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农村牧区及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金融对“三农三牧”的扶持作用,解决农牧民增收难问题,结合我市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通辽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牧区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政策引导,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践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着力做好农牧民增产增收金融扶持工作。通过运用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黄牛养殖项目扶持力度,通过部门联动,聚集合力,推动通辽市黄牛养殖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养殖户自愿、统一担保放大、银行自主发放、贷款风险共担、各方协调推动。重点支持基础母牛养殖和育肥牛养殖,集中向万头养殖基地和大型养殖户倾斜。承贷金融机构本着承担社会责任与防范经营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和程序自主发放和收回。

四、工作内容

(一)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运用支农再贷款,匹配等额信贷规模来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发展,总规模不低于6亿元。为使贷款期限与黄牛养殖项目的生产周期相匹配,对用于黄牛养殖项目的支农再贷款,在1年期限的基础上,可展期1次,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可用期限为2年。

(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针对自身的支农信贷资金情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安排信贷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黄牛养殖项目。

(三)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通辽中心支行兼顾了扶持对象承受能力、财政贴息额度和金融机构可持续性三方利益,将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利率水平定在1年期以内贷款利率最高执行11.472%,其中,上浮的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差额贴补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 年。承贷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给农牧户的贷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8.472%执行。市财政部门对黄牛养殖项目贴补利息资金按贷款的实际额度掌握。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请贴息资金,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并附计收利息清单。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盖公章后,由旗县市区经办金融机构持相关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经所在地农牧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的贴息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若市财政贴息资金未到位前,旗、县、市、区财政予以垫付。此款只能用于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四)大力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三个防范风险屏障。

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抵押替代品,扩大抵押范围,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牧户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养牛合作社、协会的作用,探索“公司+养殖户”金融扶持模式。

2. 市财政部门拨出专款作为发展黄牛养殖项目的担保基金。黄牛养殖项目担保基金应存入人民银行指定的各承贷金融机构。进行专户储存,各旗县市区人民银行要加强担保基金专户监督与管理。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20倍的放大比例发放黄牛养殖项目贷款。若黄牛养殖项目贷款不良

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于下一年度调低担保基金放大比例。担保基金按年进行补充,由通辽市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补充数额,原则上于次年3月末前将担保基金补充数额划拨到位。

市各级财政部门出资3000万元作为黄牛养殖项目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开始发放贷款。贷款损失核查。承贷金融机构按年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黄牛养殖贷款及时汇总,并向通辽市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相关手续,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向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农牧业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后,由担保基金代偿。承贷金融机构应继续履行不良贷款清收等责任。

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积极探索黄牛养殖项目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动辖区内开办特色养殖业保险业务。以转移和分散特色养殖业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四项机制,统筹协调。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成立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领导小组加强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面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加快推进黄牛养殖项目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区工作的督查指导、日常监督和考核验收工作。

二是建立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金融办、人民银行、农牧业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金融扶持黄牛养

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磋商、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黄牛养殖项目顺利推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建立信息沟通上报制度。农牧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黄牛养殖项目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承贷项目金融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发放、收回及贷款发放存在问题等情况,为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便于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投放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负其责,合理规范运作。

1. 政府职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统筹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的工作全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黄牛养殖工作思路确定贷款扶持项目,安排贷款投向。

2. 金融办职责:做好开展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的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

3. 人民银行职责:以支农再贷款扶贫扶困项目试点工作为抓手,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向,积极推动支农再贷款扶持黄牛养殖项目,负责协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担保贷款政策,足额匹配支农再贷款限额及贷款规模,负责做好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督促工作,并在利率定价、征信服务、培训宣传上给予指导;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4. 农牧业局职责:负责对黄牛养殖项目组织实施;做好贷款需求摸底调查及基础信息登记;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初审,把好入口关,与经办金融机构联合到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工作。建立黄牛养殖农牧户的信用评估档案,配合金融机构完善养殖户信用评估体系;做好黄牛养殖项目金融扶持政策的宣传普及;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按批次将经办金融机构审查通过的养殖户贷款名单进行公示;复核经办金融

