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股减转持问题的说明

附件1

有关国有股减转持问题的说明

一、国有股的界定

(一)有关国有股确权的法律依据

国家有关国有股确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 年11 月3 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 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二)国家股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1 项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根据该规定,实践中界定国家股时,凡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授权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家股。因此,本公司股东单位的性质如为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财政部认定为国家股。

(三)国有法人股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 项规定:“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该规定,实践中界定国有法人股时,将投资主体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非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一类为按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第一类,凡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国有经济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经济性质为国有与集体联营的企业,如根据企业章程,国有经济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则该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亦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因此,本公司股东单位的性质如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则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财政部认定为国有法人股。

对于第二类,凡国有独资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虽没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一般亦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四)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确权

股份公司国有股确权是减持以及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股份公司必须取得财政部或国资委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国有股减转持的政策解读

(一)H股国有股减持

1、相关法规

在香港上市发行H股的国有股股东都会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及国有股东应尽的社会责任。具体依据是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根据该规定:

(1)国有股减持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行为。

(2)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2 年6 月,由于A 股大跌,国务院对A 股上市减持叫停,中国企业仅在境外上市时进行国有股减持。境内上市国有股适用2009

年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国有股减持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以往国有股减持的有关案例,目前国有股减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售存量股方式

根据国发[2001]22号文的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即国有股股东在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国有股权减持方案确定的相应股份数按照首发发行价格向公众股东出售,并将出售存量股所得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此方式是多数已发行H股的公司通常采取的减持方式,如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

具体就某一发行人来说,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为:A=B×10%,其中:A指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B指公司实际发行新股的数目,包括超额配售部分。

公司发行上市后,某国有股东在公司发行上市后需要减持的股份数计算公式为:a=A×C/D。其中:a指某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数;A指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C指经有权部门确认的该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D指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公司各国有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

(2)未来年度红利缴纳社保基金的方式

此种减持方式是指国有股东并不出售其持有的国有股份,而是以其在上市公司未来年度的分红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以代替需减持的国有股份。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存在一些国有控股公司股东,由于该等股东股权结构中包含非国有成分,如果让这些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将减持收入全部上缴,必然会侵害该等国有控股公司其他非国有股东的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变通的作法,即可暂不减持国有控股公司所持拟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而由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承诺将未来其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拨付全国社保基金,以代替出售国有股份,直到拨付的现金分红达到应减持股份所得额。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发行H股时,其国有股股东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了减持。

(3)转持方式

此减持方式是指国有股股东将需要减持的国有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该等股份在上市时转换为H股并由全国社保基金统一持有。为了保证社保资金更好的保值增值,目前对于大盘蓝筹公司,全国社保基金更倾向于作为H股股东持有减持股份,而非将该等国有股在H股市场上出售获得资金来进行减持。

具体来说,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时,需同时申请将社保基金持有的公司的划转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需要划转的股份总数,各股东需划转的具体股份数与第一种方式相同。在办理H股股东登记时,将实际发行新股10%计算的H股登记到社保基金名下,并在上市前将上述股份登记到社保基金在香港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H股帐户。如果行使了超额配售权,需要将超额配售新股10%计算的H股登记到社保基金名下。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发行H股时,其国有股股东均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了减持。

根据各家中介机构近期参与的项目中与全国社保的沟通情况,社保基金认为在第二种方式即上缴股息红利的方式下,其缺少主动权,能否及时、足额地收取资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他们有风险,已不再考虑该方式。目前比较倾向于采取第一和第三种方式,即直接出售或转持方式。

3、国有股减持的操作流程

根据各家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公司海外上市的经验,进行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确定减持方案

①对股东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初步确认国有股东的性质,并取得有权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这项工作又分为两步,第一步:根据股东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将其股权确定为“国有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国有股股东分为“全资国有股东”和“国有控股股东”; 第二步:有权部门批复最终确权结果。

②计算国有股总数和减持比例、金额;

③取得相关国有控股股东同意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减持方案进行减持的承诺函。

如为第一种减持方式还需取得全国社保基金委托发行人出售减持股份的委托书,第三种减持方式还需取得全国社保基金委托发行人转持股份的委托书。如

果个别小股东不愿意减持,不同意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必须做工作让大股东同意代为减持。

(2)方案报批

①向主管机关提交国有股减持方案的申请文件;

根据中介机构以往项目经验,国有股减持一般涉及财政部、国资委来批准。一般应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局来管理此事,但如果股东成分复杂,则应根据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股东的性质来判断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②取得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批复;

(3)方案实施

在H股上市时按照批复出售股份并将资金划转全国社保,或者向社保基金划转减持的H股股份。

(二)A股国有股转持

1、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根据《办法》的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持有,社保基金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触发转持义务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触发义务的行为是新老划断之后的IPO,不包括上市之后的再融资。这与在H股市场一直执行的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同,在H股市场,只要新发股份再融资,均需再次进行减持。

