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内容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讲稿

(张元桥,2011年4月)

目 录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第二讲 作为计生人,要搞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

第三讲 我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工作 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第五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讲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

第七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第八讲 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字

第九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十讲 报表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

(一)路径:总体而言,走过了曲折----认识上的反复与偏差;悲壮----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作出了巨大奉献与牺牲;辉煌----用不到30年时间,完成了人口再生育类型的历史转变(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

(二)主要阶段:

1、严格控制人口阶段:7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

2、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十五‛期间;

3、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十五‛起至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历程

(一)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依靠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舆论宣传推行阶段: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省为中期),各级均可制定政策。

2、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推行阶段: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

3、主要依靠法制同时依靠政策阶段:21世纪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以来。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曲折出台。78年、82年、88年三次立法因各种因素未能成功,90年总理办公会研究暂不出台;98年九届全国人大列入议事日程;2001年4月、6月和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22次、25次三次审议,终于25次审议通过。

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为什么要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阶段任务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实行

计划生育政策是由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实践证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成功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说,没有当初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就没有今天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小康社会。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发展史上,功不可没。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人口的有效控制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以低廉的经费投入、高昂的政治代价和牺牲部分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特别是部分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换取来的‛。‚在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曾经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其中包括对部分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有所损害的代价,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一定程序紧张的代介‛。在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显然不允许我们继续付出这们的代价。 从国际环境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的签署、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17个。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恢复联合国席位之前,承认和批准了4个日内瓦公约。成其是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3月,又宣布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看,中国要遵循ICPD和MDG宣言的精神。这些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持积极态度。既然加入了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就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种渠道,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公约的 规定,而且要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按期 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因此,中 国想要融入国际社会,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就必须考虑国际环境的有关要求。 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1989年,出台了行政诉讼法;1994年,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6年,出台了行政处罚法;2004年,出台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现在的行政工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行政,没有法外特权。

目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茅盾和问题,如

果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和群众性强,涉及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完善法规、政策推动、便民服务、畅通监督投诉等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优先于其他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引导和激发广大群众争当计划生育的主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总结起来不外就是:(个人认为)

一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二是现阶段行政手段弱化,但群众法律意识又不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的需要(常说的原始方法不能用,新方法又不管用的前提下)。

三是营造现阶段计划生育氛围,打造法制计生,强力推动计生工作的需要。

四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第二讲 作为计生人,要搞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必须

掌握的法律法规。

一、法的概念及大体类型(略)

(一)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大体类型: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

二、法律效力

(一)概念。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适用的问题

(二)法律效力层次(略)

〃宪法: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事关民生大计的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机构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自治案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应掌握的法规法规

1、“一法三规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重点要学习

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如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六章80条,重点应学习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还有应该了解掌握的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不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8-08-0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08-08-01]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07-03-06]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政策性解释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06-07-10]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06-06-30]贵州出台打击‚两非‛举报奖励办法 [06-02-14]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意见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定

[05-11-07]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05-10-26]关于印发《实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05-10-26]关于印发《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04-10-1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04-09-28]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04-09-28]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联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都有密切联系。如见(试行)  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法、处罚法、许可法等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范围和情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只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在时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际工作中有下列诸种情形:

1、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3、不服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4、不服吊销生育证(服务证)

5、申请颁发生育证不答复

6、节育手术事故不予照顾

7、不兑现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8、不服扣押相关证件(如执照、许可证等)

9、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具有选择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可以诉外和解。

4、申请复议60日,提起诉讼3个月,10日内提交答辩状。

5、信访决定、答复原则上不能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6、可以自行改变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7、人口计生局要注意对复议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处罚法

(一)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

社会抚养费是一种社会补偿性经费,因违法生育者违反有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负担而义务缴纳的补偿性经费。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而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复字“1996”2号答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现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违法生育隐匿者随时被发现随时均可遭到处理,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时效限制。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情形。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种类上除行政拘留外,其它几类均涉及,但以罚款最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容易引起国家赔偿的情形。

1、非法拘留、拘禁、捆绑、殴打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

2、不按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

3、不经法定程序执行财产和故意损害当事人财产。

4、不属绝育对象而强行绝育。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负责国家赔偿的情形

1、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表现为以政府名义行政行使个人职权。

2、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如因缴纳不起社会抚养费,害怕节育而自己伤害自己。

3、计划生育立法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4、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经鉴定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种类和情形。多为普通、核准、认可类许可。

1、再生育许可。

2、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3、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中期以上(14周)终止妊娠审批。

5、吻合术行政许可。

6、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行政许可。

第三讲 我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六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继续加大非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促进强制执行工作经常化、常态化。2011年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1000万元以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突破200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社会抚养费票据和征、管、用的行为管理,杜绝白条收费、收缴不入帐、截留挪用、乱收乱支等行为。

三、建准社抚费台帐,充分应用好SSES系统

2011年3月份开始至5月底,用三个月的时间再次开展清理核查活动,进一步把社会抚养费台帐建细建准建好。对前面已经结案的在清理台帐时要注明清楚。

四、规范各种行政审批程序,全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五、扎实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严厉打击乱收费和在计生工作中的作假行为。

2011年作为‚诚信计生建设年‛,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市人口发“2010”19号)、《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桐人口发“2010”86号)要坚持‚三注重‛,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抓好‚五落实‛,即全面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落实优质技术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全面落实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措施,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一孩生育《服务证》和二孩《生育证》审核办理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正确倡导和稳妥推行‚知情选择‛。依法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取信于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村组落实计划生育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挂牌明示,坚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促进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政、查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一)干部的教育培训。

1、着力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依法意识问题,二是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问题。

2、方式上。骨干培训、分级分层培训、检查指导培训和互查互评活动。

3、内容上。要注重国家通用法律法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有效结合,要注重典型案例分析。

(二)群众的宣传教育

总体深化三大宣传活动: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群众知识抢答赛活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中宣传活动。注重权利义务、奖惩内容同时宣传并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以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主线,以制度健全和程序完善为根本,切实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化和合理化。全市要以严格依法行政‚六化‛要求为主导,努力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遵市人口发“2008”3号文件专门细化了‚六化‛要求的内容。

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依据法定化、执法活动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1、执法主体合法化(也就是执法机关、法人和执法人员合法)

(1)执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将法主体合法化,我县的执法主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陈局长。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清楚明确。受委执法事项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

(3)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是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2、执法依据法定化(有法律依法)

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作为依据,有关规章可作参照依据。不得乱用法律法规。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执法活动程序化(也就是按要求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生育证(服务证)审批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并发症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查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审批、信访案件的受理及回复与复查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4、执法文书规范化(统一格式)

(1)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制作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有关材料能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准确反映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

(2)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案卷,做到目录清楚,整洁规范。乡、村两级分别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不合格案卷。

5、执法行为文明化(文明执法,该做的做不该做的就不要做)

(1)坚持以法制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着力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2)完善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八项群众工作纪律‛、‚七个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规定,多做过细工作,力避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防止和杜绝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3)积极协调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运行机制,在法制宣传培训、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案件应诉、违纪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配合协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降低和化解行政风险。

(4)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据规范统一,收缴分离,专款专用。杜绝白条收费和违背政策乱收费、乱罚款及收取保证金等现象。

(5)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

(6)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依法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享受奖励扶助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村(居)民自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6、执法监督社会化(所有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1)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将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政策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开公示。

(2)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定期对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一、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十步规范‛(1、程序:按遵中法发[2005]23号文件执行。

第一步:立案

其要素包括:1、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2、有基本违法事实或线索;

3、违法生育当事人属于法定管辖范畴。

第二步:调查取证

其关键是:1、调查人员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办案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质,即执法主体合法,且在调查前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所代表执法部门和来意;3、调查人员必须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4、调查记录须被调查人过目(或听读)后签字画押认可无误。

第三步:研究

简单案件在调查终结、案情十分明了、违法生育夫妇自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就地研究,执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确定征收标准,并报审查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步:报批

乡镇计生办必须将违法生育个案的调查笔录、研究记录、审查会议记录、征收标准(不得底于最底标准下达)、等相关文书完善后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系统中上报申请审批案件),然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步:进行告知

告知可以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分别进行。口头告知可以调查终结就可实施,主要内容就是当场听证:1、告知计划生育相关政策;2、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4、通过个案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当事人认识拒绝执法的法律后果。

书面告知必须在县计生局批复或许可的情况下,以规范的文书进行。其要素包括:1、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法律依据;2、告知缴纳社会

