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

针对大家在差旅费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疑惑,结合实践工作经验,以差旅费文件为出发点,对差旅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帮助大家加强对文件的掌握,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妥之处,共同研讨。

一、差旅费定义: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4、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所以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以下差旅费报销单格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强调列支科目。在会计入账时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出差培训学习,涉及收取培训费的,培训费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支出”。

因此在差旅费中只能报销上述四项内容,还会有其他的一些零星费用,比如行李托运费、交通意外险等零星费用,在此忽略不计,除此之外不得再有额外的报销费用。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些单位咨询是否可以报销餐费,比如去北京宴请有关部门,这是不合理的支出,也不符合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

第二点:强调“临时”。如为长期出差则适用特殊规定,比如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则不执行《差旅费办法规定》。根据《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解释,具体解释如下:

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实习、支援(含扶贫,下同)和挂职锻炼的,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在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常驻地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2、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因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照《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长春市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2周以上的,不宜按照《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二、差旅费文件

在此可点击此处“差旅费文件系统解读”,系统了解差旅费文件。

在此以长春市为例,各省市的差旅费文件,基本都是依据国家差旅费文件制定的,在个别标准上略有不同。

1、差旅费的各项要求除住宿费调整标准以外,其余规定要遵循《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5]233号)文件,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需要大家仔细研读,是我们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的基本依据。

2、《关于调整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财行[2016]99号)文件,此文件是根据国家和省厅的要求调整住宿费标准,尤其是省内的比较细致,如果是省内出差,比如去吉林市,吉林市所属的各个区因为淡季和旺季的不同,住宿费会有差别,在报销住宿费时要特别参照此文件。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本次调整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3、《长春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长财行[2016]316号)文件,该文件是依据国家汇总各地差旅费标准以后出台的文件,因此如果去省外出差,要参照此文件,该文件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4、《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长财行[2016]108号)文件,该文件是差旅费的实施细则,比如开私家车出差如何补助,也需要我们仔细研读。

以上四个文件是我们执行好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参照。

三、差旅费要求

(一)强调公务卡、政府采购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并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执行公务卡之后,不再涉及差旅费借款事项,住宿费和火车票、飞机票、培训费等要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不得用现金购买,同时购买机票还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即使未执行公务卡,也不得用现金购买,也要进行转账,同时购买机票时还有政府采购验收单,随同机票一并报销。因此在票据报销时,要有刷卡的小票,政府采购机票验收单等。

在此提醒各单位需要注意,如果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不好,可以采取归口管理的形式,由指定人员统一购买公务机票,避免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强调标准和红线

1、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文件执行,按人员级别、出差的地域、淡旺季等要求执行。

2、交通费标准要严格执行,要按人员级别,坐飞机出行,只有省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坐火车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其他人员是不能坐一等座的。另外有些单位咨询是否可以坐高端经济舱,文件没有禁止,应该就可以,但单位还是应该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乘坐经济舱,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强调伙食费补助和交通费补助报销

1、报销票据参照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这里还要强调退票费发票要符合规定,应具备税务简章,可以咨询12366或火车和航空的客服)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比如培训期间,培训单位收取餐费,无论标准如何,单位人员是否消费,可以不依据培训单位开具的餐费发票,可以按定额包干补助。

比如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学习,每天住宿费220元,餐费120元,作为学员在实际结账的时候可以只开具住宿费,餐费可以按实际开具也可以不开具。

比如住宿两天,发生餐费240,回去报销时也只能报销200,如果只消费100元餐费,回去报销时,也按定额200元补助标准报销,所以餐费发票只是报销时的参考。在此个人理解,可以与大家探讨。

2、报销的红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此处要求标准比较严格,此处的规定应该是国家层面另有考虑吧,这样也避免增加接待单位负担,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是不够实际,比如住在朋友家里等情况。

3、远郊区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除了按规定享有100元的伙食费补助外,交通费的补助标准为每天40元包干。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

二是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三是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由于远郊区相对比较近,在来回城市间交通费小于40的情况下,对于远郊区的实务处理就是不用附交通费凭据,直接40元包干。

4、报销误区

很多单位在差旅期间,每天都报销180元,这是不规范的,同时也是违纪行为,需要结合会议文件具体要求,确定报销标准,一般只报销往返180,会议期间是否有100元补助,看会议文件要求。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强调往返180,会议、培训期间一般不报销食宿费、交通费,是否报销要看培训文件,是否差旅费自理)

