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员额检察官考试完整版试题及答案(上)

(本期推送刑事检察类,分为上下两篇,职务犯罪侦防和民事行政类等待下一期推出)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清风苑公号

江苏员额检察官考试完整版试题及答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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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说明

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8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统一组织了检察官员额遴选考试。本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由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进行案例分析、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综合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基础、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为了便于进一步交流学习,现将命题组结合刑事检察、民事行政、职务犯罪侦查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的阅卷要旨,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检察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检察员。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检察机关,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检察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检察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第一个层次分析: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第二个层次分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笔事实中,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其自身特点,掌握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认定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在于:(1)甲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从常理判断,超出了供自己吸食的范畴。(2)虽然甲并未供述此次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但其于归案前不久曾经二次向丁贩卖过毒品,能够证明甲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认定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需简要阐述其主观明知、现实持有以及达到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1)丙与甲之间达成了买卖毒品的约定,其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2)丙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外省转移到本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3)丙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宗毒品,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比较直观,这里不做分析。

3.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自首、累犯、毒品再犯等知识点。(1)甲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到甲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本次之罪,但本次犯罪距离其前罪执行完毕已经超出了五年,因而不构成累犯。(2)乙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同时,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次之罪,应当构成累犯。另外,考生还需注意乙的前科犯罪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故不构成毒品再犯。(3)丙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丙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

卷宗审查制作文书题。答题包括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法律监督、说明相关事项、法律定性及处理等四个方面。(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监督”和“相关事项说明”合一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4.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需要考生根据卷宗材料将有价值的个体证据提炼出来,然后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组合,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在个证分析中,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问题,应当提出补正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确保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在组合分析时,对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考生可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虚假宣传、虚构生产经营规模、隐瞒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事实”、“许以高额回报、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并集资”、“造成集资人巨大损失”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并展开分析。对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可以围绕其“主观上对上述事项的明知”、“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归纳。最后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注:在证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上,考试并没有做特定的限制,评分时也不以此为局限。考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自认为最好的方式。)。

5.法律定性及处理方面。侦查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凯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志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构成自首、犯罪中止。考生要根据提炼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个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而设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二,犯罪嫌疑人王凯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认定的上述事实阐述理由。第三,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应当基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内容、其所实施的虚假宣传和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第五,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具有自首情节。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抓获而简单否定其归案的主动性。根据案例设定的情景,应当认定张志国向公安机关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已在投案途中,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应当构成自首。第六,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理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虽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但没有阻止其他正犯实施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6.法律监督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卷宗材料给定的事实情景中存在许多侦查监督的线索。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凯丽聘请律师的请求置之不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另有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待查,可以监督立案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另外,鉴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众多、诉求复杂、信访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考生指出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三、考查的主要方面

(一)考查检察官的执业基础知识。本次考试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点较多,刑法总则方面有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行过限、认识错误、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分则方面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把握、毒品再犯等。这些知识都是本次答题的基础。

(二)考查检察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需要司法人员将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提炼出来,将其解释成高度类型化的法律要义,从而得出结论。在对案例分析题中第一笔事实进行分析时,1.需要将以下核心事实提炼出来:甲乙之间共同商议“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有作案分工;根据二人的商议和分工,他们找到了作案对象并且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在摩托车倒地后踢了被害人一脚,由此取得被害人财物。2.在此基础上对甲乙的行为进行高度类型化的概括,甲: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乙逃离作案现场之前,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均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3.由此得出结论: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会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三)考查检察官的证据分析能力。证据分析是事实归纳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实践中,证据分析一般是从个证审查——证据组合——证据综合的过程。案卷审查题中,考生首先需要对卷宗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个体分析,继而将这些证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失以及量刑情节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重点说明这些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最终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确实充分的结论。

(四)考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细致程度。细致的工作态度一直是刑事检察工作所强调的,一个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有可能导致定案、指控的基础坍塌。在本次考试中,我们重点设置了一些容易疏漏的考点,以检验考生的审查细致程度。比如,案例分析题中,对乙的法定情节的认定,如果没有关注到其前科罪名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容易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卷宗审查题中,材料中隐藏了瑕疵证据,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不细致审查很容易疏漏。

(五)考查检察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作为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应当对自己工作领域的法律了然于胸。试题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多,考生只有熟悉这些条文才能得出正确并有说服力的结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在卷宗审查题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参考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又如,在案例分析题中,在认定甲乙丙三人的法定情节上,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六)考查检察官的办案经验。经验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承办可能会办出不同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受办案经验的影响。在分析案件时,有经验的人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和公众情感,运用法律逻辑推导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被社会认可的法律结论。卷宗审查题中设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有经验的检察官能够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证据要求,并围绕关键问题梳理出定案的事实和证据。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否单位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隐瞒了事实;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是否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随着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便迎刃而解。

(七)考查检察官的群众工作能力。非法集资类案件之所以在刑事司法人员眼中属于复杂案件,并不仅仅因为其适用法律和分析证据的复杂性,更多在于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诉求复杂且多难以实现,息诉罢访、财产处置等工作非常繁琐。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之外,我们应当能够预测这类案件的以下演进规律:立案之初,经常出现保护和惩处犯罪嫌疑人的两派主张;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保护派逐渐转变为惩处派,并且提出强烈的挽回损失诉求;当该诉求不能完全实现时,他们会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碰到这类案件时,应当能够预测其发展态势,继而做好充分准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铺垫工作。考题中设置了对案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的考点,要求考生指出、评估办案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应对举措。

(八)考查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是刑事检察中必不可少的重头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直接体现。站在承办人的角度,这项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发现问题。此次出题在这方面也做了重点考量,在卷宗审查题中,我们设置了一些这方面的考点。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等应当予以纠正的事项。另外,还存在侦查工作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要求继续开展侦查。这些考点都散见于案卷材料中,需要考生认真审查才能发现。

(九)考查检察官的文书制作能力。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常见的内部工作文书,它是对办案过程和办案内容的完整体现和高度浓缩,可谓是办案的总纲性材料。对审查报告稍作提炼或修改,便可以制作出请示报告、起诉书、示证预案、答辩提纲等文书,故而要求形式规范、内容全面、分析到位、定性准确、处置得当。实践中,大家普遍能掌握该文书的形式要求,但落实到具体内容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细节内容有所遗漏、证据分析不够到位、阐释法律不够充分、定性有所偏差等等。本次考试针对日常工作中的上述问题有目的地设置了考点和要求。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

(刑事检察类)

试题一

案  例

甲,男,无业,1968年12月10日生,2008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被释放。

乙,男,无业,1970年1月23日生,2010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被释放。

丙,男,无业,1972年1月3日生,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被释放。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因需要资金购买毒品,二人商议由乙驾驶摩托车,甲在摩托车后座趁人不备夺取路人随身携带的财物。2015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某偏僻路段遇一女性,甲趁该女性不备抓住其单肩皮包猛拽,该女紧抓皮包不放并大声呼救,乙一时紧张致使摩托车倒地。乙随即扶起摩托车独自逃离现场,甲起身后猛踢该女一脚,夺得皮包后也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0元。事后,甲向乙谎称只抢到800元,分给乙400元。

2016年1月10日,甲与丙联系并商定,甲出资向丙购买8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丙在收到甲的汇款后,于1月13日从外省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在一玩具盒内通过快递邮寄给甲。1月16日,甲安排乙帮忙接收快递,并嘱咐乙接收的是毒品要多加小心,还许诺会给乙一些毒品供其吸食。当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乙签收快递后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搜查出快递邮包内装有的甲基苯丙胺80克。后,甲与丙先后被抓获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驾驶摩托车抢夺的事实。另查,甲曾经于2015年11月二次向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

发破案经过

2016年6月4日,被害人孙利民、胡茂盛等12人到我局控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诈骗,我局进行初查后,于2016年6月10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丽、原总经理张志国立案侦查。2016年6月11日、6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张志国先后被抓获,案件遂告破。

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公章)

2016年6月18日

抓获经过

2016年6月17日,我局110接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电话,声称其想投案自首,但拒不提供其所在具体地址。通过技术侦查,我局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我市临湖东路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遂派员将其抓获。

办案人员:陈江华  丁国庆

2016年6月18日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1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1日9时00分至6月11日11时50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讯问室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案由:集资诈骗

问:我们是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权利义务告知略)

答:听清楚了。

问:谈谈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王凯丽,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问:家庭情况?