本《办法》采用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把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至《办法》公布前IPO都纳入了转持范围,采取了直接冻结和划转的特殊方式,超出了已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预期。

3、国有股转持方式

果个别小股东不愿意减持,不同意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必须做工作让大股东同意代为减持。

(2)方案报批

①向主管机关提交国有股减持方案的申请文件;

根据中介机构以往项目经验,国有股减持一般涉及财政部、国资委来批准。一般应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局来管理此事,但如果股东成分复杂,则应根据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股东的性质来判断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②取得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批复;

(3)方案实施

在H股上市时按照批复出售股份并将资金划转全国社保,或者向社保基金划转减持的H股股份。

(二)A股国有股转持

1、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根据《办法》的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持有,社保基金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触发转持义务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触发义务的行为是新老划断之后的IPO,不包括上市之后的再融资。这与在H股市场一直执行的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同,在H股市场,只要新发股份再融资,均需再次进行减持。

本《办法》采用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把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至《办法》公布前IPO都纳入了转持范围,采取了直接冻结和划转的特殊方式,超出了已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预期。

3、国有股转持方式

(1)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的IPO,国有股东直接以转持股份方式履行义务。

(2)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3)对于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本《办法》颁布之前的IPO,如果国有股股东尚未在二级市场减持的,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对于已经减持,持股余额不足的,可以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4、国有股转持的实施程序

第一步: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第二步:划转股份或上缴资金;

第三步: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5、政策尚不明确的问题

(1)《办法》对转持价格定义不明确

如果已经完成IPO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义务,是按照发行价,还是按照股东实际减持的平均价,或者四部委确定的减持名单公告时的市场价。《办法》只是说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入账按照发行价。如果按照发行价,对目前市价低于发行价的公司来说,已减持的股东宁愿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根据相关投行与财政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基本确定以发行价转持。

(2)关于混合所有制股东转持问题

《办法》第九条对混合所有制股东的转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其所需承担的转持义务可以根据该类股东国有股占比进行打折。经与财政部相关部门确认,需全额转持。如何对非国有股股东进行补偿,自行解决。

(3)关于社保基金的股东权利

《办法》规定社保基金具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从字面上理解,社保基金不具有投票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

投票权是股东的权利,而且社保基金在工中建交几大行中都具有投票权。

总体来说,本次转持与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IPO时国有股按发行价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的政策存在本质区别,特别是延长三年锁定期,有助于稳定投资者的持股预期,从市场实际反映来看,属于长期利好。

三、国有股减转持的影响

(一)对市场各方的影响

1、对国有股股东影响

对于国有股股东,转持将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特别是对地方国资股东,本办法将对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划分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国有股股东可能对公司A股和H股IPO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2、对上市公司影响

对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影响不大,因为社保基金通过划转获得的股份比例占总股本比例不大。并且办法明确规定,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股权分散的公司,社保基金进入将较大的改变股东持股结构,对公司治理有一定影响。

(二)对新华人寿IPO的影响

1、A股和H股IPO均需履行的转持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A股还是H股,都需要进行国有股转持或减持。 如果先A后H,上市之前的A股国有股股东按照发行量的10%承担转持义务转持。之后,按照证监会有关政策,从大到小合计满51%的股东将从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其余股东锁定一年。如果H股发行在一年之内,则原承担转持义务的股东继续承担减持义务。如果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于锁定一年的国有股股东已经解除限售,要其继续承担减持义务有困难,将会出现需要由仍然在三年锁定期内的股东承担H股减持义务。如中国太保面临的情况。

如果先H后A,或同步发行,由于A股可以将H股发行量计入A股流通比例,则A股发行量可以很少,如中石油、中国银行A股发行量只占总股本的2-3%。所以可相应减少A股转持股数。

2、国有股股东转持和减持义务的定量分析

目前新华人寿总股本12亿股,其中国有股股东持股接近60%。不考虑私募导致的股本扩大,如果按照先H+A模式,以A股最低发行量10%,H股10%计算,需先发行1.5亿A股和1.5亿H股,前后需要转持1500万和减持1500万股,合计3000万股,减持部分约占目前国有股持股合计的4.16%,应该说影响是非常小的。

附件1

有关国有股减转持问题的说明

一、国有股的界定

(一)有关国有股确权的法律依据

国家有关国有股确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4 年11 月3 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 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二)国家股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1 项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根据该规定,实践中界定国家股时,凡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授权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家股。因此,本公司股东单位的性质如为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财政部认定为国家股。

(三)国有法人股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 项规定:“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该规定,实践中界定国有法人股时,将投资主体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非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一类为按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第一类,凡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或国有经济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经济性质为国有与集体联营的企业,如根据企业章程,国有经济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则该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亦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因此,本公司股东单位的性质如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则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被财政部认定为国有法人股。