抚养费地点、时限与方式;3、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义务,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单位和方式;4、告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5、送达告知书必须是2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送达;6、告知书须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画押或有村组干部群众等在场签字证实。

第六步:送达决定书

文书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留臵、转交、公告四种

我们执行的都是前两种,直接:就是直接将文书送给当事人双方,由当事人签字(一方未在家的另一方代签);留臵:是因当事人拒绝签字而将文书留臵在其住所等。送达回执上送达人必须要本人签字,有村组干部或群众在场的最好请他们也签上名字。特别是留臵送达的,送达人签字外必须要有村组干部或群众签字,并且最好盖上右手母指印,关注明情况。达决定书要注意的问题有:1、必须在告知书送达三天以后送达决定书;2、决定书必须由2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送达;

第七步:签定分期缴纳社抚养费协议

对没有一次性缴清能力的,(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且在30天内依法书面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乡镇计生办应及时研究,在收到书面申请30天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在审批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与当事人签定分期缴纳协议。签定分期协议须注意:1、当事人要求分期缴纳,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2、当事人须同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3、首期必须缴纳40%以上,其余必须在2年内缴清。

第八步:执行征收

决定书送达30天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缴纳义务且未申请分期缴纳的,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上门催收,必要时可以通过摄影、财产登记等方法对财物进行清理登记,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

第九步: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送达90天后依法生效。若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催缴无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注意事项有:1、申请法院执行必须是在决定书生效9个月内;2、乡镇如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查,并以县局名义向法院提出申请;3、周密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执行效果和安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卷宗应有立案申请表、调查取证

材料、研究会议记录、处理审批表、告知书、回证、决定书、回证、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财产登记表等)

申请强制执行的卷宗不能只有户籍证明,必须要当事人的材料,如当事人拒绝作答和签字的,调查取证时写明拒绝签字;如问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的时候,要有旁证或村级出具的生育状况的证明。主动缴纳的对象如户口已申报的可以只要户籍证明。

第十步:结案

结案应具备的条件:1、按照上述程序,整理完成全套执法文书;2、当事人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3、结案须经行政分管领导签字;5、个案执法文书资料规范归档,并上好台帐SSES系统。

二、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注意事项:

1、征收标准: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计算:比如张三有三个小孩,第一孩,第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三个孩子是违法生育就只能算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比如第一孩是非婚生育、第二孩又是依法生育的,然后又生育第三孩,这种情况也算是违法生育第一孩。非婚生育,按生育双方距小孩出生后与法定结婚年龄相差的月份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每月按280元征收。具体操作按(桐府办发[2009]134号)文件。 双胞胎的两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应一样。

特殊情况的征收标准计算:一方为农业一方为非农业的征收标准,按照户口属性单一计算。如:××夫妻(男方属于非农业户口,汉族,女方属农业家庭户口,苗族)共生育三个子女,老大:2005年5月7日出生,女;老二:2010年6月10日出生,男;老三:2011年1月18日出生,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男女双方生育的第三孩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多少元(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写出标准,计算出缴纳金额)

男方:标准:64000-128000,应缴纳:128000÷2=64000

女方:标准:26400-66000,应缴纳:66000÷2=33000

2、征收性质: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复字“1996”2号答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现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违法生育隐匿者随时被发现随时均可遭到处理,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时效限制。

三、卷宗规范(另附)

四、卷宗规范注意事项(法院司法建议)

计生卷宗装订全县统一,每一份材料都要编入目录、并要编页码。卷

内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楚(另附卷宗内文件目录表),按县法院的要求,应将‚执行申请书‛装在首页。目录中需要加材料的,可加装在最后,原则上按目录顺序装订。报送审查时,应另备执行申请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情况表各一份一并送县法院(供执行中使用)。(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减少强制执行环节)

1、卷宗内材料的要求

卷内应备计生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明的人员应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一致。调查笔录书写要不规范、尽量不要有涂改、内容要完整、祥实等,要按规范格式文书,尽量做到记录完整,询问条理清楚,笔录清晰。

2、户籍证明上的姓名、住址与征收决定书上的姓名、住址不一致时,需注明情况,必要时应当由户籍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最好保持一致)。如花秋在县法院的审查中还发现有调查笔录中反映为男孩,而户口登记中为女孩的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卷宗内必须附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送达环节(这是法院审查中出现问题较多)。表现在:被征收人一般为二人,但送达回证上反映只有一人签字,不能体现已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征收人双方;对拒绝签收的或不在家的采取张贴于门上的方式不当;送达文件的名称不完整,如不能体现征收决定书已送达,或将征收告知书作为决定书送达等,导致法院不能确认征收决定书是否确已送达被征收人。规范送达方式是,应体现已向被征收人双方送达,如遇夫妇只有一方在场的情况,应体现已送达两份决定书或代为签收;如遇拒绝签收的情况,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签字证明,注明拒绝签收的情况。送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至84条规定的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臵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执行。简言之,直接送达就是交本人签收,间接送达就是交符合条件(如同住成年家属并注明与被送达人关系)的他人代收,留臵送达就是本人拒签需注明的送达,公告送达就是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能完成的情况采取的公告方式,建议大家学习一下77条至84条的规定理解运用。

4、征收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准确,如征收条款是引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十六条还是修改后的六十四条要准确。对被征收人的征收标准要对照征收幅度做到准确无误,讨论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征

收的理由、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条款,如被征收人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则上掌握幅度内从高的征收标准。

5、卷宗前后逻辑关系要吻合。

关于征收决定书的字号问题,今后由县局统一编号,前面可冠以(或不冠)各乡镇名,但数字号由县局统一编号,以利统一管理。如可编为桐人口计生征决字(2011)第 号,各乡镇需要时可电话联系要号。(有无必要另定)

6、关于执行工作

县法院2011年对计生非诉的执行工作作出了新的调整,明确原则上所有的计生非诉执行由县法院的执行局统一执行,执行力度上将增强,这对计生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便于执行的统一安排及节省执行资源,各乡镇在下达征收决定前要注意挑选一些被申请的对象,以起到执行一案能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在下达文书时可以采取集中下达的方式,不要以分散的少数下达;要求在执行中计生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多与执行人员沟通交流。

今年通过执行40多件对计划生育的影响力是很大的,我认为依法执行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切入点或是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如在茅石乡龙会村执行杨朝军、赵祖学夫妻时,群众认为自己生孩子都会犯法吗,通过法院执法人员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讲解,并对违法生育拒不履行义务的对象进行了司法拘留,最终当地群众都认识到了计划生育法已是法,要主动遵守,既然已经违反了就应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所以,各乡镇在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将违法生育对象中近期生育对象、当地影响较大的对象、企业老板或职工、居民、有执行力又不主动缴纳的对象作为首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达到执行一户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计生法治环境。

7、各种文书下达及强制执行的时间要求

立案后完善卷宗,下达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间隔3日以上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送达的时间为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我局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后可分期缴纳的,

在60日内未向桐梓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在3个月未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不能超过9个月,超过9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再受理,此案件征收就成困难),

五、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按照《遵义市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遵市人口发“2009”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违法生育对象双方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区、市)的,由婚入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且现居住地已经发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在作出征收决定的同时必须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且户籍地已经发现的,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未发现,以后发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户籍地首先发现的,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

1、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离开户籍地半年以内的,现居住地发现后,应及时向户籍地通报相关情况,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户籍地同意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现居住地征收。

2、违法生育发生在户籍地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发现后,由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同时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3、违法生育发生在第三地的,发现地应向户籍地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户籍地同意发现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发现地征收,并同时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违法生育对象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地不能或没有征收完毕的,可以委托另一地按已作出的征收决定金额继续征收。若当事人拒绝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地和受委托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协商联系,并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

六、在建立卷宗及征收过程中应把握的重点(个人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应把握点)

(1)摸清违法生育的底数,掌握好违法生育的对象;

(2)及时调查取证(不管是报的还是没报的都应及时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还有对象要上户口的不应给予为难,因为上了户口更有法

律依据);

(3)了解期主动上缴社会抚养费的意愿和承受能力;

(4)按程序建立好卷宗,建立台帐,申请审批,依法征收。

(5)对行政手段征收困难较大的,家庭又有承受能力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要有超前思考和安排的意识,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时限性的,不是你想申请就申请。

(7)卷宗建立:当年违法生育以对象、补报的往年违法生育对象和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要全部建立卷宗,关于非婚生育一孩建立卷宗的问题,凡是非婚生育一孩要全部录入SSES台账,凡是已收钱的必须建立卷宗。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SSES系统应用的有关要求(按模块进行简单操作讲解)

