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法网]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

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

作者:敬云川

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虽然为扩大生产经营之需集资乃企业生存之道,但如何能不触及“非法集资”这条高压线,关键在于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只有合法集资,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企业才能获得长足持续的发展,企业家们也才能把酒当歌,继续笑傲于江湖。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类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一)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二)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

(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某果园开发公司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即属于非法集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

10、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该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企业向大量企业职工借贷,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当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职工持股的集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

11、教育储备金。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期货经纪机构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

作者:敬云川

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虽然为扩大生产经营之需集资乃企业生存之道,但如何能不触及“非法集资”这条高压线,关键在于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只有合法集资,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企业才能获得长足持续的发展,企业家们也才能把酒当歌,继续笑傲于江湖。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类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房地产开发中的非法集资。(一)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二)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批准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日)规定:“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日)规定下属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

(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境内发行境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企业采取传销经营方式,同时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又明确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行为为非法经营行为。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某果园开发公司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即属于非法集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

10、企业在职工内部进行有偿集资。《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该规定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企业向大量企业职工借贷,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设立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内部职工股。当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职工持股的集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

11、教育储备金。各地民办学校大量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时承诺学生在校期间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并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这种行为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非法集资。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期货经纪机构以从事期货交易为名从事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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