对于第二类,凡国有独资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均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虽没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的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权一般亦被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四)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确权

股份公司国有股确权是减持以及发行上市的前提条件,股份公司必须取得财政部或国资委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国有股减转持的政策解读

(一)H股国有股减持

1、相关法规

在香港上市发行H股的国有股股东都会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股减持,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及国有股东应尽的社会责任。具体依据是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根据该规定:

(1)国有股减持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行为。

(2)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2 年6 月,由于A 股大跌,国务院对A 股上市减持叫停,中国企业仅在境外上市时进行国有股减持。境内上市国有股适用2009

年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国有股减持方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以往国有股减持的有关案例,目前国有股减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售存量股方式

根据国发[2001]22号文的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即国有股股东在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其持有的股份按照国有股权减持方案确定的相应股份数按照首发发行价格向公众股东出售,并将出售存量股所得收入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此方式是多数已发行H股的公司通常采取的减持方式,如中国太保和中国平安。

具体就某一发行人来说,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为:A=B×10%,其中:A指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B指公司实际发行新股的数目,包括超额配售部分。

公司发行上市后,某国有股东在公司发行上市后需要减持的股份数计算公式为:a=A×C/D。其中:a指某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数;A指各国有股东需要减持的股份总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C指经有权部门确认的该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D指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公司各国有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

(2)未来年度红利缴纳社保基金的方式

此种减持方式是指国有股东并不出售其持有的国有股份,而是以其在上市公司未来年度的分红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以代替需减持的国有股份。此种方式尤其适用于拟上市公司存在一些国有控股公司股东,由于该等股东股权结构中包含非国有成分,如果让这些国有控股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将减持收入全部上缴,必然会侵害该等国有控股公司其他非国有股东的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有一种变通的作法,即可暂不减持国有控股公司所持拟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而由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东,承诺将未来其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拨付全国社保基金,以代替出售国有股份,直到拨付的现金分红达到应减持股份所得额。

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发行H股时,其国有股股东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了减持。

(3)转持方式

此减持方式是指国有股股东将需要减持的国有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该等股份在上市时转换为H股并由全国社保基金统一持有。为了保证社保资金更好的保值增值,目前对于大盘蓝筹公司,全国社保基金更倾向于作为H股股东持有减持股份,而非将该等国有股在H股市场上出售获得资金来进行减持。

具体来说,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时,需同时申请将社保基金持有的公司的划转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需要划转的股份总数,各股东需划转的具体股份数与第一种方式相同。在办理H股股东登记时,将实际发行新股10%计算的H股登记到社保基金名下,并在上市前将上述股份登记到社保基金在香港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H股帐户。如果行使了超额配售权,需要将超额配售新股10%计算的H股登记到社保基金名下。

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发行H股时,其国有股股东均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了减持。

根据各家中介机构近期参与的项目中与全国社保的沟通情况,社保基金认为在第二种方式即上缴股息红利的方式下,其缺少主动权,能否及时、足额地收取资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他们有风险,已不再考虑该方式。目前比较倾向于采取第一和第三种方式,即直接出售或转持方式。

3、国有股减持的操作流程

根据各家中介机构参与国有公司海外上市的经验,进行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操作流程一般如下:

(1)确定减持方案

①对股东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严格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初步确认国有股东的性质,并取得有权部门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这项工作又分为两步,第一步:根据股东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将其股权确定为“国有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国有股股东分为“全资国有股东”和“国有控股股东”; 第二步:有权部门批复最终确权结果。

②计算国有股总数和减持比例、金额;

③取得相关国有控股股东同意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减持方案进行减持的承诺函。

如为第一种减持方式还需取得全国社保基金委托发行人出售减持股份的委托书,第三种减持方式还需取得全国社保基金委托发行人转持股份的委托书。如

果个别小股东不愿意减持,不同意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必须做工作让大股东同意代为减持。

(2)方案报批

①向主管机关提交国有股减持方案的申请文件;

根据中介机构以往项目经验,国有股减持一般涉及财政部、国资委来批准。一般应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局来管理此事,但如果股东成分复杂,则应根据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股东的性质来判断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②取得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批复;

(3)方案实施

在H股上市时按照批复出售股份并将资金划转全国社保,或者向社保基金划转减持的H股股份。

(二)A股国有股转持

1、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根据《办法》的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持有,社保基金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触发转持义务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触发义务的行为是新老划断之后的IPO,不包括上市之后的再融资。这与在H股市场一直执行的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同,在H股市场,只要新发股份再融资,均需再次进行减持。

本《办法》采用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把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至《办法》公布前IPO都纳入了转持范围,采取了直接冻结和划转的特殊方式,超出了已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预期。