(四)交通工具的选择

按照《办法》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单位咨询是否可以乘坐飞机时,按照此条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乘坐火车或飞机,由单位自行掌握,在此还是本着方便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建立差旅费审批制度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对于以上违纪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目前各部门的专项检查中,差旅费一直是检查的重点,尤其是上级部门进行巡视检查时,对个人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等违纪问题。

尤其是巡视组检查,发现违纪问题之后,除了追回违纪款项,还要对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在此尤其是要引起我们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重视,差旅费报销不是小事,要严格审查,不能出现违纪行为。

(七)差旅费重要实施细则

根据差旅费问答,其中重点的事项跟大家强调如下:

1、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附原因说明,领导签字),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就是不考虑外出办事的费用。

3、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宿费不再强调一人一个房间,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综上是对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实务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实际财务管理中还有很多特殊问题,还需要大家一起研究和探讨,但出发点还是差旅费文件及实施细则。

还有一点,无论是交通费还是伙食补助,绝对不是公务人员的福利,包括已经实施车改发放的交通费,只是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而给予的补助,单位要严格掌握,已经有车接车送和接待,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其他补助了。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这个文件就比较好理解了。

今日寄语:

人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既有强烈发展的愿望,又有安于现状的惰性。如果没有外部压力的被逼,你要学会自逼活出新意。逼自己不断学习新知识,逼自己不断树立新观念,逼自己不断获得新动能,逼自己不断取得新成果。别人想不到,逼自己先想到;别人不敢想,逼自己敢于想;别人做不到,逼自己能做到。

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办法讲解

针对大家在差旅费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疑惑,结合实践工作经验,以差旅费文件为出发点,对差旅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帮助大家加强对文件的掌握,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不妥之处,共同研讨。

一、差旅费定义: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4、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所以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以下差旅费报销单格式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强调列支科目。在会计入账时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出差培训学习,涉及收取培训费的,培训费在“商品和服务支出—培训费”科目列支,该科目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支出”。

因此在差旅费中只能报销上述四项内容,还会有其他的一些零星费用,比如行李托运费、交通意外险等零星费用,在此忽略不计,除此之外不得再有额外的报销费用。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些单位咨询是否可以报销餐费,比如去北京宴请有关部门,这是不合理的支出,也不符合公务接待的有关要求。

第二点:强调“临时”。如为长期出差则适用特殊规定,比如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的,则不执行《差旅费办法规定》。根据《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解释,具体解释如下:

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实习、支援(含扶贫,下同)和挂职锻炼的,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在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常驻地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实习、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2、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常驻地外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可按照规定报销学习报到和学习结束返回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脱产学习期间不执行《办法》规定。因单位要求,在常驻地与脱产学习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常驻地单位按照《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

3、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扶贫人员在驻村扶贫工作期间,如自行承担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4、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以及派驻长春市外项目施工现场、封闭办公、驻点工作等,工作时间在2周以上的,不宜按照《办法》执行的,工作期间补助标准可以参照驻村扶贫补助标准执行。

二、差旅费文件

在此可点击此处“差旅费文件系统解读”,系统了解差旅费文件。

在此以长春市为例,各省市的差旅费文件,基本都是依据国家差旅费文件制定的,在个别标准上略有不同。

1、差旅费的各项要求除住宿费调整标准以外,其余规定要遵循《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5]233号)文件,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文件需要大家仔细研读,是我们执行差旅费报销管理的基本依据。

2、《关于调整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财行[2016]99号)文件,此文件是根据国家和省厅的要求调整住宿费标准,尤其是省内的比较细致,如果是省内出差,比如去吉林市,吉林市所属的各个区因为淡季和旺季的不同,住宿费会有差别,在报销住宿费时要特别参照此文件。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本次调整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3、《长春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长财行[2016]316号)文件,该文件是依据国家汇总各地差旅费标准以后出台的文件,因此如果去省外出差,要参照此文件,该文件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4、《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长财行[2016]108号)文件,该文件是差旅费的实施细则,比如开私家车出差如何补助,也需要我们仔细研读。

