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范围吴厚琰

1,国际经济法:指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4,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指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5,跨国公司,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1,国际贸易术语,,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和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

3,要约:指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房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

1, 国际货物运输法: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提单: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3, 航次租船合同: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祖传合同。

4, 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5, 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票据,: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2,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托收: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4,信用证: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5,信托收据: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6, 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第一章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第二章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一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二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1、贸易术语数量从13个变为11个。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P、DAT。

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卖方义务不再对应买方义务。

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划分为2类:①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②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

4、取消了船舷概念:取消了船舷的界限设定,规定了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6、增加指导性说明。7、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8、Incoterms作为商标的注册。

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FOB(港口):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卖方指定的船舶

时,或取得已交付至穿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CIF(港口):卖方支付成本+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装上交货或已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上船舶时转移。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传播、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买房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公约第四条: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第五条: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

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修改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实质性修改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

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固定。

二、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和理舱作业费用包括在运费中。不计装卸

滞期费和速遣费。

三、权利义务以提单为根据,承运人对货物做承担的责任期间是“船舷至

船舷”“钩至钩”。

四、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不固定。

二、船方不负责配载装卸。

三、权利义务以合同为根据。

四、运费随市场上下波动。

2,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

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①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③提

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一、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传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是指

承运人收到货物单尚未将货物装上传之前签发的提单。

二、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

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不良批注的提单。

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具体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

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白,或仅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凭某人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四、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是指规定将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在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而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给托运人的全程运输提单。

五、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预借提单

是指货物还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1924年签订,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责任: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行驶合理航线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即“钩至钩”。

承运人的免责:1、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2、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

外事故。3、天灾。4、战争行为。5、公敌行为。6、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

或拘禁或依法扣押。7、检疫限制。8、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

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9、暴力和骚乱。10、货物托运人或货主、

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11、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

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2、包装不固。13、标志不清或不当。14、

火灾。15、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16、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

缺陷。17、不是由于承认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

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单位最高100英镑。

索赔与诉讼时效: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

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为1年。

适用范围: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

1968年签订,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

作出的修改:一、扩大适用范围。适用于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并且可以协定使用。

二、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有人员的范围。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

有。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千克30金法郎。

四、延长了诉讼时效。规定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且1年期满后,

经受理该案的法院准许,仍可有3个月的时间对第三人提出赔偿诉讼。

五、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如果提单中载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的

货物件数时,则视为本规则所指的计算件数,否则一个运输器具为一件。

六、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改变?

197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作出的修改:一、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内的提单。

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为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起

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

称“港至港”。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835计算单位或每千克2.5计算单位,以较高

者为准。承运人延迟交付的,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为

限。

四、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海牙规则为不完全过

失责任。

五、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的次一日内,将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收货后连续15天内送

交书面通知。诉讼期间改为2年,并且要求索赔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延长诉讼期

限。

六、增加了管辖权条款。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

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

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

规定的其他地点。此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

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七、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

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

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

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八、将保函合法化。

7、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

费的祖传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

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只提供空船给承租人适用,并收取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

①合同当事人条款。②船舶基本状况条款。③货物条款。④受载期条款。⑤装卸港条款。⑥装卸

时间条款。⑦运费条款。⑧责任终止条款。

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华沙公约》。②《海牙议定书》。③《瓜达拉哈拉公约》。

二、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国际货约》。②《国际货协》。

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①《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②《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③《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9、简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200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改变:一、扩大了适用运输的范围。适用于多式联运。并且只要交货地、收货地、装运港、卸货

港之一属于缔约国,即适用。

二、扩展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义务的时间延长。管货义务增加交付、接受货物环节。

三、延长了责任期限。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即“门至门”。

四、免责事项。取消了过失免责。增加了关于海盗、恐怖活动的免责。规定了对于财产救

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了合理措施的后果。增加了为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采取合理措

施导致的货损的免责。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每件875计算单位,或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两者较

高的为准。

六、提出了履约方的概念及责任。

七、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

二、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流通性。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不受债务人的限制。

2、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一、本票与汇票的区别:①票据的性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②票据的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③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④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

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①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②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③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④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

3、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

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工商企业,付款人为工商企业或银行的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二、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不附有商业单据的货票。跟单汇票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