答:母亲刘红,72岁,原福建晋江某服装厂退休职工;女儿王晓晓,德国汉堡大学学生;前夫李明华,无业。

问:个人简历?

答:1986年高中毕业,在厦门某物资公司工作;1992年,到泉州兴达贸易公司工作;1996年,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远大贸易公司,主要做钢材方面的生意,2008年,因资不抵债,远大贸易公司注销;之后我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期间从事过安利产品和其它保健品销售;2012年,成立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至今。

问:你把你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交代一下。

答:我没有非法集资,我从事的都是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

问:(法制教育)

答:我要聘请并会见律师。

问:你没有资格讲条件,先把问题交代清楚再谈聘请律师的事。(继续法制教育)

答:(长时间沉默)

问:现在你先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说一下。

答:2011年,我在上海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做客户经理,大概是6月份的样子,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推介会上,举办方盛情邀请外地人去投资,并承诺给很多优惠政策。我当时其实没什么钱,远大贸易公司虽然注销了,但还欠了不少债没还清。但是我认为这是个机会,可以借投资为名到江南去发展,想办法筹集到资金,有了钱,就能以钱生钱,所以就开始筹划投资的事。2012年初,我找到我原来做建材生意时认识的朋友张志国,又叫魏强,和他一起商量到滨江投资的事。当时我们商定先到滨江去把公司成立起来,利用当地政府许诺的土地政策把地拿到手,再向银行贷款以获取企业发展资金。2012年1月,我和张志国到了滨江,在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帮助下,很顺利地办理了公司工商登记,因为我做过保健品销售,感觉这个行业利润高,所以就成立了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为经营范围的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这150万元都是我临时向其他人借的,验资后就还掉了。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2013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建设生产厂房,临时聘请临湖区建设局退休人员黄向东负责基建,2015年初,黄向东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了。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

答:公司成立后,我们在生产经营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我们在滨江市临湖区北山林场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了50亩地,用于种植生产保健品的原料竹荪和松茸,后来又投资1000多万元建设了生产厂房,购买了一套提炼生产设备。经过研发,我们推出了“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正在进行市场开发。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从哪里来?

答: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启动资金。公司的几间办公用房是通过招商办推荐租用北山林场的,租金前两年都是挂账,后来公司有了钱才正常支付的。由于公司没有资产抵押,所以不可能从银行贷到款,在张志国的建议下,我们决定以参与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具体的方式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前来投资,由我公司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作为凭证,协议规定每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一个周期的投资收益为20%,投资期满后可以连本带息续投。投资款按公司要求打到指定的账户,投资结束后,投资协议收回作废。投资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资,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投资,一级投资代理可以从中提成8%,二级是6%。按照这个方式,从2012年3月到2015年下半年,公司陆续从安徽、上海、江苏和浙江筹集了不少资金,许多人都是滚动续投,所以资金总额和投资人数不好统计。

问:集资款的去向有哪些?

答: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投资人的收益,剩下的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建厂房花了800多万,买设备花了近100万元,还投资100多万生产了新产品,这些费用加起来大约有1200多万元。

问:你个人使用过这些集资款吗?

答:没有。不过,我给公司添置了一些资产。一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三套房产,两套在滨江,一套在上海嘉定,共花了700多万元。二是给公司购买了三辆汽车,一辆宝马,一辆奥迪,主要用于公司接待,还有一辆丰田佳美,是给张志国用的,买车大约花了200多万元。

问:你有没有用集资款偿还其它债务?

答:有的,这个我刚才忘说了。以前在远大贸易公司做钢材生意时,我被合伙人坑了,没挣到钱不说,还欠了不少外债,我到滨江来发展也有这个原因。后来,我用集资款归还了以前的债务400多万元。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过分红?

答:从来没有。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3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4日8时45分至6月14日11时50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案由:集资诈骗

问:今天我们继续进行讯问。你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情况再说一遍。

答:好的。2011年6月份,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在上海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会上开发区给出的投资优惠政策很吸引人。2012年初,我找到我的朋友张志国,和他一起商量后,到滨江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公司成立后,通过向社会宣传吸引投资,然后用于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时,你和张志国是怎么商量的?

答:张志国以前做过销售员,能说会道,脑子也比较活络,就是有点贪玩,没什么上进心。我找他商量成立公司,就是看中他的社会阅历比较丰富,能帮我出主意。在公司成立之前,我其实已经了解到用租赁的土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不可能的,对于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我想让张志国帮忙搞集资,因为他以前在浙江一家公司干过投资代理人,有这方面的经验。

问:你和张志国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怎么分工的?

答:我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的事都要经过我同意。集资活动具体的操作都是张志国去办理的,包括进行媒体宣传、接待投资客户的考察、发展下一级代理等等。投资账户是我掌握的,资金的使用安排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张志国不是股东,只拿职务工资,每月6000元人民币,公司给他提供办公用车。另外,他发展了不少代理,按规定,代理可以从中提成,所以,2013年前后张志国曾提出自己也应该从中提成,为这事我们争论过几次,后来他再发展的代理我也同意他从中提成,具体他拿了多少,我不清楚。2014年12月份,张志国辞职离开了公司,之后我也没再聘请总经理。说实话,他走后,对公司的集资活动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之后的集资款明显减少,再加上公司本身的资金链逐渐出现问题,公司的经营越来越艰难了。

问:为什么选择保健品生产销售作为你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

答:此前我是做保健品销售的,我知道这当中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另外,正因为利润空间大,对投资人才会有吸引力。

问:在公司成立之前,你对保健品的生产有过调查或了解吗?

答:之前没有,但后来我们陆续做过,包括原料种植、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都做过调查论证,对保健品生产和行业发展前景也向上海的同行做过咨询。

问:你公司是否办理了保健品生产销售的许可证?

答:公司成立后一直在申请,但是没办下来。

问:你公司生产的康泰清灵口服液是否有生产销售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答:没有。其实康泰清灵口服液并不是我公司自己生产的,而是委托滨江市正源药品厂帮助加工的,产品配方是我们自己研发的。因为生产线迟迟不能建成,许多投资人都对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发展前景提出过质疑,所以2014年上半年我们就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了一批产品,加工费用和原料投入总计有100多万元,按照我们的定价,现在这批产品总计价值1000多万元。我们试着找了临湖区的几家私人药房代售,销量还不错,但由于没有销售许可证,一直没有批量投入市场。2015年下半年,公司资金紧张,为了缓解压力,我们就用这批产品冲抵投资人的投资款,目前公司库房里还剩了一多半。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由谁负责?

答:公司成立时,没有会计,也没有做账,我一直觉得这样不正规,每年年检时也麻烦。2013年下半年,我请了临湖一家公司的姓吴的女会计帮忙代做账,没做多久,她就不肯干了,公司的账也就没人管了。另外,我后来还找了一个姓王的女孩子做出纳,帮着我处理集资款的登记和银行转账等杂事。

问:集资款是否在公司账上体现?

