几种:1983年SeaDocs 项目、1990年CMI 电子提单规则、1999年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

2.1 1983年SeaDocs 项目:1983年美国SeaDocs 登记公司为了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首次在国际上开发了名为SeaDocs 方案。在SeaDocs 电子提单方案中,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纸质提单一经签发就被存放在SeaDocs 登记公司,没有进入流通转让程序。SeaDocs 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单的保管人和提单转让的登记人。此后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即提单的转让都由SeaDocs 公司以密码或测试密钥的方式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完成。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时SeaDocs 公司将向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传输电子密码或测试密钥,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各自所持有的密码相符合,提单持有人将据此提取货物,完成货物的交接。

SeaDocs 方案的意义在于首次提出了中立的第三方,并以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参与提单转让,为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权等诸多问题, 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2.2 CMI 电子提单规则方案:

《电子提单规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于1990年通过的一部专门电子提单的法律范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双方当事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达成适用它的合意前提下才能适用。其核心是由承运人为电

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private registry system),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承运人将该货物收据连同一个私有密码传送给发货人,其密码持有人与提单持有人享有同等到权利,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和转让权。掌握该密码的发货人可以凭该密码提货和指定收货人。在货物运抵卸货港时,承运人按照密码持有人的指示,核实密码无误后进行货物交接。该方案存在的问题是使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不完善,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2.3 1999年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方案

该方案的运行程序是在由船公司、银行、网络通讯公司等用户组成的商业网络中,建立了一个名为“登记处”的EDI 服务中心,进行联网登记“货运单据”,直接交换信息来代替纸质运输单据。其一般过程为同为Bolero 会员的承运人向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内容通常为提单记载的内容;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把托运人记录为“单据”持有人。如果“单据”持有人希望将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必须将同为Bolero 会员的新的货物所有人的身份用Bolero 格式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从而完成了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以及货物的交接工作。该方案的不足之处是Bolero 服务的成本费用过高,这给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高额成本费用的问题。

3. 我国应使用的电子提单方案

目前国际贸易航运业的发展趋势是改变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方式,使用电子提单,使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迅捷、安全、高效地进行流转,同时又能实现纸质提单的传统功能。大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在海运领域广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 ,使得电子提单的普及成为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但电子提单的发展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上述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目前均有不足。CMI 流转模式成本低,使用简单,但其不足之处是安全性低,承运人责任过重,特别是发生纠纷时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因此不为银行、船公司接受。BOLERO 模式下的电子提单流转,虽然其成本费用高,不利于其推广应用,但这不是关键性的问题。该电子提单模式的关键所在,是建立具有中立性与可靠性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是独立于承运关系和电子提单转让关系的可信赖的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实体,因而受到国际航运业的普遍承认。因此,我国推广使用电子提单的方向,其一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合约的合理规定,对CMI 流转模式进行适当修正,减轻承运人责任,降低结算风险,来使用电子提单。其二最主要的是以BOLERO 模式为发展目标,采用中间服务商的性质,规范正统,简洁方便来推广使用电子提单。

4. 我国使用电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技术的局限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落后性等,如果这些主要问题能得到解决,在我国就能早日实现电子提单的推广使用。

4.1计算机信息技术问题

电子提单推广使用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技术基础,通过EDI 系统以密码形式对海运货物支配权进行流转的。在硬件方面,各关系方如船公司、银行、货方等的机型配套和联网运行等存在着一系列网络技术问题,这需要各关系方在计算机网络建设方面进行协调发展;在软件方面,要有既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又要懂计算机网络技术,懂得EDI 操作技能的专用人才,这需要进行长期的人才培养工作。

4.2国际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问题

电子提单不是纸质提单的简单电子化,而是为实现提单流转的简洁、方便、快捷、安全而出现的新的种类的提单。因此,在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上必须为EDI 系统的采用创造有利条件,研究如何建立健全运用EDI 系统的管理体制,有意识地为电子提单的发展创造条件。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而言,电子提单早一日实现,国际货运“单据”流转就早一日实现“无纸化”。

4.3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如何实施使用电子提单方案上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尚未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使得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而电子提单的法律性质、存在和实施基础需要立法和当事人间的适用合意约定。对于EDI 在国际航运中的重要性在我国已得到认识,我国已相继颁布实施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方