单据的汇票。

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

人在一个可确定的日期或一个指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票据行为:1、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它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3、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4、承兑。是指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并将该意思以书

面形式在远期汇票上确认的行为。

5、付款。是指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或承兑人照票正当付款,收

回汇票的行为。

6、拒付。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

行为。

7、追索。是指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依法向其前手或持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

为。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法律制度的不同体系。①法国体系。②德国法系。③英国法系。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①《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②《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③《支票法统一公约》。④《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⑤《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5、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3 托 收 指 示 书 ( 附单 据)

4

6、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信用证的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③信用证

方式是一种单据买卖。

1、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仅凭其开立商业汇票,无须附任何单据,即可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

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商业汇票即期所附的单据,方得要求相关银

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4、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银行保证在运气汇票上注明

的付款日到期后,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7、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

1、开证行接受卖方的申请开出信用证。

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卖方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通知行)。

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到当地银行请求付款。

5、议付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

6、议付行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的贷款,同时通知卖方付款赎单。

8、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结束。

8、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3、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的关系是以信用证为内容的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如果受益人(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5、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卖方)的关系是票

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

第二十四章 国际投资法

一、概念: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的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 调整对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和母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横向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渊源

1.国际投资条约: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多变国际投资条约

2.国际惯例

3.其他辅助性渊源

4.资本输入国法制

5.资本输出国法制

第二十五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外资准入的内容:出资方式、投资范围、外资比例、审批制度

二、外资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第二十六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一、对海外投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税收优惠、资金援助、情报与技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有国内的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内容1.承保机构 2.承保险别: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

第二十七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MIGA

(一)承保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其他政治风险。

(二)承保对象

1.在形式上,合格的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包括股东为该投资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2.在性质上,合格的投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发展性和合法性。

3.在时间上,合格的投资限于要求本机构基于担保的申请经登记之后才开始实施的投资。

4.在投资东道国的资格方面,公约将其限制在外资可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成员国。

(三)合格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另一成员国的国籍。

(四)索赔:投保人有义务将可能引起承保范围内损失或增加损失可能性的事件通知MIGA,使其做好赔付准备。

二、ICSID体制

(一)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的资格。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其代理机构,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如果某法律实体具有争议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经双方同意,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

2.必须取得当事双方书面形式的同意。

3.投资争议的性质。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

(1)当事人一旦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仲裁,投资者母国一般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出国际求偿,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

(2)排除司法救济

(3)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

(4)如需要撤销,向中心秘书长撤销

第二十八章 国际金融法 概念: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九章 国际货币制度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

(一)建立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确定国际储备资产。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的储备货币,实行“黄金—美元”本位制的货币体系。该体系规定“双挂钩”,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二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三)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四)融通资金,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五)力图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制

二、特别提款权

(一)概念:国际货币资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二)使用:不能退换黄金或用于国际支付,只能在基金组织、政府间金融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会员国的金融当局之间使用,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第三十四章 国际税法

一、概念:调整国际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2.主体是国家和跨国纳税人 3.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三、基本原则:征税公平原则

第三十六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

第三十七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家税法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非法)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或规定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方式,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合法)

二、区别

相同: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国际纳税义务。

不同: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国际逃税是一种非法行为,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通过各种手段来减轻法律规定的税负,具有欺骗性;国际避税在形式上不直接构成违法,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合法手段来减轻税负,其行为不具有欺骗性。

2.对两者当事人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国际逃税是非法的,可由有关国家依据其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对当事人进行补税、加处罚金或追究刑事责任;对国际避税,有关国家只能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并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方式

国际逃税:1.隐瞒应税所得,不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

3.虚报成本费用所得 4.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

国际避税: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回避税收管辖权 2.避免成为征税对象

第三十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达成的一种书面协定。

1,国际经济法:指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4,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指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5,跨国公司,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1,国际贸易术语,,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和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货物作出入国境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

3,要约:指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愿意与其订立合同并且内容明确的一种意思表示。

4,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规定,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无条件接受并愿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房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安安稳稳地占有买来的货物。

1, 国际货物运输法: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提单: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3, 航次租船合同: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祖传合同。

4, 定期租船合同: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5, 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1,票据,:指出票人按法定形式开具并签署,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向指定人或来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凭证,即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2,汇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托收:指出口方发货后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4,信用证:指开证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款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5,信托收据:指进口人借单时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限度为止的信用证。