答:集资款不进公司账,只在我指定的账户上进出,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都是直接从我的账户支付。

问:集资款是否借给他人使用?

答:没有,主要都是用在还款付息和公司经营方面的。有一小部分我用于还债了,没有转移和外借。

问:你所指定的账户有几个?

答:为方便投资款进出,我开设了好多个账户,各大银行的都有,户头用过我和我母亲、我女儿,还有其他朋友的名字。

问:这些账户上现在还有多少钱?

答:早就没什么钱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还是想聘请律师并尽快会见。

问:这个要求我们会考虑,迟早会帮你解决的。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1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7日13时30分至6月17日17时45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讯问室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张志国

案由:集资诈骗

问:我们是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权利义务告知略)

答:听清楚了。

问:谈谈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志国,又名魏强,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上海普陀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原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问:个人简历?

答:1988年高中毕业,在上海普陀区某电器行做工人,销售员;1993年,电器行倒闭,我下岗在家,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09年,我通过朋友介绍到浙江温州某科技公司做过客户投资经理;2012年初,我帮助王凯丽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直到2014年9月份离开。

问:你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说一下。

答:2012年初,我在家无事可干,某天我以前认识的朋友王凯丽忽然联系我,说是找我商量到江南投资的事。我们见面后,王凯丽告诉我,她想去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投资建厂,说那里给的优惠政策很好。我知道王凯丽之前做生意都失败了,没有钱搞投资。我告诉她我也没钱,她说她知道我没钱,找我是为了让我帮她谋划一个集资的办法,因为她知道我在浙江温州做过投资代理人,对于集资我比较有经验。王凯丽答应公司成立后让我做总经理,我感觉这对我也是个机会,就答应了。2012年1月,王凯丽和我到了滨江,在临湖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帮助下,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公司的股东是王凯丽和她母亲刘红,王凯丽任法定代表人,我任总经理。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

答: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启动资金,也没有具体的生产项目。王凯丽给公司起名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以保健品的生产销售为经营范围,是因为她做过保健品销售,她认为保健品行业利润高,对吸引投资有好处。公司后来的经营活动都是王凯丽负责的,刚开始在滨江市临湖区北山林场租了50亩地,说是用于种植生产保健品的原料竹荪和松茸,头一年请当地的农民来种植竹荪,但产量不高不说,也没有销路和用途,2013年起土地就一直闲置了。公司长期没有建成真正的生产线,也一直没有取得保健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投资新建的生产厂房都是空置的。2014年初,王凯丽还从上海购买了一套生产设备,但据说是人家淘汰的,买来也从来没用过。2014年上半年,公司委托滨江一家药厂加工生产了一批产品,品名叫“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但因为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合格证,也没法批量进入市场,王凯丽找了几家私人药房代售,但销量不太好,还有不少消费者找到公司来闹,说服用后有不良反应,要求赔偿,当地媒体也曝光了,后来就不敢卖了。总的说来,我感觉,王凯丽所搞的这些经营活动不仅没有规划,更不可能产生效益,她做这些事,主要是做给投资人来公司考察时参观用的,证明公司是有实体经营,以便让投资人放心投资。

问:你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什么?

答:我是公司的总经理,但只负责公司的集资工作。我根据我原来学到的经验设计了投资模式:由我公司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规定每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一个周期的投资收益为20%,投资期满后可以连本带息续投。投资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资,也可以通过本地区代理进行投资,一级投资代理可以从中提成8%,二级代理是6%。我的工作具体包括:对外宣传,接待前来考察的投资人员,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发展各地方的代理人。

问:集资款的去向你是否清楚?

答:投资款按王凯丽要求打到她指定的账户里,资金的使用完全也是她一个人决定,集资数额和去向用途其他人都不知道。以我所知,集资款的大头主要用于支付投资的高息收益了。另外,厂里后来建的厂房和生产“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的加工费用应该是从集资款里出的,我不管生产,所以不清楚这方面花了多少钱。

问:你和王凯丽个人使用过集资款吗?

答:我没有用过一分钱的集资款,作为总经理,我只是拿职务工资,每月就6000元。另外,王凯丽以公司名义买了三辆车,一辆奥迪用于公司接待,一辆宝马给她女儿用了,一辆丰田佳美汽车是给我使用,但车主也不是我。王凯丽个人肯定用了不少集资款,据我所知,她在上海和滨江买了好几套房子,装修很豪华,给她母亲和她女儿住。另外,王凯丽女儿后来去德国读书,也花了不少钱,这些费用肯定也是从集资款里来的。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账薄由谁负责?

答: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没有会计,也没有正规的财务账,2013年,王凯丽找来一个姓吴的女会计帮忙做账,但人家来看了看就不肯干了,说这账没法做。另外,公司还有一个姓王的女孩子做出纳,但她也不做账,只是帮着王凯丽做集资款流水账和跑银行业务。

问:你为什么离开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答:我在公司做了很多事,可以说集资的事基本都是我辛辛苦苦张罗起来的,但集资款我连边都挨不上,我介绍自己的朋友参与集资或做代理,可我却不能像代理人一样拿提成,完全成了奉献,这很不公平。2013年我向王凯丽提出我拿提成的事,她不同意,说如果我再拿一份提成,投资人能够获得的收益比例太少,就没有投资的积极性了。我们争论了几次,后来她答应,之后我再发展投资人或代理,可以按一级代理提成,之前发展的就算了。此后我拿了几万元的提成,但同时期公司的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拖欠投资人的收益不说,就连一些投资人的本金也拿不回去。我觉得这样下去,迟早会出大事,2014年底,我借口待遇太低离开了公司。

问:你现在对这种集资活动有什么认识?

答:公司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我只是想通过集资弄到资金,这样对公司对我个人都有好处,至于下一步该怎么办我没多想。后来,我感觉公司除了搞集资,没有任何像样的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产生利润,这样下去资金窟窿会越捅越大,而且我个人也没有因为集资获得什么好处,所以就不想干了。我离开不久,就听说公司在浙江和安徽的一级代理都出事了,其中好几个人都是我做总经理时发展的,我越想越怕,跑到外地躲了一阵子。前一阵又听说公司也出事了,感觉躲也不是办法,所以就来滨江投案。今天在格林豪泰酒店,我先打110电话说想去投案自首,110的人问我在哪,我不想告诉她,想自己去公安局更像是投案,结果没过半小时你们警察就冲到酒店把我抓来了。……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9日10时30分至7月19日12时0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吴美芬        性别:女         年龄:38岁

工作单位、职务:江南滨江临湖区富华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为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账的情况谈一谈。

答:2013年下半年,好像是9月份,我公司的张平总经理某次对我说,他认识的一个朋友开了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一直没有合适的财会人员帮助做账,对方提出请我去帮忙代账。我不好推脱就去看了看,那家公司在临湖开发区,老板是个姓王的女人,我去之后,很快发现这个公司开了一年多,却一本财务账都没有,也没有财务人员。再后来,我又了解到公司银行账户里只有几千元,但是公司建设产房使用的资金量却很大,不知道资金来源和渠道。公司也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感觉这不仅仅是财务不规范的问题了,整个公司的运作都有很大的问题,所以我直接回绝了代账的请求。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5日9时30分至7月15日11时4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王丽娜         性别:女           年龄:26岁

工作单位、职务: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纳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谈一谈。

答:2012年8月份,我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到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干出纳,月工资3000元。我上大学学的是市场营销,刚开始去我怕做财务干不好,去了才知道,我所做的工作比较简单,就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对投资人的姓名和投资金额和期限进行个简单登记,还有就是按照王总的指示,去各个银行办理资金转账等杂事。