机构贴息申请;做好档案管理、数据统计、总结等工作;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工作;对贷款农牧户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制定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的实施细则。

5. 财政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参与审核认定黄牛养殖项目贷款损失;根据开展黄牛养殖项目贷款担保业务的需要,积极筹措担保基金;为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定,在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基础上,做好黄牛养殖项目信贷扶持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在贷款利率上要执行规定利率;受理农牧业部门推荐的借款人申请资料,与农牧业部门联合到实地进行贷前调查;负责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和回收;向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定期(按季度)向旗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农牧业部门报送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发放、贴息及黄牛贷款损失等情况。

(三)强化四种意识,全面推动黄牛养殖项目工作开展。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黄牛养殖项目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农牧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信贷资金安全意识。贷前调查工作,农牧业部门应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做好协调沟通。贷款发放应坚持承贷金融机构自主发放原则,在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做好黄牛养殖项目信贷扶持工作。

三是强化信用意识。对项目的实施,严格把好贷款准入条件,杜绝“人情贷”、“关系贷”等现象。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按项目流程规范操作,

逐级抓好落实。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规避制度。同时,建立农牧户的信用评估档案,实施对农牧户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农牧户诚信意识。同时要防止用于黄牛养殖贷款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养殖户及相关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

四是强化宣传意识。对黄牛养殖项目在宣传上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黄牛养殖项目的推进应充分尊重农牧户自愿原则,防止强行推进。二是要循序渐进,条件合适才可推进,防止一哄而上。三是此项目贷款不是扶贫资金,贷户应提高自身信誉度,到期偿还贷款,以保证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四是进一步加大贴息政策、贷款要求、贷款流程的宣传普及和相关知识、技能的综合培训力度,认真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市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农村牧区及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金融对“三农三牧”的扶持作用,解决农牧民增收难问题,结合我市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通辽市委、市政府对农村牧区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政策引导,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以践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着力做好农牧民增产增收金融扶持工作。通过运用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大对黄牛养殖项目扶持力度,通过部门联动,聚集合力,推动通辽市黄牛养殖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产增收。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养殖户自愿、统一担保放大、银行自主发放、贷款风险共担、各方协调推动。重点支持基础母牛养殖和育肥牛养殖,集中向万头养殖基地和大型养殖户倾斜。承贷金融机构本着承担社会责任与防范经营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和程序自主发放和收回。

四、工作内容

(一)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运用支农再贷款,匹配等额信贷规模来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发展,总规模不低于6亿元。为使贷款期限与黄牛养殖项目的生产周期相匹配,对用于黄牛养殖项目的支农再贷款,在1年期限的基础上,可展期1次,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可用期限为2年。

(二)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针对自身的支农信贷资金情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安排信贷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黄牛养殖项目。

(三)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通辽中心支行兼顾了扶持对象承受能力、财政贴息额度和金融机构可持续性三方利益,将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利率水平定在1年期以内贷款利率最高执行11.472%,其中,上浮的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差额贴补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 年。承贷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给农牧户的贷款利率按1年期利率8.472%执行。市财政部门对黄牛养殖项目贴补利息资金按贷款的实际额度掌握。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请贴息资金,在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并附计收利息清单。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加盖公章后,由旗县市区经办金融机构持相关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经所在地农牧业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的贴息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承贷金融机构。若市财政贴息资金未到位前,旗、县、市、区财政予以垫付。此款只能用于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它用。

(四)大力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三个防范风险屏障。

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抵押替代品,扩大抵押范围,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牧户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养牛合作社、协会的作用,探索“公司+养殖户”金融扶持模式。

2. 市财政部门拨出专款作为发展黄牛养殖项目的担保基金。黄牛养殖项目担保基金应存入人民银行指定的各承贷金融机构。进行专户储存,各旗县市区人民银行要加强担保基金专户监督与管理。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20倍的放大比例发放黄牛养殖项目贷款。若黄牛养殖项目贷款不良

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并于下一年度调低担保基金放大比例。担保基金按年进行补充,由通辽市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补充数额,原则上于次年3月末前将担保基金补充数额划拨到位。