6, 备用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在开证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的信用证。

第一章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5、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

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第二章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 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

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一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又称《海牙第二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简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征

1、贸易术语数量从13个变为11个。删除了DAF、DES、DEQ、DDU,增加了DAP、DAT。

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卖方义务不再对应买方义务。

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划分为2类:①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CPT、CIP、DAT、DAP、DDP。②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

4、取消了船舷概念:取消了船舷的界限设定,规定了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6、增加指导性说明。7、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8、Incoterms作为商标的注册。

4、理解FOB和CIF的具体规定

FOB(港口):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卖方指定的船舶

时,或取得已交付至穿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CIF(港口):卖方支付成本+保险+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装上交货或已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上船舶时转移。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5、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传播、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买房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公约第四条: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第五条: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

6、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

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

要约的修改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实质性修改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

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1,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各有哪些特点?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固定。

二、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和理舱作业费用包括在运费中。不计装卸

滞期费和速遣费。

三、权利义务以提单为根据,承运人对货物做承担的责任期间是“船舷至

船舷”“钩至钩”。

四、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不固定。

二、船方不负责配载装卸。

三、权利义务以合同为根据。

四、运费随市场上下波动。

2,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

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①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③提

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

一、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传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是指

承运人收到货物单尚未将货物装上传之前签发的提单。

二、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

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不良批注的提单。

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具体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

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白,或仅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凭某人指示”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四、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是指规定将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在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而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给托运人的全程运输提单。

五、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预借提单

是指货物还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试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海牙规则,1924年签订,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承运人责任: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行驶合理航线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即“钩至钩”。

承运人的免责:1、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

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2、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

外事故。3、天灾。4、战争行为。5、公敌行为。6、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

或拘禁或依法扣押。7、检疫限制。8、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

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9、暴力和骚乱。10、货物托运人或货主、

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11、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

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2、包装不固。13、标志不清或不当。14、

火灾。15、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16、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

缺陷。17、不是由于承认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

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单位最高100英镑。

索赔与诉讼时效: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

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为1年。

适用范围: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

5、《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

1968年签订,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

作出的修改:一、扩大适用范围。适用于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并且可以协定使用。

二、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有人员的范围。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

有。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千克30金法郎。

四、延长了诉讼时效。规定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且1年期满后,

经受理该案的法院准许,仍可有3个月的时间对第三人提出赔偿诉讼。

五、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如果提单中载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的

货物件数时,则视为本规则所指的计算件数,否则一个运输器具为一件。

六、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6、《汉堡规则》对《海牙、维斯比规则》作出了哪些重大改变?

197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作出的修改:一、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内的提单。

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为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起

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

称“港至港”。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835计算单位或每千克2.5计算单位,以较高

者为准。承运人延迟交付的,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为

限。

四、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海牙规则为不完全过

失责任。

五、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的次一日内,将货物灭失或损坏

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收货后连续15天内送

交书面通知。诉讼期间改为2年,并且要求索赔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延长诉讼期

限。

六、增加了管辖权条款。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

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

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

规定的其他地点。此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

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七、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

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

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

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八、将保函合法化。

7、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

费的祖传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

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只提供空船给承租人适用,并收取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

①合同当事人条款。②船舶基本状况条款。③货物条款。④受载期条款。⑤装卸港条款。⑥装卸

时间条款。⑦运费条款。⑧责任终止条款。

8、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

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华沙公约》。②《海牙议定书》。③《瓜达拉哈拉公约》。

二、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①《国际货约》。②《国际货协》。

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①《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②《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③《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9、简述《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2008年签订,全称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改变:一、扩大了适用运输的范围。适用于多式联运。并且只要交货地、收货地、装运港、卸货

港之一属于缔约国,即适用。

二、扩展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义务的时间延长。管货义务增加交付、接受货物环节。

三、延长了责任期限。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即“门至门”。

四、免责事项。取消了过失免责。增加了关于海盗、恐怖活动的免责。规定了对于财产救

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了合理措施的后果。增加了为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采取合理措

施导致的货损的免责。

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每件875计算单位,或每公斤3个计算单位,以两者较

高的为准。

六、提出了履约方的概念及责任。

七、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

二、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流通性。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不受债务人的限制。

