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村级工程管理办法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县政发[201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

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

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

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

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

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

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

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

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

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

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

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

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

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

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

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

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

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

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 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

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

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

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

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

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

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

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

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

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

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

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

定。

第十一条 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

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

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

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立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

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

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

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

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

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

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

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

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

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 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

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

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 ,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

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

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

项目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财政性投

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县政府投资管

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

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村

级工程预算(上限) 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

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

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 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

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县政发[2010]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

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

村级负债,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长

县政发[201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

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

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

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

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

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

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

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

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

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

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

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

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

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

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

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 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

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

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

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

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

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

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

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

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

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

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

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

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

定。

第十一条 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

《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

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

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

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立项。

第十二条 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

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

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

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

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

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

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

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

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 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

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 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

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

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 ,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

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

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

项目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财政性投

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县政府投资管

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

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村

级工程预算(上限) 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

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

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 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

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路、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属水利设施等村级工程建设,依据《长沙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乡镇、村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此之前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内容

  • 县乡(镇)域经济发展调研材料
  • 一.2005年1-7月份经济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工业.农业持续发展,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镇域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预计至2005年7月底,我镇共实现财 ...

  • 2013县乡(镇)域经济发展调研材料
  • 一.xx年1-7月份经济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工业.农业持续发展,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镇域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预计至xx年7月底,我镇共实现财政总收入 ...

  • 2015年度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报告
  • 述职报告一: 作为市委书记,管党治党是我的第一责任,抓不好基层党建就是不称职.尤其是长沙作为省会城市,要担当起打造"一带一部"核心增长极.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重任,要落实好省委提出的"六个走在前列"要求,基层党建工作更是重若千钧.现将我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 ...

  • 专业教师培训学习心得
  • 2011年湖南省农村经济综合管理专业培训班 专业教师培训学习心得 邵阳市计算机学校 谢泽良 长沙的盛夏虽然炎热,但我仍然感到非常荣幸,能够参加由湖南省教育厅举办,湖南省生物机电职院承办的中职教师农村经济综合管理专业培训.在不知不觉中,四十天短暂却又充实的培训结束了,在这段时间里我聆听了很多专家教授的 ...

  • "两票制"选任村支部班子试点工作总结
  • 崇仁县积极探索农村基层党支部班子选任的新机制,采取"群众投信任票.党员投选举票"的"两票制"办法,在许坊乡的长沙坑村和中坊村开展了直接选举产生村支部班子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推行"两票制"试点,找准了一条选准配强村支部班子的新路 ...

  • 计划生育工作思路
  • 一、基本情况 梨镇位于湖南省的省会长沙市东郊、长沙县的中部,全镇总面积40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3个居委会,156个村(居)民小组,人口2.8万。距长沙市市区8公里,距黄花国际机场8公里,距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8公里。京珠高速、319国道纵横西北,机场高速穿镇而过,黄兴大道将她与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 ...

  • 镇政府2011年工作总结及2012年工作谋划
  •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镇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两型社会”示范镇建设的要求,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快产业发展,大力构建和谐社会,镇域经济社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现将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镇域经济健康发展 针对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

  • 购车请示报告范文
  • 尊敬的****领导或部门(以下简称a): 非常感谢a一直以来对我们的领导与支持,让我们在过去的一年里取得优异的成绩。同时因为*********(购车原因及造成的影响),需购****车一辆,费用*****。 专此报告。如无不妥,恳请批准。 申请人:单位 年月日 购车经费请示范文 根据《**市基层防保工 ...

  • 桂芳村现状调研报告
  • 目 录 一.规划范围及区位分析 第 现 状 三 部 调 研 报 告 二.上层次规划及相邻地区规划汇总 三.历史沿革与行政区划 四.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五.用地分析与用地评价 六.人口现状分析 七.用地及建设现状 八.现有企业与单位情况 九.现状公共设施情况 十.现有工程设施情况 十一.道路交通情况 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