问:你把做投资登记的情况说具体一点。

答:我们公司一直在面向社会集资,各地的投资人和代理一般都会和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一式两份,这些协议就是结算的凭证,这方面的事我不参与。我做的登记不仅简单而且很不全面,因为在我来公司之前是没有这种登记的,公司对协议的保管也不规范,比如许多协议内容因为续投等原因有了变化,但协议上未必能反映,所以我做的登记基本没有什么意义,开始还坚持做一做,后来就断断续续的,再后来就不登记了,也没人过问。

问:你把去银行办理资金转账的情况谈具体一点。

答:我公司吸收的集资款一般都打到指定的账户上,这些账户各大银行都有,户头有好多个人的名字出现,除了我们王总和她母亲她女儿的名字,多数人名字我不认识。这些账户都由王总一个人掌握,每次到银行去转账什么的都是根据她的指令和要求去做,次数太多,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楚。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日9时00分至7月1日11时20分

询问地点:浙江金华某某厂职工新村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张春明         性别:男           年龄:63岁

工作单位、职务:退休工人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参与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谈一下。

答:我是浙江金华的退休工人,2013年上半年,我听以前的几个老同事说江南滨江有个做保健品的厂,效益很好,投资利息很高,于是我们几个同事就通过那个厂在金华的投资经理张阿成参与了投资,我个人投资了5万元。开始的时候,确实有投资利息返还,每三个月有十几个点的收益,我们觉得这个项目确实不错,2014年后,我们就连本带息继续投资了。到了2014年下半年,我听到说这种投资活动涉及非法集资,想想确实很不安全,就找那个张阿成要钱,打算撤回投资,张阿成和滨江那个厂联系,结果对方就开始推脱不还了,后来我说利息不要了,把本金还给我就行,但还是要不回钱,张阿成也躲着我不露面。到了2015年上半年,我听说张阿成被温州公安局抓了,也是因为搞集资的事,就联系了十几个同事朋友一起到滨江那个厂去要钱,但厂里的人都躲起来不露面,我们也没办法。后来我们又去滨江市临湖公安分局报案,告那个厂诈骗,公安局的人说要调查,让我们先回去,我们回去等了几个月还是没动静,我们又去了几次,还是一样的结果。再后来,有人建议我们到当地检察院去告,让检察院监督立案,我们就去了滨江市临湖区检察院,检察院的人答复我们的也是说需要调查,让我们回去等,结果一等就是大半年,一直没有任何说法,直到这次你们来调查。

问:你还有什么要求?

答: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追查集资款去向的力度,挽回我们投资人的损失。如果我们的损失无法挽回,我要求严惩这些犯罪分子,否则我们还会继续去江南省、去中央上访。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4日10时00分至7月4日11时3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到公安机关要反映什么问题?

答:我要反映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集资的事。我是江南省滨江市人,2013年上半年,我在网上看到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很感兴趣,于是就和几个朋友到康泰公司看了看,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魏的负责人,他带我们参观了种植基地和公司总部,我们几个朋友看过都认为,这个公司项目前景不错,有规划,也有实际经营,有地有厂房,后来还有产品推出,是一个值得投资的项目。回来后我们就陆续开始投资,我个人投了十万元,跟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三个月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利息是20%。头两个周期,都有投资利息返还,我们觉得这个项目确实不错,之后就连本带息继续投资了。后来听说公司资金出了点问题,我们又去公司问过,公司的王总解释说保健品研发生产都需要一个过程,等生产和销售步入正轨,资金状况自然就会缓解,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大家有耐心,并继续给予支持。我们觉得她说的很有道理,所以就决定继续投资。最近我们听说公安局以诈骗罪查办康泰公司,就想来反映一下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这个案子办的不对,康泰公司有正规的经营活动,有那么多资产,公司的人也很努力,像个干事业的样,你们把人家抓起来,经营活动就搞不下去了,我们的投资款也就回不来了。如果我们的意见你们公检法不重视、不采纳,我们会一直向上反映。

……

(注:另有大量被害人陈述在卷,不再摘录)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16年7月4日14时40分至7月4日15时00分

辨认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办案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辨认人: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8张

辨认过程:经过聂明利辨认,第四张是其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见过的姓魏的负责人,即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志国。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16年7月4日15时05分至7月4日15时20分

辨认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办案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辨认人: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辨认对象: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8张

辨认过程:经过聂明利辨认,第六张是其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见过的王总,即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4日9时00分至7月14日11时3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白清明      性别:男          年龄:42岁

工作单位、职务:滨江市某某建设公司总经理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谈谈承建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用房的情况。

答:我公司是滨江建设集团下属的,实际上是挂靠的。2013年上半年,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女老板王凯丽通过一个朋友找到我,请我为她的公司承建生产用房。后来我们双方谈了两次,很快达成协议。该公司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人是我们临湖区建设局退休的黄向东,他退休后在该公司帮忙搞基建。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承建的方式是从规划设计到原材料采购到施工建设都由我们负责,康泰公司一方只是对其中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一定的审核。他们对厂房内部功能没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这样的建设项目比较简单,所以很快就完成了。我记得这个项目连原材料带建设施工费用,总计是300多万元,工程款都是由该公司王凯丽直接和我结算,到2014年上半年,工程款陆续付清了。厂房建成后的使用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本期推送刑事检察类,分为上下两篇,职务犯罪侦防和民事行政类等待下一期推出)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清风苑公号

江苏员额检察官考试完整版试题及答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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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说明

根据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8月15日,江苏省检察机关统一组织了检察官员额遴选考试。本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由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进行案例分析、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综合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基础、职业技能、专业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为了便于进一步交流学习,现将命题组结合刑事检察、民事行政、职务犯罪侦查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的阅卷要旨,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检察类考试要旨

一、出题的基本考虑

这份试卷考查的对象是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取得办案资格三年以上的助理检察员。这个群体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部分人员的办案实践尚谈不上丰富。其次,他们分别来自三级检察机关,日常的工作内容和所接触的案件类型均有所不同和侧重。再次,他们来自不同的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模式均有区别。基于这种情况,本次出题的形式、内容、难度上做了如下考量和布置:一是,考题形式契合日常工作状态。本次考试形式是案例分析和微型卷宗审查。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考虑考生来自于不同层级、不同工作部门,尽管他们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有所不同,但这两项工作是他们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属于可以考核、能够考核的范围。二是,考核内容为日常工作之常见。案例分析题突出侵财类犯罪和毒品犯罪,涉及抢劫、抢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案卷审查题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侵财类犯罪、毒品犯罪是刑事检察中的常见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虽然数量不大但也为检察官经常关注讨论的范畴。法律监督方面考查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规范性、侦查工作的全面性、瑕疵证据的补正等等。这些考点虽然众多,却是刑事检察人员实践工作的常见内容。三是,出题难度有所控制。考虑到考生的工作经历,我们将本次考试的难度确定在适中的程度。所设计的案情、设置的考点、考查的罪名、提出的要求符合这个群体的一般认知范畴,属于员额检察官应知应会的内容。在这个基础上,从检验水平、好中选优的角度,我们也针对性地设置了一些有一定难度的考点,比如认识错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等等,出题设置体现了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的规律。