1、要正确有效的应用系统,真正发挥其作用;

2、对象录入系统可经过两种方式:一是马上要立案审批的案件,直接在案件管理的新建案件里录入;二是暂时还不能进行立案审批的案件直接在台账管理--台账建立里录入。

3、案件在生存告知书环节要点击申请审批,等待县计生局审批后再送达文书。

4、SSES系统应用:各乡镇所有违法生育的对象必须上SSES系统,分两个层面,一是1998.7.24超生或违法生育的人口必须全部录入社会抚养台帐(所有违法生育人员必须全部录入)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二是已征收社会抚养费或马上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除录入台帐外,然后转为办理,在逐项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上报审批。三是各乡镇在录入相关信息时要与我们卷宗资料吻合。以后凡上报审批的,没有录入SSES系统一律不批(卷宗除取证材料、佐证材料外一律都必须在SSES系统内打印)。四是SSES系统内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与上解财政局的吻合。五是各乡镇有就拿上来审,不要堆在一起多了再上报审核,哪样会也降低工作效率。

第六讲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

现在我们网上审批的项目有六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吻合术审批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审批、再生育二孩审批共6个项目。

一、再生育的审批

(一)首先要搞清楚我省的生育调节政策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

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 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二)办证对象

凡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符合生育二孩(三孩)的夫妇均可申请再生育。

(三)应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应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符合《省条例》三十五条规定需提供:

1、夫妇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少数民族的要身份证);

2、结婚证及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4、村(社区)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⑴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一项规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遵义市医学鉴定情况;

⑵符合《省条例》三十六条规定,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三孩的需提供遵义市医学鉴定情况;

⑶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的证明;

⑷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三项规定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要求生育的,必须提供《收养证》或有关证明。

⑸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四项(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规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相应权利职能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方有效)、判决书、丧偶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方有效)、再婚方原有小孩户口等证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要有乡级政府审核意见或主管局的审核意见,跨县的还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比如,一方已结过婚并生育一小孩,但第一次婚姻是非婚生育,(也就是没有领过结婚证的)这种情况必须有村和计生办出具生育状况证明

(四)关于流动人口再生育证的办理:

《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黔人口发“2010”11号)第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可选择在女方或者男方户籍地办理再生育相关手续。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户籍在外市、外省的情况:办理再生育证时必须清楚对方所在省份的计划生育的生育调整政策和事实婚育状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方能办理。

(五)其他:

⑴所有复印件均要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责任人签上: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⑵女方近期免冠照片3张(小2寸);

⑶夫妇本人申请;

⑷村(社区)委会对申请生育二孩(三孩)的对象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⑸夫妇双方持本人申请,到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填写二孩(三孩)审批表;

⑹申请表填写后,由当地村民小组签字,然后将申请表上交到所在地村(社区)复核;

⑺村(社区)委会负责人将复核后的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上交到所在地计生办;

⑻计生办负责人根据上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审批,然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传计生局,由计生局审批,计生局审批后由乡镇打印回执,同意的填发生育证,不同意的看看我说的情况说明再给对象解释清楚。

⑼审批后办理的生育证在发放前,村(社区)要进行张榜公布。

(六)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核、张榜公示→在遵义市网上审批系统上进行扫描并上传至县计生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由乡镇计生办填写生育证并登记→村(社区)再次张榜公示→领取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从2010年6月1日起委托乡镇开始办理,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后将负责人员名单上报法规股,然后在遵义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进行扫描,具体规定按 (桐人口发[2010]35号)文件执行。各乡镇要认真把好审查、发放关、并按规定登记建档、以便长期保存。对未按规定审批、把关不严、错发生育证的,将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再生育审批的注意事项及要求(个人建议)

(1)我们的计生干部一定要对我省的生育政策掌握,便于给群众解释,可及时收集资料。

(2)全县各乡镇都必须用《桐梓县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原则上不用人工到计生局审批,确有很特殊的情况的必须说明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才拿到计生局来审批(如全县网络有问题)(具我的了解有些乡镇反映的网络不通不属实,我和组织部的陈少红联系过,他说全县24个乡镇都是通的),以后无特殊情况拿来计生局手工一律不审批。

(3)二孩子审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需扫描的证件:男女双方户口本,户口本的第一页(看是农来户口还是居民户口)和男女双方的户籍情况,子女户籍情况。结婚证,审批表(签字要清楚,盖章要齐全,填写要清楚准确),离婚的还要扫描离婚证或判决书、离婚协议(要有民政部门公章

并注明)。(具体是否符合只要靠乡镇审核人员把还关,并要进行公示存档)

二、吻合手术审批

很少,但都必须把想关资料传在网上,我们审核审批后再拿到计生局来盖章。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需提供的资料:1、审批表(签字盖章);2、原绝育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4、结婚证;5、子女死亡证明(乡、村证明和医院死亡证明加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费用承担:手术费由县乡各承担一半。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由按照科技办要求提供证件审查上传,计划生育吻合术审批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审批以协督股王小路股长说的为准(但必须将材料上传审核后,再通知对象到县级办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系统,已打报告给政府,不再这个网上审批。

第七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县级已委托乡镇办理,补办的才到县级办理。

按《贵州省办理规定(黔人口发[2006]23号》文件办理。

一、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第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第三、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它情形。

2、《光荣证》办理所需材料:(重)

第一、身份证;第二、户籍证明;第三、婚姻状况证明;第四、已生育子女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第六、节育证明。

3、办理程序:

第一,申请人填表后持以上证明到村或(社区)进行登记,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

第二,对双方户籍未在同一乡(镇)的由常地住的一方办理。 第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业职工,工作单位户籍地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进行审查并办理。

第四、特殊情况的办理,如父母双亡的,如这子女无人收养,由公婆或外公外婆带养的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处理,可以办理。再证上仍然写明父母情况注意亡故时间。

4、其它相关事宜:

第一,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审查疏漏、持证再生育等不符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形,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说明情况报上级关部门取消或注销。

第二,将信息与PIS进行核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上门办理,不符合的对申请人说明其理由。办理完成后要保存好登记表,将办证情况录入PIS系统,及时发证给申请人和将村级(单位)留存的办证申请表移送至村级(单位);适时向相关单位提供办理独生子女证情况,以便审核

落实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及时将信息录入PIS系统。

(四)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和补办。

1、《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未查实档案的,由申请人自已找出依据,应当办理。

2、独生子女证的办的法律法规,在遵义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细则还未出理必须符合相关台之前大家就按照原来的办理,但特必须要符合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办理条件:1、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2、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3、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县计生局补办)

(1)乡镇出具证明,写清楚情况;

(2)本人持相关户口材料(父母、子女的户籍情况)、身份证、结婚证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查档,属实的予以补办。

(4)未超过18周岁,如未查到档案,可按照新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讲 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字

1、查看相关证件:一般都是出具去办理服务证或生育证的,要查看看户口本、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PIS系统上核对。

2、签字表述要准确,不能只签个情况属实,经办人要签字。

3、要到县人口计生局盖章签字的,要给对象说清楚,要将相关佐证材料带齐全,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以后凡到县计生局盖章签字的都必须查验相关证件并要给对象说明清楚带上哪些证件,如下次来盖章的仍然没有带相关证件,我就叫对象回来找计生办报销相关损失费用。

第九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一、含义

就是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 村民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自觉承担起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依据,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形式,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逐步在计划生育方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使计划生育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使群众的自觉性、参与度和满意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的基本法律。在这部基本法中,对‚计划生育‛有了明示条文,即第22条第二款:‚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计划生育是村民自治的一项内容。

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内涵

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

1、民主选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成员是人口主任的,是依法直接选举或罢免的。

2、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和决定村中大事和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

作出决定。比如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原来在乡统筹费中提取的计划生育费收交办法和标准;村提留中的计划生育费的收交办法和标准以及使用;对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补贴;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用于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奖励和养老保险金补贴;‚三结合‛帮扶资金的补贴;对计生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都是依法由村民民主决策的范围。

3、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事务,维护村内各项工作秩序。主要体现在制定村规民约或是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方面的工作,都是让村民和村干部共同发挥群众性自治性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4、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其方法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来实现:一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开;二是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名单和生育证号的公开;三是社会抚养费、‚三结合‛帮扶资金和对计生户给予照顾补助的公开;四是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公开。

四、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这是李斌主要在2009年9月11日在全国湖北武汉召开交流会时的讲话)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群众当家作主结合起来,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要坚持依法自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者《计划生育公约》,引导村(居)民自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或承诺。