以上四个文件是我们执行好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参照。

三、差旅费要求

(一)强调公务卡、政府采购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培训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并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执行公务卡之后,不再涉及差旅费借款事项,住宿费和火车票、飞机票、培训费等要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不得用现金购买,同时购买机票还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即使未执行公务卡,也不得用现金购买,也要进行转账,同时购买机票时还有政府采购验收单,随同机票一并报销。因此在票据报销时,要有刷卡的小票,政府采购机票验收单等。

在此提醒各单位需要注意,如果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不好,可以采取归口管理的形式,由指定人员统一购买公务机票,避免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强调标准和红线

1、住宿费标准要严格按文件执行,按人员级别、出差的地域、淡旺季等要求执行。

2、交通费标准要严格执行,要按人员级别,坐飞机出行,只有省级干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干部只能坐经济舱。坐火车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其他人员是不能坐一等座的。另外有些单位咨询是否可以坐高端经济舱,文件没有禁止,应该就可以,但单位还是应该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乘坐经济舱,具体如下图所示:

(三)强调伙食费补助和交通费补助报销

1、报销票据参照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这里还要强调退票费发票要符合规定,应具备税务简章,可以咨询12366或火车和航空的客服)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对于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虽然办法也谈及报销,但这里的报销不能理解为凭票报销,办法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对应的发票。由于这两项实行包干,并无发票与之对应。

比如培训期间,培训单位收取餐费,无论标准如何,单位人员是否消费,可以不依据培训单位开具的餐费发票,可以按定额包干补助。

比如赴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学习,每天住宿费220元,餐费120元,作为学员在实际结账的时候可以只开具住宿费,餐费可以按实际开具也可以不开具。

比如住宿两天,发生餐费240,回去报销时也只能报销200,如果只消费100元餐费,回去报销时,也按定额200元补助标准报销,所以餐费发票只是报销时的参考。在此个人理解,可以与大家探讨。

2、报销的红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此处要求标准比较严格,此处的规定应该是国家层面另有考虑吧,这样也避免增加接待单位负担,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是不够实际,比如住在朋友家里等情况。

3、远郊区市内交通费的报销

除了按规定享有100元的伙食费补助外,交通费的补助标准为每天40元包干。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

二是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

三是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由于远郊区相对比较近,在来回城市间交通费小于40的情况下,对于远郊区的实务处理就是不用附交通费凭据,直接40元包干。

4、报销误区

很多单位在差旅期间,每天都报销180元,这是不规范的,同时也是违纪行为,需要结合会议文件具体要求,确定报销标准,一般只报销往返180,会议期间是否有100元补助,看会议文件要求。这里可以参考的内容在于培训、会议期间除了纳入主办方管理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外,其他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仍可纳入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强调往返180,会议、培训期间一般不报销食宿费、交通费,是否报销要看培训文件,是否差旅费自理)

(四)交通工具的选择

按照《办法》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单位咨询是否可以乘坐飞机时,按照此条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乘坐火车或飞机,由单位自行掌握,在此还是本着方便工作,厉行节约的原则。

(五)建立差旅费审批制度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对于以上违纪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目前各部门的专项检查中,差旅费一直是检查的重点,尤其是上级部门进行巡视检查时,对个人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等违纪问题。

尤其是巡视组检查,发现违纪问题之后,除了追回违纪款项,还要对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在此尤其是要引起我们各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重视,差旅费报销不是小事,要严格审查,不能出现违纪行为。

(七)差旅费重要实施细则

根据差旅费问答,其中重点的事项跟大家强调如下:

1、出差人员当天往返费用,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1天计发。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附原因说明,领导签字),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就是不考虑外出办事的费用。

3、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宿费不再强调一人一个房间,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综上是对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实务问题进行了简单介绍,实际财务管理中还有很多特殊问题,还需要大家一起研究和探讨,但出发点还是差旅费文件及实施细则。

还有一点,无论是交通费还是伙食补助,绝对不是公务人员的福利,包括已经实施车改发放的交通费,只是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而给予的补助,单位要严格掌握,已经有车接车送和接待,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其他补助了。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这个文件就比较好理解了。

今日寄语:

人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既有强烈发展的愿望,又有安于现状的惰性。如果没有外部压力的被逼,你要学会自逼活出新意。逼自己不断学习新知识,逼自己不断树立新观念,逼自己不断获得新动能,逼自己不断取得新成果。别人想不到,逼自己先想到;别人不敢想,逼自己敢于想;别人做不到,逼自己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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