3、国有股转持方式

果个别小股东不愿意减持,不同意出具承诺函。发行人必须做工作让大股东同意代为减持。

(2)方案报批

①向主管机关提交国有股减持方案的申请文件;

根据中介机构以往项目经验,国有股减持一般涉及财政部、国资委来批准。一般应由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局来管理此事,但如果股东成分复杂,则应根据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股东的性质来判断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②取得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批复;

(3)方案实施

在H股上市时按照批复出售股份并将资金划转全国社保,或者向社保基金划转减持的H股股份。

(二)A股国有股转持

1、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

根据《办法》的要求,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称社保基金)持有,社保基金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2、触发转持义务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触发义务的行为是新老划断之后的IPO,不包括上市之后的再融资。这与在H股市场一直执行的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同,在H股市场,只要新发股份再融资,均需再次进行减持。

本《办法》采用了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把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至《办法》公布前IPO都纳入了转持范围,采取了直接冻结和划转的特殊方式,超出了已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预期。

3、国有股转持方式

(1)对于本《办法》颁布之后的IPO,国有股东直接以转持股份方式履行义务。

(2)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3)对于2006年6月新老划断之后,本《办法》颁布之前的IPO,如果国有股股东尚未在二级市场减持的,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对于已经减持,持股余额不足的,可以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4、国有股转持的实施程序

第一步: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第二步:划转股份或上缴资金;

第三步: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5、政策尚不明确的问题

(1)《办法》对转持价格定义不明确

如果已经完成IPO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义务,是按照发行价,还是按照股东实际减持的平均价,或者四部委确定的减持名单公告时的市场价。《办法》只是说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入账按照发行价。如果按照发行价,对目前市价低于发行价的公司来说,已减持的股东宁愿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根据相关投行与财政部有关部门的沟通,基本确定以发行价转持。

(2)关于混合所有制股东转持问题

《办法》第九条对混合所有制股东的转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其所需承担的转持义务可以根据该类股东国有股占比进行打折。经与财政部相关部门确认,需全额转持。如何对非国有股股东进行补偿,自行解决。

(3)关于社保基金的股东权利

《办法》规定社保基金具有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从字面上理解,社保基金不具有投票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根据《公司法》,

投票权是股东的权利,而且社保基金在工中建交几大行中都具有投票权。

总体来说,本次转持与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IPO时国有股按发行价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的政策存在本质区别,特别是延长三年锁定期,有助于稳定投资者的持股预期,从市场实际反映来看,属于长期利好。

三、国有股减转持的影响

(一)对市场各方的影响

1、对国有股股东影响

对于国有股股东,转持将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特别是对地方国资股东,本办法将对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划分问题产生重大影响。国有股股东可能对公司A股和H股IPO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2、对上市公司影响

对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而言,影响不大,因为社保基金通过划转获得的股份比例占总股本比例不大。并且办法明确规定,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对于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股权分散的公司,社保基金进入将较大的改变股东持股结构,对公司治理有一定影响。

(二)对新华人寿IPO的影响

1、A股和H股IPO均需履行的转持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A股还是H股,都需要进行国有股转持或减持。 如果先A后H,上市之前的A股国有股股东按照发行量的10%承担转持义务转持。之后,按照证监会有关政策,从大到小合计满51%的股东将从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其余股东锁定一年。如果H股发行在一年之内,则原承担转持义务的股东继续承担减持义务。如果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由于锁定一年的国有股股东已经解除限售,要其继续承担减持义务有困难,将会出现需要由仍然在三年锁定期内的股东承担H股减持义务。如中国太保面临的情况。

如果先H后A,或同步发行,由于A股可以将H股发行量计入A股流通比例,则A股发行量可以很少,如中石油、中国银行A股发行量只占总股本的2-3%。所以可相应减少A股转持股数。

2、国有股股东转持和减持义务的定量分析

目前新华人寿总股本12亿股,其中国有股股东持股接近60%。不考虑私募导致的股本扩大,如果按照先H+A模式,以A股最低发行量10%,H股10%计算,需先发行1.5亿A股和1.5亿H股,前后需要转持1500万和减持1500万股,合计3000万股,减持部分约占目前国有股持股合计的4.16%,应该说影响是非常小的。


相关内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 ...

  • 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 ...

  •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
  •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问题及实务操作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国有企业改制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向.笔者主要围绕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 ...

  • 小金库治理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xx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 ...

  • 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填报要求及讲
  • 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填报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企业应当 ...

  • 财政部:国有创投机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 财政部:国有创投机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www.eastmoney.com2011年03月02日 14:54财政部网站 手机免费访问 eastmoney.cn|字体:大中小| 我有话说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 东方财富通手机炒股软件 揭秘手中 ...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国会计报 2008-12-05 11:2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 ...

  •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
  • 项目名称: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 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257mm×182mm) 一.档案编号:由产权登记机关存档时填写. 二.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