三要坚持民主管理。重视培育农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和自治意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实行人口计生村(居)务公开。广泛调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热情,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和程序。人口计生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群众的依法生育权、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尊重和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各项权益。畅通维权的渠道,保障群众反映合理的诉求。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五、开展村(居)民自治各级机构的职责定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黔人口发[2006]20文件)上规定的:

乡人民政府作为指导主体,主要是通过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政策资源,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指导依法自治。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主体,职责是参与自治,在充分自愿基础上,以育龄群众为主组建育龄妇女处管小组,通过育龄妇女自管小组的活动参与自治,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利。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推进主体,职责是带头、宣传、服务、监督、

交流,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发挥协会作用,推进自治工作。

六、村民自治开展的主要内容

1、建设好一支村组干事队伍: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建立好相关制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其内容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低触,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搞好村(居)务公开: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好相关政策,办好相关活动: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工作推动有力,效果明显: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依法办事,搞好服务,建立文明计生: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七、村民自治中干部的职责

1、村(居)支书、主任

村(居)支书、主任的职责:一是三年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二是每月例会制度的落实;三是每月要督促检查村人口主任的 ‚月报告单‛,并审查验收,签字盖章;四是妇检对象、节育对象、‚三结合‛帮扶对象,每季度必须见面一次(了解妇检、节育措施、帮扶到位与否,未到位的,负责做好思想工作,通知落实到位)。

2、村人口主任

村人口主任的职责:(1)对村辖区范围内的生育对象进行摸底,填表,张榜,上报,上报审批之后发证。(2)对出生、死亡、新婚、节育手术、流动人口等与月发生的情况及时填表上报。(3)准确统计‚三结合‛帮扶对象,并按季填报有关情况。(4)完善妇检、流动人口、‚三结合‛帮扶,准生证发放资料,每月一次例会的会议记录和登记等相关资料要完善。(5)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6)及时向村委、村支部提供准确可靠的计生情况,当好参谋。

3、村计生协会

村协会会长、秘书长要全面落实‚一明白、两常抓、三服务、四清楚‛工作职责。

(1)‚一明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明白;

(2)‚两常抓‛:抓国法、国德学习育新人;抓‚婚育新风进万家‛,促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3)‚三服务‛: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增强协会凝聚力和生命力;

(4)‚四清楚‛:做到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清楚。

4、村民组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中心户长的职责

村民组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中心户长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是‚三情、两育、五知道,月联系户清楚‛和每月‚三个一‛工作到位。

1、‚三情‛:即孕情(就是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对象持证之后是否怀孕),环情(生育一个子女之后是否上环,上环是否适应,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妇检对象环在与否)和经情(妇女的月经正常与否,有无停经,闭经或计外怀孕的现象),这是计生办、服务站需掌握的关键资料。

2、‚两育‛:一是生育,包括婴儿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时间。重点要准确判辩婴儿出生的时间是9月30日还是10月1日,如果判断有误就是漏报一个与多报一个的关系。二是节育,即生育后42天至60天内,落实了什么节育措施,包括节育的时间、地点、类别,还应掌握节育证明书的证号。

3、‚五知道‛:即已婚育龄夫妇要知道国情、政策、节育知识3种以上。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

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十、各乡镇就要围绕评估标准打造国家级示范村10个,省市级先进村30个,县乡级合格村50个以上。(各乡镇要积极申报)

第十讲 报表

一、月报表:

行政执法报表。根据桐府办[2005]81号文件《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桐人计发[2005]25号文件《关于填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的说明》,再次分项补充说明如下。

行政执法立案、结案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表分类汇总上报。

处罚简易程序汇总表二(当年罚款数: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均填此表)。

1、‚处罚事项‛指罚款;

2、‚数量‛指罚款的例数;

3、‚处罚适用依据‛指《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1条第(3)项;

4、‚处罚决定书编号‛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5、‚个案最高罚款金额‛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

6、‚个案最低罚款金额‛指公民罚款50元以下;

7、‚罚款金额‛指数量×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

8、‚执行情况‛指罚款金额或没收财物,还应注明罚没款票据号码。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统计表三(指当年罚款51元以上和已交罚款以及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对象均填此表)。

1、‚当事人‛指被罚款的人;

2、‚处罚事项‛指罚款;

3、‚认定违法事实‛如:拒不参加妇(孕)检查、拒不落实节(绝)育手术,假节(绝)育手术证明、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拒不办理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4、‚处罚适用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0条、第31条、

第32条、第35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1条等法律法规;

5、‚处理内容‛指被处罚人缴纳罚款金额;

6、‚执行情况‛指收缴罚没款票据号码。

(重点)行政许可统计表四。根据黔人办发[2005]42号文件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是再生育子女的审批(二孩生育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不属于行政许可。

1、‚申请事项‛指二孩生育证;

2、‚事实及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第35条、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3、‚许可种类‛指其它;

4、‚收费金额及票据编号‛,应填二孩生育证的号码;

5、‚作出决定‛指批准二孩生育证的时间;

6、‚备注‛写出没有收取二孩生育证经费。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统计表五。指不是行政许可类的,有收费的,填此表;非行政许可类没有收费的空表上报(我们无)。

行政给付统计表六。

1、‚给付相对人‛指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

2、‚给付形式‛指按月、按季、半年、一次性等形式给付;

3、‚给付事项‛指节育并发症人员的补助;

4、‚给付标准‛指乡镇人民政府解决补助的标准;

5、‚事实及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

6、‚不予给付的说明理由‛如节育并发症人员的补助结束或者节育并发症人员已恢复健康(鉴定)等。

7、‚给付情况‛指给付金额。

行政征收统计表七(指当年已缴清或未缴清社抚费对象,以及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象的均填此表)。

1、‚征收事项‛指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按各阶段违法生育的时间填写低限至高限征收标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4条第2项规定,对农民政策外生育的,按照该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3、‚适用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64条、第65条、

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分别运用;

4、‚执行情况‛指当事人缴纳社抚费金额和票据号码。

行政执行监督检查统计表八

1、‚监督检查区域‛指被查出人口漏报的村(社区);

2、‚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夫妻生育子女的时间、孩次、性别;

3、‚主要执法人员‛指谁查出的人口漏报就填谁;

4、‚监督检查事项‛指县计生局和乡镇查出计内外出生漏报人口;

5、‚执法依据‛指《统计法》第8条;

6、‚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指漏报人口是否上报。

行政强制统计表九。

1、‚强制事项‛指征收社抚费和计生处罚逾期(超过90天)不缴纳的;

2、‚事实及依据‛如:某某夫妻于某年某月违法生育一个子女,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情况‛指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统计表十。

1、‚举报人‛可填写保密二字;

2、‚被举报人、投诉单位‛谁被举报就填谁;

3、‚举报、投诉事由‛如:举报违法生育就填违法生育;

4、‚是否立案调查‛,如不予立案要说明理由;

5、‚调查事实‛,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二、季度报表:《独生子女证办理统计表》、《村民自治报表》、《村为主及村民自治报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每月的22日前上报)

三、半年、年终报表:

《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表》、《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加月季报表。

四、注意事项

(一)注意逻辑关系,特别是要和上次上报的情况进行对比。

(二)按时上报:报法规股的报表: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讲稿

(张元桥,2011年4月)

目 录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第二讲 作为计生人,要搞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

第三讲 我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工作 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第五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讲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

第七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第八讲 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字

第九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第十讲 报表

第一讲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简单概述

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

(一)路径:总体而言,走过了曲折----认识上的反复与偏差;悲壮----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作出了巨大奉献与牺牲;辉煌----用不到30年时间,完成了人口再生育类型的历史转变(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

(二)主要阶段:

1、严格控制人口阶段:70年代至90年代中后期;

2、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90年代中后期至‚十五‛期间;

3、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阶段:‚十五‛起至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历程

(一)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依靠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措施和舆论宣传推行阶段: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省为中期),各级均可制定政策。

2、依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合推行阶段: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

3、主要依靠法制同时依靠政策阶段:21世纪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以来。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曲折出台。78年、82年、88年三次立法因各种因素未能成功,90年总理办公会研究暂不出台;98年九届全国人大列入议事日程;2001年4月、6月和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22次、25次三次审议,终于25次审议通过。

三、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

二、为什么要开展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阶段任务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实行