二、重要考点的解析

案例分析题。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在第一节事实中,对甲乙二人的定性问题涉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认识错误、犯罪形态认定、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等考点。第一个层次分析:甲乙共同商议以“飞车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抢夺行为,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后果与甲乙的共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二人在抢夺的范围里构成共同犯罪。但甲随后实施的暴力行为并不在二人共同商议的范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应当由甲单独承担。因此,甲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乙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第二个层次分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逃离现场,主观上对所取得财物数量有错误认识,其所认识到的财物数额并未达到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此情节是否会导致乙的行为无罪或构成犯罪中止又或构成犯罪未遂。否定乙无罪的理由前文已经做过分析,不必重复。否定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并结合其客观上没有阻止甲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进行阐述。认定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应当从侵财类案件的既未遂标准说明理由,本案所形成的结果状态是,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同时甲乙二人组成的共同体已经对该财物形成了实际控制,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笔事实中,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到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标准把握问题。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有其自身特点,掌握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认定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理由在于:(1)甲购买毒品的数量大,从常理判断,超出了供自己吸食的范畴。(2)虽然甲并未供述此次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但其于归案前不久曾经二次向丁贩卖过毒品,能够证明甲购买毒品系为了贩卖。认定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需简要阐述其主观明知、现实持有以及达到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丙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理由是:(1)丙与甲之间达成了买卖毒品的约定,其行为系有偿转让毒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特征。(2)丙明知是毒品,采用邮寄的方式将该毒品从外省转移到本市,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特征。(3)丙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宗毒品,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相对比较直观,这里不做分析。

3.关于甲乙丙三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主要考察自首、累犯、毒品再犯等知识点。(1)甲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毒品再犯。同时需要考生注意到甲虽然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本次之罪,但本次犯罪距离其前罪执行完毕已经超出了五年,因而不构成累犯。(2)乙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夺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同时,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次之罪,应当构成累犯。另外,考生还需注意乙的前科犯罪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故不构成毒品再犯。(3)丙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法规定,丙既构成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

卷宗审查制作文书题。答题包括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法律监督、说明相关事项、法律定性及处理等四个方面。(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可以将“法律监督”和“相关事项说明”合一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4.证据分析和事实认定方面。需要考生根据卷宗材料将有价值的个体证据提炼出来,然后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组合,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继而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在个证分析中,要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问题,应当提出补正或者不予采信的意见,确保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在组合分析时,对第一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考生可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虚假宣传、虚构生产经营规模、隐瞒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的事实”、“许以高额回报、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并集资”、“造成集资人巨大损失”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并展开分析。对第二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认定上,可以围绕其“主观上对上述事项的明知”、“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在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归纳。最后得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注:在证据分析的具体方式上,考试并没有做特定的限制,评分时也不以此为局限。考生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自认为最好的方式。)。

5.法律定性及处理方面。侦查机关认定二犯罪嫌疑人均涉嫌集资诈骗罪,辩护人认为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凯丽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张志国的辩护人提出张构成自首、犯罪中止。考生要根据提炼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犯罪嫌疑人个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而设立,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二,犯罪嫌疑人王凯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要根据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认定的上述事实阐述理由。第三,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考生应当基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内容、其所实施的虚假宣传和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认定为从犯。第五,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具有自首情节。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其抓获而简单否定其归案的主动性。根据案例设定的情景,应当认定张志国向公安机关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已在投案途中,结合其归案后的供述,应当构成自首。第六,根据共同犯罪的中止理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张志国虽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但没有阻止其他正犯实施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构成犯罪中止。

6.法律监督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卷宗材料给定的事实情景中存在许多侦查监督的线索。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凯丽聘请律师的请求置之不理;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另有涉嫌非法经营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待查,可以监督立案或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另外,鉴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众多、诉求复杂、信访风险高等特点,需要考生指出其中的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三、考查的主要方面

(一)考查检察官的执业基础知识。本次考试涉及的法学基础知识点较多,刑法总则方面有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实行过限、认识错误、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分则方面有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把握、毒品再犯等。这些知识都是本次答题的基础。

(二)考查检察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定性,需要司法人员将案件事实的核心要素提炼出来,将其解释成高度类型化的法律要义,从而得出结论。在对案例分析题中第一笔事实进行分析时,1.需要将以下核心事实提炼出来:甲乙之间共同商议“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并且有作案分工;根据二人的商议和分工,他们找到了作案对象并且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甲在摩托车倒地后踢了被害人一脚,由此取得被害人财物。2.在此基础上对甲乙的行为进行高度类型化的概括,甲:使用暴力排除反抗,当场取得他人财物;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在乙逃离作案现场之前,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均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3.由此得出结论: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在这样的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和偏差都会导致结论出现错误。

(三)考查检察官的证据分析能力。证据分析是事实归纳的基础,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实践中,证据分析一般是从个证审查——证据组合——证据综合的过程。案卷审查题中,考生首先需要对卷宗材料中出现的证据进行个体分析,继而将这些证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失以及量刑情节等几个单元进行组合,重点说明这些证据与上述事实的关联性,最终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确实充分的结论。

(四)考查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细致程度。细致的工作态度一直是刑事检察工作所强调的,一个细节上的疏漏或错误有可能导致定案、指控的基础坍塌。在本次考试中,我们重点设置了一些容易疏漏的考点,以检验考生的审查细致程度。比如,案例分析题中,对乙的法定情节的认定,如果没有关注到其前科罪名不属于毒品再犯的前罪范围,容易在认定上出现偏差;卷宗审查题中,材料中隐藏了瑕疵证据,这些证据比较隐蔽,不细致审查很容易疏漏。

(五)考查检察官对法律的熟悉程度。作为一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应当对自己工作领域的法律了然于胸。试题涉及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多,考生只有熟悉这些条文才能得出正确并有说服力的结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在卷宗审查题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参考这两条规定进行分析。又如,在案例分析题中,在认定甲乙丙三人的法定情节上,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以及《武汉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六)考查检察官的办案经验。经验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承办可能会办出不同效果,这很大程度上受办案经验的影响。在分析案件时,有经验的人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并结合一般社会认知和公众情感,运用法律逻辑推导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被社会认可的法律结论。卷宗审查题中设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有经验的检察官能够准确把握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证据要求,并围绕关键问题梳理出定案的事实和证据。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否单位犯罪;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隐瞒了事实;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宣传;是否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随着这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案件定性问题便迎刃而解。

(七)考查检察官的群众工作能力。非法集资类案件之所以在刑事司法人员眼中属于复杂案件,并不仅仅因为其适用法律和分析证据的复杂性,更多在于这类案件涉案人员众多,诉求复杂且多难以实现,息诉罢访、财产处置等工作非常繁琐。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之外,我们应当能够预测这类案件的以下演进规律:立案之初,经常出现保护和惩处犯罪嫌疑人的两派主张;随着诉讼程序推进,保护派逐渐转变为惩处派,并且提出强烈的挽回损失诉求;当该诉求不能完全实现时,他们会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检察官碰到这类案件时,应当能够预测其发展态势,继而做好充分准备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铺垫工作。考题中设置了对案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的考点,要求考生指出、评估办案中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和应对举措。

(八)考查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法律监督是刑事检察中必不可少的重头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直接体现。站在承办人的角度,这项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发现问题。此次出题在这方面也做了重点考量,在卷宗审查题中,我们设置了一些这方面的考点。比如,辨认笔录提供的辨认照片达不到规定的张数,侦查机关阻碍律师正常会见等应当予以纠正的事项。另外,还存在侦查工作不全面的问题,应当要求继续开展侦查。这些考点都散见于案卷材料中,需要考生认真审查才能发现。

(九)考查检察官的文书制作能力。审查报告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常见的内部工作文书,它是对办案过程和办案内容的完整体现和高度浓缩,可谓是办案的总纲性材料。对审查报告稍作提炼或修改,便可以制作出请示报告、起诉书、示证预案、答辩提纲等文书,故而要求形式规范、内容全面、分析到位、定性准确、处置得当。实践中,大家普遍能掌握该文书的形式要求,但落实到具体内容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细节内容有所遗漏、证据分析不够到位、阐释法律不够充分、定性有所偏差等等。本次考试针对日常工作中的上述问题有目的地设置了考点和要求。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考试试题

