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界定

【摘 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予相对人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

观点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步进行的。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以明确定义的形式来呈现,但又因为公共利益范围比较广,必须细节化、具体化。在此基础上,闫勇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规定关系到公共利益,不应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定;必须在各部门法中或建立单行的国家补偿法规中因公共利益所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补偿问题。”

三、结语

通过总合研究者们的研究成果,研究发现现在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的研究,其主要侧重点只在三个方面:法学方面、公共行政方面和公共管理学方面。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从实质上来看,还是更加偏进于个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1] 李世萍,赵胜宝.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理论探微[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 许德宾.公共利益: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6).

[3] 黄东东.公共利益辩[j].社会科学家,2005(9).

[4] 朱新力,黄金富.论公共利益[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5).

[5]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法学论坛,2005(5).

[6]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eminent 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j].法学论坛,2005(1).

[7] 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8] 唐忠民,温泽彬.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j].现代法学,2006(9).

[9] 刘丹.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与界定[j].行政法研究,2005 (2).

[10] 闫勇.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及其有效实现[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简介:顾玉冰(1988- ),女,山西介休人,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摘 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针对公共利益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的观点。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主题,公共利益的界定也会呈现差异。公共利益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文章旨在通过对十年来研究者们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做一个综述,指出关于公共利益研究的基本线索。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政治

一、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

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非常难以对此进行定义,所以,很多的研究者们并不直接定义,而是从各种不同的层面出发,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标准进而来判断公共利益的定义。 基于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李世萍、赵宝胜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提出了五个坚持,“坚持合法原则和比例原则;坚持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原则;坚持公平和补偿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性的原则;坚持改进个体利益的原则。”

对于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许德宾在研究了纽曼、边沁和哈耶克的观点之上,提出了三个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是主客观结合的标准,即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判断标准;二是个人利益之和的标准,即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三是一种抽象秩序的标准,即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情况来看,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符合第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既强调了主观国家目的任务,也说明了客观公益的问题,两者都有兼容,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定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黄东东研究了我国的法律程序,他发现在我国法律在提到规定时候,一般说法只有“依照法律规定”,从而提出了法律中的标准来界定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决定论,也就是通过民主公正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使公共的意志得到真正的发挥。所以采取正当程序概念,健全保护权利、约束权力的法律程序是必要的。”

“公共”和“利益”是两个不同的词语,朱新力、黄金富认为应当把二者分别来界定,“利益判断方面,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臆想,进行判断;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

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可以按照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权,以及判断公共利益的方式类型,从而界定公共利益。但各方研究者说法不一,具体有以下几种。

观点一,公共利益最终判断的归属是由权利机关“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决定。张千帆认为,“应由民主条件下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构)来承担,民主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能够体现多数人的利益,因而用民主(代议)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才可能具有最充分的正当性。”

观点二,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的审判应由司法机关来决定。郑贤君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属于一个宪法分权问题,是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分享的。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量的裁决所谓公共利益的事务,但在发生纠纷时,是由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也就是立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模式。”

观点三,持有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主张由立法机关将公共利益用举例的方式在普通法律上明确规定。范进学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十分抽象与高度概括的词语,所以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与把握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对公共利益作一具体的列举和概括。”唐忠民、温泽斌也同样认为“应该效仿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实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 观点四,与以上几个观点有所区别,赞成公共利益是由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程序共同来界定。刘丹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应通过人民的代表机关或代议机构来制定法律;使行政机关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应用程序加以控制;如果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国家必须赋

予相对人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最后确认的权利。”

观点五,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步进行的。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以明确定义的形式来呈现,但又因为公共利益范围比较广,必须细节化、具体化。在此基础上,闫勇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规定关系到公共利益,不应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规定;必须在各部门法中或建立单行的国家补偿法规中因公共利益所为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国家补偿问题。”

三、结语

通过总合研究者们的研究成果,研究发现现在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的研究,其主要侧重点只在三个方面:法学方面、公共行政方面和公共管理学方面。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公共利益从实质上来看,还是更加偏进于个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1] 李世萍,赵胜宝.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理论探微[j].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 许德宾.公共利益: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j].扬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6).

[3] 黄东东.公共利益辩[j].社会科学家,2005(9).

[4] 朱新力,黄金富.论公共利益[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4(5).

[5] 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法学论坛,2005(5).

[6] 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eminent domain的主权属性谈起[j].法学论坛,2005(1).

[7] 范进学.定义“公共利益”的方法论及概念诠释[j].法学论坛,2005(1).

[8] 唐忠民,温泽彬.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j].现代法学,2006(9).

[9] 刘丹.公共利益的法律解读与界定[j].行政法研究,2005 (2).

[10] 闫勇.公共利益的理性界定及其有效实现[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 作者简介:顾玉冰(1988- ),女,山西介休人,云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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