计划生育政策是由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相对贫乏的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实践证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成功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说,没有当初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就没有今天中国快速的经济发展,就没有小康社会。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在中国发展史上,功不可没。与此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人口的有效控制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以低廉的经费投入、高昂的政治代价和牺牲部分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特别是部分育龄妇女身心健康换取来的‛。‚在30多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曾经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其中包括对部分育龄群众身心健康有所损害的代价,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一定程序紧张的代介‛。在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显然不允许我们继续付出这们的代价。 从国际环境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的签署、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17个。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恢复联合国席位之前,承认和批准了4个日内瓦公约。成其是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3月,又宣布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看,中国要遵循ICPD和MDG宣言的精神。这些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持积极态度。既然加入了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就要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种渠道,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公约的 规定,而且要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按期 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因此,中 国想要融入国际社会,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就必须考虑国际环境的有关要求。 从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看,我们必须要依法行政。1989年,出台了行政诉讼法;1994年,出台了国家赔偿法;1996年,出台了行政处罚法;2004年,出台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将‚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现在的行政工作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各项工作都要依法行政,没有法外特权。

目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茅盾和问题,如

果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和群众性强,涉及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完善法规、政策推动、便民服务、畅通监督投诉等方面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发展权,使他们在政治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有实惠,优先于其他群众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引导和激发广大群众争当计划生育的主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而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家庭和谐、社会和谐。

总结起来不外就是:(个人认为)

一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二是现阶段行政手段弱化,但群众法律意识又不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的需要(常说的原始方法不能用,新方法又不管用的前提下)。

三是营造现阶段计划生育氛围,打造法制计生,强力推动计生工作的需要。

四是保护干部的需要。

第二讲 作为计生人,要搞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必须

掌握的法律法规。

一、法的概念及大体类型(略)

(一)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大体类型:刑事法、行政法、民事法

二、法律效力

(一)概念。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适用的问题

(二)法律效力层次(略)

〃宪法: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事关民生大计的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机构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自治案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应掌握的法规法规

1、“一法三规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重点要学习

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如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六章80条,重点应学习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还有应该了解掌握的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不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08-08-0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08-08-01]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07-03-06]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试行办法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政策性解释 [06-12-15]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试行办法 [06-07-10]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06-06-30]贵州出台打击‚两非‛举报奖励办法 [06-02-14]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意见

[05-12-06]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定

[05-11-07]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05-10-26]关于印发《实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 [05-10-26]关于印发《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04-10-1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04-09-28]贵州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04-09-28]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联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都有密切联系。如见(试行)  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法、处罚法、许可法等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一)范围和情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只要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在时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际工作中有下列诸种情形:

1、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3、不服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4、不服吊销生育证(服务证)

5、申请颁发生育证不答复

6、节育手术事故不予照顾

7、不兑现法定奖励优惠政策

8、不服扣押相关证件(如执照、许可证等)

9、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政复议具有选择性。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2、行政复议可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可以诉外和解。

4、申请复议60日,提起诉讼3个月,10日内提交答辩状。

5、信访决定、答复原则上不能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6、可以自行改变错误具体行政行为。

7、人口计生局要注意对复议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处罚法

(一)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

社会抚养费是一种社会补偿性经费,因违法生育者违反有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负担而义务缴纳的补偿性经费。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而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复字“1996”2号答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现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违法生育隐匿者随时被发现随时均可遭到处理,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时效限制。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情形。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种类上除行政拘留外,其它几类均涉及,但以罚款最多。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与《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容易引起国家赔偿的情形。

1、非法拘留、拘禁、捆绑、殴打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

2、不按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

3、不经法定程序执行财产和故意损害当事人财产。

4、不属绝育对象而强行绝育。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负责国家赔偿的情形

1、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表现为以政府名义行政行使个人职权。

2、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如因缴纳不起社会抚养费,害怕节育而自己伤害自己。

3、计划生育立法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4、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经鉴定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与《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种类和情形。多为普通、核准、认可类许可。

1、再生育许可。

2、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3、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4、中期以上(14周)终止妊娠审批。

5、吻合术行政许可。

6、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行政许可。

第三讲 我县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六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继续加大非诉行政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促进强制执行工作经常化、常态化。2011年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1000万元以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突破200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社会抚养费票据和征、管、用的行为管理,杜绝白条收费、收缴不入帐、截留挪用、乱收乱支等行为。

三、建准社抚费台帐,充分应用好SSES系统

2011年3月份开始至5月底,用三个月的时间再次开展清理核查活动,进一步把社会抚养费台帐建细建准建好。对前面已经结案的在清理台帐时要注明清楚。

四、规范各种行政审批程序,全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五、扎实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严厉打击乱收费和在计生工作中的作假行为。

2011年作为‚诚信计生建设年‛,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市人口发“2010”19号)、《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全面加强诚信计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桐人口发“2010”86号)要坚持‚三注重‛,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抓好‚五落实‛,即全面落实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落实优质技术服务,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利导政策,全面落实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措施,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进一步规范一孩生育《服务证》和二孩《生育证》审核办理程序,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正确倡导和稳妥推行‚知情选择‛。依法落实各种奖励优惠政策,取信于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村组落实计划生育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挂牌明示,坚持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促进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第四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严格依法行政、查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一)干部的教育培训。

1、着力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依法意识问题,二是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问题。

2、方式上。骨干培训、分级分层培训、检查指导培训和互查互评活动。

3、内容上。要注重国家通用法律法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法规有效结合,要注重典型案例分析。

(二)群众的宣传教育

总体深化三大宣传活动: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群众知识抢答赛活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集中宣传活动。注重权利义务、奖惩内容同时宣传并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和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以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主线,以制度健全和程序完善为根本,切实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化和合理化。全市要以严格依法行政‚六化‛要求为主导,努力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法治化目标。遵市人口发“2008”3号文件专门细化了‚六化‛要求的内容。

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依据法定化、执法活动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行为文明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1、执法主体合法化(也就是执法机关、法人和执法人员合法)

(1)执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将法主体合法化,我县的执法主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陈局长。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清楚明确。受委执法事项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

(3)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是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2、执法依据法定化(有法律依法)

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作为依据,有关规章可作参照依据。不得乱用法律法规。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3、执法活动程序化(也就是按要求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非诉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生育证(服务证)审批发放、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并发症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查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审批、信访案件的受理及回复与复查等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程序操作,程序合法,步骤严谨。

4、执法文书规范化(统一格式)

(1)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制作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有关材料能及时收集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准确反映行政执法的程序步骤。

(2)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案卷,做到目录清楚,整洁规范。乡、村两级分别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不合格案卷。

5、执法行为文明化(文明执法,该做的做不该做的就不要做)

(1)坚持以法制法制宣传教育为先导,着力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2)完善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八项群众工作纪律‛、‚七个不准‛和‚五条禁令‛的规定,多做过细工作,力避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防止和杜绝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3)积极协调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运行机制,在法制宣传培训、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案件应诉、违纪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等方面加强配合协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降低和化解行政风险。

(4)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据规范统一,收缴分离,专款专用。杜绝白条收费和违背政策乱收费、乱罚款及收取保证金等现象。

(5)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

(6)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依法生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享受奖励扶助和优先发展等方面的权利。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村(居)民自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6、执法监督社会化(所有执法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1)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将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政策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内容及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法监督举报电话等予以公开公示。

(2)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建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定期对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讲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一、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十步规范‛(1、程序:按遵中法发[2005]23号文件执行。

第一步:立案

其要素包括:1、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2、有基本违法事实或线索;

3、违法生育当事人属于法定管辖范畴。

第二步:调查取证

其关键是:1、调查人员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办案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质,即执法主体合法,且在调查前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所代表执法部门和来意;3、调查人员必须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4、调查记录须被调查人过目(或听读)后签字画押认可无误。

第三步:研究

简单案件在调查终结、案情十分明了、违法生育夫妇自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就地研究,执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确定征收标准,并报审查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步:报批

乡镇计生办必须将违法生育个案的调查笔录、研究记录、审查会议记录、征收标准(不得底于最底标准下达)、等相关文书完善后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系统中上报申请审批案件),然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步:进行告知

告知可以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分别进行。口头告知可以调查终结就可实施,主要内容就是当场听证:1、告知计划生育相关政策;2、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4、通过个案警示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帮助当事人认识拒绝执法的法律后果。

书面告知必须在县计生局批复或许可的情况下,以规范的文书进行。其要素包括:1、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法律依据;2、告知缴纳社会

抚养费地点、时限与方式;3、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义务,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单位和方式;4、告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5、送达告知书必须是2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送达;6、告知书须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画押或有村组干部群众等在场签字证实。