(刑事检察类)

试题一

案  例

甲,男,无业,1968年12月10日生,2008年4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8月被释放。

乙,男,无业,1970年1月23日生,2010年6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被释放。

丙,男,无业,1972年1月3日生,2005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2月被释放。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因需要资金购买毒品,二人商议由乙驾驶摩托车,甲在摩托车后座趁人不备夺取路人随身携带的财物。2015年12月30日下午17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在本市某偏僻路段遇一女性,甲趁该女性不备抓住其单肩皮包猛拽,该女紧抓皮包不放并大声呼救,乙一时紧张致使摩托车倒地。乙随即扶起摩托车独自逃离现场,甲起身后猛踢该女一脚,夺得皮包后也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0元。事后,甲向乙谎称只抢到800元,分给乙400元。

2016年1月10日,甲与丙联系并商定,甲出资向丙购买8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丙在收到甲的汇款后,于1月13日从外省将甲基苯丙胺包装在一玩具盒内通过快递邮寄给甲。1月16日,甲安排乙帮忙接收快递,并嘱咐乙接收的是毒品要多加小心,还许诺会给乙一些毒品供其吸食。当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乙签收快递后当场将其抓获,现场搜查出快递邮包内装有的甲基苯丙胺80克。后,甲与丙先后被抓获归案。

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驾驶摩托车抢夺的事实。另查,甲曾经于2015年11月二次向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克。

发破案经过

2016年6月4日,被害人孙利民、胡茂盛等12人到我局控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诈骗,我局进行初查后,于2016年6月10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丽、原总经理张志国立案侦查。2016年6月11日、6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凯丽、张志国先后被抓获,案件遂告破。

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公章)

2016年6月18日

抓获经过

2016年6月17日,我局110接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电话,声称其想投案自首,但拒不提供其所在具体地址。通过技术侦查,我局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志国在我市临湖东路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遂派员将其抓获。

办案人员:陈江华  丁国庆

2016年6月18日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1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1日9时00分至6月11日11时50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讯问室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案由:集资诈骗

问:我们是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权利义务告知略)

答:听清楚了。

问:谈谈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王凯丽,1968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问:家庭情况?

答:母亲刘红,72岁,原福建晋江某服装厂退休职工;女儿王晓晓,德国汉堡大学学生;前夫李明华,无业。

问:个人简历?

答:1986年高中毕业,在厦门某物资公司工作;1992年,到泉州兴达贸易公司工作;1996年,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远大贸易公司,主要做钢材方面的生意,2008年,因资不抵债,远大贸易公司注销;之后我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期间从事过安利产品和其它保健品销售;2012年,成立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至今。

问:你把你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交代一下。

答:我没有非法集资,我从事的都是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

问:(法制教育)

答:我要聘请并会见律师。

问:你没有资格讲条件,先把问题交代清楚再谈聘请律师的事。(继续法制教育)

答:(长时间沉默)

问:现在你先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说一下。

答:2011年,我在上海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做客户经理,大概是6月份的样子,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推介会上,举办方盛情邀请外地人去投资,并承诺给很多优惠政策。我当时其实没什么钱,远大贸易公司虽然注销了,但还欠了不少债没还清。但是我认为这是个机会,可以借投资为名到江南去发展,想办法筹集到资金,有了钱,就能以钱生钱,所以就开始筹划投资的事。2012年初,我找到我原来做建材生意时认识的朋友张志国,又叫魏强,和他一起商量到滨江投资的事。当时我们商定先到滨江去把公司成立起来,利用当地政府许诺的土地政策把地拿到手,再向银行贷款以获取企业发展资金。2012年1月,我和张志国到了滨江,在开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帮助下,很顺利地办理了公司工商登记,因为我做过保健品销售,感觉这个行业利润高,所以就成立了以生产和销售保健品为经营范围的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这150万元都是我临时向其他人借的,验资后就还掉了。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2013年下半年,公司开始建设生产厂房,临时聘请临湖区建设局退休人员黄向东负责基建,2015年初,黄向东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了。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

答:公司成立后,我们在生产经营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我们在滨江市临湖区北山林场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租了50亩地,用于种植生产保健品的原料竹荪和松茸,后来又投资1000多万元建设了生产厂房,购买了一套提炼生产设备。经过研发,我们推出了“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正在进行市场开发。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资金从哪里来?

答: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启动资金。公司的几间办公用房是通过招商办推荐租用北山林场的,租金前两年都是挂账,后来公司有了钱才正常支付的。由于公司没有资产抵押,所以不可能从银行贷到款,在张志国的建议下,我们决定以参与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具体的方式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前来投资,由我公司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作为凭证,协议规定每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一个周期的投资收益为20%,投资期满后可以连本带息续投。投资款按公司要求打到指定的账户,投资结束后,投资协议收回作废。投资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资,也可以通过代理进行投资,一级投资代理可以从中提成8%,二级是6%。按照这个方式,从2012年3月到2015年下半年,公司陆续从安徽、上海、江苏和浙江筹集了不少资金,许多人都是滚动续投,所以资金总额和投资人数不好统计。

问:集资款的去向有哪些?

答: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投资人的收益,剩下的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建厂房花了800多万,买设备花了近100万元,还投资100多万生产了新产品,这些费用加起来大约有1200多万元。

问:你个人使用过这些集资款吗?

答:没有。不过,我给公司添置了一些资产。一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三套房产,两套在滨江,一套在上海嘉定,共花了700多万元。二是给公司购买了三辆汽车,一辆宝马,一辆奥迪,主要用于公司接待,还有一辆丰田佳美,是给张志国用的,买车大约花了200多万元。

问:你有没有用集资款偿还其它债务?

答:有的,这个我刚才忘说了。以前在远大贸易公司做钢材生意时,我被合伙人坑了,没挣到钱不说,还欠了不少外债,我到滨江来发展也有这个原因。后来,我用集资款归还了以前的债务400多万元。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过分红?

答:从来没有。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3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4日8时45分至6月14日11时50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案由:集资诈骗

问:今天我们继续进行讯问。你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和经营情况再说一遍。

答:好的。2011年6月份,我参加了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在上海举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会上开发区给出的投资优惠政策很吸引人。2012年初,我找到我的朋友张志国,和他一起商量后,到滨江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公司的股东是我和我母亲刘红,法定代表人是我,总经理是张志国。公司成立后,通过向社会宣传吸引投资,然后用于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成立时,你和张志国是怎么商量的?

答:张志国以前做过销售员,能说会道,脑子也比较活络,就是有点贪玩,没什么上进心。我找他商量成立公司,就是看中他的社会阅历比较丰富,能帮我出主意。在公司成立之前,我其实已经了解到用租赁的土地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不可能的,对于如何解决资金问题,我想让张志国帮忙搞集资,因为他以前在浙江一家公司干过投资代理人,有这方面的经验。

问:你和张志国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怎么分工的?

答:我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所有的事都要经过我同意。集资活动具体的操作都是张志国去办理的,包括进行媒体宣传、接待投资客户的考察、发展下一级代理等等。投资账户是我掌握的,资金的使用安排都是我一个人说了算。张志国不是股东,只拿职务工资,每月6000元人民币,公司给他提供办公用车。另外,他发展了不少代理,按规定,代理可以从中提成,所以,2013年前后张志国曾提出自己也应该从中提成,为这事我们争论过几次,后来他再发展的代理我也同意他从中提成,具体他拿了多少,我不清楚。2014年12月份,张志国辞职离开了公司,之后我也没再聘请总经理。说实话,他走后,对公司的集资活动还是有一些影响的,之后的集资款明显减少,再加上公司本身的资金链逐渐出现问题,公司的经营越来越艰难了。

问:为什么选择保健品生产销售作为你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

答:此前我是做保健品销售的,我知道这当中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另外,正因为利润空间大,对投资人才会有吸引力。

问:在公司成立之前,你对保健品的生产有过调查或了解吗?

