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荣 H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快工业强区征地速度,决定对征地范围内未到期或者已经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全部进行补偿,有工作人员认为“宁愿多花钱,莫让人受罪”。但也有人提出,这种做法会让违法者获利,助长以临时用地为名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对临时用地补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办理。对已经到期而未依法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不但不能给予补偿,还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不可否认,多花钱,让被拆迁人多得些好处,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拆迁工作的难度。但这些钱花得合不合法,会不会引发其他新的矛盾,都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期限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用地者依法取得了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期限内的用益物权。如果临时用地者使用期限未满,国家或者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当与临时用地者共同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对于临时用地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对于未到期的临时用地,如把它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同样的标准对临时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明显不合理。笔者认为,在补偿时要根据临时用地的特殊性,分别按照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情况,主要采取退还剩余使用期限临时用地补偿费和支付地上附着物损失费等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临时用地者使用的土地,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计算出应退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临时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补偿费的可能性较小,应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支付给临时用地者。 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采取重置成本法评估临时建筑物,根据评估结果支付临时建筑物补偿费;其他附着物可以采用支付青苗费或者搬迁费的办法进行补偿。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办法补偿,未到期的临时上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的补偿标准必须明显低于正常土地征用、征收补偿,以能体现临时用地这一特殊用益物权的不同之处。 当然,对于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到期未交还土地的临时用地,对其使用者不能给予任何补偿,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王发荣 H县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快工业强区征地速度,决定对征地范围内未到期或者已经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全部进行补偿,有工作人员认为“宁愿多花钱,莫让人受罪”。但也有人提出,这种做法会让违法者获利,助长以临时用地为名非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发生。对临时用地补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办理。对已经到期而未依法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不但不能给予补偿,还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不可否认,多花钱,让被拆迁人多得些好处,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拆迁工作的难度。但这些钱花得合不合法,会不会引发其他新的矛盾,都是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考虑的问题。对于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期限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同时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用地者依法取得了临时用地的使用权,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期限内的用益物权。如果临时用地者使用期限未满,国家或者集体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应当与临时用地者共同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对于临时用地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性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对于未到期的临时用地,如把它等同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同样的标准对临时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明显不合理。笔者认为,在补偿时要根据临时用地的特殊性,分别按照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情况,主要采取退还剩余使用期限临时用地补偿费和支付地上附着物损失费等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临时用地者使用的土地,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计算出应退还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临时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补偿费的可能性较小,应纳入土地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支付给临时用地者。 对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采取重置成本法评估临时建筑物,根据评估结果支付临时建筑物补偿费;其他附着物可以采用支付青苗费或者搬迁费的办法进行补偿。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办法补偿,未到期的临时上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的补偿标准必须明显低于正常土地征用、征收补偿,以能体现临时用地这一特殊用益物权的不同之处。 当然,对于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到期未交还土地的临时用地,对其使用者不能给予任何补偿,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