第六步:送达决定书

文书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留臵、转交、公告四种

我们执行的都是前两种,直接:就是直接将文书送给当事人双方,由当事人签字(一方未在家的另一方代签);留臵:是因当事人拒绝签字而将文书留臵在其住所等。送达回执上送达人必须要本人签字,有村组干部或群众在场的最好请他们也签上名字。特别是留臵送达的,送达人签字外必须要有村组干部或群众签字,并且最好盖上右手母指印,关注明情况。达决定书要注意的问题有:1、必须在告知书送达三天以后送达决定书;2、决定书必须由2名以上持执法证人员送达;

第七步:签定分期缴纳社抚养费协议

对没有一次性缴清能力的,(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且在30天内依法书面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乡镇计生办应及时研究,在收到书面申请30天内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在审批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与当事人签定分期缴纳协议。签定分期协议须注意:1、当事人要求分期缴纳,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2、当事人须同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材料;3、首期必须缴纳40%以上,其余必须在2年内缴清。

第八步:执行征收

决定书送达30天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缴纳义务且未申请分期缴纳的,人口计生执法人员可以依法上门催收,必要时可以通过摄影、财产登记等方法对财物进行清理登记,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

第九步: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送达90天后依法生效。若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催缴无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注意事项有:1、申请法院执行必须是在决定书生效9个月内;2、乡镇如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查,并以县局名义向法院提出申请;3、周密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执行效果和安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卷宗应有立案申请表、调查取证

材料、研究会议记录、处理审批表、告知书、回证、决定书、回证、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财产登记表等)

申请强制执行的卷宗不能只有户籍证明,必须要当事人的材料,如当事人拒绝作答和签字的,调查取证时写明拒绝签字;如问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的时候,要有旁证或村级出具的生育状况的证明。主动缴纳的对象如户口已申报的可以只要户籍证明。

第十步:结案

结案应具备的条件:1、按照上述程序,整理完成全套执法文书;2、当事人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3、结案须经行政分管领导签字;5、个案执法文书资料规范归档,并上好台帐SSES系统。

二、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注意事项:

1、征收标准: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计算:比如张三有三个小孩,第一孩,第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三个孩子是违法生育就只能算违法生育一个孩子;比如第一孩是非婚生育、第二孩又是依法生育的,然后又生育第三孩,这种情况也算是违法生育第一孩。非婚生育,按生育双方距小孩出生后与法定结婚年龄相差的月份各自征收社会抚养费,每月按280元征收。具体操作按(桐府办发[2009]134号)文件。 双胞胎的两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应一样。

特殊情况的征收标准计算:一方为农业一方为非农业的征收标准,按照户口属性单一计算。如:××夫妻(男方属于非农业户口,汉族,女方属农业家庭户口,苗族)共生育三个子女,老大:2005年5月7日出生,女;老二:2010年6月10日出生,男;老三:2011年1月18日出生,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男女双方生育的第三孩各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多少元(按照最高标准计算)。(写出标准,计算出缴纳金额)

男方:标准:64000-128000,应缴纳:128000÷2=64000

女方:标准:26400-66000,应缴纳:66000÷2=33000

2、征收性质:

《行政处罚法》颁布施行后,国家人口计生委就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征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复字“1996”2号答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现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罚款必须‘上交国库’和有关‘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违法生育隐匿者随时被发现随时均可遭到处理,不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时效限制。

三、卷宗规范(另附)

四、卷宗规范注意事项(法院司法建议)

计生卷宗装订全县统一,每一份材料都要编入目录、并要编页码。卷

内复印材料应完整清楚(另附卷宗内文件目录表),按县法院的要求,应将‚执行申请书‛装在首页。目录中需要加材料的,可加装在最后,原则上按目录顺序装订。报送审查时,应另备执行申请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情况表各一份一并送县法院(供执行中使用)。(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减少强制执行环节)

1、卷宗内材料的要求

卷内应备计生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明,执法证明的人员应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一致。调查笔录书写要不规范、尽量不要有涂改、内容要完整、祥实等,要按规范格式文书,尽量做到记录完整,询问条理清楚,笔录清晰。

2、户籍证明上的姓名、住址与征收决定书上的姓名、住址不一致时,需注明情况,必要时应当由户籍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最好保持一致)。如花秋在县法院的审查中还发现有调查笔录中反映为男孩,而户口登记中为女孩的情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卷宗内必须附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送达环节(这是法院审查中出现问题较多)。表现在:被征收人一般为二人,但送达回证上反映只有一人签字,不能体现已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征收人双方;对拒绝签收的或不在家的采取张贴于门上的方式不当;送达文件的名称不完整,如不能体现征收决定书已送达,或将征收告知书作为决定书送达等,导致法院不能确认征收决定书是否确已送达被征收人。规范送达方式是,应体现已向被征收人双方送达,如遇夫妇只有一方在场的情况,应体现已送达两份决定书或代为签收;如遇拒绝签收的情况,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人员签字证明,注明拒绝签收的情况。送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至84条规定的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臵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执行。简言之,直接送达就是交本人签收,间接送达就是交符合条件(如同住成年家属并注明与被送达人关系)的他人代收,留臵送达就是本人拒签需注明的送达,公告送达就是其他送达方式都不能完成的情况采取的公告方式,建议大家学习一下77条至84条的规定理解运用。

4、征收决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不准确,如征收条款是引用《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五十六条还是修改后的六十四条要准确。对被征收人的征收标准要对照征收幅度做到准确无误,讨论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征

收的理由、标准及适用的法规条款,如被征收人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则上掌握幅度内从高的征收标准。

5、卷宗前后逻辑关系要吻合。

关于征收决定书的字号问题,今后由县局统一编号,前面可冠以(或不冠)各乡镇名,但数字号由县局统一编号,以利统一管理。如可编为桐人口计生征决字(2011)第 号,各乡镇需要时可电话联系要号。(有无必要另定)

6、关于执行工作

县法院2011年对计生非诉的执行工作作出了新的调整,明确原则上所有的计生非诉执行由县法院的执行局统一执行,执行力度上将增强,这对计生执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便于执行的统一安排及节省执行资源,各乡镇在下达征收决定前要注意挑选一些被申请的对象,以起到执行一案能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在下达文书时可以采取集中下达的方式,不要以分散的少数下达;要求在执行中计生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多与执行人员沟通交流。

今年通过执行40多件对计划生育的影响力是很大的,我认为依法执行是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切入点或是找到了一个突破口。如在茅石乡龙会村执行杨朝军、赵祖学夫妻时,群众认为自己生孩子都会犯法吗,通过法院执法人员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讲解,并对违法生育拒不履行义务的对象进行了司法拘留,最终当地群众都认识到了计划生育法已是法,要主动遵守,既然已经违反了就应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所以,各乡镇在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将违法生育对象中近期生育对象、当地影响较大的对象、企业老板或职工、居民、有执行力又不主动缴纳的对象作为首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达到执行一户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计生法治环境。

7、各种文书下达及强制执行的时间要求

立案后完善卷宗,下达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间隔3日以上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送达的时间为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我局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后可分期缴纳的,

在60日内未向桐梓县人民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在3个月未内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不能超过9个月,超过9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再受理,此案件征收就成困难),

五、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按照《遵义市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遵市人口发“2009”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违法生育对象双方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区、市)的,由婚入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且现居住地已经发现的,由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在作出征收决定的同时必须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且户籍地已经发现的,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未发现,以后发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户籍地首先发现的,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

1、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地离开户籍地半年以内的,现居住地发现后,应及时向户籍地通报相关情况,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户籍地同意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现居住地征收。

2、违法生育发生在户籍地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发现后,由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同时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3、违法生育发生在第三地的,发现地应向户籍地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由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户籍地同意发现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发现地征收,并同时向户籍地书面通报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违法生育对象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地不能或没有征收完毕的,可以委托另一地按已作出的征收决定金额继续征收。若当事人拒绝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地和受委托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协商联系,并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

六、在建立卷宗及征收过程中应把握的重点(个人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中应把握点)

(1)摸清违法生育的底数,掌握好违法生育的对象;

(2)及时调查取证(不管是报的还是没报的都应及时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还有对象要上户口的不应给予为难,因为上了户口更有法

律依据);

(3)了解期主动上缴社会抚养费的意愿和承受能力;

(4)按程序建立好卷宗,建立台帐,申请审批,依法征收。

(5)对行政手段征收困难较大的,家庭又有承受能力的,要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要有超前思考和安排的意识,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有时限性的,不是你想申请就申请。