答:之前没有,但后来我们陆续做过,包括原料种植、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都做过调查论证,对保健品生产和行业发展前景也向上海的同行做过咨询。

问:你公司是否办理了保健品生产销售的许可证?

答:公司成立后一直在申请,但是没办下来。

问:你公司生产的康泰清灵口服液是否有生产销售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答:没有。其实康泰清灵口服液并不是我公司自己生产的,而是委托滨江市正源药品厂帮助加工的,产品配方是我们自己研发的。因为生产线迟迟不能建成,许多投资人都对公司的生产能力和发展前景提出过质疑,所以2014年上半年我们就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生产了一批产品,加工费用和原料投入总计有100多万元,按照我们的定价,现在这批产品总计价值1000多万元。我们试着找了临湖区的几家私人药房代售,销量还不错,但由于没有销售许可证,一直没有批量投入市场。2015年下半年,公司资金紧张,为了缓解压力,我们就用这批产品冲抵投资人的投资款,目前公司库房里还剩了一多半。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由谁负责?

答:公司成立时,没有会计,也没有做账,我一直觉得这样不正规,每年年检时也麻烦。2013年下半年,我请了临湖一家公司的姓吴的女会计帮忙代做账,没做多久,她就不肯干了,公司的账也就没人管了。另外,我后来还找了一个姓王的女孩子做出纳,帮着我处理集资款的登记和银行转账等杂事。

问:集资款是否在公司账上体现?

答:集资款不进公司账,只在我指定的账户上进出,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都是直接从我的账户支付。

问:集资款是否借给他人使用?

答:没有,主要都是用在还款付息和公司经营方面的。有一小部分我用于还债了,没有转移和外借。

问:你所指定的账户有几个?

答:为方便投资款进出,我开设了好多个账户,各大银行的都有,户头用过我和我母亲、我女儿,还有其他朋友的名字。

问:这些账户上现在还有多少钱?

答:早就没什么钱了。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我还是想聘请律师并尽快会见。

问:这个要求我们会考虑,迟早会帮你解决的。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第1次)

讯问时间:2016年6月17日13时30分至6月17日17时45分

讯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讯问室

讯问人:陈江华  丁国庆             记录人:丁国庆

犯罪嫌疑人:张志国

案由:集资诈骗

问:我们是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现在我们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听清楚了吗?(权利义务告知略)

答:听清楚了。

问:谈谈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志国,又名魏强,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上海普陀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略),原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问:个人简历?

答:1988年高中毕业,在上海普陀区某电器行做工人,销售员;1993年,电器行倒闭,我下岗在家,一直没有固定工作;2009年,我通过朋友介绍到浙江温州某科技公司做过客户投资经理;2012年初,我帮助王凯丽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总经理,直到2014年9月份离开。

问:你把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的情况说一下。

答:2012年初,我在家无事可干,某天我以前认识的朋友王凯丽忽然联系我,说是找我商量到江南投资的事。我们见面后,王凯丽告诉我,她想去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开发区投资建厂,说那里给的优惠政策很好。我知道王凯丽之前做生意都失败了,没有钱搞投资。我告诉她我也没钱,她说她知道我没钱,找我是为了让我帮她谋划一个集资的办法,因为她知道我在浙江温州做过投资代理人,对于集资我比较有经验。王凯丽答应公司成立后让我做总经理,我感觉这对我也是个机会,就答应了。2012年1月,王凯丽和我到了滨江,在临湖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帮助下,成立了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公司的股东是王凯丽和她母亲刘红,王凯丽任法定代表人,我任总经理。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

答:公司成立之初,没有启动资金,也没有具体的生产项目。王凯丽给公司起名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以保健品的生产销售为经营范围,是因为她做过保健品销售,她认为保健品行业利润高,对吸引投资有好处。公司后来的经营活动都是王凯丽负责的,刚开始在滨江市临湖区北山林场租了50亩地,说是用于种植生产保健品的原料竹荪和松茸,头一年请当地的农民来种植竹荪,但产量不高不说,也没有销路和用途,2013年起土地就一直闲置了。公司长期没有建成真正的生产线,也一直没有取得保健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投资新建的生产厂房都是空置的。2014年初,王凯丽还从上海购买了一套生产设备,但据说是人家淘汰的,买来也从来没用过。2014年上半年,公司委托滨江一家药厂加工生产了一批产品,品名叫“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但因为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合格证,也没法批量进入市场,王凯丽找了几家私人药房代售,但销量不太好,还有不少消费者找到公司来闹,说服用后有不良反应,要求赔偿,当地媒体也曝光了,后来就不敢卖了。总的说来,我感觉,王凯丽所搞的这些经营活动不仅没有规划,更不可能产生效益,她做这些事,主要是做给投资人来公司考察时参观用的,证明公司是有实体经营,以便让投资人放心投资。

问:你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什么?

答:我是公司的总经理,但只负责公司的集资工作。我根据我原来学到的经验设计了投资模式:由我公司与投资人订立投资协议,规定每三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一个周期的投资收益为20%,投资期满后可以连本带息续投。投资客户可以直接向公司投资,也可以通过本地区代理进行投资,一级投资代理可以从中提成8%,二级代理是6%。我的工作具体包括:对外宣传,接待前来考察的投资人员,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发展各地方的代理人。

问:集资款的去向你是否清楚?

答:投资款按王凯丽要求打到她指定的账户里,资金的使用完全也是她一个人决定,集资数额和去向用途其他人都不知道。以我所知,集资款的大头主要用于支付投资的高息收益了。另外,厂里后来建的厂房和生产“康泰清灵口服液”系列保健品的加工费用应该是从集资款里出的,我不管生产,所以不清楚这方面花了多少钱。

问:你和王凯丽个人使用过集资款吗?

答:我没有用过一分钱的集资款,作为总经理,我只是拿职务工资,每月就6000元。另外,王凯丽以公司名义买了三辆车,一辆奥迪用于公司接待,一辆宝马给她女儿用了,一辆丰田佳美汽车是给我使用,但车主也不是我。王凯丽个人肯定用了不少集资款,据我所知,她在上海和滨江买了好几套房子,装修很豪华,给她母亲和她女儿住。另外,王凯丽女儿后来去德国读书,也花了不少钱,这些费用肯定也是从集资款里来的。

问: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账薄由谁负责?

答: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没有会计,也没有正规的财务账,2013年,王凯丽找来一个姓吴的女会计帮忙做账,但人家来看了看就不肯干了,说这账没法做。另外,公司还有一个姓王的女孩子做出纳,但她也不做账,只是帮着王凯丽做集资款流水账和跑银行业务。

问:你为什么离开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答:我在公司做了很多事,可以说集资的事基本都是我辛辛苦苦张罗起来的,但集资款我连边都挨不上,我介绍自己的朋友参与集资或做代理,可我却不能像代理人一样拿提成,完全成了奉献,这很不公平。2013年我向王凯丽提出我拿提成的事,她不同意,说如果我再拿一份提成,投资人能够获得的收益比例太少,就没有投资的积极性了。我们争论了几次,后来她答应,之后我再发展投资人或代理,可以按一级代理提成,之前发展的就算了。此后我拿了几万元的提成,但同时期公司的资金链开始出现问题,拖欠投资人的收益不说,就连一些投资人的本金也拿不回去。我觉得这样下去,迟早会出大事,2014年底,我借口待遇太低离开了公司。

问:你现在对这种集资活动有什么认识?

