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出炉,“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2016年6月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总则草案出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都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编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规律的同时,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相适应。
民法通则草案七大亮点:
一、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认为,胎儿出生是活体的话,出生前就视为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把“胎儿出生是活体”作为出生前就进行保护的前置条件。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适时分析指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对此,王轶表示,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从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分析表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你的行为能力跟你的行为结果是有关系的,如果满六岁了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你的行为,在跟别人交往的时候,就要承担责任。
三、防患未然,成年人可预先选任好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李适时认为,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总则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分析指出,一种成年监护制度是,在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年龄的时候,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他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通过协议所确立的监护人就可以去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这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民法总则草案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放弃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而是规定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李永军分析表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还有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密切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还有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比较广泛。
近年来,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曝光,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李适时分析指出,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法人将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然而,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说,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五、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草案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李永军说。“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六、网络虚拟财产将受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七、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或将获受益人适当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民法总则草案出炉,“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2016年6月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总则草案出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李适时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民法典规范民事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都与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编纂民法典,在遵循立法规律的同时,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相适应。
民法通则草案七大亮点:
一、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是否要为“遗腹子”保留财产份额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分析指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认为,胎儿出生是活体的话,出生前就视为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把“胎儿出生是活体”作为出生前就进行保护的前置条件。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适时分析指出,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10周岁降到6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对此,王轶表示,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从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分析表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你的行为能力跟你的行为结果是有关系的,如果满六岁了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你的行为,在跟别人交往的时候,就要承担责任。
三、防患未然,成年人可预先选任好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李适时认为,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民法总则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王轶分析指出,一种成年监护制度是,在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年龄的时候,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一旦他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通过协议所确立的监护人就可以去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这对于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很重要的。
民法总则草案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放弃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而是规定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李永军分析表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还有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密切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如果这些都没有的话,还有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比较广泛。
近年来,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曝光,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李适时分析指出,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法人将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等。然而,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说,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五、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草案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李永军说。“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六、网络虚拟财产将受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
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七、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或将获受益人适当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