(7)卷宗建立:当年违法生育以对象、补报的往年违法生育对象和当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要全部建立卷宗,关于非婚生育一孩建立卷宗的问题,凡是非婚生育一孩要全部录入SSES台账,凡是已收钱的必须建立卷宗。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SSES系统应用的有关要求(按模块进行简单操作讲解)

1、要正确有效的应用系统,真正发挥其作用;

2、对象录入系统可经过两种方式:一是马上要立案审批的案件,直接在案件管理的新建案件里录入;二是暂时还不能进行立案审批的案件直接在台账管理--台账建立里录入。

3、案件在生存告知书环节要点击申请审批,等待县计生局审批后再送达文书。

4、SSES系统应用:各乡镇所有违法生育的对象必须上SSES系统,分两个层面,一是1998.7.24超生或违法生育的人口必须全部录入社会抚养台帐(所有违法生育人员必须全部录入)2011年5月20日前完成;二是已征收社会抚养费或马上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除录入台帐外,然后转为办理,在逐项录入相关信息,申请上报审批。三是各乡镇在录入相关信息时要与我们卷宗资料吻合。以后凡上报审批的,没有录入SSES系统一律不批(卷宗除取证材料、佐证材料外一律都必须在SSES系统内打印)。四是SSES系统内当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与上解财政局的吻合。五是各乡镇有就拿上来审,不要堆在一起多了再上报审核,哪样会也降低工作效率。

第六讲 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应用

现在我们网上审批的项目有六项: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吻合术审批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审批、再生育二孩审批共6个项目。

一、再生育的审批

(一)首先要搞清楚我省的生育调节政策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三十三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

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 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

(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二)办证对象

凡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符合生育二孩(三孩)的夫妇均可申请再生育。

(三)应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应提供的资料和要求。

符合《省条例》三十五条规定需提供:

1、夫妇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少数民族的要身份证);

2、结婚证及复印件或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4、村(社区)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⑴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一项规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遵义市医学鉴定情况;

⑵符合《省条例》三十六条规定,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三孩的需提供遵义市医学鉴定情况;

⑶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二项规定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应提供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的证明;

⑷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三项规定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要求生育的,必须提供《收养证》或有关证明。

⑸符合《省条例》三十四条四项(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规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相应权利职能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方有效)、判决书、丧偶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方有效)、再婚方原有小孩户口等证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要有乡级政府审核意见或主管局的审核意见,跨县的还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审核意见)

(比如,一方已结过婚并生育一小孩,但第一次婚姻是非婚生育,(也就是没有领过结婚证的)这种情况必须有村和计生办出具生育状况证明

(四)关于流动人口再生育证的办理:

《贵州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黔人口发“2010”11号)第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可选择在女方或者男方户籍地办理再生育相关手续。现居住地在收到流动人口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通报后,应及时变更信息。

户籍在外市、外省的情况:办理再生育证时必须清楚对方所在省份的计划生育的生育调整政策和事实婚育状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方能办理。

(五)其他:

⑴所有复印件均要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责任人签上: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⑵女方近期免冠照片3张(小2寸);

⑶夫妇本人申请;

⑷村(社区)委会对申请生育二孩(三孩)的对象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⑸夫妇双方持本人申请,到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填写二孩(三孩)审批表;

⑹申请表填写后,由当地村民小组签字,然后将申请表上交到所在地村(社区)复核;

⑺村(社区)委会负责人将复核后的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上交到所在地计生办;

⑻计生办负责人根据上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审批,然后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传计生局,由计生局审批,计生局审批后由乡镇打印回执,同意的填发生育证,不同意的看看我说的情况说明再给对象解释清楚。

⑼审批后办理的生育证在发放前,村(社区)要进行张榜公布。

(六)申请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审核、张榜公示→在遵义市网上审批系统上进行扫描并上传至县计生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点击确定→由乡镇计生办填写生育证并登记→村(社区)再次张榜公示→领取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从2010年6月1日起委托乡镇开始办理,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后将负责人员名单上报法规股,然后在遵义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进行扫描,具体规定按 (桐人口发[2010]35号)文件执行。各乡镇要认真把好审查、发放关、并按规定登记建档、以便长期保存。对未按规定审批、把关不严、错发生育证的,将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再生育审批的注意事项及要求(个人建议)

(1)我们的计生干部一定要对我省的生育政策掌握,便于给群众解释,可及时收集资料。

(2)全县各乡镇都必须用《桐梓县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原则上不用人工到计生局审批,确有很特殊的情况的必须说明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才拿到计生局来审批(如全县网络有问题)(具我的了解有些乡镇反映的网络不通不属实,我和组织部的陈少红联系过,他说全县24个乡镇都是通的),以后无特殊情况拿来计生局手工一律不审批。

(3)二孩子审批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需扫描的证件:男女双方户口本,户口本的第一页(看是农来户口还是居民户口)和男女双方的户籍情况,子女户籍情况。结婚证,审批表(签字要清楚,盖章要齐全,填写要清楚准确),离婚的还要扫描离婚证或判决书、离婚协议(要有民政部门公章

并注明)。(具体是否符合只要靠乡镇审核人员把还关,并要进行公示存档)

二、吻合手术审批

很少,但都必须把想关资料传在网上,我们审核审批后再拿到计生局来盖章。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需提供的资料:1、审批表(签字盖章);2、原绝育证明;3、户口本、身份证;4、结婚证;5、子女死亡证明(乡、村证明和医院死亡证明加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费用承担:手术费由县乡各承担一半。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由按照科技办要求提供证件审查上传,计划生育吻合术审批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需终止妊娠的审批以协督股王小路股长说的为准(但必须将材料上传审核后,再通知对象到县级办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我们有一个专门的系统,已打报告给政府,不再这个网上审批。

第七讲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县级已委托乡镇办理,补办的才到县级办理。

按《贵州省办理规定(黔人口发[2006]23号》文件办理。

一、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第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第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第三、符合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它情形。

2、《光荣证》办理所需材料:(重)

第一、身份证;第二、户籍证明;第三、婚姻状况证明;第四、已生育子女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第六、节育证明。

3、办理程序:

第一,申请人填表后持以上证明到村或(社区)进行登记,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办理。

第二,对双方户籍未在同一乡(镇)的由常地住的一方办理。 第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业职工,工作单位户籍地不在同一乡镇的,由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进行审查并办理。

第四、特殊情况的办理,如父母双亡的,如这子女无人收养,由公婆或外公外婆带养的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处理,可以办理。再证上仍然写明父母情况注意亡故时间。

4、其它相关事宜:

第一,发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审查疏漏、持证再生育等不符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形,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说明情况报上级关部门取消或注销。

第二,将信息与PIS进行核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上门办理,不符合的对申请人说明其理由。办理完成后要保存好登记表,将办证情况录入PIS系统,及时发证给申请人和将村级(单位)留存的办证申请表移送至村级(单位);适时向相关单位提供办理独生子女证情况,以便审核

落实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及时将信息录入PIS系统。

(四)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和补办。

1、《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未查实档案的,由申请人自已找出依据,应当办理。

2、独生子女证的办的法律法规,在遵义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细则还未出理必须符合相关台之前大家就按照原来的办理,但特必须要符合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办理条件:1、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2、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3、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县计生局补办)

(1)乡镇出具证明,写清楚情况;

(2)本人持相关户口材料(父母、子女的户籍情况)、身份证、结婚证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查档,属实的予以补办。

(4)未超过18周岁,如未查到档案,可按照新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八讲 相关证明材料的签字

1、查看相关证件:一般都是出具去办理服务证或生育证的,要查看看户口本、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PIS系统上核对。

2、签字表述要准确,不能只签个情况属实,经办人要签字。

3、要到县人口计生局盖章签字的,要给对象说清楚,要将相关佐证材料带齐全,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以后凡到县计生局盖章签字的都必须查验相关证件并要给对象说明清楚带上哪些证件,如下次来盖章的仍然没有带相关证件,我就叫对象回来找计生办报销相关损失费用。

第九讲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一、含义

就是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 村民委员会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自觉承担起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依据,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形式,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逐步在计划生育方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使计划生育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使群众的自觉性、参与度和满意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依据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的基本法律。在这部基本法中,对‚计划生育‛有了明示条文,即第22条第二款:‚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计划生育是村民自治的一项内容。

三、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内涵

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实现。

1、民主选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罢免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成员是人口主任的,是依法直接选举或罢免的。

2、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和决定村中大事和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按多数人的意见

作出决定。比如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原来在乡统筹费中提取的计划生育费收交办法和标准;村提留中的计划生育费的收交办法和标准以及使用;对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补贴;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用于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的奖励和养老保险金补贴;‚三结合‛帮扶资金的补贴;对计生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都是依法由村民民主决策的范围。