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等,这些文件中EDI 虽然仅限于当事人报送事项,不包括电子提单的签发问题,但表明了EDI 的发展方向。我国要建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提单机制,就要在立法上明确承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及实施方案,以及解决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电子提单流转机制、承运人责任、第三方机构、电子提单实现传统功能等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已开始开展了EDI 单证的实际应用,作为EDI 单证组成部分的电子提单也得到初步使用,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地位尚没有得到最终确立,即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但对于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我们仍持乐观态度。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航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的有利条件下,对推动电子提单的应用和发展,我们仍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电子提单实施方案问题,二是电子提单立法问题。必须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方案和作法,使电子提单具备能够实现传统提单的三项功能;掌握国际组织制定的惯例和规则,吸收国际上成熟的立法经验,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使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最终被确立成为现实。把依靠国际货运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约定来间接使用电子提单的协定,变成有法律保护的实施有效的使用真正的电子提单方案。这才是电子提单得到广泛适用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 A.N.Yiannopoulos(Editor ), Ocean Bill of Lading: Traditional Forms, substitutes, and EDI systems, (995)

[3]李德华. 论电子提单的几个问题[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9(3).

[4]向在胜《电子提单的含义、性质与分类》,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安徽年会论文

[5]于志宏. 电子单证的使用及其有关法律问题[J] .国际经贸探索,1998 ,( 4 )

[6] 齐爱民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简析电子提单在我国推广使用存在的问题

海南大学 符毅

【摘要】:鉴于提单在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中存在着提单诈骗、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使收货人提不到货等一些现实问题,给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造成很大问题。现阶段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用电子提单。对于如何更好地使用电子提单,是当前学术界、业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电子提单在使用中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分析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提单 推广使用 实施方案 法律基础 存在问题

1、电子提单概述 1.1 传统纸面提单

传统纸面提单(bill of lading 简称B/L),以可这样理解,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在国际航运中提单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其主要作用有:(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提单还代表所承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由于提单所具有的功能作用有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运单,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提单是海运货物向海关、商检报关报检的有效单证之一,也是国际结算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发货人据此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而收货人据此向目的地运输部门提货。但是由于

提单从装货、签发、结算、邮寄、赎单、报关、提货等周转环节多,往往会出现船到货到而提单未到,从而影响收货人提货的结果。特别是在贸易结算中出现提单骗汇的贸易诈骗,给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带来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一些地区相继使用了电子提单。

1.2 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现代航运业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为技术基础,通过EDI 系统以密码形式对海运货物支配权进行流通转让的程序。它不是纸质提单的简单电子化,而是象海商法专家A.N.Yiannopoulos 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新的种类的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过EDI 系统,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化方式对一系列数据信息进行传输、储存、使用、交换,以实现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定程序。由于在形式上替代“纸质提单”的,是一种新的种类的提单,因此其具备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即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也证明承运人已接收、保管、装载、承运运输合同规定下的货物,并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机制拥有对货物所有权。

电子提单比起纸质提单能够减少单证流通环节、加快单证流转速度、避免审单错误,增加贸易结算的安全性,更能适应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

2. 电子提单使用现状

为了使国际贸易运输单证处理的简单化,流转的便捷化,结算的

安全性,使国际贸易程序便利化,北大西洋的一些船公司最先使用了EDI ,对海运单证进行网络化处理。目前国际上使用的电子提单方案主要有这几种:1983年SeaDocs 项目、1990年CMI 电子提单规则、1999年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

2.1 1983年SeaDocs 项目:1983年美国SeaDocs 登记公司为了促进可转让提单的电子传输,首次在国际上开发了名为SeaDocs 方案。在SeaDocs 电子提单方案中,承运人依然签发传统提单,但是纸质提单一经签发就被存放在SeaDocs 登记公司,没有进入流通转让程序。SeaDocs 所扮演的角色就像原始提单的保管人和提单转让的登记人。此后的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即提单的转让都由SeaDocs 公司以密码或测试密钥的方式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完成。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时SeaDocs 公司将向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传输电子密码或测试密钥,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各自所持有的密码相符合,提单持有人将据此提取货物,完成货物的交接。

SeaDocs 方案的意义在于首次提出了中立的第三方,并以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参与提单转让,为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高昂的保险成本以及对交易双方商业秘密的侵权等诸多问题, 只持续了不到一年就被迫停止。

2.2 CMI 电子提单规则方案:

《电子提单规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于1990年通过的一部专门电子提单的法律范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双方当事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达成适用它的合意前提下才能适用。其核心是由承运人为电

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private registry system),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承运人将该货物收据连同一个私有密码传送给发货人,其密码持有人与提单持有人享有同等到权利,取得对货物的控制权和转让权。掌握该密码的发货人可以凭该密码提货和指定收货人。在货物运抵卸货港时,承运人按照密码持有人的指示,核实密码无误后进行货物交接。该方案存在的问题是使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过重,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不完善,在实践中运用不多。