2、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

一、本票与汇票的区别:①票据的性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②票据的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③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④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

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①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②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③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④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

3、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

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工商企业,付款人为工商企业或银行的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二、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不附有商业单据的货票。跟单汇票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

单据的汇票。

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

人在一个可确定的日期或一个指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票据行为:1、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它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3、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4、承兑。是指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并将该意思以书

面形式在远期汇票上确认的行为。

5、付款。是指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或承兑人照票正当付款,收

回汇票的行为。

6、拒付。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

行为。

7、追索。是指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依法向其前手或持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

为。

4、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法律制度的不同体系。①法国体系。②德国法系。③英国法系。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①《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②《解决汇票及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③《支票法统一公约》。④《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⑤《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5、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3 托 收 指 示 书 ( 附单 据)

4

6、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

信用证的特征:①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③信用证

方式是一种单据买卖。

1、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仅凭其开立商业汇票,无须附任何单据,即可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

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商业汇票即期所附的单据,方得要求相关银

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

4、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银行保证在运气汇票上注明

的付款日到期后,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7、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

1、开证行接受卖方的申请开出信用证。

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卖方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通知行)。

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到当地银行请求付款。

5、议付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

6、议付行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的贷款,同时通知卖方付款赎单。

8、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结束。

8、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

3、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的关系是以信用证为内容的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如果受益人(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5、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卖方)的关系是票

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

第二十四章 国际投资法

一、概念: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调整的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 调整对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纵向关系,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和母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横向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渊源

1.国际投资条约: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多变国际投资条约

2.国际惯例

3.其他辅助性渊源

4.资本输入国法制

5.资本输出国法制

第二十五章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外资准入的内容:出资方式、投资范围、外资比例、审批制度

二、外资待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第二十六章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一、对海外投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税收优惠、资金援助、情报与技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有国内的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内容1.承保机构 2.承保险别: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

第二十七章 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MIGA

(一)承保险别: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其他政治风险。

(二)承保对象

1.在形式上,合格的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包括股东为该投资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2.在性质上,合格的投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发展性和合法性。

3.在时间上,合格的投资限于要求本机构基于担保的申请经登记之后才开始实施的投资。

4.在投资东道国的资格方面,公约将其限制在外资可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发展中成员国。

(三)合格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另一成员国的国籍。

(四)索赔:投保人有义务将可能引起承保范围内损失或增加损失可能性的事件通知MIGA,使其做好赔付准备。

二、ICSID体制

(一)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的资格。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或其代理机构,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如果某法律实体具有争议缔约国国籍,但直接受另一缔约国利益的控制,经双方同意,该法律实体也可以被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

2.必须取得当事双方书面形式的同意。

3.投资争议的性质。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

(1)当事人一旦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仲裁,投资者母国一般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出国际求偿,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

(2)排除司法救济

(3)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

(4)如需要撤销,向中心秘书长撤销

第二十八章 国际金融法 概念: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九章 国际货币制度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

(一)建立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确定国际储备资产。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一个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的储备货币,实行“黄金—美元”本位制的货币体系。该体系规定“双挂钩”,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二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三)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汇率上下各1%的幅度内波动。

(四)融通资金,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五)力图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制

二、特别提款权

(一)概念:国际货币资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二)使用:不能退换黄金或用于国际支付,只能在基金组织、政府间金融机构(国际清算银行)、会员国的金融当局之间使用,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第三十四章 国际税法

一、概念:调整国际间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 2.主体是国家和跨国纳税人 3.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

三、基本原则:征税公平原则

第三十六章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

第三十七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家税法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非法)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或规定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方式,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合法)

二、区别

相同:都是为了减轻或消除国际纳税义务。

不同: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国际逃税是一种非法行为,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通过各种手段来减轻法律规定的税负,具有欺骗性;国际避税在形式上不直接构成违法,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合法手段来减轻税负,其行为不具有欺骗性。

2.对两者当事人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国际逃税是非法的,可由有关国家依据其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对当事人进行补税、加处罚金或追究刑事责任;对国际避税,有关国家只能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并不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方式

国际逃税:1.隐瞒应税所得,不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

3.虚报成本费用所得 4.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

国际避税: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来回避税收管辖权 2.避免成为征税对象

第三十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达成的一种书面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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