市各级财政部门出资3000万元作为黄牛养殖项目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到位后,承贷金融机构开始发放贷款。贷款损失核查。承贷金融机构按年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黄牛养殖贷款及时汇总,并向通辽市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相关手续,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向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农牧业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认定后,由担保基金代偿。承贷金融机构应继续履行不良贷款清收等责任。

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积极探索黄牛养殖项目与保险机构合作,推动辖区内开办特色养殖业保险业务。以转移和分散特色养殖业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四项机制,统筹协调。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成立黄牛养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领导小组加强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全面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加快推进黄牛养殖项目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旗县市区工作的督查指导、日常监督和考核验收工作。

二是建立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金融办、人民银行、农牧业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金融扶持黄牛养

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磋商、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黄牛养殖项目顺利推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建立信息沟通上报制度。农牧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黄牛养殖项目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情况,承贷项目金融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发放、收回及贷款发放存在问题等情况,为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便于指导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投放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各负其责,合理规范运作。

1. 政府职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统筹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的工作全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黄牛养殖工作思路确定贷款扶持项目,安排贷款投向。

2. 金融办职责:做好开展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工作的协调指导等相关工作。

3. 人民银行职责:以支农再贷款扶贫扶困项目试点工作为抓手,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向,积极推动支农再贷款扶持黄牛养殖项目,负责协调指导金融机构落实担保贷款政策,足额匹配支农再贷款限额及贷款规模,负责做好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督促工作,并在利率定价、征信服务、培训宣传上给予指导;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金融机构切实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4. 农牧业局职责:负责对黄牛养殖项目组织实施;做好贷款需求摸底调查及基础信息登记;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对申请贷款人进行初审,把好入口关,与经办金融机构联合到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工作。建立黄牛养殖农牧户的信用评估档案,配合金融机构完善养殖户信用评估体系;做好黄牛养殖项目金融扶持政策的宣传普及;向经办金融机构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按批次将经办金融机构审查通过的养殖户贷款名单进行公示;复核经办金融

机构贴息申请;做好档案管理、数据统计、总结等工作;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发放、管理、回收等工作;对贷款农牧户开展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等工作,负责制定金融扶持黄牛养殖项目的实施细则。

5. 财政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参与审核认定黄牛养殖项目贷款损失;根据开展黄牛养殖项目贷款担保业务的需要,积极筹措担保基金;为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定,在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基础上,做好黄牛养殖项目信贷扶持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程序,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在贷款利率上要执行规定利率;受理农牧业部门推荐的借款人申请资料,与农牧业部门联合到实地进行贷前调查;负责黄牛养殖项目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和回收;向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定期(按季度)向旗县市区政府、人民银行、农牧业部门报送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发放、贴息及黄牛贷款损失等情况。

(三)强化四种意识,全面推动黄牛养殖项目工作开展。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各旗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黄牛养殖项目工作,将其作为促进农牧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协作、共同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信贷资金安全意识。贷前调查工作,农牧业部门应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贷前调查,做好协调沟通。贷款发放应坚持承贷金融机构自主发放原则,在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做好黄牛养殖项目信贷扶持工作。

三是强化信用意识。对项目的实施,严格把好贷款准入条件,杜绝“人情贷”、“关系贷”等现象。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按项目流程规范操作,

逐级抓好落实。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规避制度。同时,建立农牧户的信用评估档案,实施对农牧户信用等级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农牧户诚信意识。同时要防止用于黄牛养殖贷款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养殖户及相关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

四是强化宣传意识。对黄牛养殖项目在宣传上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黄牛养殖项目的推进应充分尊重农牧户自愿原则,防止强行推进。二是要循序渐进,条件合适才可推进,防止一哄而上。三是此项目贷款不是扶贫资金,贷户应提高自身信誉度,到期偿还贷款,以保证此项工作持续开展。四是进一步加大贴息政策、贷款要求、贷款流程的宣传普及和相关知识、技能的综合培训力度,认真落实贷前、贷中、贷后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市黄牛养殖项目贷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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