2.3 1999年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方案

该方案的运行程序是在由船公司、银行、网络通讯公司等用户组成的商业网络中,建立了一个名为“登记处”的EDI 服务中心,进行联网登记“货运单据”,直接交换信息来代替纸质运输单据。其一般过程为同为Bolero 会员的承运人向托运人发出一项报文,内容通常为提单记载的内容;同时将该报文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把托运人记录为“单据”持有人。如果“单据”持有人希望将的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必须将同为Bolero 会员的新的货物所有人的身份用Bolero 格式指示给权利登记中心。中心确认新所有人成为提单持有人并拥有货物权利,从而完成了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以及货物的交接工作。该方案的不足之处是Bolero 服务的成本费用过高,这给Bolero 电子提单机制的运用造成了高额成本费用的问题。

3. 我国应使用的电子提单方案

目前国际贸易航运业的发展趋势是改变传统纸质提单的流转方式,使用电子提单,使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迅捷、安全、高效地进行流转,同时又能实现纸质提单的传统功能。大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在海运领域广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 ,使得电子提单的普及成为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但电子提单的发展尚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上述电子提单流转模式目前均有不足。CMI 流转模式成本低,使用简单,但其不足之处是安全性低,承运人责任过重,特别是发生纠纷时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因此不为银行、船公司接受。BOLERO 模式下的电子提单流转,虽然其成本费用高,不利于其推广应用,但这不是关键性的问题。该电子提单模式的关键所在,是建立具有中立性与可靠性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是独立于承运关系和电子提单转让关系的可信赖的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实体,因而受到国际航运业的普遍承认。因此,我国推广使用电子提单的方向,其一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合约的合理规定,对CMI 流转模式进行适当修正,减轻承运人责任,降低结算风险,来使用电子提单。其二最主要的是以BOLERO 模式为发展目标,采用中间服务商的性质,规范正统,简洁方便来推广使用电子提单。

4. 我国使用电子提单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推广使用电子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技术的局限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落后性等,如果这些主要问题能得到解决,在我国就能早日实现电子提单的推广使用。

4.1计算机信息技术问题

电子提单推广使用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 技术基础,通过EDI 系统以密码形式对海运货物支配权进行流转的。在硬件方面,各关系方如船公司、银行、货方等的机型配套和联网运行等存在着一系列网络技术问题,这需要各关系方在计算机网络建设方面进行协调发展;在软件方面,要有既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又要懂计算机网络技术,懂得EDI 操作技能的专用人才,这需要进行长期的人才培养工作。

4.2国际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问题

电子提单不是纸质提单的简单电子化,而是为实现提单流转的简洁、方便、快捷、安全而出现的新的种类的提单。因此,在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上必须为EDI 系统的采用创造有利条件,研究如何建立健全运用EDI 系统的管理体制,有意识地为电子提单的发展创造条件。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而言,电子提单早一日实现,国际货运“单据”流转就早一日实现“无纸化”。

4.3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如何实施使用电子提单方案上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尚未对电子提单的使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这使得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而电子提单的法律性质、存在和实施基础需要立法和当事人间的适用合意约定。对于EDI 在国际航运中的重要性在我国已得到认识,我国已相继颁布实施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方

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等,这些文件中EDI 虽然仅限于当事人报送事项,不包括电子提单的签发问题,但表明了EDI 的发展方向。我国要建立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提单机制,就要在立法上明确承认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及实施方案,以及解决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电子提单流转机制、承运人责任、第三方机构、电子提单实现传统功能等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已开始开展了EDI 单证的实际应用,作为EDI 单证组成部分的电子提单也得到初步使用,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地位尚没有得到最终确立,即电子提单的实施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但对于电子提单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我们仍持乐观态度。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航运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的有利条件下,对推动电子提单的应用和发展,我们仍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电子提单实施方案问题,二是电子提单立法问题。必须借鉴国际上的先进方案和作法,使电子提单具备能够实现传统提单的三项功能;掌握国际组织制定的惯例和规则,吸收国际上成熟的立法经验,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使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最终被确立成为现实。把依靠国际货运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约定来间接使用电子提单的协定,变成有法律保护的实施有效的使用真正的电子提单方案。这才是电子提单得到广泛适用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 A.N.Yiannopoulos(Editor ), Ocean Bill of Lading: Traditional Forms, substitutes, and EDI systems, (995)

[3]李德华. 论电子提单的几个问题[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9(3).

[4]向在胜《电子提单的含义、性质与分类》,2003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安徽年会论文

[5]于志宏. 电子单证的使用及其有关法律问题[J] .国际经贸探索,1998 ,( 4 )

[6] 齐爱民主编《网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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