答:公司刚开始成立的时候,我只是想通过集资弄到资金,这样对公司对我个人都有好处,至于下一步该怎么办我没多想。后来,我感觉公司除了搞集资,没有任何像样的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产生利润,这样下去资金窟窿会越捅越大,而且我个人也没有因为集资获得什么好处,所以就不想干了。我离开不久,就听说公司在浙江和安徽的一级代理都出事了,其中好几个人都是我做总经理时发展的,我越想越怕,跑到外地躲了一阵子。前一阵又听说公司也出事了,感觉躲也不是办法,所以就来滨江投案。今天在格林豪泰酒店,我先打110电话说想去投案自首,110的人问我在哪,我不想告诉她,想自己去公安局更像是投案,结果没过半小时你们警察就冲到酒店把我抓来了。……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9日10时30分至7月19日12时0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吴美芬        性别:女         年龄:38岁

工作单位、职务:江南滨江临湖区富华食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为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账的情况谈一谈。

答:2013年下半年,好像是9月份,我公司的张平总经理某次对我说,他认识的一个朋友开了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一直没有合适的财会人员帮助做账,对方提出请我去帮忙代账。我不好推脱就去看了看,那家公司在临湖开发区,老板是个姓王的女人,我去之后,很快发现这个公司开了一年多,却一本财务账都没有,也没有财务人员。再后来,我又了解到公司银行账户里只有几千元,但是公司建设产房使用的资金量却很大,不知道资金来源和渠道。公司也没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我感觉这不仅仅是财务不规范的问题了,整个公司的运作都有很大的问题,所以我直接回绝了代账的请求。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5日9时30分至7月15日11时4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王丽娜         性别:女           年龄:26岁

工作单位、职务: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纳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情况谈一谈。

答:2012年8月份,我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到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干出纳,月工资3000元。我上大学学的是市场营销,刚开始去我怕做财务干不好,去了才知道,我所做的工作比较简单,就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对投资人的姓名和投资金额和期限进行个简单登记,还有就是按照王总的指示,去各个银行办理资金转账等杂事。

问:你把做投资登记的情况说具体一点。

答:我们公司一直在面向社会集资,各地的投资人和代理一般都会和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一式两份,这些协议就是结算的凭证,这方面的事我不参与。我做的登记不仅简单而且很不全面,因为在我来公司之前是没有这种登记的,公司对协议的保管也不规范,比如许多协议内容因为续投等原因有了变化,但协议上未必能反映,所以我做的登记基本没有什么意义,开始还坚持做一做,后来就断断续续的,再后来就不登记了,也没人过问。

问:你把去银行办理资金转账的情况谈具体一点。

答:我公司吸收的集资款一般都打到指定的账户上,这些账户各大银行都有,户头有好多个人的名字出现,除了我们王总和她母亲她女儿的名字,多数人名字我不认识。这些账户都由王总一个人掌握,每次到银行去转账什么的都是根据她的指令和要求去做,次数太多,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楚。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日9时00分至7月1日11时20分

询问地点:浙江金华某某厂职工新村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张春明         性别:男           年龄:63岁

工作单位、职务:退休工人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把你参与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谈一下。

答:我是浙江金华的退休工人,2013年上半年,我听以前的几个老同事说江南滨江有个做保健品的厂,效益很好,投资利息很高,于是我们几个同事就通过那个厂在金华的投资经理张阿成参与了投资,我个人投资了5万元。开始的时候,确实有投资利息返还,每三个月有十几个点的收益,我们觉得这个项目确实不错,2014年后,我们就连本带息继续投资了。到了2014年下半年,我听到说这种投资活动涉及非法集资,想想确实很不安全,就找那个张阿成要钱,打算撤回投资,张阿成和滨江那个厂联系,结果对方就开始推脱不还了,后来我说利息不要了,把本金还给我就行,但还是要不回钱,张阿成也躲着我不露面。到了2015年上半年,我听说张阿成被温州公安局抓了,也是因为搞集资的事,就联系了十几个同事朋友一起到滨江那个厂去要钱,但厂里的人都躲起来不露面,我们也没办法。后来我们又去滨江市临湖公安分局报案,告那个厂诈骗,公安局的人说要调查,让我们先回去,我们回去等了几个月还是没动静,我们又去了几次,还是一样的结果。再后来,有人建议我们到当地检察院去告,让检察院监督立案,我们就去了滨江市临湖区检察院,检察院的人答复我们的也是说需要调查,让我们回去等,结果一等就是大半年,一直没有任何说法,直到这次你们来调查。

问:你还有什么要求?

答: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追查集资款去向的力度,挽回我们投资人的损失。如果我们的损失无法挽回,我要求严惩这些犯罪分子,否则我们还会继续去江南省、去中央上访。

….…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4日10时00分至7月4日11时3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到公安机关要反映什么问题?

答:我要反映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集资的事。我是江南省滨江市人,2013年上半年,我在网上看到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很感兴趣,于是就和几个朋友到康泰公司看了看,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姓魏的负责人,他带我们参观了种植基地和公司总部,我们几个朋友看过都认为,这个公司项目前景不错,有规划,也有实际经营,有地有厂房,后来还有产品推出,是一个值得投资的项目。回来后我们就陆续开始投资,我个人投了十万元,跟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三个月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利息是20%。头两个周期,都有投资利息返还,我们觉得这个项目确实不错,之后就连本带息继续投资了。后来听说公司资金出了点问题,我们又去公司问过,公司的王总解释说保健品研发生产都需要一个过程,等生产和销售步入正轨,资金状况自然就会缓解,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大家有耐心,并继续给予支持。我们觉得她说的很有道理,所以就决定继续投资。最近我们听说公安局以诈骗罪查办康泰公司,就想来反映一下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安机关这个案子办的不对,康泰公司有正规的经营活动,有那么多资产,公司的人也很努力,像个干事业的样,你们把人家抓起来,经营活动就搞不下去了,我们的投资款也就回不来了。如果我们的意见你们公检法不重视、不采纳,我们会一直向上反映。

……

(注:另有大量被害人陈述在卷,不再摘录)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16年7月4日14时40分至7月4日15时00分

辨认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办案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辨认人: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辨认对象: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8张

辨认过程:经过聂明利辨认,第四张是其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见过的姓魏的负责人,即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志国。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辨认笔录

辨认时间:2016年7月4日15时05分至7月4日15时20分

辨认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办案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辨认人:聂明利               性别:女       年龄:52岁

工作单位、职务:无业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辨认对象: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8张

辨认过程:经过聂明利辨认,第六张是其在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见过的王总,即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凯丽。

江南省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6年7月14日9时00分至7月14日11时30分

询问地点:滨江市临湖区公安分局询问室

询问人:陈江华            记录人:丁国庆

被询问人姓名:白清明      性别:男          年龄:42岁

工作单位、职务:滨江市某某建设公司总经理

住址:略                  联系方式:略

(告知权利义务等略)

问:你谈谈承建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用房的情况。

答:我公司是滨江建设集团下属的,实际上是挂靠的。2013年上半年,滨江康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女老板王凯丽通过一个朋友找到我,请我为她的公司承建生产用房。后来我们双方谈了两次,很快达成协议。该公司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人是我们临湖区建设局退休的黄向东,他退休后在该公司帮忙搞基建。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承建的方式是从规划设计到原材料采购到施工建设都由我们负责,康泰公司一方只是对其中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一定的审核。他们对厂房内部功能没有提出任何特殊要求,这样的建设项目比较简单,所以很快就完成了。我记得这个项目连原材料带建设施工费用,总计是300多万元,工程款都是由该公司王凯丽直接和我结算,到2014年上半年,工程款陆续付清了。厂房建成后的使用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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