3、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事务,维护村内各项工作秩序。主要体现在制定村规民约或是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方面的工作,都是让村民和村干部共同发挥群众性自治性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4、民主监督。就是村民通过一定形式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其方法主要是通过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来实现:一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开;二是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名单和生育证号的公开;三是社会抚养费、‚三结合‛帮扶资金和对计生户给予照顾补助的公开;四是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内容公开。

四、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这是李斌主要在2009年9月11日在全国湖北武汉召开交流会时的讲话)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和组织保障。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群众当家作主结合起来,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要坚持依法自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或者《计划生育公约》,引导村(居)民自愿签订计划生育协议或承诺。

三要坚持民主管理。重视培育农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和自治意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实行人口计生村(居)务公开。广泛调动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热情,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制度、规范和程序。人口计生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群众的依法生育权、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尊重和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各项权益。畅通维权的渠道,保障群众反映合理的诉求。加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五、开展村(居)民自治各级机构的职责定位(《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意见》黔人口发[2006]20文件)上规定的:

乡人民政府作为指导主体,主要是通过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政策资源,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物质保障和技术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指导依法自治。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治主体,职责是参与自治,在充分自愿基础上,以育龄群众为主组建育龄妇女处管小组,通过育龄妇女自管小组的活动参与自治,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利。

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推进主体,职责是带头、宣传、服务、监督、

交流,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发挥协会作用,推进自治工作。

六、村民自治开展的主要内容

1、建设好一支村组干事队伍: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建立好相关制度: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其内容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低触,权利和义务要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搞好村(居)务公开: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好相关政策,办好相关活动: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工作推动有力,效果明显: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依法办事,搞好服务,建立文明计生: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七、村民自治中干部的职责

1、村(居)支书、主任

村(居)支书、主任的职责:一是三年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二是每月例会制度的落实;三是每月要督促检查村人口主任的 ‚月报告单‛,并审查验收,签字盖章;四是妇检对象、节育对象、‚三结合‛帮扶对象,每季度必须见面一次(了解妇检、节育措施、帮扶到位与否,未到位的,负责做好思想工作,通知落实到位)。

2、村人口主任

村人口主任的职责:(1)对村辖区范围内的生育对象进行摸底,填表,张榜,上报,上报审批之后发证。(2)对出生、死亡、新婚、节育手术、流动人口等与月发生的情况及时填表上报。(3)准确统计‚三结合‛帮扶对象,并按季填报有关情况。(4)完善妇检、流动人口、‚三结合‛帮扶,准生证发放资料,每月一次例会的会议记录和登记等相关资料要完善。(5)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务公开。(6)及时向村委、村支部提供准确可靠的计生情况,当好参谋。

3、村计生协会

村协会会长、秘书长要全面落实‚一明白、两常抓、三服务、四清楚‛工作职责。

(1)‚一明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明白;

(2)‚两常抓‛:抓国法、国德学习育新人;抓‚婚育新风进万家‛,促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3)‚三服务‛: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增强协会凝聚力和生命力;

(4)‚四清楚‛:做到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清楚。

4、村民组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中心户长的职责

村民组育龄妇女小组长和中心户长的主要工作职责任务是‚三情、两育、五知道,月联系户清楚‛和每月‚三个一‛工作到位。

1、‚三情‛:即孕情(就是在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对象持证之后是否怀孕),环情(生育一个子女之后是否上环,上环是否适应,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妇检对象环在与否)和经情(妇女的月经正常与否,有无停经,闭经或计外怀孕的现象),这是计生办、服务站需掌握的关键资料。

2、‚两育‛:一是生育,包括婴儿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时间。重点要准确判辩婴儿出生的时间是9月30日还是10月1日,如果判断有误就是漏报一个与多报一个的关系。二是节育,即生育后42天至60天内,落实了什么节育措施,包括节育的时间、地点、类别,还应掌握节育证明书的证号。

3、‚五知道‛:即已婚育龄夫妇要知道国情、政策、节育知识3种以上。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

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十、各乡镇就要围绕评估标准打造国家级示范村10个,省市级先进村30个,县乡级合格村50个以上。(各乡镇要积极申报)

第十讲 报表

一、月报表:

行政执法报表。根据桐府办[2005]81号文件《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桐人计发[2005]25号文件《关于填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的说明》,再次分项补充说明如下。

行政执法立案、结案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表分类汇总上报。

处罚简易程序汇总表二(当年罚款数: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的均填此表)。

1、‚处罚事项‛指罚款;

2、‚数量‛指罚款的例数;

3、‚处罚适用依据‛指《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1条第(3)项;

4、‚处罚决定书编号‛指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5、‚个案最高罚款金额‛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以下;

6、‚个案最低罚款金额‛指公民罚款50元以下;

7、‚罚款金额‛指数量×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

8、‚执行情况‛指罚款金额或没收财物,还应注明罚没款票据号码。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统计表三(指当年罚款51元以上和已交罚款以及下达处罚决定书的对象均填此表)。

1、‚当事人‛指被罚款的人;

2、‚处罚事项‛指罚款;

3、‚认定违法事实‛如:拒不参加妇(孕)检查、拒不落实节(绝)育手术,假节(绝)育手术证明、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拒不办理生育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4、‚处罚适用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0条、第31条、

第32条、第35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1条等法律法规;

5、‚处理内容‛指被处罚人缴纳罚款金额;

6、‚执行情况‛指收缴罚没款票据号码。

(重点)行政许可统计表四。根据黔人办发[2005]42号文件规定行政许可的对象是再生育子女的审批(二孩生育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不属于行政许可。

1、‚申请事项‛指二孩生育证;

2、‚事实及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4条、第35条、

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3、‚许可种类‛指其它;

4、‚收费金额及票据编号‛,应填二孩生育证的号码;

5、‚作出决定‛指批准二孩生育证的时间;

6、‚备注‛写出没有收取二孩生育证经费。

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统计表五。指不是行政许可类的,有收费的,填此表;非行政许可类没有收费的空表上报(我们无)。

行政给付统计表六。

1、‚给付相对人‛指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人员;

2、‚给付形式‛指按月、按季、半年、一次性等形式给付;

3、‚给付事项‛指节育并发症人员的补助;

4、‚给付标准‛指乡镇人民政府解决补助的标准;

5、‚事实及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

6、‚不予给付的说明理由‛如节育并发症人员的补助结束或者节育并发症人员已恢复健康(鉴定)等。

7、‚给付情况‛指给付金额。

行政征收统计表七(指当年已缴清或未缴清社抚费对象,以及已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象的均填此表)。

1、‚征收事项‛指社会抚养费;

2、‚征收标准‛按各阶段违法生育的时间填写低限至高限征收标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4条第2项规定,对农民政策外生育的,按照该县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3、‚适用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64条、第65条、

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分别运用;

4、‚执行情况‛指当事人缴纳社抚费金额和票据号码。

行政执行监督检查统计表八

1、‚监督检查区域‛指被查出人口漏报的村(社区);

2、‚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夫妻生育子女的时间、孩次、性别;

3、‚主要执法人员‛指谁查出的人口漏报就填谁;

4、‚监督检查事项‛指县计生局和乡镇查出计内外出生漏报人口;

5、‚执法依据‛指《统计法》第8条;

6、‚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指漏报人口是否上报。

行政强制统计表九。

1、‚强制事项‛指征收社抚费和计生处罚逾期(超过90天)不缴纳的;

2、‚事实及依据‛如:某某夫妻于某年某月违法生育一个子女,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情况‛指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统计表十。

1、‚举报人‛可填写保密二字;

2、‚被举报人、投诉单位‛谁被举报就填谁;

3、‚举报、投诉事由‛如:举报违法生育就填违法生育;

4、‚是否立案调查‛,如不予立案要说明理由;

5、‚调查事实‛,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二、季度报表:《独生子女证办理统计表》、《村民自治报表》、《村为主及村民自治报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每月的22日前上报)

三、半年、年终报表:

《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表》、《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加月季报表。

四、注意事项

(一)注意逻辑关系,特别是要和上次上报的情况进行对比。

(二)按时上报:报法规股的报表: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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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计划的编写步骤 编写人力资源计划的典型步骤: 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编写人力资源计划的步骤也不尽相同.下面是编写人力资源计划的典型步骤,读者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减. 1.制定职务编制计划 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结合职务分析报告的内容,来制定职务编制计划.职务编制计划阐述了企业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