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时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2.基本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适用范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

4.各单位要衣服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

5.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二)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二)主体和对象

(三)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二)主体

(三)对象和范围(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业务范围

(三)委托人义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四)证书管理

(五)继续教育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和意义

(二)范围

(三)基本程序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补充】(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 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注意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出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出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可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

(三)付款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3.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收款人)。

4.付款期限:最长6个月。

5.提示付款期限: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三)承兑

(四)付款

(五)背书

(六)保证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二)申领与销户

(三)资金来源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三)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凭证。

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二)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三)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时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2.基本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适用范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

4.各单位要衣服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4类

5.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6.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二)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

(二)主体和对象

(三)基本要求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概念

(二)主体

(三)对象和范围(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业务范围

(三)委托人义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以财政部第26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并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四)证书管理

(五)继续教育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和意义

(二)范围

(三)基本程序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二)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2.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现金收支

五、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全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按月盘点现金,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做到账实相符;

(6)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补充】(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 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适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四)开立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注意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二)使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出票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出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可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

(三)付款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3.汇票当事人: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收款人)。

4.付款期限:最长6个月。

5.提示付款期限: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三)承兑

(四)付款

(五)背书

(六)保证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二)申领与销户

(三)资金来源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三)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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